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奖学金奖评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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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金评定细则

国家三金评定细则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评定要求及细则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四川省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以下细则。

一、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5、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建档贫困生;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贫困生。

二、评定标准1、国家奖学金上一学年各单科成绩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如果个别科目成绩不能达到85分的要求,参考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0%;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果平均成绩不能达到85分,应提供该学生平均成绩的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0%。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上一学年各单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如果个别科目的成绩不能达到80分的要求,参考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5%;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果平均成绩不能达到80分,应提供该学生平均成绩的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5%。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新生,不含成教生)。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受校纪处分和受治安、刑律处罚记录;3、在校期间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或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4、身体健康,生活俭朴;5、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第六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受资助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下达指标。

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七条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将配套减免其获奖年度的全部学费。

第八条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不参加除“郭沫若奖学金”以外的其他专项奖学金的评选。

第四章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与考核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中旬开始布置,10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学校于10月下旬评审结束。

第十条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

学生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奖学金审批表》、(老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或(新生)高考成绩复印件、家庭所在地[农村乡镇(含乡镇)以上、城市街道(含街道)以上]关于该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国家三金评定细则

国家三金评定细则

国家三金评定细则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评定要求及细则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四川省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以下细则。

一、申请条件(一) 国家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5、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建档贫困生;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 国家助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贫困生。

二、评定标准1、国家奖学金上一学年各单科成绩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如果个别科目成绩不能达到85分的要求,参考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0%;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果平均成绩不能达到85分,应提供该学生平均成绩的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0%。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上一学年各单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如果个别科目的成绩不能达到80分的要求,参考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5%;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果平均成绩不能达到80分,应提供该学生平均成绩的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5%。

学校奖学金评定细则

学校奖学金评定细则

学校奖学金评定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争取优异成绩,根据国家及我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奖学金的评定范围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学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二、奖学金的种类及金额第五条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励志奖学金的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学校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学金的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的金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奖学金的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

三、奖学金的评定条件第九条申请奖学金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热爱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

3. 遵守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4. 生活简朴,积极参加劳动,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学金:1. 上学年有不及格课程者。

2. 上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3. 上学年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 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不属于贫困生范围者。

四、奖学金的评定程序第十一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

第十二条评定程序如下:1.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 各学院(系)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者进行评审。

3. 各学院(系)将评审结果在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4. 学生处对各学院(系)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5. 学生处将最终获奖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 奖学金的发放工作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

五、奖学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学校奖学金制度规定

学校奖学金制度规定

一、目的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奖学金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奖学金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三、奖学金种类及金额1.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总数的2%。

2. 校级奖学金:(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总数的5%。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总数的10%。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评选比例为全校学生总数的15%。

3. 专业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设置,评选比例和金额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4. 单项奖学金:由学校或学院设立,用于奖励在学术、科技、体育、艺术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四、评选条件1. 坚定信仰,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或班级前20%。

3.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全面发展。

4. 在科研、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五、评选程序1. 各学院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报学校审批。

2. 各学院组织评选,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3. 学校对学院推荐的获奖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4. 学校公示获奖学生名单,无异议后颁发奖学金。

六、经费来源1. 国家奖学金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

2. 校级奖学金经费由学校自筹。

3. 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经费由各学院自筹。

七、监督管理1. 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选、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学校对奖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奖学金的发放公平、公正。

3.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在接到申诉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1.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学金制度进行适时调整。

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XXXX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为激励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X财教[2007]35号)《XX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一)申请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奖励标准、名额及发放每人每年8000元。

奖励名额为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数。

学校将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把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评选程序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过班级评议推荐、院部系评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学校将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一)申请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奖励标准、名额及发放每人每年5000元。

奖励名额为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数。

学校将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把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评选程序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过班级评议推荐、院部系评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吉林师范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吉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2007年10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5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二条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落实。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拾金不昧;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上学年内未受校纪处分。

6、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恪守学术道德,无作弊、剽窃行为发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1)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细则1.名额分配为各班基本名额+机动名额。

2.评选标准:平均绩点得分*70%+专业技能竞赛类、发表文章、科研奖项得分*20%+文体比赛、学生干部获奖得分*10%。

(1)绩点:占70%,先换算成标准分,如绩点3.85相当于88.5分,再乘70%。

(2)专业技能竞赛类、发表文章、科研:①专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依序为):校级6、4、2分(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属于校级);省级10、8、6分;国家级14、12、10分。

如果是团体赛获奖的,加分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减2分。

最佳辩手只计三等奖。

②学术论文或专业作品加分情况:校级(只限华南师大报)5分;市级7分;省级10分(正规刊物,要有刊号,专业作品限1500字以上)。

③科研课题加分:校团委科研立项必须结题,省级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申请成功即可,校级(组长5分,组员3分);省级(组长:7分,组员5分);国家级(组长:10分,组员:7分)。

(3) 文体比赛、学生干部获奖:①文体比赛:校级6、4、2分;省级10、8、6分,国家级14、12、10。

如果是团体赛获奖的,加分情况在原有的基础上减2分。

全校“十佳”歌手、主持人前3加6分、456名加4分,78910名加2分。

②学生干部获奖加分: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校优秀团干标兵、优秀团员标兵加7分;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党员、学生工作部优秀干部加6分;院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干标兵、优秀团员标兵加5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党员加4分(图书馆优秀学生干部、校自强社优秀干部、学生部“学生工作积极分子、校生活系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工作报“优秀学生干部”加4分);校口才协会优秀部长、院演讲与沟通协会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务工作者加2分;备注:1.上一学年绩点要达到3.2以上,并且在班级、年级或专业排名前50%。

2.各班按评审表总分排序,取前2名直接为励志。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成绩要求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成绩要求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了表彰和奖励在研究生阶段表现优秀的学生而设立的奖项。

其评选标准主要包括学术成果、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实践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成绩要求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般来说,学业成绩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名列前茅。

具体要求包括:1. 学术课程成绩: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要求研究生在学术课程方面成绩优异,一般要求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2. 学位论文成绩: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要求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方面表现突出,一般要求获得优秀或者较好的评价。

二、学术成果学术成果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术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获得奖项等。

具体要求包括:1. 发表论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要求研究生在学术论文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和较多的发表量,一般要求发表SCI、EI、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2. 参加学术会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要求研究生在学术会议方面积极参与,一般要求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1次以上。

3. 获得奖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要求研究生在学术竞赛和科技创新方面有所突出,一般要求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奖项1项以上。

三、科研能力科研能力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科研能力包括科研项目、科研实践、科研能力等。

具体要求包括:1. 科研项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要求研究生在科研项目方面有所参与和表现,一般要求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2. 科研实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要求研究生在科研实践方面有所表现,一般要求参与科研实验室或者企业实践1次以上。

3. 科研能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要求研究生在科研能力方面有所提高和表现,一般要求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社会实践包括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社会工作等。

具体要求包括:1. 社会实践活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要求研究生在社会实践方面有所表现,一般要求参与社会实践活动1次以上。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规则为促进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潜心从事学术研究,依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评选导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学术研究导向。

第二条评选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评选委员会投票决定。

评选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学科青年教师代表。

其中,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含教育经济与管理,不含会计学)、会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含统计学)等5个学科各选派一名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的青年教师担任委员。

学院分管研究生与政工工作的院领导列席评选会议,但不具有投票权。

第三条基本评选条件商学院全体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培养和迟毕业的学生),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评选:(1)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研究生;(2)休学期间;(3)申请资料弄虚作假;(4)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5)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含补修重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6)恶意拖欠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第五条评选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2)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审核;(3)评选委员会投票表决;(4)评选结果公示;(5)学院复审并上报学校。

第六条指标分配国家奖学金评选分为应用实践型和学术发展型两个系列,原则上应用实践型占30%的指标,学术发展型占70%的指标。

学院所有学科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可自由参评任意系列,但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系列。

第七条应用实践型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与商学院教师(包括兼职特聘教授)合作或独立完成的案例入选哈佛商学院案例库、毅伟商学院案例库、全国MPAcc(MBA、MF)教学案例库、中欧商学院案例库。

入库案例的申请人唯一署名单位需是湘潭大学商学院,只能由排名靠前的一名研究生申报,且申请人只能排名第一或第二,且每一个案例只能参评一次;(2)通过 CPA 全科(6门)或者 CFA(Level 1-3)或者 ACCA 全科(含免考)考试;(3)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以上荣誉或国家级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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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师校字〔2014〕70号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 审 细 则(修订)

(经2014年3月21日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我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要统筹兼顾,做到公开公正,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每人每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每人每年。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面向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基本条件及评审办法: 一、爱国爱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同等条件下,发表核心期刊、出版著作、获得授权专利或成果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优先考虑; 五、新入学博士研究生根据入学前三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奖励以及入学、复试成绩等综合条件予以推荐; 六、评审实行赋分制,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予以推荐。综合成绩排名计算公式:综合成绩=学业成绩平均分+科研成绩+获奖成绩+社会实践成绩(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1); 七、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2.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3.年度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4.延期毕业者; 5.本年度休学者; 6.未交学费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审议组织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配,以学院为基本单位,在考虑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突出对基础性学科、国家及自治区紧缺性人才专业的倾斜。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及学院实际情况,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二次分配及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纪检委、研究生处、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组成的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任主任,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层面奖学金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十条 以学科为单位,各学科或班级成立奖学金班级评定小组,由学位点负责人任组长,班级普通学生、班委会成员组成,负责核算参评研究生的学业平均分、成果分数、加权学生思想道德分数及参加班级活动分数,初步确定总评排名,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同年度不可兼得。本年度已加分认定的各类成果下年度参评各项奖学金时不得二次使用。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本年级或专业申报学生资格进行初步评审,按照上一年度综合成绩排名予以推荐。参评学生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和获奖成果界定于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如有特殊情况,以当年评审通知为准),当年度应届毕业生科研及实践成果界定于上一年度9月1日至奖学金评审通知发布之日。 第十三条 各类成果的认定由学院自行组织完成。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附件中的赋分比重和赋分值,但可依据各类计分参考表细化加分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初定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若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于奖学金经费到位后将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的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院负责制,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与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若上报至研究生处的学生材料出现问题,或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经核实属实,追究相关主管领导责任,同时该学院不得重新申报或递补,并在下一年度奖学金评定工作中减少该学院的分配名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条件与办法参照本文件中的评定细则执行。原《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新师校字[2009]134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但2014年之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文件中的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算公式 2.研究生学术成果量化计分表 3.研究生参加科技学术、文体竞赛活动计分参考表 4.社会工作及综合表现量化计分参考表

2014年3月21日

抄送:研究生处 新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汉文一O份 附件1: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算公式 学术型硕士 A = 0.30A1 + 0.40A2 + 0.20A3 + 0.10A

4

专业型硕士 A = 0.40A1 + 0.20A2 +0.35A3 +0.05 A4

学业成绩的平均分(A1)——上一学年研究生管理系统中的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数,由班级评定小组负责计算审核。课程成绩标明优秀按90分计算,良好按80分计算,中等按70分计算,合格按60分计算。 科研成绩(A2)——上一学年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相关的论文(编著)及检索、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科研项目等得分(见附件2表1-表4)之和,由班级评定小组负责审核。各类作品第二作者不予认定。核心期刊目录参照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获奖成绩(A3)——在各类学术、文体比赛及支教活动中获奖得分。(见附件3) 社会实践成绩(A4)——上一学年参加社会工作及综合表现情况(考核细则见附件3),由班级评定小组及学位点负责人根据研究生平时思想情况、班级活动及社会工作情况打分,满分为100分。(见附件4) 附件2: 研究生学术成果量化计分表

表1:研究生发表论文计分参考表

注:1.被EI、ISTP检索的会议论文和国际一般刊物按国际会议论文加分核算。 2.普通期刊论文加分10分为上限,国际会议论文按普通期刊加分认定。

表2:研究生著作计分参考表

表3: 研究生获得授权专利计分参考表 排名顺序 专利类别 参考分值

1 2 3 4 专利 25 20 10 5

表4 :研究生主持科研项目计分参考表 类型 参考分值 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项目 厅局级项目 校级项目

P 20 12 8 4

注:加分只限定于项目主持人。

刊物类别 参考分值

SCI、SSCI EI期刊 论文 中文核心期刊 国际会议论文、

普通期刊论文

P 30 25 20 5

类型 参考分值 独著 编者

p 40 15 附件3 : 研究生参加科技学术、文体竞赛活动计分参考表

参考分 科技学术活动、竞赛等 个人项目参考分值 备 注

国家级

特等奖 50 同一奖项获得多种奖励的,只以最高奖计算一次。

一等奖 40

二等奖 30 三等奖 20 优秀奖 15

省部级 特等奖 20 一等奖 18 二等奖 16

三等奖 14 优秀奖 12

校级

特等奖 10 一等奖 8 二等奖 6 三等奖 4 优秀奖 2 附件4: 社会工作及综合表现量化计分参考表

类别 考核内容 参考分数

思想品德 (上限35分) 包括思想政治合格、民族团结、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等。 达到各项考核要求的可获35分;有任何相悖的行为,情节轻微者扣5分、较重者扣10分,严重者扣20分。

班级活动 (上限35分) 参与院班级活动情况 各班自行制定评分标准

社会工作 (上限30分)

担任校研究生会主席 加30分 担任校研究生会副主席、各部部长 加20分 担任研究生会部员 加10分 其 他 加8分 注:在社会工作中,学生干部需任职满一年,任职期间职位变化按实际职责计算;学院可根据本学院学生干部的实际情况,按表格中的4个分值档给予加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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