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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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案例

问题:

基于下文“背景”资料,A公司对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考虑是否合适?

背景:

A公司主要从事鸡和鸭的屠宰,因公司产品细分到分部位进行销售,在分配成本的时候按各部位的当月的销售价格进行加权平均,确定可对外销售的各部分的生产成本。因为客户对各部位产品需求不一致(比如肯德基只需要鸡腿),导致部分产品销售滞后,部分产品会出现价格波动(如出现某些部位积压,会导致降低出售价格)。为避免出现存货虚增的情况,对期末存货按单项产品(各部位)测算存货跌价准备。由于存货的周转期一般在15天以内,取期后20日的均价作为可实现的销售价格测算存货跌价准备。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规定:“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章第四节:“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则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予以考虑,否

则,不应予以考虑。”

本案例中,根据“背景”资料信息,由于不同产品所面向的销售对象和销售方式都有较大差异,因此不符合准则所述的将各部位产品作为一个整体计提跌价准备应满足的条件,应当按单项产品为单位计提跌价准备。同时,由于存货周转期短,期后哪些部位的产品会削价销售一般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合理预见到,所以期后1个周转期内的实际销售价格可以认为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故可以利用资产负债表日后(约1个周转期左右)的售价作为各单项产品计提跌价准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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