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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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条文。本规定适用于运输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运输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运输巷轨道运输、采区运输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运输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运输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各级“辅助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全矿辅助运输工作,对本矿的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有运输职能管理机构,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本单位辅助运输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明确专职运输队长、非专职运输单位的一名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明确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一、机电科是各单位运输职能管理机构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辅助运输设备的设计审核、综合调配、安装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并负业务指导责任。矿安监部门对全矿辅助运输负检查、监督责任。

二、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安全责任”的原则。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具体制定领导人负主要责任。

三、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辅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辅助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四、负责培训的部门对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电瓶车司机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

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

五、负责对当班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电瓶车司机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六、负责对全矿辅助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七、负责组织对全矿运输巷设施及运输巷提升绞车运行前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运输巷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工作。负责矿辅助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凡申请使用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单位,必须依据施工巷道的坡度、运距、提升最大负荷、牵引方式等数据进行计算,正确选用绞车型号和钢丝绳,经矿机电科审核、批准并配备合格的绞车、声光信号、电器小件及电缆,方可组织安装。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运送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九条凡使用运输巷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运输单位必须填写以下记录:检查、检修、保养记录。钢丝绳检查、更换记录。电器、机械故障记录。

第十条凡使用运输巷调度、双速和回柱绞车的运输单位必须制定下列制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岗位责任制。司机、把钩工、信号工操作规程。司机、把钩工、信号工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维护、维修制度。

第十一条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三落实”和“三固定、四保险”。

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规格及支护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托绳辊、有信号及躲避硐室、有声光兼备信号。

三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责任落实、交接班制度落实。三固定:固定司机、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

四保险:保险闸、保险绳、保险销、保险硐。

第十二条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三条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运输巷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钩头、插销、三环链、钢丝绳、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

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四条信号工必须做到“五不发”:绞车道有行人不发;超挂车不发;不经把钩工同意不发;装车不符合规定不发;不挂保险绳不发。第十五条绞车运行时,运输巷必须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运输巷运输严禁蹬钩。人员需由小绞车运输沿线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允许,由信号工发送人员上下信号通知司机,人员通过后,必须返回信号方可作业。红灯亮时,严禁上下人员。

第十六条辅助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停止运行后方可上下;运输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绞车走钩时禁止在绞车硐室休息和工作,在运输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送有关领导审批且与有关人员联系无误后方可工作。

第十八条运输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大型材料下放必须制定专项捆绑措施,并由专人负责。大型设备入井必须采用地脚螺栓固定,上下两头使用防护链防护。

第二十条各矿井必须建立运输巷管理台帐,登记该运输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四章运输巷巷道、车场和硐室

第二十一条绞车硐室、各车场、甩车道及硐室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运输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硐。

第二十二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运输巷各车场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运输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形成负坡,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斜巷调度和回柱绞车运输提升车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单绳缠绕提升绞车,提升车数必须通过计算,并且标注在现场管理牌版中。对拉单绳缠绕提升绞车,提升车数必须通过计算,并且标注在现场管理牌版中,车辆之间应使用合格的链子连接。严禁车辆之间无连接运输。

第二十四条运输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运输巷轨道上山施工倒拉绞车和平巷对拉绞车,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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