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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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

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缓解在校生活困难而设立的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财教[2007]91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取得我校的本科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俭朴,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用;

4.学习刻苦努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年平均学分绩不低

于80分,且学年内无重修、重考课程;

5.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热爱劳动;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评定资格:

1)无故经常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会

议、各项集体活动;

2)经常缺席早操、晚自习,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4)不遵守作息规定,经常通宵上网;

5)破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

6)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

7)有吸烟、酗酒和其他不良消费情况;

8)有其它违纪行为,受过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

分。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依据甘肃省

教育厅每年下拨人数具体分配。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

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

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每年9月份开始,当年10月底前评审结束。

3.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宿舍长、

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

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4.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评议小组依据

评选条件,组织学生认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要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确保家庭经济

困难获得资助。评议结束后,各学院应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

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5.同等条件下,贫困孤儿、单亲、残疾学生、父母残

疾或下岗及西部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6.同年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

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7.学生处依据评定条件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面向全校张榜公布五天,征求意见。无异议后上报甘肃省

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拨学校后,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其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使用管理

1.各学院要教育、引导学生将奖、助学金用于在校的

学习、生活上,刻苦学习、努力拼搏,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所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

家助学金,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定资格,并报学生处备案。

1)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进行不良消费,

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

2)获得励志奖学金后拒绝缴纳学费;

3)用奖助学金购买股票、基金、债券;

4)获得励志奖学金后,成绩明显退步,受到退学警

告;

5)有本办法第二条第8款情形之一者。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坚持

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如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将追究相关学院的责任,同时按一定比例减少该学院下一年度的名额。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执

行评定条件,若发现条件不符者,直接取消评定资格,且不允许补报。

3.凡在同一学年享受减免学费等学校和社会各项资助

金额之和超过10000元的学生不在当年评定范围。

4.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各学院、各

班级不得重新进行评议分配,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出现,将追究学院责任。

5.对获得奖助学金学生违纪后隐瞒不报,不做处理的

学院,学生处将减少该学院下一年的名额分配。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学生管理处。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表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一: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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