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社会公正观罗尔斯正义观
定律与自由大学生的罗尔斯正义观

定律与自由大学生的罗尔斯正义观在现代社会中,正义的问题始终是人类思考的核心。
这其中,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的正义理论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公正模型,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罗尔斯关注的是如何构建一个公平的社会,而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重要一部分,面对着各种社会议题及个人发展选择时,如何运用罗尔斯的正义观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决策,将成为文中探讨的重点。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概述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他提出了“无知之幕”这一假设。
根据这一理论,当人们在制定社会规则时,如果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或身份,他们将倾向于设计出更为公正的社会制度。
这是因为在这种无知状态下,人们无法确定自己将来可能会成为谁,因此会偏向于保护那些最弱势群体的利益,以避免自己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两大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包含两个核心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个体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并付诸有效保障。
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这种不平等能够使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尤其是最贫困者的利益。
这两大原则构成了罗尔斯对正义的完整阐述,使其成为对公平与权利深刻反思的重要理论基础。
大学生与罗尔斯正义观身为大学生,生活在信息高度发达和文化多元化的环境中,面临着各种复杂而多样的价值观。
在这个阶段,他们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还需培育自己的价值观与责任感。
考虑罗尔斯的正义观,有助于大学生更好地理解社会,善用自己的自由并为社会的公正贡献力量。
认识自己的自由自由是一种重要的人生价值。
罗尔斯强调每个人都应拥有基本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
对于大学生而言,自由意味着探索自我的空间,以及追求知识和真理的权利。
然而,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它伴随着对他人的尊重和对社会规则的遵循。
在了解了自身享有的自由之后,大学生应当意识到这些权利并非理所当然,而是需要保护和维护。
正如《宪法》所载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需要社会结构进行保障,在此过程中,大学生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新一代,其责任更是重大。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以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好像真谛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相同。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论如何实用和奇妙,但只需它是不正义的,就必定要被扔掉和消灭。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鉴于正义的不行入侵性,即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可以加以入侵。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益,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优秀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余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广泛地切合这些原则,并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切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以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系统。
详细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基本权益和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规定社会集作利益的分派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系统,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益、义务、权益和宽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能够允许的或被遏止的,并规定了在违犯状况下如何处罚和辩白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来源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一种同等权益,即和全部人的相同自由相并存的最宽泛同等的基本自由系统。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同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藏原则一致的状况下,合适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时机同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全部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同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同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权益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含政治自由;言论、集合、崇奉、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观点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拘捕和搜寻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同等地享有这类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基本权益。
第二个基来源则合用于社会基本构造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成立社会、经济不同等的方面,也即社会集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派。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新年文档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
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
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继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并且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一种处在“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
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具体说来,这一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后陈述则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最近读了罗尔斯的《正义论》,这可真是一本让人脑袋转不停的书。
不过,读的过程中,倒也让我有了不少有趣的想法和感受。
罗尔斯在书中提出的“正义即公平”这个观点,一开始就让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
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像我们出门要先选对鞋子一样重要。
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生活中的种种场景。
比如说找工作这件事儿。
大家都想找到一份好工作,能有不错的收入,舒适的工作环境,还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美好。
有的人凭借着家庭背景或者人脉关系,轻而易举地就进入了让人羡慕的单位;而有的人,就算有一身本事,也可能因为没有这样的资源,只能在求职的路上碰得一鼻子灰。
这公平吗?显然不太公平。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不能因为出身或者其他先天的因素,就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
再说说教育。
我们都知道教育能改变命运,可优质的教育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的。
城里的孩子可能享受着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教师,还有各种各样的课外辅导班。
而农村的孩子呢,可能学校的硬件条件差,老师也相对缺乏,更别提什么丰富的课外学习机会了。
这就导致了农村孩子在起跑线上就已经落后了一大截。
罗尔斯强调的正义,应该是要让无论身处何处的孩子,都能有平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还有税收这个事儿。
富人们赚得盆满钵满,可他们交的税有时候并不比普通人多多少。
这就好像在一个大家庭里,能赚钱的大哥不多出力,反而让小弟小妹们苦苦支撑。
罗尔斯觉得,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进行再分配,能让社会更加公平,就像把大哥多赚的钱拿出一部分来,帮助家里条件不好的弟妹们,这样整个家庭才能更加和谐。
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无知之幕”这个概念特别有意思。
他让我们想象在一块幕布后面,大家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天赋等等,然后来制定规则。
这样就能保证规则的公正性,因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出去后会是什么身份。
这让我想到了玩游戏的时候,如果大家都不知道自己会抽到什么角色,那么制定游戏规则的时候,就会尽量考虑到各种可能性,让游戏更加公平有趣。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全称为“罗尔斯正义因果关系”,是由美国哲学家威廉·罗尔斯提出的一套美德和道德原则。
根据罗尔斯,正义不涉及人们在社会秩序运作中发挥的角色,而仅仅是一种行为表现出来的情感,它是一种社会偏好。
罗尔斯正义论,以罗尔斯提出的“两大原则”为根基,彰显着以下两大原则:
第一,平等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应尊重彼此的人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由于每个人的人格质量都是可以被客观考量的,因此各个社会成员应按其相应的贡献给予他们同等的待遇,反之无疑是不公平的,要践行“公平”的原则就必须要先保证“平等”有充分的保障。
第二,共惠原则。
利益各方该得到同等的福利,每个社会成员因应得到同等的酬劳。
罗尔斯正义论还提出,所有参与合作的成员应该得到相等对待,违反共惠原则会引发不满和冲突,甚至真正的正义受损,因此明智的做法是让有关的双方相互尊重,在平等的情况下互利共赢,达到共惠相爱的境界。
可见,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的是人们应在社会中实行平等权利和共惠原则,从而在社会中营造出一种公正安全的价值观价值观。
它既是一种道德法则,也是一种社会安排,从而有助于新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能够紧贴罗尔斯正义论,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与共惠原则相结合的新型正义秩序,将会带来更大的正义正面效应。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解读罗尔斯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公平正义理论被广泛地研究和应用于社会公正与分配领域。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进行深入解读,探讨其核心概念、原则以及对社会公正的影响。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罗尔斯认为,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应当追求的重要价值,而不同于功利主义或自由主义等其他理论,他的公平正义理论注重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纠正和修正。
在罗尔斯看来,个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源分配应当基于一个公平的基准,以确保社会中最为弱势群体能够获得足够的关怀和支持。
核心概念:原初地位和最大化最低机会原初地位罗尔斯提出了概念“原初地位”,指的是个体在一个虚构的初始社会环境中所处的地位。
在这个初始状态下,个体不知道自己属于何种社会群体,也不知道自己将来的能力和资源分配情况。
这种“无知”的状态有助于消除个体之间的偏见和偏好,并形成一个更为公正和客观的参考点。
最大化最低机会罗尔斯认为,在决定资源分配和社会制度时,应当优先考虑最为弱势群体的利益。
他提出了原则:在保证任何人获得最高可能机会时同时确保底线水准。
也就是说,在追求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同时,不能让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陷入极度贫困和无助境地。
公平正义原则:差别原则和尊重人格原则差别原则差别原则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最为核心的原则之一。
根据差别原则,任何不平等现象只有在对最不利群体产生积极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
也就是说,不平等与资源分配只有在促进整个社会福利并改善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群时才具备合理性。
尊重人格原则尊重人格原则是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中另一个重要的原则。
它强调无论个体所拥有的具体能力和资源如何,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拥有自己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人格尊严,并受到公平对待。
这一原则旨在消除歧视和偏见,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发展和实现自己的潜力。
公平正义理论对社会公正的影响重分配与福利制度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对福利制度提出了重要启示。
根据他的观点,在分配资源和权力时,应当优先关注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经济弱势或身份受压迫群体。
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⒈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
罗尔斯正义观的第一原则就是平等、自由原则,并且具有优先性。
这表达了罗尔斯正义原则所追求的目的和最高价值,即保障个人的独立、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人应当被平等地对待。
罗尔斯的平等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是具有道德人格的理性个体,他们同等地具有获得自己有关“善”的观念的能力和获得一种正义感的能力或潜在的能力。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康德意义上意志自由或道德理性的个体,作为道德主体构成了平等自由的充足条件。
第二原则要求人人生存发展的机会均等,这就为个体全面自由发展创造了条件,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协调一致,让每个人能够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
为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和价值取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其利益有关。
而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否不在于人们之间利益分配是否均等,而在于是否坚持公平正义的和谐原则和价值取向,是否营造一种平等、公正的机会、条件和社会环境。
它关系着民心所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长治久安。
它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既能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又能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平等和公正的机会,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这也就是实现了社会发展的目的。
⒉罗尔斯的正义观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罗尔斯正义观的第一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要求在市场交换面前经济主体的人格和权利必须平等。
每个经济主体都具有独立自由的决定权和参与竞争权,任何人不得强行干涉或侵犯他人,不得以出身、背景、民族、能力、性别等方面的差异来剥夺他人参与市场自由交换的平等权利。
交易者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他们在人格和权利上是完全平等的。
这种自由进入的平等权利正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最重要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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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社会公正观罗尔斯正义观
正义论理论渊源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了自己着手撰写的《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最后又专门用了一段时间在斯坦福的高级研究中心完成了此书。
而此书也是罗尔斯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把罗尔斯二十年来所发表的论文的中心思想发展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西方契约论的社会公正结构。
罗尔斯所建构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由一个在“原初状态“下人们共同订立一个对每一个人都是公正的契约而达至的。
罗尔斯认为,一个契约是否公平完全取决于缔约的环境。
因而,他试图建立一个理想的缔约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人们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必然是正义的。
然后,以作为契约的正义原则为依托,人们可以建立起理想的正义国家。
这个理想的缔约环境就是"原初状态"。
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由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个人所组成的。
罗尔斯的理论设想
在契约的订立之前,每个人都被"无知之幕"所遮掩而不知道自己的地位与能力,仅有基本的知识。
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个人,但罗尔斯强调如果自然条件太好,人们就会失去社会合作的意愿,可是如果心理条件趋向于弱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相互冷淡,就会产生破坏正义的利己主义。
为了避免人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各自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所以设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都处于"无知之幕"的后面,也就是说,设定人们在最初选择正义原则时对自己的天赋、出身等等偶然因素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这其实也是另一种程度上的平等,也即设想处于无知之幕这种自然状态下的人,除了是具有理性、正义的观念之外对于自己的出生、天赋能力等全然无知。
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
罗尔斯还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二原则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第一
个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这适用于在社会结构中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方面,也同样适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
按照机会公平平等原则,需要从制度上做出相应的安排,以保证出身于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在事实上不被剥夺同样的机会。
第二个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附于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差别原则适用于在社会基本结构中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的不平等方面。
这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当中最具有特色的一个原则,主要用来解决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问题,体现了一种分配正义。
它力图通过制度性的安排把人们由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所产生的差异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尽量缩小,同时安排好福利和负担的分配框架,以使由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弱者能够与幸运者分享整个社会的资源,从而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缩小他们与其他人的差距。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使得每个人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照顾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力图最大限度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对我国社会制度的启示
多给福利,惠及最小利益者
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由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到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转变,个人可能会在初次分配时就已经造成了不平等,由此会影响此后的发展前景,造成最终的不公。
如果人的天然享赋的发展和实现的程度要受到家庭、社会环境及运气等等偶然因素的任意影响,那就是不公正,就应该通过增加受教育和训练的机会向所有的人开放以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比如开办一些免费的学校、培训机构或者给大众购买一些电脑软件和提供一些网络资源,这样就可以消除由于不利的家庭出身因素对人的前途和生活前景的不利影响。
立法保证机会均等
现如今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往往在无形中被剥夺走了很多资源和机会,我们如果不通过立法的方式是无法保证其不被剥夺的,比如受教育的机会。
我们国家现在有九年义务教育,如果再多设定几年,一直到大学的义务教育,并且发放相应的奖学金、助学金,那么才能使贫民中有才能的儿童得到和富人中同等才能的儿童享受大致同样的教育,使他们不致因家境窘迫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完善的,应该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同步进行,并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城乡劳动者都能享受的保障。
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制度既保证公平,又促进效率的提高。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