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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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管理暂行办法》(西交校研[2014]10号)文件相关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经济管理学院学科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面向我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用于表彰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优良、科研实践能力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明显的学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四条经济管理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材料审核、初步评审、申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请工作

第五条申请条件

1、我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者)。

2、“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生的当年,既可按博士生身份申请,也可按硕士生身份申请,由研究生自行确定;注册为博士生的次年开始,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博士生学制为4年,硕士生学制为3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截止时间为学制期满当年6月30日)内可以重复申请国家奖学金,但已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4、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还可以同时获得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但不能兼得其它各类专项奖学金(专项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有以下情况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参评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或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在参评学年内,出现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及格者;

(3)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剽窃、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4)在参评学年内,有休学、保留学籍及跨学院转专业等;

(5)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博士生学制为4年,硕士生学制为3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截止时间为学制期满当年的6月30日);

(6)外国留学生及来自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它资助的研究生;

(7)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六条名额划分

根据学校下发至我院的总名额,分别进行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学院不进行指标二次划分。

第七条评定依据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科研成绩得分进行排名,从高到低依次选取。在科研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时计算的课程成绩进行选取。

科研成绩分计算方法:

科研成绩分主要由发表学术论文情况来评定,计算方法如下:

科研成绩分 = 等级分╳个人系数

注:科研成果认定、等级分与个人系数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一: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科研成绩的记分办法。

第八条申请材料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论文有效材料为截止到评选当年8月31日前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的论文,且作者单位必须为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同时提交论文证明材料(需由导师确认签字),证明材料如下:

已发表:发表刊物原件与当期封面、目录及刊物论文全文复印件。

已录用:正式录用通知的原件或传真件、版面费交纳凭证或者导师签字的录用通知

复印件及论文。

待评审完毕后,刊物原件或论文正式录用原件退还。

曾提供录用证明,作为评选材料,并已获奖者,不得使用该录用证明所示的现已见刊文章再次作为材料申请国家奖学金。

除学术论文外的其他科研成果,需提供支撑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材料一经发现重复使用,取消在校期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2.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严格按规定时间申报,逾期或材料不全者视同自动放弃。

第四章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定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推荐人签署意见后,提交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

2、学院科研秘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申请者参加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

4、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对申请者进行评选,确定拟获奖名单和后备人选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5、如在公示中无异议,学院将推荐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条申诉处理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实名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应及时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如对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本细则于2014年11月12日由经济管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该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

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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