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

中国古代刑罚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封建王朝的周朝到清朝的结束,中国的刑罚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演变,展现出了独特的特点和文化传统。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刑罚进行综述,以展示其历史和文化背景。
古代中国的刑罚可分为五大类别:鞭刑、剐刑、杖刑、笞刑和死刑。
不同的刑罚被用来处罚不同类型的犯罪,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社会秩序的特点和法律的原则。
首先是鞭刑。
鞭刑是古代最常见的刑罚之一,适用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比如盗窃、走私等。
鞭刑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将罪犯绑在柱子上,用皮鞭进行殴打,直到罪犯受到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
这种刑罚的目的在于警示他人,遏制犯罪行为。
其次是剐刑。
剐刑是一种残酷而致命的刑罚,通常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行为,比如谋反、叛乱等。
该刑罚的实施方式是用刀将罪犯剖开胸腹,直至死亡。
剐刑被视为一种严厉的警示措施,旨在震慑其他人,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是杖刑。
杖刑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方式,适用于多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如奸污、打骂等。
杖刑的实施方式是用刑杖猛击罪犯的背部,直到罪犯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杖刑既有体罚的成分,也有警示示范的作用。
第四是笞刑。
笞刑与杖刑有些类似,但实施方式稍有不同。
笞刑通常用来处罚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骚扰、损坏公共财物等。
实施笞刑时,罪犯被绑在柱子上,然后用尺子或棍子进行猛击。
笞刑的目的是给罪犯一定的惩罚,同时也是对社会对违法行为的态度的表现。
最后是死刑。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叛国等。
古代中国的死刑有多种形式,包括斩首、凌迟、绞刑和赐死等。
死刑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同时也是向犯罪者传递信号,展示法律的严肃性。
在古代中国,刑罚执行的权力多由封建王朝的统治者或地方官员拥有。
刑罚的裁决除了考虑犯罪的程度外,还根据社会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刑罚对于王室成员或高等级社会阶层来说往往较为宽松,而对于农民和低等级社会阶层来说则比较严苛。
总结起来,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
诛九族不是谁都有这资格

诛九族,即株连九族,是一种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主要用于惩罚谋反、叛乱等严重罪行。
诛九族意味着犯人家族的亲属都将受到牵连,甚至包括已故的祖先。
诛九族是一种极端严厉的刑罚,在古代中国,并非所有的罪犯都有资格受到这种惩罚。
1. 背景和起源:诛九族起源于古代中国,最早可以追溯到商朝和西周时期。
在这些时期,诛九族主要用于惩罚谋反、叛乱等严重罪行。
随着朝代的更迭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诛九族逐渐成为一种传统的刑罚制度,并在各个朝代得到沿用。
2. 资格和条件:诛九族并非所有罪犯都有资格受到的刑罚。
根据古代法律,只有在犯下谋反、叛乱等严重罪行时,罪犯及其亲属才可能受到诛九族的惩罚。
此外,古代法律还规定了不同等级的罪行应适用的刑罚,诛九族通常属于最严重的刑罚之一。
3. 现代评价:现代社会普遍认为诛九族是一种极端残酷和不公正的刑罚制度,它导致了大量无辜者的受害。
现代法律强调罪责自负,对于犯罪行为,应当由罪犯本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当株连无辜的亲属。
因此,诛九族这种刑罚制度已经被现代社会所摒弃。
4. 历史演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进步,诛九族这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历史上逐渐被废除。
从秦朝开始,历代皇帝都对诛九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限制,使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到了现代,诛九族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制度已经成为历史的遗迹。
总之,诛九族作为一种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主要用于惩罚谋反、叛乱等严重罪行。
然而,这种刑罚制度并非所有罪犯都有资格受到,只有在犯下谋反、叛乱等严重罪行时,罪犯及其亲属才可能受到诛九族的惩罚。
在现代社会,诛九族已经被摒弃,罪责自负成为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原则。
中国古代刑罚演变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古代刑罚演变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古代刑罚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对现代法治建设有着一定的启示。
首先,古代刑罚演变表明了刑罚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而非仅仅是报复犯罪。
古代刑罚最初是基于报复思想的私刑,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逐渐转变为公开、公正的行为,并逐渐与社会规范相结合。
现代法治建设应当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人道性,以避免滥用刑罚权力和对犯罪者进行过度的惩罚。
其次,古代刑罚演变反映出刑罚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
古代刑罚根据社会制度和道德观念的变化而经历了多次调整,这表明刑罚的形式和内容应当与社会背景和价值观相适应。
现代法治建设也应当关注社会变革的影响,及时调整和改革刑罚制度,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并更好地保护人权与公平。
另外,古代刑罚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法律的作用。
在古代,刑罚最初是基于道德规范和私刑的形式存在的,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法律渐渐开始出现,并对刑罚进行规范和限制。
这表明,法律在刑罚制度中的作用不可替代,现代法治建设也需要完善和强化法律的力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古代刑罚演变反映出刑罚应当实现的是犯罪的预防和社会的安定。
古代刑罚的发展始终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为目的,通过惩罚犯罪者来威慑其他人犯罪。
现代法治建设应当重视刑罚的预防功能,通过科学的刑罚制度和犯罪预防手段,最大程
度地减少犯罪的发生,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中国古代刑罚演变对现代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主要包括刑罚的目的、与时俱进、法律的作用以及社会的安定等方面。
这些启示为我们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化。
在此期间,刑
罚制度逐渐从以往的残酷和血腥向人道主义方向发展,呈现出多样化
和细致化的特点。
首先,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开始逐渐向人道主义转变。
在此
期间,死刑并不是唯一的惩罚方式,而是逐渐出现了赎金、流放、徒
刑等多种惩罚方式。
这种转变反映了社会对于人权和生命尊严的重视,并且也为后来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其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开始呈现出多样化和细致化的趋势。
例如,在治下地区,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如盗窃财物者可按照被盗物品价值大小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惩罚;伤害他人者也可按照伤害程度分别处以轻重不同的惩罚。
最后,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还呈现出某种程度上的法制化趋势。
例如,在此期间,一些重要的刑罚规定被写入了法律文书中,以
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司法程序也逐渐得到完善,审
判程序更加规范化和正式化。
总之,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发展变化。
这些变
化反映了社会对于人权和生命尊严的重视,并且为后来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同时,这些变化也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多样性和细致性打下了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发展。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秦代,延续至清代,历经了漫长而不断变革的过程。
在这1200多年间,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和调整,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和科学的体系。
本文将从秦代起,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秦代是中国司法制度演变的转折点,它建立了一套相对集中统一的法律体系。
秦法以法律为核心,注重刑罚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同时,秦代还设置了太仆、博士等官职,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
随着秦朝的覆灭,司法制度迎来了新的调整和。
汉代时期,采取了以律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强调刑事犯罪的惩处和律法的执行。
汉廷设立了太仆寺、司隶校尉等机构,专门负责司法审判。
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时期。
隋朝立法严明,重视刑事犯罪的预防和惩罚。
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职责和责任,创立了唐刑律,对整个司法系统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唐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顶峰时期。
唐廷实行了律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审判的主动性和公正性。
设立了御史台、御史中丞等机构,严把司法关,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唐代还创立了唐刑务、唐刑律等法律,完善了司法制度。
宋代是司法制度体系继承和发展的时期。
宋朝继承和完善了唐代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对诉讼和审判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更加强调刑事犯罪与个人德行的关系。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审判机构和御史台,用来监督官员的廉洁和公正,并进行司法审判。
元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多元化时期。
元朝以法度为核心,整合了各地的刑事司法制度。
设立了丞相府、中书省等机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并颁布法令。
同时,元代还实行官商司法分开制度,降低了国家对商业的控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明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大转变时期。
明朝废除了元代的官商司法分开制度,建立了以法为主的刑事司法体系。
设立了刑部、大理寺等机构,负责司法审判和律法的制定。
同时,明朝还加大了对官员的监察力度,强调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清代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结束时期。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罪犯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本文将以不同角度探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一、古代刑罚种类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虽然多种多样,但也可以分为几大类:鞭刑、笞责、磔刑、剪耳、杖刑、斩首、流放、监禁和赐死等。
其中鞭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多用于轻罪和执行死刑前的酷刑。
另外,笞责和磔刑等也是常见的惩罚方式。
剪耳和杖刑属于轻微刑罚,而斩首和赐死则是最终的极刑。
二、古代刑罚制度实施规则古代刑罚制度实施规则因时因地而异,但大多数的惩罚都是公开的,以警示他人。
在古代,官员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处决犯人,但必须事先经过审查和汇报。
罪犯通常被带到特定的场所进行判决和处罚。
一些惩罚是由一群人执行的,例如鞭打、斩首等,往往会是极其残忍和令人震惊的。
三、古代刑罚制度演变古代刑罚制度是随着中国历史的演变而逐渐形成的。
在战国期间,惩罚的方式趋于严厉,人们因为担心罪犯再次犯案而对他们进行残忍的处罚。
秦朝时期,实行严控制度,将刑罚进一步的规范化,确立了奖罚分明的制度。
汉朝时期大力推行法制化,逐渐规范刑罚执行过程,开展司法制度改革。
这些努力逐渐改善了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
四、刑罚与社会观念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不仅体现了它的社会观念,也反映了国家文化。
中国社会一直注重“以儒治国”的思想,认为通过道德和礼节的规范可以使人们行为端正。
因此,在古代中国,很少有以私人为目的的惩罚,而是通过刑罚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古代人们还遵循着“痛罚必见之而弗犯”的观念,认为刑罚的使用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并防止罪犯再犯罪。
五、刑罚现状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的刑罚制度逐渐改变。
如今,国家已经将鞭打、杖责、绞刑和磔刑等极其残忍的刑罚禁止,并逐步推进司法制度和法律普及教育。
现代刑罚不但注重惩罚犯罪行为,也重视其改造和教育功能,尽可能地减少被判刑的人的惩罚和伤害。
六、对中国古代刑罚的思考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是中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了它的社会文化观念。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作者:张景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摘要:刑罚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法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过程,浅析其演变的原因,以其对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价值。
关键词:刑罚;演变过程;演变原因一、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关于中国古代刑罚阶段的划分,学界有多种观点,究其原因其起源阶段的确定具有重要作用。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许慎?《说文解字》)据此可知,古代的法即是刑。
通说认为,夏朝的建立是中国国家和法形成的标志。
据此,夏朝建立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是中国古代法的雏形阶段,也是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阶段。
据记载,此时期主要是以肉刑为主的惩戒手段,是夏商周奴隶制五刑形成的起源。
《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做官刑,扑作教刑……”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过程1.中国古代刑罚的早期发展阶段夏商周时期是以奴隶制五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形成和发展时期,各朝又各有其特点,尤其以周朝的刑罚制度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
夏朝刑罚的最大特点是沿袭原始社会后期的刑罚雏形成,《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商朝制定众多刑罚,而且刑罚严酷,出现诸如炮烙、醢、脯等酷刑。
周朝形成以墨、劓、宫、髌、大辟加上赎、鞭、扑、流等九刑的奴隶刑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
2.中国古代刑罚的进一步发展阶段秦朝刑罚繁多而残酷。
据出土的云梦秦简记载,秦朝法律包括《秦律十八种》等近30种之多。
其刑罚非常严酷,死刑执行残酷随意,有车裂、枭首、弃市、腰斩、族刑等十几种之多。
汉朝受秦亡和德主思想的影响,刑罚较为轻缓。
汉文帝因缇萦上书而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但由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班固?《汉书刑法志》)汉景帝时,颁布《箠令》以改文帝时期肉刑改革的弊端。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刑罚一、简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和刑罚制度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古代法律几经变迁,形成了独特而复杂的法律体系。
法律与刑罚的实施直接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思考。
二、法律体系的建立与演变1. 夏商周时期的法律体系夏商周是中国古代历史的三个重要朝代,同时也是中国法律体系的起源时期。
在夏时代,夏王朝建立了最早的"九族惩罚"的刑罚制度,对于违反法律的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商代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成文法的制定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的基础。
2.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提出了"法治"的思想,强调通过制度和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3. 秦汉时期的法律统一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变革,统一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
主要法律体系由秦律、汉律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律组成,这一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刑责重、恩赦少、罪责严重。
4. 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唐代的《唐律疏议》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宋代时期,刑罚制度逐渐缓和,出现了一系列刑法改革。
明代传统的刑律体系基本沿袭唐代,但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清代康熙、雍正时期则在维持传统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刑法改革。
三、刑罚制度的特点与演变1. 重视刑讯逼供的时期在中国古代,特别是秦汉时期,刑罚制度非常严酷,刑讯逼供是常见手段。
以酷刑长流为例,对于重大罪行,采用剥皮、打斩、车裂等残忍的方式进行刑罚,目的是达到示众威慑的效果。
2. 重视仁政思想的时期随着儒家思想的流行,中国古代刑罚制度逐渐趋向温和。
仁政理念提出了审慎处理刑事案件的原则,追求刑罚的威慑和教化效果的平衡。
这一时期刑罚的特点是灵活多样,符合儒家的仁道理念。
3. 重视人权与人道主义的时期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制度对中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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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
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
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
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
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
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
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
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1)成本低廉
(2)残酷
(3)侮辱性强
(4)惩罚性和身份性并存
(5)施用对象的选择性
6、中国古代的慎刑传统
(1)“《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舜帝刑官皋陶的
司法原则。
(2)西周强调“慎罚”
《尚书·康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7、中国古代用刑的重德传统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
二、战国至秦对五刑体系的扩充和刑罚思想的发展——以秦为例
1、秦朝的刑罚体系
(1)死刑
*戮:先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磔:裂其肢体而杀之。即车裂
*弃市:当众执行死刑。
*腰斩:拦腰斩断
*枭首:砍头并将首级悬于高竿示众
*定杀:生埋
*具五刑:五刑并用
(2)肉刑
*黥、劓、斩左趾、宫
*笞:秦简常称“治”,即以竹板责打
*髡、耐(髡:剃光头发/耐:剃去鬓须)
(3)徒刑
*城旦舂:城旦,为早起筑城;舂,为舂米。男犯服筑城等苦役,而女犯服舂米等苦役
的一种刑罚。
*鬼薪白粲:鬼薪,为宗庙祭祀所用之薪柴;白粲,为宗庙择米。男犯为宗庙砍柴,而
女犯为宗庙择米的一种刑罚。
*司寇、作如司寇:强迫犯人到边地服劳役,兼作防御。
*候:《说文》:“候,伺望也。”强迫犯人去边地伺望敌情。
(4)迁、谪:将犯人迁至指定地区,禁止擅自返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多适用于官吏,也适
用于百姓。
(5)赀:罚金。
(6)废:限定官吏终生不得再为官的刑罚。适用于官吏的一种身份刑。
2、刑罚适用通则
(1)刑事责任能力
*秦以身高为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2)以犯罪意识的有无作为定罪与否的标准
*甲盗,脏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脏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3)区分故意和过失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 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
不审。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问何论?为告不审。
(4)数罪合并重论
*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脏以论。
*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何论?当黥劓。
(5)共同犯罪加重
*五人盗,脏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
*士伍甲盗……脏值过六百六十……甲当黥为城旦。
(6)自首减刑
(7)诬告反坐
(8)连坐:亲属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
三、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汉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除肉刑。这次刑罚改革是汉朝刑事法律的最
重要的一次变革,也是整个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法制变革。
1、改革的过程与内容: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
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
其少女缇萦,自阿行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
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矣。愿没入官婢,
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文帝诏曰:“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
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
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核心内容:除肉刑、有年而免
2、改革的特征
*弱化刑罚的残酷野蛮性
*弱化了刑罚的身份性
*有期自由刑成为主要刑种
3、改革的意义
*刑罚宽简之开端
*废旧启新
4、刑制改革后的刑罚体系
*死刑。执行方法主要有三种:枭首、腰斩和弃市。
*徒刑:一是髡钳城旦舂,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二是完城旦舂,完发服苦役四年。
*三是鬼薪白粲,为神庙打柴择米服役三年。四是司寇,戍边御寇二年。五是罚作、复
作,或守边或作杂役一年。
*笞刑:两等,即笞一百和笞二百。
*徙边
*禁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