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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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教财厅函〔2007〕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学生为大连海事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评奖年度内未受过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标准课程的学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综合成绩及格或达标。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综合测评总成绩列专业10%。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和评定条件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宗旨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教育部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评定条件

按照申请学生在本专业内的的B项积分名次确定获奖者。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八条设立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工作部(处)长、校财务处处长、校教务处处长、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审计处处长

成员:校团委书记、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纵队办公室主任、各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初,学生处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各院系的参评人数,制定各学院名额分配方案。

(二)由学生个人根据评奖年度的个人表现和学习成绩提出申请,中队组织评选并向学院(系)推荐,学院(系)根据各中队上报材料和学院总名额数进行初审。初评结果在学院公示一周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学生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获奖学生的上报材料是否完整;

2.各学院、中队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3.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评定条件。

(四)评审委员会发现各学院评审工作有下列第1、第2条情形时,要求各学院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第3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并写出书面意见。

1.各学院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2.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3.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

第十条评审工作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形成正式文件后上报交通部科教司教培处。

第四章国家奖学金的发放方式和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与其他奖助学金的关系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其他校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荣誉可以兼得,奖金按照数额高的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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