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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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井下运输车辆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矿井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井下运输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三条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井下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包括载重汽车、自卸汽车、小型货车、特种车辆等。

第五条井下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性能必须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第六条新购置的井下运输车辆,必须经过矿井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井下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井下运输车辆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安全锤、反光标志等。

第九条井下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井下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十一条井下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驾驶证,并持有井下运输车辆驾驶证。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经过矿井安全技术部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和矿井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熟悉矿井井下运输路线,掌握井下作业情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八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物资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品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条井下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矿井运输路线和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

矿用井下运人车安全规定(3篇)

矿用井下运人车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矿用井下运人车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使用的井下运人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矿用无轨运人车、斜井人车、立井人车等。

三、车辆管理1. 车辆选型:矿用井下运人车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安全性能可靠的车型,并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通讯等设施。

2. 车辆登记:矿用井下运人车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矿用车辆行驶证》。

3. 车辆检验:矿用井下运人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检验周期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确定。

4. 车辆维护:矿用井下运人车应按照车辆维修保养手册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5. 车辆报废:矿用井下运人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因事故等原因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四、驾驶人员管理1. 驾驶员资格:驾驶矿用井下运人车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证,并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2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的疾病;(3)具有3年以上井下驾驶经验;(4)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矿用井下运人车驾驶资格。

2. 驾驶员培训:驾驶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了解矿用井下运人车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3. 驾驶员考核:驾驶员须通过考核,取得矿用井下运人车驾驶资格。

4. 驾驶员安全责任: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五、运行管理1. 运行前检查:驾驶员在运行前应检查车辆状况,确认车辆安全可靠。

2. 运行速度:矿用井下运人车运行速度应符合国家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3. 限员规定:矿用井下运人车应严格按照车辆载客人数运行,严禁超员。

4. 上下车规定:乘客上下车应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运行中上下车。

5. 紧急停车: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车,确保乘客安全。

6. 通讯设备:矿用井下运人车应配备通讯设备,确保与调度室保持联系。

井下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井下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井下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第1条为进一步搞好矿井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落实轨道运输管理责任制,保障运输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2条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技术检修规范》制定。

第3条皮带工区担负全矿井矸石、材料运送,主运大巷的轨道、道岔的安装、维护、更换以及运输设备、设施的安装和安全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4条矿井轨道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好:电气设备完好、绞车及其辅助设施完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挡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辊、有躲避硐室、有声光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5条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

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不通不挂、超长车辆无专门运输措施不挂、物料装车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6条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

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长车辆无专门运输措施不开。

第7条斜巷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停运期间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7条、绞车运行时禁止人员在斜巷内作业;绞车停运时在斜巷内作业的,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8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坡度在16°以下的斜巷内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具体措施为:1、刹住绞车制动闸,并且绞车司机不得离开绞车位置。

2、钢丝绳主绳由列车自由涨紧。

3、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联系办法。

4、列车的挡车装置可采用下面方法的任何一种:(1)在列车下端安装挡车杠;(2)用绳径不低于主绳的新钢丝绳锁住尾车,就是将一段钢丝绳的一头横着从轨道下面穿过后,再从矿车碰头的链环固定位置穿过,然后与另一头用三个绳卡固定(也可用不低于钢丝绳强度的钢挂钩可靠连接);(3)在尾车轮对上用绳径不低于主绳的钢丝绳固定在道轨上,绳卡数量不少于3付(也可用不低于钢丝绳强度的钢挂钩可靠连接)。

井下运输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管理制度

井下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井下运输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确保井下运输安全和顺畅进行,在井下运输过程中,所有参与单位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责任主体1. 井下运输管理部门井下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井下运输管理制度,并对井下运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井下运输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2. 井下运输作业单位井下运输作业单位负责组织井下运输作业,并对井下运输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

3. 井下运输人员井下运输人员应严格遵守井下运输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提高风险意识,做到安全作业。

三、井下运输管理制度1. 井下运输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并由专职安全员对计划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

2. 井下运输人员在进入井下工作场所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4. 井下运输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程序。

6. 井下运输作业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处理。

7.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

8.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得违抗命令,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

9.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积极参与安全管理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水平。

10. 井下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井下运输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井下运输的安全。

四、井下运输管理制度执行1. 井下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井下运输作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井下运输作业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井下运输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做到隐患早发现、早处理。

3. 井下运输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确保安全。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为加强矿井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保障运输质量,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矿机运科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机运科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

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条安检科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调度室负责对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每月由机运科牵头组织安检科、调度室及各管理区队对矿井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

第六条机运科、安检科、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七条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维护和管理,有条件的建议由专业运输区队负责维护管理。

基层区队负责所管辖工作地点运输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机运科负责监督工作。

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井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账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3篇)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3篇)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运输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矿井的运输管理,包括物资运输、人员运输及矿井设备运输等。

第三条矿井运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科学管理、技术支撑、人员素质提升,确保矿井运输工作安全、高效进行。

第四条矿井运输管理应重视事故防御,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矿井运输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矿井运输数据管理系统,实时监控矿井运输情况。

第六条矿井运输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矿井物资运输管理第七条矿井物资运输应严格执行规范的装车、运输、卸车流程,确保物资运输的安全、准确、高效。

第八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上岗运营。

第九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参加矿井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最大载重量进行装车,不得超载运输。

第十二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超速行驶、违章变道或有其他危险操作。

第十三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停放应遵守规定,不得停放在阻塞通行或危险位置。

第十四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应立即停车并进行故障排除或事故处理,及时报告矿井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矿井物资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章矿井人员运输管理第十六条矿井人员运输应遵守岗前、上岗、下井、出井等程序,确保人员运输的安全。

第十七条矿井人员运输车辆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应配备紧急逃生设备、防护装置等。

第十八条矿井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参加矿井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九条矿井人员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煤矿井下运送物件的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运送物件的管理规定

运送物件的管理规定为杜绝井下物料运输装封车流程不规范的现状,按照矿领导安排,现对柴煤生字〔2013〕18号《2013年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中运输部分第五章运送物件的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补充有关要求,望各单位严格执行,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力度,严格按章操作、规范操作。

运送物件的管理规定一、车辆的选用及入井㈠、各种物件装运应按照下列规定选用车辆1、井下装运沙子、石子、水泥、煤、矸石、金属网、小捆皮带等必须选用1t矿车装运,物料不得超出矿车车沿。

2、木料、轨道、工字钢、皮带机纵梁、管子等长度超过矿车矿车长度的长形尺寸物件应采用材料车运输。

3、开关等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设备车装运。

4、能用矿车和材料车装运的物件不得使用平板车装运,单个重量超过3t或长度超过4m的超重、超大物件必须使用平板车装运,但物件不得超过车体的宽度,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轨道、工字钢、管子、液压支柱等零散易掉落的物件不得使用平板车运输,现场确需临时使用平板车转运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但只能运至工作面材溜联下车场,不得进入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在装运物件的平板车上搭载开关、电机等电器设备。

5、综机中部溜槽可使用材料车或矿车装运,使用平板车装运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6、综掘机铲板、钻台应用特制专用车装运,履带用平板车装运。

7、宽度超过800mm的胶带在装运时,应使用专用车辆装运,宽度低于800mm的胶带可以使用材料车装运,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辆上沿200mm。

严禁在材料车架的上方装运胶带。

8、高压电缆采用专用材料车辆装运。

9、零散、易掉落的小尺寸物件不得使用平板车或材料车装运,应使用专用工具车或矿车。

10、V型车只准装煤,严禁装运矸石或物件,主运大巷中运行的V型车内严禁装运任何物件。

11、严禁不同种类的物料混装。

㈡、车辆的入井1、矿用车辆必须符合其相应完好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完好标准均要求的车辆使用单位不得继续使用,落实升井维修。

井下运输管理规定.

井下运输管理规定.

井下运输管理规定一、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在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3、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4、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5、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二、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2、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3、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4、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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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运输管理规定
一、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在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3、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4、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5、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二、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2、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3、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4、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5、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6、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7、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8、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9、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三、运输轨道铺设规定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慕乐煤矿井下运输管理规定
编制:张加永
审核:崔树堂
矿长:赵飞
编制日期:2010年1月5日
编制单位:富源县十八连山镇慕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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