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 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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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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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一、总则1.规范适用范围:适用于综合医院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工程设计。

2.规划原则:医疗服务连续性原则、空间布局科学合理原则、功能分区原则、建筑外观协调原则。

3.设计要求:满足患者、医护人员和访客的需求,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设计审查:设计单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申报,并经过专业审查机构审核。

二、建筑规划布局1.医疗院区:按照功能和特殊要求进行划分,如住院区、门急诊区、手术区、检查区、药品储存区等。

2.公共区域:包括大厅、走廊、电梯厅等。

3.功能区划分:根据功能需求划分治疗区、病房区、医技区和辅助设施区。

三、建筑设计要求1.建筑安全:确保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和防火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特殊区域设计:如手术室、无菌室、放射治疗室等特殊要求的区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3.楼层布局:合理安排不同功能区域的楼层布局,满足医疗服务的需要。

4.门窗设计:门窗材料应具有防火、防盗、防腐蚀等性能,并满足节能要求。

5.环境设计:提供舒适的室内外环境,保证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和舒适。

6.消防安全: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消防通道、灭火器材,保障医院的消防安全。

7.照明设计: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配置合理的照明设备,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装修设计要求1.墙面装饰:采用易清洁、抗菌、防火材料进行装修,以确保医院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2.地面装饰:使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确保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3.天花板装饰: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并设置合适的照明和通风设施。

4.室内家具和设备:选择符合卫生要求、易清洁和耐用的家具和设备。

5.声学设计:采用合适的材料和结构设计,降低噪音传播,提供静谧的医疗环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24报批稿)对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医院建筑的安全、高效运行。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04—××—××发布200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64076617;电子邮件:****************,****************),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元国际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北京市卫生局、海淀区妇产医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按承担的章节排序)于冬王铁林张行健辛春华黄晓家沈晋明王漪王健刘强主要参与人:(按姓氏笔画)马遂、刘大为、刘富凯、任武爱、朱秀安、许钟麟、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目录2 术语与略语2.1 术语2.2 略语3 医疗工艺设计3.1 医疗工艺设计内容及要求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3.3 医疗工艺设计相关专业系统3.4 医疗用房基本医疗装备4 选址与总平面4.1 选址4.2 总平面5 建筑设计5.1 一般规定5.2 门诊用房5.3 急诊部用房5.4 传染门诊5.5 发热门诊5.6 住院用房5.7 生殖中心5.8 手术部5.9 放射诊断5.10 核磁共振5.11 放射治疗5.12 核医学5.13 介入治疗5.14 检验科5.15 病理科5.16 超声、电生理与肺功能5.17 内窥镜室5.18 理疗科5.19 血库5.20 药剂科5.21 中心(消毒)供应室5.22 膳食部5.23 洗衣房5.24 太平间5.25 固体废弃物处理5.26 防火与疏散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6.1 一般规定6.2 给水6.3 排水6.4 热水6.6 制药和医疗用水6.7 消防6.8 污水、污物6.9 管材7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7.3 门诊部7.4 急诊部7.5 住院部7.6 洁净手术部7.7 医疗技术部7.8 配药中心7.9 中心供应室8 电气8.1 一般规定8.2 电源8.3 安全保护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8.5 应急电源系统8.6 照明设计8.7 防雷及接地设计9 医院智能化系统9.1 一般规定9.2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9.3 紧急广播和公共广播系统9.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9.5 安全防范系统9.6 停车场管理系统9.7 IC卡系统(一卡通)9.8 综合布线系统9.9 卫星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9.10 电话程控交换机9.11 计算机网络设备9.12 综合医疗信息管理的软件与硬件9.13 触摸屏信息查询系统9.14 医用对讲系统9.15 视频示教系统9.16 楼宇管理系统BMS(物业管理系统)10 医用气体10.1 一般规定10.2 气源设备10.3 气体配管10.4 各种医用气体的供气压力10.5 各种医用气体的消耗量10.6 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距离1 总则1.0.1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完整版)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试行)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8) 建标字第 263 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年10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综合医疗中心建筑设计规范(2023版)

综合医疗中心建筑设计规范(2023版)

综合医疗中心建筑设计规范(2023版)
引言
本规范适用于综合医疗中心建筑的设计、建设和验收,旨在规范综合医疗中心建筑的设计和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规范包括了综合医疗中心的用途、分类、布局、功能分区、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用途和分类
综合医疗中心是指拥有综合性、专科性、技术性较强,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医疗人员,并提供门诊、住院、医技、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按照医疗服务等级划分,可分为三级综合医疗中心、二级综合医疗中心和一级综合医疗中心。

布局和功能分区
综合医疗中心要具备明确的空间分区和流线分区,根据医疗服务的需要,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分区:门诊区、住院区、医技区、行政办公区、后勤服务区和公共服务区等。

消防安全
综合医疗中心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消防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应具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在设计中应重点考虑医院病人和老人、残障人士的避险和疏散。

环境卫生
综合医疗中心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门的标准要求。

医院建设时,要避免安装过多装饰,同时应注重绿化和环保。

总结
本规范的制订,是为了提高综合医疗中心建筑的标准和质量,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综合医疗中心是大型公共建筑,资金投入和人员配置都十分庞大,因此,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
范要求进行,确保医院的安全、卫生和绿化环保等标准要求得到满足。

202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2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2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2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医院建筑设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提升医院形象而制定的一项标准。

以下是对该规范的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

一、总则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医疗设施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医院建筑设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提升医院形象,确保医院建筑满足功能需求、安全需求和病人需求。

二、建筑布局1.医院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进行布局,包括门诊部、急诊科、住院楼、手术楼、医技楼、行政楼等功能区域,并要合理划分区域界限。

2.运营效益和人员流动性应是布局考虑的因素,以便能更好地满足病人和医护人员的需求。

三、建筑设计1.医院建筑设计应考虑人们的感知需求,确保医院建筑外观大方得体、干净整洁,并能提供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2.建筑结构应符合耐火、耐震的要求,确保医院在突发情况下的安全。

3.医院应提供适当的楼梯和出口,以保证人员疏散的畅通和安全。

四、各功能区域的设计要点1.门诊部:门诊部应根据不同科室的需要进行设计,包括候诊区、诊室、检验室等。

候诊区应提供舒适的座位和良好的通风设施。

2.急诊科:急诊科应紧靠门诊部设计,急诊室应根据不同急诊医疗活动进行划分。

3.住院楼:住院楼应提供宽敞明亮的病房,每个病房应配备足够的病床、卫生间和储物柜。

同时,要有足够的护士站和医护人员工作区域。

4.手术楼:手术楼应提供洁净室和无菌室,并配备先进的手术设备和设施。

5.医技楼:医技楼应根据不同医技科室的需求进行设计,包括放射科、超声科、病理科等。

放射科和核医学科应具备防护设施,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6.行政楼:行政楼应提供办公区和会议室等,同时考虑到医院形象的展示,提供前台接待区和展示墙。

五、绿化和环保要求1.医院应进行绿化,提供舒适的环境和休闲空间,同时具备遮阳和缓冲扬尘的作用。

2.医院应推广环保措施,如太阳能热水器和LED照明灯具,以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通风和空调要求医院应提供清洁、新鲜和适宜的室内空气。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1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 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 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 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 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 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

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

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综合医院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设计规范1.建筑结构:综合医院应采用稳定可靠的结构体系和适合医疗设施的建筑形式。

建筑物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和外部冲击。

2.区域划分:医院应根据功能需要将建筑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例如诊疗区、住院区、手术区等。

各区域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以保证医疗过程的卫生与效率。

3.病房设计:病房应根据患者不同的病情和需求,合理设置单人病房、多人病房、隔离病房等。

病房内应配备适当的医疗设备、家属休息区等。

4.通道与交通:综合医院的通道应符合消防和疏散标准,并且应足够宽敞,以便患者、医护人员和家属的顺畅通行。

在通道的设计上,应考虑到病人的轮椅和担架的便利性。

5.环境设计:综合医院应营造舒适、安静、温馨的环境。

在室内设计上,应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材料和颜色,以减少患者的不适感。

同时,医院的景观设计应注重绿化和花园化,以增加患者和家属的舒适感。

6.设备配置:综合医院应根据医疗需求,合理配置各种医疗设备,在各个科室都应有相应的基本设备。

同时,医疗设备也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并定期保养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7.功能配套:医院应配备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医院还应设立方便快捷的餐厅、咖啡厅、商店等,满足患者和家属的基本需求。

8.疏散与消防:医院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消防设备,以应对突发事件。

在疏散通道和楼梯的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到老年人、儿童和身体不便的人的需求。

9.卫生与清洁: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卫生与清洁管理制度,保证医院的卫生状况符合卫生标准。

此外,医院还应设置垃圾处理设施,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10.可持续发展:医院设计应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包括节能减排、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噪音污染等。

医院还应鼓励绿色出行,提供足够的自行车停车位等。

以上是综合医院设计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与功能布局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医院能够提供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25589目录1总则2术语3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4选址与总平面4.1 选址4.2 总平面5建筑设计5.1 一般规定5.2 门诊部用房5.3 急诊部用房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5.5 住院部用房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5.7 手术部用房5.8 放射科用房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5.11 核医学科用房5.12 介入治疗用房5.13 检验科用房5.14 病理科用房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5.16 内窥镜科用房5.17 理疗科用房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5.19 药剂科用房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5.21 营养厨房5.22 洗衣房5.23 太平间5.24 防火与疏散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6.1 一般规定6.2 给水6.3 排水6.4 热水6.5 饮用水6.6 制剂和医疗用水6.7 消防6.8 污水处理6.9 管材7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7.3 门诊部7.4 急诊部7.5 住院部7.6 手术部7.7 医技科室7.8 中心(消毒)供应室8 电气8.1 一般规定8.2 电源8.3 安全保护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8.5 安全电源系统8.6 照明设计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9智能化系统9.1 一般规定9.2 信息设施系统9.3 信息化应用系统9.4 公共安全系统9.5 智能化集成系统9.6 机房工程10医用气体系统10.1 一般规定10.2 气源设备10.3 气体配管10.4 医用气体终端11蒸气系统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1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 Medical flows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 急救通过量 Emergency throughput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 医院卫生学 Hospital hygiene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 卫生通过 Hygiene passing through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 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医院独立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 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

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

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完整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完整版) 通知:关于发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部标准 49-88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XXX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已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如在实施过程中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XXX。

第一章总则为了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以参照执行。

同时具备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设置正规病床的医院才能被称为“综合医院”。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地形力求规整;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7.废弃物处理在处理废弃物时,必须妥善安排并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令和法规。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人员出入口不能同时作为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门诊部和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该设有车辆停放场地。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和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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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试行)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第3.1.11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条厕所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第四章防火与疏散第4.0.1条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第4.0.3条防火分区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4.0.4条楼梯、电梯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第4.0.5条安全出口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第4.0.6条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4.0.7条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1.1条设备管线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层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力求适应维修和改、扩建的需要。

第5.1.2条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用途以不同颜色分别标明。

第二节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第5.2.1条医院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规定。

第5.2.2条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注:本表所列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生活用水。

第5.2.3条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并应防止污水外溅: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 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8条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注:本表所列热水用水量不包括医疗装备、制药、厨房、洗衣房以及医院职工和病人陪同人员的热水用水。

第5.2.9条医院污水必须按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 5.2.10条核医学科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的要求。

在地面上未经处理的污水管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措施。

器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变等处理。

第三节采暖和空调第5.3.1条针炙科诊查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线诊断室和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用房,均应采用“早期采暖”。

第5.3.2条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3.2的规定。

第5.3.3条用散热器采暖的,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

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第5.3.4条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节。

第5.3.5条下列用房在采用空调时,应符合相关净化要求:一、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专科病房和一般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中效过滤器处理;二、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三、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器处理,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四、灼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过滤器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5.3.6条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护空气正压。

第5.3.7条空调用房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25~27℃;其相对湿度为60%左右。

第 5.3.8条采用空调的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的气流速度宜为≤0.2m/s。

第5.3.9条核医学科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风速应保持1m/s 左右。

第四节电气第5.4.1条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第5.4.2条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波动范围和线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5.4.3条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

第5.4.4条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闸刀。

第5.4.5条照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4.5的规定。

第5.4.6条成人病房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灯。

第5.4.7条护理单元走道灯的装置,应避免对卧床病人产生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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