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一、引言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也制约了我国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二、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许可设定不规范我国现行《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设定范围、标准、程序等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往往滥用许可权,设置过多的行政许可,增加了市场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程序等规定过于模糊,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2. 实施程序不透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实施程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许可申请材料的要求不明确,申请人往往需要多次往返补充材料,增加了办事成本;另一方面,许可审批程序不透明,缺乏有效的信息公示和反馈机制,申请人无法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3. 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障行政许可制度健康运行的关键。
然而,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监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许可的监督多以事后监督为主,难以发现和纠正许可实施中的问题;另一方面,缺乏对许可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三、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措施1. 明确许可设定范围和标准为了解决许可设定不规范的问题,建议在《行政许可法》中进一步明确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标准。
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次,应当制定具体的许可条件和标准,确保许可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最后,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审查和监督,防止滥用许可权力的现象。
2. 优化实施程序和加强信息公开为了解决实施程序不透明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规定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请环节;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包括公示审批流程、时限和结果等;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反馈机制建设,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 引言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容易引发不公平和不透明的行政行为,影响社会公信力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运而生。
2.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义2.1 促进行政执法透明化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示,使政府行政行为透明化。
公众可以通过公示信息了解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增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参与。
2.2 保障行政许可公平公正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避免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不公平问题,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
公示制度能够及时公开行政许可依据、审查程序、执法标准等,为申请人提供公平的机会,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2.3 增加行政效率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公示制度能够加快行政许可的办理速度,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时间浪费。
同时,公示制度也能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3.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3.1 公示对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行行政许可程序时,应当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包括行政许可的依据、审批程序、执法标准、执法结果等。
3.2 公示方式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方式应当便于公众查阅,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3 公示内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许可的依据:公示行政法规、规章、执法指南等相关法律文件,明确行政许可的依据和法律依据。
审查程序:公示行政许可的审查流程和时间,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执法标准:公示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和要求,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对申请人的要求和审查标准。
执法结果:公示行政许可的执法结果,包括许可、不许可、暂缓许可等决定,确保决定的公开和公正。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公开和透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公示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公示的程序、内容和效果的监督与评估。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公示程序第五条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前,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许可审查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公示期限在30个工作日以内,并将公示期限明确告知社会。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公示时,应当公示许可事项的名称、内容、基本条件、相关时间节点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在公示期限内对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咨询和申诉,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后对公示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公示内容第十条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公示时,应当充分披露许可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审查条件、审查程序、权利义务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公示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对其隐私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公示期限内应当接受对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公示效果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公示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加强社会宣传、信息公开、网络建设等方式提升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的效果。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纠正公示中的不当行为。
第五章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申请表格;2.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结果统计表格;3.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示效果评估报告。
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制度

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制度一、总则《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制度》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和合法进行,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许可申请1. 依法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真实、合法的申请材料。
2. 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工程设计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交申请材料,否则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延误。
三、许可审批1.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许可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2. 许可审批的时限应当依法规定,超过时限未作出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并在延期期限内作出决定。
3. 许可审批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索取财物,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许可证书1. 主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应当发放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证书,证书上应当注明许可单位、许可事项、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并加盖公章。
2. 许可证书的持有人应当依法遵守规定的行为准则,不得超范围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否则将被撤销许可证书。
五、监督检查1.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对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2. 对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做出相应的批评教育。
3.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监督检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保护措施。
六、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制度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3. 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制度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行政三项制度

行政三项制度摘要:1.行政三项制度的概述2.行政三项制度的内容3.行政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4.行政三项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行政三项制度的概述行政三项制度是指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实施的三项基本制度,包括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和行政强制制度。
这三项制度构成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框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三项制度的内容1.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行为进行事前控制的重要手段,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2.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主体给予法律制裁的制度。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3.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主体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后控制的重要手段,旨在确保行政管理法规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行政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实施行政三项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行政许可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制度逐步完善,行政强制制度得到加强。
在实施过程中,政府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行政三项制度的意义和影响行政三项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这三项制度有助于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
其次,它们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行政三项制度有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总之,行政三项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框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审查主体是行政机关。
(2)对象特定:行政许可的对象是特定的活动,如设立企业、经营特定行业等。
(3)目的明确:行政许可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程序严格:行政许可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环节。
2. 特征(1)行政行为性: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非对称性。
(2)合法性: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3)相对性:行政许可是一种双方行为,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4)目的性:行政许可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如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1. 按照许可内容的不同,行政许可可分为以下几种:(1)经营许可:如设立企业、经营特定行业等。
(2)资格许可:如律师、医师、教师资格等。
(3)资质许可:如建筑企业资质、环保资质等。
(4)审批许可:如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等。
2. 按照许可方式的不同,行政许可可分为以下几种:(1)一般许可:申请主体只需提交相关材料,即可获得许可。
(2)特许许可:申请主体需具备特定条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许可。
(3)认可许可:申请主体需通过考核,证明其具备相应能力,方可获得许可。
(4)登记许可:申请主体只需到相关部门登记,即可获得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写明申请许可的事项、理由等。
行政许可工作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实施。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具备法定职权,明确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障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第五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
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和撤回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原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原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依法不得转让。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行政许可与他人共享或者借给他人使用。
详解行政法中的行政审批与许可制度

详解行政法中的行政审批与许可制度行政法是国家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审批与许可制度是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它们为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并且对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行政审批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限的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的过程。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程序性:行政审批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递交申请、资格审查、审查、决策等环节,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强制性:行政机关对属于行政审批范围的事项,必须进行审批,而且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3. 唯一性: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审批可能是唯一的合法途径,民事、商事等其他途径无法代替。
4. 风险性:行政审批是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等进行评估,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审批拒绝或不予通过可能会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许可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项进行许可管理的制度。
它主要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 权力性:行政机关享有对特定事项的许可权,许可与否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并且申请人无权要求被许可。
2. 限制性: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在于对许可权进行限制,确保行政机关对该事项的管理和控制。
3. 有限性:行政许可不是无限制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等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 时效性:行政许可是有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审批与许可制度的关系与发展行政审批与许可制度在行政管理中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行政审批是一种程序性的决策过程,而行政许可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行使方式。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逐渐从行政审批为主转向行政许可为主的管理模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它表达了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视与责任的原则,其详细条款的制定是在借鉴了国外通行的做法,并对中国国情进展了综合分析后,对行政许可的根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视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和许可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和创新。
一、《行政许可法》公布实施后的主要问题思索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实施,它一方面给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乃至行政改革带来了肯定程度上的根本性的转变,另一方面,也呈现给我们很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许可法》本身具有的局限性。
目前,通过对各国行政许可法律标准的比拟讨论发觉,其他国家对行政许可的标准根本上都是通过单个法律,在漫长的时间里逐个实现的,尚无制定类似的《行政许可法》对全部的行政许可进展统一的标准。
而我国的国情打算了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但这种进展模式是在摸索中进展的,没有现成的阅历可供我们参考,因此也打算了《行政许可法》所具有的局限性,它只能在现有实践和讨论的根底上做特别概括性的原则规定,不能为各类详细状况
供应详细的答案,详细推断仍需要由许可的设定机关来确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不清。
《行政许可法》事无巨细,什么事都设定许可,以致不少行政机关甚至行政机构从行业、部门或地方利益动身,竞相设立许可。
这样做既严峻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阻碍了经济的进展和公民个人积极性和制造性的发挥,又大大增加了政府的治理本钱,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不清。
在《行政许可法》公布前,我国的法律对部门和地方的规制权没有加以限制,一些中心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规章,甚至一般标准性文件滥设许可,进而通过许可乱收费,为部门和地方争权谋利。
据统计,部门规章和部门文件以及部门的内设机构设定的行政许可占中心一级设定的行政许可总数的40%左右。
3、行政许可程序不标准、环节过多。
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协调、询问及报批的许可程序,却由行政相对人去办理,周期过长,由于对行政许可的期限没有限定,导致许多申请久拖不决,效率低下。
正是由于缺乏公开、公正机制,行政机关在相当的行政审批、许可中,暗箱操作,钱权交易,滋生腐败。
还有很多本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协调、询问及报批的许可程序,行政机关基于不当和非法目的,将本应由自己去报批的事项让行政相对人去办理,乘机收费等现象并不鲜见。
再加上许可期限缺少规定,导致许可久拖不决。
4、对行政许可中重权不重责,重视许可证的发放,无视许可证发放
之后对被许可人活动的监视治理。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比拟重视对许可证申请人的条件进展审查,而对被许可人获得许可证之后的活动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却疏于监视和治理。
事实上,事前预防和事后监视相结合是行政许可的根本原则,只重许可权的行使,而不履行许可后的监视和治理责任,则会导致行政许可可能成为被许可人利益的爱护伞,相应地就兑现不了对公众的承诺。
针对行政许可领域的众多问题,标准行政许可,实行行政许可法制化已是众望所归。
这是实现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是适应市场经济进展、为其保驾护航的需要。
同时也是履行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的需要。
实践中,《行政许可法》的这种规定就可能助长相关行政机关对其执行的随便性,消失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不能很好地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实质,结果导致法律的规定流于形式。
(二)《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存在的阻碍因素。
《行政许可法》确有很多亮点,有很多突破。
但在实施中主客观上存在相当多的阻碍因素,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治理存在缺陷,对许可法实施有障碍。
这种缺陷和阻碍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观念转变滞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熟悉仍缺乏,尤为重要的是相应的中介组织依靠政府,缺乏独立性和成熟性。
2、部门利益驱动,变相阻止许可法实施。
许多政府和部门之所以热衷于设立行政许可,根源在于可以获得利益,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而《行
政许可法》的实施必定在肯定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其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因此,一些利益集团从维护自身利益动身,会不同程度地抵抗行政许可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或者实行某些“变通”的方式打着维护国家利益、强化行业治理的旗号来转变原有的职能,以到达躲避法律制约保存审批权力的目的。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是在参加WTO的时代背景下制定和颁行的,在肯定程度上表达了WTO协定的自由贸易、市场准入、公正合理、透亮度等有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原则。
然而,分析比照WTO法律框架就会发觉我国行政许可法在许可设定和实施原则、许可设定权限、对行政许可的司法审查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缺乏和缺憾。
以WTO协定为指南,在实践中促成行政许可法与WTO协定的有效连接、融合与互动,是丰富和进展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必由之路。
《行政许可法》带有明显的制度设计的痕迹,表达了一种限制政府权力,实现依法行政的先进理念。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行政许可的立法,归根结底涉及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调整。
但是,制度能否建立,理念能否推行,有赖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政府机构的进一步改革与精简和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
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仅仅只是一个开头,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许可的变革任重道远。
二、完善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对策
1、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进展清理。
对
国家现有法律进展清理时不仅仅将与之抵触的局部删除,还要着眼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本着重塑行政机制的目的,进展法律的修改,为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制造良好制度保证。
同时,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可以考虑制定《信息公开法》、《行政程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削减法律盲区,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公信力,使行政许可更有序,更标准地操作。
2、探究新机制,明确行政经费保障机制。
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是过去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行政机关借实施行政许可之机收取费用有一个不得已的苦衷是经费严峻缺乏,不得不实行收费的方式弥补经费缺口。
从源头上解决这类问题,根本的方法就是由财政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
首先,要明确保障机制。
中心、省政府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要在科学测算基层由于实施该法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的根底上,确保财政转移支付不少于资金缺口的一半。
县市政府要适当调整下半年的财政预算安排,尽力缩减或适当延缓一些建立工程,挤压资金,确保资金缺口的弥补。
其次,合理核定靠收费运转的单位,设置过渡方案,逐步标准,逐步到位。
基层一些部门“收费养人”由来已久,虽然不尽合理,但要解决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建议合理核定部门单位,科学测算运转费用,实行半年过渡的方法,给基层一个改革喘息的时机,逐步到位。
再次,深入开展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体制改革是《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前提和根底,必需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转变政府
职能,放松规制、标准许可,实现从规划经济下的全能政府、规制政府向市场经济下的有限政府、效劳政府模式转变,实现市场作用和效劳理念的全面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