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一)
犯罪学 犯罪概论

二、犯罪学的功用
(一)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 以犯罪现象作为犯罪学的首要研究对象,目的在于认识犯罪的特性,探索犯罪规
律。通过考察犯罪现象而探析犯罪特征,追寻犯罪原因,提炼出犯罪的发生、发 展和预防的规律,是研究犯罪学的基本思路,也是犯罪学的功用所在。 (二)导向功能——指导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的中心是科学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打 击面的宽窄,二是打击力度的大小,三是惩治方式的设计,这三个问题无一不与 犯罪的认识有直接关系。 (三)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 犯罪学研究促进刑法思想变化从而推动刑事立法前进。
犯罪学
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 第一节、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一、畅所欲言:什么是犯罪?
犯罪的定义: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采取预防 措施加以抑制的行为。
与刑法上的犯罪相比: 等同说:主张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即刑法上已经
构成犯罪的行为。 包含说:不仅包括刑法上的犯罪概念,还包括违法和某些不良行为。 交叉说:与刑法上的犯罪概念不相等同,也不相包容,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以严
2018年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经多方努力、全力搜寻,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 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警方已对打捞出的尸体DNA样本完成鉴定,可以确 认,此次打捞出的尸体确系杀害空姐李某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案件告破。
犯罪学研究的系统观
1.整体法则
整体法则要求研究者将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 犯罪预防作为一个系统,从系统的整体和全部出 发,研究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各个子系统之 间的整体结构和功能。
5·6郑州空姐打车遇害案
2018年5月5日,空姐李某从昆明飞到郑州,当晚在与航空公司签约的宾馆换装洗 浴后,夜里11点50多分出门乘坐滴滴。买的6日1时37分从郑州到济南的卧铺,要 回老家参加亲戚的婚礼。后失踪。
犯罪被害人理论

附:
美国国家犯罪被害调 联合国国际犯罪被害 查NCVS (National 调查ICVS Victimization Survey)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s 英国犯罪调查BCS Survey) (British Crime Survey) 欧盟国际犯罪调查 EUICS (European Union International Crime Survey)
7、1994年:中国首次参与《国际被害调查》, 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开展被害调查。该调查的组织 单位是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样本为北京市 2000位居民。 8、1996-1997年:联合国开展了第三次《国际被 害调查》。 9、2000年:联合国开展了第四次《国际被害调 查》。
(三)被害调查的意义 1、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全面的素材
2、被害人学与犯罪学之间关系的学界争议——一 个理论宿疑
该问题肇始于被害人学诞生之初,且至今悬而未 决。在西方,门德尔松坚持被害人学是一门独立 于犯罪学的学科;而亨蒂和艾伦伯格则认为被害 人学是犯罪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
二、被容人学与犯罪学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辩证
被害人学(Victimology)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 基本阶段:即犯罪被害人学、被害者学和(刑事) 被害学,与此相对应,被害人学和犯罪学之间的 关系也可大致分为分支学科、交叉学科和(对应) 独立学科等三个阶段。
1、犯罪中心主义的反思以及被害人学的产生 现代刑事学科理论体系,含犯罪学、刑法学、刑 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是以犯罪为中心构 建起来的学科群。各学科联系的主线即犯罪。这 一阶段刑事学科理论的研究以犯罪为出发点和归 宿,即几乎所有的研究都围绕犯罪者及其行为来 进行。这就是所谓的刑事学科理论体系的“犯罪 中心主义”。
犯罪学-论述题

1.试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p6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受制于对犯罪学概念的理解,两者应具有一致性。
据我们所采用的广义的犯罪学的定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三方面: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一)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是犯罪事件发展的外部形态和联系。
犯罪学的研究也是以犯罪现象的研究为基础,只有通过犯罪现象的研究才能进一步分析犯罪原因,寻找适当的犯罪对策。
犯罪现象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即具体的犯罪事件与犯罪事件的集合体:①具体的犯罪事件,包括犯罪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及犯罪造成的后果。
②全部或部分犯罪事件的集合体,主要从整体、结构方面来研究,包括犯罪状况、犯罪特点、犯罪规律。
⑴犯罪状况,指一定时空犯罪发生的数量、犯罪率、犯罪类型、时空分布、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性别、年龄、职业、身份、文化程度、犯罪经历等构成状况。
是犯罪学研究基本的经验事实。
⑵犯罪特点,是指一定时空条件下犯罪现象所表征出来的犯罪状况的特殊性。
⑶犯罪规律,是指作为犯罪集合体的犯罪现象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决定着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趋势。
(二)犯罪原因犯罪学研究中所指出的犯罪原因应当从统计论的因果关系角度来理解,即犯罪原因对于犯罪的发生只具有概率性的作用和影响,而不是必然引起犯罪的发生。
即犯罪原因就是指增加犯罪发生概率的各种事物或现象。
犯罪原因的研究一般从两个思考方向展开:一是个体性差异研究,假设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可能实施犯罪,主要从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研究;二是社会结构/过程研究,假设某类社会环境产生较高的犯罪率,主要从宏观和微观社会环境方面寻找犯罪原因。
(三)犯罪预防和控制预防和控制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
犯罪控制,是指国家专门机构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或过程中采取的把犯罪数量和犯罪质量限制在社会容忍的正常范围内的强制性手段。
犯罪预防,是指为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防止犯罪发生而事前采取的社会性和专门性的综合措施。
自考犯罪学

犯罪的起伏律:是指无论犯罪发展的总趋势如何,其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会出现时起时伏、波浪式的发展变化。
犯罪的消长律:是指犯罪的升降主要取决于社会各种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彼此消长。
犯罪的辐射律:是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各种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狭义的犯罪学: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
广义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对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和控制的学科。
狭义犯罪与广义犯罪学之间比较:关系:二者是包含关系。
狭义犯罪学是指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其主要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揭示犯罪发生的原因,它的知识体系包括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和理论,犯罪原因研究和理论;广义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的学科,不仅涵盖了狭义犯罪学,而且还包括控制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犯罪研究对象: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犯罪现象:犯罪事件的发展、变化中外部形态和联系。
两个视角:犯罪事件和全部或部分犯罪事件的集合体。
犯罪原因:增加犯罪发生概率的各种实物或现象。
犯罪对策:包括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
是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有效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及其体系。
犯罪控制:国家专门机构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或过程中采取的把犯罪数量和犯罪质量限制在社会所容忍的正常范围内的强制性手段。
犯罪预防:为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防止和减少犯罪发生而事前采取的社会性和专门性的综合性措施。
犯罪学研究意义:认识犯罪;指导刑事政策;促进刑事司法体系的变革与发展;推动犯罪预防与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犯罪学的科学性质与地位:犯罪学属于“正题法则”的学科:三个特征:探求规律使用实证的科学研究方法一次只研究很少变量的倾向。
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区别:一是研究目的不同,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保护法益,从而正确制定和适用刑法;犯罪学目的是有预防犯罪,是从法律之外的更宏观的是社会角度去研究犯罪的学科,更重视社会实际问题的接解决。
(完整)犯罪学(一)自考资料

(完整)犯罪学(一)自考资料一、名词解释1、广义犯罪学:P2指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上,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2、犯罪学:P4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及发展、变化的规律,探求犯罪原因及防控犯罪对策的科学。
3、犯罪现象:P4指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和。
4、犯罪原因:P5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
5、犯罪对策:P5指运用多种手段,消除和减少犯罪原因,由有效地防止、遏制、减少犯罪的方针、原则、措施及其体系.6、犯罪组织形式:P84指犯罪群体实施犯罪时人员的构成形式.7、犯罪方式:P84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8、犯罪类型结构:P89指按一定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各种有机结合,是整体犯罪现象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比例关系。
9、犯罪后果:P89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事物的变化,一般是指造成的具有危害性的结果。
10、犯罪动态:P90指犯罪现象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情况,一般是指犯罪数量、犯罪率、犯罪结构等方面的变化。
11、犯罪的起伏率:P113指无论犯罪发展的总趋势如何,其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会出现时起时伏、波浪式发展变化。
12、犯罪的消长率:P114指犯罪的升降主要取决于社会各种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彼此消长.13、犯罪的辐射率:P116指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各种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14、犯罪人:P117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危害程度达到了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标准的一切人。
15、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P136是产生犯罪的源泉,它由犯罪人的需要。
欲望和客观环境的诱发及刺激因素等构成。
16、犯罪行为的抑制机制:P138它同犯罪行为发生机制、运作机制对犯罪行为的作用方向相反,具有抑制、约束作用。
17、犯罪条件:P147指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因素。
18、犯罪诱因:P148指引发、影响和刺激犯罪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因素,是客观外在的现象.19、犯罪动力:P156即犯罪发生的内趋力、外诱力及与它们相对应的内控力和外控力等的差力关系的称谓。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摘要新中国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大致包括初步形成期、新中国刑事政策遭受破坏时期、刑事政策的回复与发展。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具有自身的特点。
刑事政策的演进的动力具有多元性,总体而言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一致性。
关键词刑事政策;演进;严打;宽严相济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Abstract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has experienced a gradual evolution, generally including the initial formation of the new China during the destruction of criminal policy, criminal policy,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The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Dynamic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diversification , general, and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consistency.Key wordsCriminal policy; evolution; strike hard;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一、前言刑事政策(criminal politic)这一概念最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提出来。
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用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则以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最新-刑法刑事政策化思考 精品

刑法刑事政策化思考摘要宽严相济是时下基本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视野下刑法刑事政策化的步伐继续迈进,但应有其限度刑法与刑事政策已是两个独立学科,不可模糊其边界;刑法刑事政策化的内容需保有其时代性和社会性;正确看待刑法刑事政策化与其他刑法原则或性质间的关系。
不论是刑法、刑事政策亦或其他刑事法部门,共同的目标都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基本的研究方法,不断完善其理论内涵和现实根基。
关键词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化宽严相济其所应然的以宽为主、以严为辅的价值取向已经是在学界形成了基本的共识,更有学者提出轻罪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轻罪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后者是前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语境[1]。
然而,在实然层面,宽严相济展现的是一幅严居多、宽补充的格局,不可谓不与宽为主、严补充的应然状态相去较远①。
尤其是晚近的两个修正案,更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扩大了刑法的视野。
一、宽严相济下刑法刑事政策化之限度宽严相济下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之意义在于,指导刑法规范的发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是趋于国家意志对于刑法规范发展的总体顶层设计;同时也降低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凌驾于具体规范之上的抽象姿态,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是对设计目的的最直接回应。
从理论上来讲,刑法刑事政策化的过程可以是连续的,这种连续指的不是时间上不间断,而是内容上的衔接;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过程当有其限度。
宽严相济下刑法刑事政策化的限度之本质是宽严相济对于刑法立法施加多大的影响,其边界在哪里的问题。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对犯罪作出的正式反应方式,是以国家刑罚权为核心的国家公权力的运作,刑法始终是刑事政策的最重要的核心、最高压区和最亮点。
[2]也正如李斯特教授所说的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
首先,刑法无限制的刑事政策化会模糊二者之间的界限,这不论是对于刑事政策还是对于刑法本身都是不利的。
一方面,刑事政策从刑法的附庸中逃脱出来,日益成长为一门具有自身研究阵地和方法的刑事科学,乃是现代刑事科学发展的重要成果。
科学发展观下的刑事政策——论法治下的刑事政策的人性化

而其 中刑法的刑事政策化 又主要通过刑事立法、刑 事司法、刑事执 法三个层 面来体现刑事政策的人性化 。
关键词:刑事政 策 ;人性化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6
一
、
刑 事 政 策 的 人 性 化
罚。所 以废除酷刑 、改 良监 狱等是这一时期的主要刑事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最终 目的是实现人 与社会各方面 的全面协调可持续 的和谐发展。刑事政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正文明的立法者 ,可以不过 多地依赖刑法 典而通过社会 生活和立法中潜在 的救 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 患。 人们 认为刑事政策应该从保 护国家 自身或社会秩序转化到保 护个人 的生命 、 身体 、自由、财产等具 体利益 的问题上 ,
也就是说越来越重视保障人 权 ,预 防犯罪 ,即刑事政策
科 学发展观下 的刑事政策
论法治下 的刑事政策 的人性化
何 香 玲
深圳 5 86 ) 10 0
( 圳大 学 ,广东 深
摘
要:科学发展要 求 以人为本 , 就要 求刑事政策 实 现人性化 , 罪刑 法定原 则的指导下进行刑事政 策的人性 在
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 求。在法治社会 ,刑事政策的人 性化 包括 了刑 事政 策的刑 法化与刑法的刑 事政 策化 来进 行 ,
弃而非犯罪化 。 但是不管是哪一种 , 都是刑事政策人性 化 的必然结果 。 早在 2 0世纪早期 , 西方 就已经开始进行
犯罪分子规定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罪犯
在执行刑罚 中的表现还规定 了减刑和假释 、对未成年人
的前科消灭制度 等 , 这都是宽严相 济的刑事政策 的体 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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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一)关键词:刑事政策/研究对象/公共政策实际上,就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而言,所有关于它的争论都是指向刑事政策的具体范围,即最广义说、广义说和狭义说或广义说、狭义说。
到底刑事政策属于哪一种学说,直接关系到刑事政策的具体范围,也就是关系到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
一、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之理解对于刑事政策的解释自刑事政策这个概念问世以来一直争论不休。
“至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
1]所以要不加争论地阐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是不现实的。
其原因就在于,刑事政策是以公共政策为依托的,而公共政策又是以公共权力为支撑的。
也就是说刑事政策所涉及的要素或影响和被影响的因子就不仅仅是框在“刑事”两字的范畴了。
公共权力,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说到底就是国家产生后统治阶级拥有的权力。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
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不可能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2]在西方学者眼里,国家就是“被疆界所束缚的权力的容器,即一套由权力组织的、为权力服务的机构”。
3]国家权力执掌者和权力组织可以动用各种强制手段和力量(军队、警察、监牢、法庭等等),还可以征缴(包括强迫性征缴)各种税收。
4]韦伯也把国家定义为社会中唯一可以合法运用武力的强制力量。
国家,只有国家,才掌握着合法性的生杀大权。
5]从以上这些观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公共权力”是具有强制性的。
那么如何来理解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大底可以从国家管理社会的目标、原则、方略、措施等意义上来理解。
制定公共政策的目的也可以说是为了解决社会领域的价值判断和取舍。
“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促使人们积极行动,并且积极合作;它可以很好地实现有限资源的适当配置,实现配置效率,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6]各个国家的发展和变化就是各个国家不断地通过其公共政策的调整和改进来促进其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作为刑事政策就常被人理解成公共政策中调整和规范刑事司法领域的相关政策,被认为是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由于这些组成公共权力的要素在实际运行中必然和严重违反其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发生冲突,因而统治阶级也必然要采取相应的公共政策来调整冲突业已或可能给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带来的破坏,而这些破坏的行为在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这种形式以后基本上都是纳入到刑事法律的范畴,那么这些调整刑事法律范畴的相关公共政策是都纳入到刑事政策这个概念里面呢,还是仅仅只是局限在刑事法律的范畴?这就成了刑事政策概念争论的焦点。
在追溯关于刑事政策的界定时,普遍的理解是:刑事政策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1803年提出来的。
他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并称其为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7]后来另一位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了“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
”并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一著名的论断。
8]自李斯特以后,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开始勃兴,刑事政策学也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在刑事法学领域出现。
其研究对象就是刑事政策,也就是搞清楚什么是刑事政策。
后来的刑法学家在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上,各有针对点。
法国刑法学家马克·安塞尔提出:“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也就是由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保护‘高尚公民’时所作的选择。
”9]法国刑法学家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和实践。
”10]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认为,对刑事政策范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的对策”,他称之为最广义说;一是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他称之为最狭义说;而他本人则持中间观点,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国家机关(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对策。
”11]日本刑法学家藤木英雄认为,刑事政策“系以犯罪之镇压、防止为目的之公私组织之活动”。
12]日本刑法学家田中政义认为,刑事政策“系国家、自治团体抑或民间团体籍刑罚或类似刑罚之制度与方法,以达直接预防犯罪与矫正犯罪之目的,更且因排除犯罪所生之社会的恶害,考究其手段与方式,以对犯罪实施斗争之谓。
”13]在我国台湾地区,林纪东、张甘妹等学者也分别将刑事政策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林纪东认为,对照广义说和狭义说,两说的共同点在于“都以探求犯罪的原因为刑事政策的起点,以防止犯罪为刑事政策的目标”,两说的不同点在于“狭义说以改善或运用现行刑罚制度等为范围,广义说则不限于这个范围。
”14]张甘妹进一步指出:“依广义说,刑事政策之防止犯罪目的不必是直接、积极的或主要的,而凡与犯罪之防止有间接或从属的目的之方法亦可属之。
申言之,广义的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直接地以防止犯罪为目的之刑罚诸制度,而间接的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例如居住政策、教育政策、劳动政策(失业政策)及其他公的保护政策等亦均包括在内。
”15]我国大陆刑法学家在对刑事政策的范围的理解上也沿着广义与狭义的思路。
如王牧教授认为: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预防犯罪而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刑事立法、司法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惩罚措施。
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预防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不仅包括以直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各种刑罚政策,还包括能够间接防止犯罪的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
甘雨沛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应该区分为广义刑事政策与狭义刑事政策,广义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一般预防犯罪为主要任务,对一般犯罪、犯罪者和显然有犯罪危险的诸多现象直接采取相应的镇压、抑制、预防的对策措施;狭义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以特殊预防犯罪为中心任务,以改造教育犯罪者为基准,对个别犯罪类型和犯罪者采取针对性的镇压、抑制、预防的对策措施。
16]马克昌教授认为:“刑事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民主政权,为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至消灭犯罪,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国情与一定时期的形势,而制定的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指导方针和对策。
”17]归纳以上的观点,最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惩治犯罪为目的的所为一切手段或者方法。
这些方法或者手段不必是直接、主要的,凡是与防治犯罪有关的间接或者从属的都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包括教育、就业、户籍管理等其他社会公共政策都是刑事政策的一部分。
李斯特的思想就是这种意思的表达。
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惩治犯罪为目的,以刑事法或者刑事司法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治对策。
这样,刑事政策的范围,不包括各种有关犯罪的社会政策在内,而仅限于直接的,以防止犯罪为主要目的的国家强制措施。
内容涉及到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确立与变革。
狭义说的刑事政策,专指限于刑法规范体系内的法律政策而言,以研讨如何发挥刑法防制犯罪的功能为主要范围。
对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也即刑事政策的两分说、三分说,应如何看待?如何确定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不少学者的争论也是繁多:广义的刑事政策虽然正确地表达了刑事政策的含义,但未确定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范围,导致其范围过于庞大,研究反难专精,而失去了刑事政策学存在的意义。
18]狭义的刑事政策将刑事政策的范围限缩在刑法的立法政策上,显然不足以有效地防制犯罪。
要实现刑法效益的最佳效益,必须树立刑事一体化的观点,不仅刑法内部结构要合理,而且刑法运行的前后要协调,也就是刑法效益的实现受到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执行的制约。
19]从以上的这些观点和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观点和论述无疑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的不同。
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实际上意味着一种“选择”,选择的作出和一个国家当时的公共权力的形态以及公共政策的具体内容是紧密相连的。
这种选择的结果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刑事立法,包括刑罚结构的构筑20]。
毫无疑问,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了犯罪观与刑罚观的具体内容,但不等于说犯罪观与刑罚观的具体内容就等同于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
而且,犯罪观和刑罚观始终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
因此,我们在确定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时,就不能孤立地就刑事政策中的刑事法律部分来作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也不能把其他国家的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作机械的照搬。
因此如何看待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必须结合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判断。
本文认为,刑事政策是在国家产生以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秩序,针对严重违反其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制定的有关惩罚和预防刑事犯罪的战略、方针和措施等等。
与成文法相比,刑事政策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刑事政策究竟应作如何理解才能发挥其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功能?其预防和惩治的综合效力单靠与刑事相关的政策能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制定刑事政策的时候需不需要考虑相应的公共政策?刑事政策是在既定社会条件下为防制犯罪而专门设置的刑事措施,而公共政策虽然也会在无形中对犯罪发生抗制作用,尽管公共政策不是专门为防制犯罪而设置。
刑事法律的抽象性和规范性与社会现实的具体性和多变性之间总是充满了矛盾与调和。
刑事政策的制定者无论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设置多少个条文和规定怎样的犯罪构成,都是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不断变化的犯罪情形。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变迁,不同国家的公共权力的作用,以及与该国家社会制度相关的公共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变化,而作为刑事法律关系与社会公共关系的重要调谐器的刑事政策的范围也在或扩大或缩小。
因此,对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理解就应该是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容许有不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