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文档来源:标准科/ 发布时间:2011-3-25 16:38:54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执行标准应当申报登记。
第三条企业申报登记的执行产品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
下列产品执行标准不在登记范围:(一)企业内部配套不对外销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二)按合同约定生产的出口产品执行的标准。
出口转内销的产品除外。
(三)可不用标准规范的工艺品、手工制品及农副粗加工产品;(四)军工产品。
第四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实行地域管辖,按以下隶属关系登记:(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三)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由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四)按规定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产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该产品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登记工作由受理备案部门负责。
市辖区是否受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
第五条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应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附送的材料包括:(一)产品标准文本;(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三)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提供所执行标准有效性的证明;(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效性证明,由企业自行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出具。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登记的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1
【摘要】SDPR-2021-0330001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总页数】8页(P32-3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2〕2号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
控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2号)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4号)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版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审查细则》的通知(鲁市监知保规字〔2021〕
6号)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守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知保规字〔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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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鲁政发[2000]40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4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质量第一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方针。
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是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设经济强省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尽快解决一些产品质量差、档次低、花色品种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加快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质量工作(一)明确企业质量方针,制定和实施企业质量发展目标。
省重点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要瞄准和密切跟踪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赶超目标和措施,争取“十五”期间再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
中小型企业及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制定质量改进措施,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快产品升级和更新换代。
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
有关部门要围绕质量难题和质量“通病”组织开展质量攻关等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政策倾斜,同时争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大中型企业要以创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为重点,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中国名牌已停止评比

中国名牌已停止评比。
早在2001年,质检总局开始每年举办一次“中国名牌产品”评选,并于2005年推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选。
2008年0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印发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根据“三定”规定,质检总局调整职责,今后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有效期现阶段,中国名牌标志的有效期为五年。
每五年复评一次。
附件:有效期更改文件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质函[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501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5年9月-2008年9月,变更为2005年9月-2010年9月;2.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6年9月-2009年9月,变更为2006年9月-2011年9月;3.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7年9月-2010年9月,变更为2007年9月-2012年9月。
4.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洗衣机17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4年9月-2007年9月,变更为2004年9月-2008年10月。
5.建筑陶瓷10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3年9月-2006年9月,变更为2003年9月-2008年10月。
6.味精、程控交换机、彩色电视机暂不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其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8月。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的信誉。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10〕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8年第3号公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493个(当年公告501个,2008年撤销8个)中国名牌产品,2010年9月有效期满;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1年9月有效期满;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2年9月有效期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第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山东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创建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质监标发[2010]17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7
【实施日期】2010.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山东省服务业
标准化试点单位创建计划的通知
(鲁质监标发〔2010〕177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各相关单位积极申报了一批山东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
经审查确定,将“山东九如山瀑布群自然公园有限公司”等60家单位(名单见附件)列入2010年第一批山东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创建计划。
请列入创建计划的各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
各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认真做好试点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督导督促工作。
同时,要定期对试点建设工作进行调度,并将调度的情况与结果及时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2010年第一批山东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名单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第一批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名单。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省级监督抽查),提高省级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工作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省级监督抽查是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有关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抽查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省局负责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负责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理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汇总监督抽查信息并发布全省监督检查通报、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接受省局委托,承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上报工作;市局依据省局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计划的制定第六条省局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以及社会关注的产品质量热点等,制定全省重点产品监管目录。
重点产品监管目录为动态管理,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省局根据重点产品监管目录,结合监管工作的需要确定每季度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有关检验机构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有关检验机构也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在上季度末月的5日前向省局提出下季度监督抽查建议计划。
建议计划包括如下内容:申请抽查该产品的必要性、该产品的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质量状况、监督抽查依据、抽查企业名单及检验费用预算等。
申报山东省服务名牌告知书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样表)

无
青岛市标 中介 1.相关国家标准 GB 12904、GB/T14257、GB/T18348 条码印刷品质量检 10 准化研究 服务 2.《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依法 验服务 院 类 授权>的通知》( 〔2016〕鲁质监许函字第1146号) 全文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无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法 定时 限
9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政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 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 青岛市产 中介 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品质量监 产品质量检验服务 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 督检验研 类 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 究院 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 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 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申请人
无
15个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收 工作 费标准》 日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无
不收费
无
20 市质监局 山东名牌认定推荐
其他 类
21 市质监局
办证 出具无质量违法行 (证 为证明 明)
《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鲁质监质发〔2015〕38号)第三 条:“山东名牌认定,坚持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 公开、无偿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消费者认可为基础,注 重综合认定,好中选优;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委托第三 方组织进行认定。”第六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的 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 《关于进一步优化拟上市企业培育及服务的通知》(青上市组字 〔2013〕2号) 三、优化对拟上市企业的服务 (五)出具守 法证明及访谈。在拟上市企业上报首发申请材料及补报季、年报 阶段,企业应将守法证明及访谈等材料报送注册地企业上市工作 主管部门,由注册地企业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当地政府或有关 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市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和 访谈材料,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文函转报有关 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市、区两级企业上市工作主管 部门要结合企业实际,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提高守 法证明出具效率,并督促中介机构及时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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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2.11.14
•【字号】鲁质监发[2012]224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
(鲁质监发〔2012〕224号)
各有关单位: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1月14日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制造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织(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广阔发展前景,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
省名推委由省有关部门组成。
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和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单位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对山东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省名推办日常工作由省质监局职能处室承担,主要负责:
(一)根据质量发展目标、产业政策和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要求,拟定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指导目录并按程序公布;
(二)指导建立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
(三)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技术机构对申报山东名牌产品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和品牌价值测算;
(四)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承担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
(五)指导制定山东名牌产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
(六)对第三方机构提报的山东名牌产品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审核,并按程序送审。
第七条有关技术机构按程序牵头建立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由有关部门、技术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
具体负责:
(一)根据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指导目录,组织制修订《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及分类评审细则,并按程序报批公布;
(二)对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向省名推办反馈;
(三)根据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实际需求,适时修订完善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省名推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承担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工作(具体职责见第十四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二)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名牌产品评价,并接受省名推办的监督,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三)所需经费由财政拨款,不具有营利目的。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成立五年以上;
(二)建立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计量、标准等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工作水平高;
(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重视品牌战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申报山东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合法、有效的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
(四)产品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企业注册商标范围内;
(五)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六)申报产品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且商标所有权属于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
第十一条近三年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二)申报产品有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违犯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
(五)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企业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凡产品在年度评价目录、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第十三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同意推荐的,应将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名推委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受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受理各市申报的山东名牌产品申报材料;
(二)对申报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公示;
(三)组织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负责建立山东名牌产品专家评审队伍。
负责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使用。
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轮换制(山东名牌产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组织成立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下设各个专家组,并依据《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和《分类评审细则》,对本专业申报产品进行评审;
(六)提出需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名单,按评价标准、分类评审细则和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进行现场核查;
(七)在专家材料评审、顾客满意度调查、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向省名推办提报山东名牌产品预选名单。
第十五条省名推办负责对预选名单进行监督审核;提出山东名牌产品推荐名单,按程序提交省名推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名推委批准并公告。
第五章名牌标志
第十七条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山东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十八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按照规定自行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
但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
第十九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物和说明书上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但必须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品种、规格、型号相一致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不得冒用山东名牌产品证书或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变造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如在名牌产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向省名推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
到期复评未通过的山东名牌产品,名牌标志自到期之日起可延长使用90天,逾期不得再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山东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
有效期为五年(食品类产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向省名推办报送企业生产经营与质量管理状况;虚报或不按要求报送,情节严重的,有效期满后取消其复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在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山东名牌产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
(一)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五)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参与山东名牌产品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者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律检查和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各地区、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不得开展任何对产品或服务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
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
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