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劳动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第一讲依法执教11999年3月15日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它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工作方略。
2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特点有A执教主体的特定性,B执教依据的专门性C执教性质的特殊性D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3七部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4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A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B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C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5广义教育和狭义教育:前者是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
后者是指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层的要求有目的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6教育法狭义: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特点有a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b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c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d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e是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a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b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四讲政府间关系

3、网络模式
缘于传统等级制组织的困惑和网络时代 对新型组织模式的呼唤。
(1)行动者的多样性与等级色彩的弱 化
(2)相互依赖与分权 (3)策略第活四讲动政府与间关合系作
二、政府间关系的实证研究
(一)拉焦尔模式的《行政部门的结构》 根据分权的程度将政府间关系的类型
分为三种: 1、政治性分权 2、行政性分权 3、行政权转让
• (3)中央与地方行政权转让。即中央向从 属于中央政府第的四讲地政府方间转关系让部分权限,地方
(二)赖特模式
根据美国政府在不同年代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相 对关系概括出三种模式:
1、分离模式 2、下位包含模式 3、相互依存模式
——赖特(Wright)的《理解政府间关系》
第四讲政府间关系
第四讲政府间关系
(1)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影响统一市场的 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
(2) 政府干预经济动机明显,阻碍企业 转变经营机制;
(3)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 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 下降,弱化了第中四讲央政府政间府关系的宏观调控能力。
1978-1992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比重
第四讲政府间关系
2、分税的基本方案
(1)根据税种不同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 (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2)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实行分 别征税。 (3)实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第四讲政府间关系
1993-2004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比重
第四讲政府间关系
3、对分税制的问题 (1)地方财政缺口逐年增大,造成地方财政
第四讲政府间关系
(二)政府间关系的研究途径
1、传统的中央控制模式 中央政府掌控一切,它从等级制的顶
《教育法规》考点归纳

原理篇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而法律作为国家规范力量介入高等教育是近代历史的一种创新。
本讲通过对高等教育的起源的描述展开,认为法律最初是通过规范高等教育的办学主体资格来规范高等教育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干预逐渐加深。
当代的高等教育的法律干预逐渐普遍化、规范化。
可以说,法律渗透到高等教育领域的各个层面。
在法律干预高等教育的历史中,以特许状制度为代表的制度设计赋予高等学校合法的地位,在大学自治传统的界限如何认定方面,存在着诸多争议,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给高等教育自治和法治提供了具有划时代的智慧启迪。
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领域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权限。
(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
(3)大学公共责任。
等。
我国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起源于近代。
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关系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因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具有独特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
在法律责任的分析中,我们以高等学校作为中心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高等学校存在着两类主要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分析是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也是确定具体法律适用的基础。
如果以高等学校为中心,探讨其行政法律责任,则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高等学校法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时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二是高等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时的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领域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违反合同或侵权导致的违约责任(或称为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也不排除其他非财产责任。
高等学校与一般权利主体之间在非教育领域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的规范,其民事责任不具有特殊性,但是,高等学校法人与教师、学生(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高等学校与外部权利主体基于教育服务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则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第一讲依法执教11999年3月15日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管理教育,它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工作方略。
2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特点有A执教主体的特定性,B执教依据的专门性C执教性质的特殊性D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3七部教育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部门规章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4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A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B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C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5广义教育和狭义教育:前者是指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
后者是指学校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层的要求有目的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6教育法狭义: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特点有a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b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c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d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e是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a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b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四讲--增强组织观念--接受组织考察PPT优秀课件

(6)因其它原因需要继续考察和考验的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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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备党员预备期期满后,经过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 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一般有下列问题和表现的 预备党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 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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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观念
组织观念狭义的是特指共产党员对党组织的正 确态度,主要体现在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 程,履行党员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 纪律,积极工作,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等 等。组织观念是衡量党员纪律修养程度高低的依 据之一。广义的组织观念是指一个人在一定的社 会组织中的学习工作生活,为了这个组织的发展, 要发扬团队精神,要有为这个组织发展的理念和 在这个理念上的态度和行为,如勤奋工作,对组织忠 诚,团结协作,敬业。
(1)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 小平理论。
(2)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自己的各项任务,密切 联系群众,在学习、工作、生产等各方面起先锋 模范作用。
(3)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履行党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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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的不同
在党的生活中,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的 不同在于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预备党员则没有。除此之外,在 行使党员的其他权利方面和在履行党员义 务方面,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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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组织观念,是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的重 要保证。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试述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2)法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试述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2、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4、调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5、表现内容—权利和义务3、简述法的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试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法(1)性质(2)发展变化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反作用不一定是积极的(2)是否积极取决于所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5、试述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1、不同点:(1)存在时间(2)产生方式(3)实施方式(4)体系数量(5)调整范围2、相同点: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3、关系:(1)内容上相互渗透(2)作用上相互促进和补充法以其国家强制性维护统治阶级道德的统治地位。
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敦促人们遵守法的规定。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关系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2)社会主义法是推行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既不能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不足部分起着弥补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首先:通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编讲:戴鹏老师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司法解释规定,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真题示例(2009年卷三36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第三讲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教案

学科:经济法任课:储敏章上课时间:五、教学进程设计(含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时间分配等)一、复习回顾上节课知识点(提纲)(约10分种)二、教学进程设计第一讲:课前延伸---企业法概述(打定基础) P341、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按照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2、企业的特征:社会经济组织;依法设立;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3、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国有企业):中农工建交一汽;集体所有:城镇、乡村集体:红塔集团、tcl集团、立白、富安娜、波司登;混合所有:不同性质的资本联合、参股般采取股份制的资本组织方式,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中石油、中石化、中国医药、中国建材、云天化、云锡、9大建工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讲:法的概念及特征(约65分钟)1、法的由来:生产力的不断不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剩余劳动成果—约束、规则(不成文)--成文法---法律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性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3、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例1-1:讲解p25、法的种类: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延伸:p8-9 《会计实务》6、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约。
7、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第二讲:经济法的定义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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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讲 劳动法律关系(一)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课 题 劳动法律关系 学时安排 2 授课时间 第5周周一5、6节,周二1、2节、5、6节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 1、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2、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3、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4、掌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及必备条件; 6、通过劳动法律关系的学习,学会分析相关案例。
教学内容: 教学重点: 1、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三基); 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一般综合)。 教学难点: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必备条件(综合)
思考题: 1、怎样区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本章参考书目: 1、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2、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3、赵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李景森 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房绍坤 郭明瑞:《劳动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信春鹰:《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
课堂教学实施方案 授 课 时 间: 2008-9-27、28 第 4 次课 教学过程设计:组织教学: 1 分钟;复习旧课 4 分钟;讲授新课 75 分钟;讨论/答疑/小结 20 分钟;
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课□
教学方式(请打√):讲授√ 讨论√ 示教□ 指导□ 教学手段(请打√):多媒体□ 模型□ 实物□ 挂图□ 音像□ 课 题:劳动法律关系 教 学 内 容: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基于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根据劳动法各自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劳动者一方,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按劳取酬、劳动保护等权利,但同时要求职工必须承担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对用人单位一方,劳动法赋予其接受劳动者参加工作、分配任务等权利,同时又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等义务。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点。要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我们应搞清楚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上面的概念我们明白,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二者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2. 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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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或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双方的关系成为隶属关系。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的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意志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作用。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在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劳动法律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并且得以实现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劳动法律过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可以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3、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4、私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 7、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增加) (二)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以分为:1、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2、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4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分析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应深刻认识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存在构成法律关系的三项要素,劳动法律关系也是一样,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因此,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其实也就是关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统称劳动者。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组成的、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在我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时开始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 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5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年满16岁的公民,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亦即没有劳动行为能力,也就不能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就丧失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3、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本人来实现。公民只有直接参加劳动,才能在劳动过程中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且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又决定其技术业务水平和实际贡献。所以,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本人依法实现,不能由他人代替。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或工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禁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某些职业或工种劳动。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使他们健康地成长,这是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关怀。 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 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力使用者的资格。用人单位只有取得了支配一定财产的法律资格,才能进一步取得支配劳动力的资格, 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有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亦即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 、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另外,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出的《劳动法释义》的解释,还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组织形式,但它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劳动合 6
同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 1、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的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依照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二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三种是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此外,社会团体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管理,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也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 同时,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