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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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湘教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9〕15号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加快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9〕9号)(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申报遴选要求,湖南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9年4月29日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9〕9号)(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申报遴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是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实施的,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学人才的引领性工程。

通过这一计划实施,力争每年重点遴选支持100名左右芙蓉教学名师,加快建设湖南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

第三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师德为先,育人为本。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学名师遴选的首要标准,把立德树人成效及教育教学改革成效作为遴选的根本标准,全面评价其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教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7号HNPR—2009—01040)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七日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保证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全省中小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工程实施目标:对全省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防御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安全要求。

工程实施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采矿沉陷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或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建立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校舍安全状况,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学校建设提供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在全面摸清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合格学校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同时,按轻重缓急,合理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分步骤、有计划地实施加固改造和迁建。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51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51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12施行日期2005.05.12文号湘教发[2005]51号主题类别审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5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委)直各单位: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审计工作,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二○○五年五月十二日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构应对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长政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3日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本单位加强和改善治理水平,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适用本规定的机关、单位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审计质量承诺书

审计质量承诺书

审计质量承诺书审计质量承诺书篇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及服务承诺根据招标文件,我公司对***市体育局**市田径场、看台及附属工程审计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活动进行投标,为了在中标后认真做好项目审计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任务,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并结合我所质量控制制度,现制定审计质量控制承诺如下:一、本次拟派项目经理资质及相关工作经理二、审计质量控制措施本次拟派派项目经理即为该项目主审,对该项目进行全程参与,将全程负责指导、监督有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的审核工作,以减少执业风险,提高执业质量。

具体控制措施如下:(一)全面控制措施1、按照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委派办理相应的审计业务。

项目组一般由项目经理、注册造价师和造价员等人员合理搭配组成,以适应承接的业务需要,保证各项业务顺利完成。

2、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全面质量控制策略,合理制订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3、坚持将审核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承办,积极为专业人员提供适当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4、实行三级复核制度保障审核结果和审核报告能反映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

5、技术负责人负责指导、监督有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的审核工作,以减少执业风险,提高执业质量。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审核人员违规、违纪和舞弊现象发生。

执业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审核工作纪律,谦虚谨慎,秉公办事。

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私利。

如有违反按本所制度给予警告、罚款、停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定期对全面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二)项目进度控制措施1、高度重视项目准备工作项目准备工作是项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项目目标、资源供应和实施方案的选择,及其空间布置和时间排列等诸方面统筹安排,是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因此,认真做好实施前的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组织准备、人员准备等工作,是加快项目进度速度,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前提。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湘教师字[2001]1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2、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3、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附件1: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在我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的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四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

人选由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审定,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

分期进行。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湘教工委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工委发〔2021〕2号各普通高等学校:《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2021年2月23日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湘办发〔2020〕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我省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我省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尤其是立德树人的重要论述,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统一,优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辅导咨询、预防干预、平台保障“五位一体”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化水平,有效降低学生心理疾病发生率,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学生严重心理危机个案发生,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课程体系高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作为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传授心理调适技能的主渠道。

面向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设置2个学分、32-36个学时,以面授课程为主,用好省级示范教材;面向其它年级学生(含研究生)开设选修课程,编写选修课教材;开发建设精品网络课程、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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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文字号】湘教发[2005]5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5.05.12
【实施日期】200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5〕51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委)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审计工作,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构应对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条审计机构对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五)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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