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法律分析_以乔丹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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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分析——以“乔丹案”为例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分析——以“乔丹案”为例

对 拼音 “ Q I A O D A N ” “ q i a o d a n ” 并不 享有 姓名 权 , 诉 争 商标并 没
有侵 害乔丹 的在先 姓名权 ;而 且诉争 商标 既没有有 害 于社会 主义 道德风 尚 , 也没有 造成其 他不 良影 响 , 同时也 没有 以欺骗 手段 或者 其他不正 当手段 取得 注册 的情形 ,因此对 于该 等诉 争商标 , 最高人 民法 院维 持 了二审法 院 的判 决 , 驳 回乔丹 的再 审 申请 。
为由, 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 提 出撤 销前述 争议商 标 的申请 , 商标
评 审委员会 裁定驳 回 了乔 丹的 申请 。后篮 球 明星乔丹 向北京 市第 一 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 行政诉讼 ,败诉 后又 向北京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上诉但仍 旧败诉 。 2 0 1 5年 , 乔丹 因不 服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作 出的关 于诉 争商标 的 6 8件商 标争 议行 政纠 纷 案件
判 结果 概括 如下 : ( 1 ) 对 于涉及 “ 乔丹 ” 商标 的 三个 案件 , 该争
案例 , 结合商标权 与姓名权 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 学说 , 对姓名 权 与商标权 冲突 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


“ 乔丹案’ ’ 基本案情 与法院判决
议商 标的注册 确实 侵害乔 丹作 为一名 自然人对 “ 乔丹 ” 享 有 的
姓名 权这一在 先权利 , 违 反 了《 商 标法 》 关 于商标 注册 的规定 ,
应 当予 以撤销 ,因此最 高人 民法 院判 决撤 销商标评 审委 员会 之前 作 出的被诉 裁定 和法院作 出的一 审和二 审判 决 , 判 令商 标评 审委员会 针对争 议商标 重新作 出裁 定 ; ( 2 ) 对 于涉及 拼音 “ Q I A O D A N ” 的 四个 案件 , 以及 拼音 “ q i a o d a n ” 与相 关 图形 组合 而成 的商 标的 三个 案件 ,由于篮球 明争议商标是否享有姓 名权 以及姓 名权人本 身的知名程度和相 关公 众对其认 知水平 , 是 认定争议商标侵 害姓 名权人姓名权与否的关键 。当前我 国对姓名权 与商标权 的冲突主要通过《 商标 法》 中的“ 不良影 响” 条 款或“ 在 先权 利” 条款或《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相关条款三种方式加 以规制 , 在 司法实践 中选择适 用时 , 法官 自由裁量权较

乔丹知识产权案例

乔丹知识产权案例

乔丹知识产权案例
咱来说说乔丹这个知识产权案例啊。

你知道迈克尔·乔丹吧,那可是篮球界的传奇人物。

在中国呢,就有这么个事儿,有个乔丹体育公司。

这个公司啊,名字里有“乔丹”,而且它的商标呢,好多都跟乔丹有关,像一些类似乔丹的标志啥的。

这可就引起争议啦。

乔丹就觉得,你这不是在利用我的名字和形象来赚钱嘛。

从他的角度看啊,自己辛辛苦苦在球场上打出名气,大家一听到“乔丹”就想到他,结果这个公司就这么用了这个名字做品牌。

乔丹那边就开始打官司了,说这侵犯了他的姓名权之类的知识产权。

这官司可是打得沸沸扬扬的。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啊,有时候可能真的会混淆,看到这个“乔丹”的商标,就以为跟迈克尔·乔丹有什么官方的联系呢。

在这个案子里啊,乔丹这边觉得自己的名字是有独特价值的,这个价值是他自己通过多年的拼搏、无数场精彩比赛积累起来的。

乔丹体育呢,可能觉得名字只是个巧合或者有自己的商业考量。

最后啊,经过漫长的打官司过程,乔丹这边还真的胜诉了一部分呢。

这就告诉我们啊,知识产权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就算是名字这种看似简单的东西,背后要是涉及到名人的影响力啊,那也是受到保护的,不能随便拿来做商业用途。

你说是不是挺有意思的这么个事儿?。

乔丹商标案例法律关系(3篇)

乔丹商标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乔丹商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争议案件。

该案涉及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商标权纠纷,最终引发了我国商标法修订和商标审查制度的改革。

本文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乔丹商标案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二、案件背景1. 案件起因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起商标争议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持有的“乔丹”系列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遂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2. 案件经过乔丹体育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乔丹体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案件影响乔丹商标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我国商标法、商标审查制度及姓名权保护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法律关系分析1. 乔丹体育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乔丹体育公司乔丹体育公司作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包括以下权利:①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②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③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然而,乔丹体育公司在本案中违反了上述权利,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迈克尔·乔丹迈克尔·乔丹作为争议商标中姓名权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姓名权:迈克尔·乔丹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②商标权:迈克尔·乔丹有权要求商评委撤销侵犯其姓名权的商标。

2. 商评委与乔丹体育公司、迈克尔·乔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商评委作为商标争议案件的处理机构,承担以下职责:(1)审查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权利;(2)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撤销、维持或部分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

乔丹体育侵权案例PPT课件

乔丹体育侵权案例PPT课件
1. 乔丹体育注册已经5年 2. 乔丹的姓名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3. 乔丹体育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主体是经营者、有违法行 为、有侵权行为、有社会危害
原告方理由
1.“乔丹体育”非法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用于产品 2. 迈克尔·乔丹以其中文名在中国广为人知 3.“乔丹体育”对迈克尔·乔丹名字的市场推广造成误导 4.“乔丹体育”通过误导消费者获得商业利益
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1.侵犯商标权构成要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使用;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2.侵犯姓名权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3.为何提及侵犯商标权和侵犯姓名权?
目录
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个人观点 5.尾声
乔丹体育胜诉的理由
谢谢
目录
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我的结论 5.尾声
热门案件讨论
——乔丹诉乔丹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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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我的结论——主任观点 5.尾声——听众意见
案件介绍
1.各方背景:
1.1 乔丹体育 1.2 迈克尔﹒乔丹 1.3 耐克
2.历史恩怨: 2002、20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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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个人观点 5.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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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个人观点 5.尾声
4.个人观点
不因小失大 主任点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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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理由 4.我的结论 5.尾声

法律法规-乔丹公司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精品

法律法规-乔丹公司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精品

乔丹公司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分析中国律师网20XX-11-30 10:34:11 谢会生20XX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主板发审委将于11月25日审议乔丹公司的首发申请,决定其是否能够成功过会。

乔丹公司是一家以运动鞋、运动服装和运动配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股份公司,相信很多中国的消费者,在购买乔丹系列篮球鞋及其它运动产品时,马上会联想到美国的著名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以下简称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

那么,这家位于中国福建晋江的乔丹公司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到底有何关系?和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又是否存在合作关系呢?通过乔丹公司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可以得到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乔丹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以及耐克公司均无任何关系。

该招股说明书披露:乔丹公司是乔丹品牌运动服饰所使用的“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及对应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

乔丹公司现主要使用的“乔丹”图形商标已于20XX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驰字[20XX]第40 号”《关于认定第3028870 号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为“驰名商标”;“乔丹”中文文字商标于20XX 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XX)商标异字第05650 号”《“乔丹”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乔丹公司称,该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迈克尔•乔丹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由于乔丹公司的商号名称及商标涉嫌侵权,所隐藏的法律风险对其过会及未来的上市道路有着重大影响,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一、乔丹公司的历史沿革,商号名称涉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乔丹公司最初的雏形是1984年1月1日设立的日用品二厂,性质为民办集体。

商标注册损害在先姓名权法律问题研究——以“乔丹”商标纠纷案为例

商标注册损害在先姓名权法律问题研究——以“乔丹”商标纠纷案为例
2 0 1 7年 4月 第3 0卷第 2期
湖 北工 业职 业技 术 学 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b e i I n d u s t r i a l P o l y t e c h n i c
Apr . , 2 01 7
Vo l _ 3 O No . 2
利益 、 市场 利益 被 不 断掀 开 。为 实现产 品利 益的 最 大化 。 注册 商 标 申请人 往往 会借 助 于特 定名 人
的姓 名 来注册 商标 , 借 此 增加 产品 的知名 度 。 但是 , 没 有 姓名 权人 同意这一 前提 下 , 擅 自使 用 该姓
名进 行 商业利 用如 注 册商 标权 显然 是对姓 名 权 的侵犯 甚 至破 坏 。 以“ 乔 丹案 ” 为例 。 从 法理 上 分析 注册 商标 对在 先姓 名权 损 害的构成要 件及 其 影 响 因素 。 遵循诚 实信 用及 平衡 利益 原 则 。 完善 审查
文姓 氏且 我 国公众 亦有将 其用 作姓 名 。 故 未 与再 审
申请 人形 成 唯一对 应关 系。 同时 , “ 乔丹 ” 为乔 丹公
司合 法 拥 有 的商 号 , 经 过 多年 的 经 营 管 理 , 已建立 与乔 丹公 司一 一对应 的关 系 。 因此 注册 商 标并 未违 反迈克尔・ 乔 丹 的在 先权利 。而 再 审 申请 人 申请撤 销争 议商 标 的主要 理 由为 。 再审 申请 人 在 中 国 国内 已享 有较 高 的知名 度 。 争议 商标 容 易导 致 相关 公众
商标 注册 损 害在 先 姓名 权 法律 案 为例
吴 蔚 波
( 华东 政法 大学 法律 学 院 , 上海 2 0 0 0 4 2 )

乔丹体育案件法律看法(3篇)

乔丹体育案件法律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体育案件,是指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美国运动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

2012年,乔丹体育公司因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及肖像权,被迈克尔·乔丹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多轮审理,法院最终于2016年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继续使用“乔丹”字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2.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3. 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注册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1. 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

”在本案中,迈克尔·乔丹享有其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 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其肖像,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3. 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及肖像权相冲突,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四、法律观点1. 乔丹体育公司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侵犯。

乔丹体育公司在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因此,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继续使用“乔丹”字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乔丹专利权案例

乔丹专利权案例

乔丹专利权案例是指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作为篮球运动员和商人,在涉及运动鞋和运动服饰的专利权方面所经历的一系列法律纠纷。

在篮球职业生涯中,迈克尔·乔丹的表现和成就无人能敌。

他不仅是一名出色的球员,还是一个成功的商人,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并拥有大量的财富。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带有乔丹形象和名字的运动鞋和服饰,这些产品通常打着乔丹的专利权商标。

这些行为引起了迈克尔·乔丹的注意,他开始与一些公司进行法律纠纷。

迈克尔·乔丹认为自己拥有与运动鞋和运动服饰相关的专利权,并认为其他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的名字和形象侵犯了他的专利权。

他起诉了一些公司,并最终赢得了许多诉讼。

这些胜利使得迈克尔·乔丹的品牌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并阻止了一些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展示了专利权在商业中的重要性。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发明创造者对创造发明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的法律。

在这个案例中,迈克尔·乔丹拥有专利权的权利,其他公司必须获得授权才能生产和销售使用乔丹名字和形象的产品。

迈克尔·乔丹在篮球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和商业成功使得他成为了侵权者的目标。

如果其他公司能够轻易地使用他的名字和形象而不受限制,那么这将对他的商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保护专利权对于维护知识产权的平衡至关重要。

此外,这个案例也提醒人们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任何形式的创新和发明都应该受到保护,以鼓励创新和创造力。

因此,人们应该尊重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发明和创造免受侵犯。

总之,乔丹专利权案例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纠纷,它展示了专利权在商业中的重要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迈克尔·乔丹通过赢得这些诉讼保护了自己的专利权,并维护了自己的商业利益。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人们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以鼓励创新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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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将无法获得受理和支持。所以,在不正当竞争保护主体不符, 申请注册的“Britney 布兰妮”侵犯布兰尼·斯皮尔斯的姓名权为
且撤销商标已经超过时限的情况下,以侵犯姓名权为由提起民事 由,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商标。综上分析,笔者认为,Michael Jordan
2012 · 09(中)
◆法律经纬
的姓名权在中国可以且应该获得保护。
纷,商标与姓名是否唯一对应只是判断损害大小的因素。如果唯 事责任。”此种实践做法具有合理性。因为,如果在先权利人在民
一对应,可以认为损害较大,但 80%的人认为具有对应性,同样会 事诉讼中可以不受时效限制,意味着商标无论经过多长时间,仍
对姓名权人造成损害。从侵权构成要件分析,侵权成立无需以商 具有被停止使用的可能和风险,这对商标权人极不公平,也明显
Michael Jordan 以姓名权受到损害提起诉讼,性质属于普通
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要求姓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才能对姓名权 的民事侵权纠纷,其诉请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
给予保护,将使得姓名权的保护名存实亡。按此逻辑,易建联、姚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张学友的姓名都不应该获得保护。从以往判例看,如易建联 【法发〔2009〕23 号】中明确指出:“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
于姓名权的财产权益损失,就应当认定为侵权。在与商标权冲突 册商标,根据注册登记公开的原则,在注册登记公告之日,即可推
案件中,可参照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或者 定认为 Michael Jordan 应当知道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即使退
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联想,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即可。Michael Jordan 一步讲,耐克公司曾针对乔丹体育相关商标提出过异议,也可合
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 未对姓名权的保护提出公民的要求。从权益角度讲,虽我国法律
人。据此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主体必须符合经 并未规定商业形象权,但也并不否认姓名具有财产权益。在中国
营者的身份要求,即需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如果对此作 境内,Michael Jordan 基于其姓名,享有相应的民事财产权益
标和姓名必须具有唯一的对应性为前提和条件。姓名权保护的 与商标立法理念不符。况且,Michael Jordan 的起诉已超过 2 年
法律逻辑和根本出发点应是判断姓名权人一方是否因他人的行 诉讼时效。根据规定,2 年诉讼时效应从 Michael Jordan 知道或
为受到实质损害,如他人的不当使用导致社会的贬损性评价或基 应当知道他人侵犯其姓名权之日起算。本案中,争议的对象是注
参考文献:
[1]谢甜甜.我国域名与姓名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研究.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1(4). [2]刘练军.姓名权保护的度在哪里——评上海王某诉当地派出所侵犯其姓名权案.上 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2). [3]郭慧慧.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法律思考.职业.2011(29). [4] 魏薇,卞海龙.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从立法保护和商标审查两 个视角.法制与社会.2011(22). [5]李林启.自然人姓名权商业利用的法律形式.经济导刊.2011(8). [6]张建文,贾佳.论我国姓名变更权的法律限制问题.河北法学.2011(3). [7]徐向业.浅议名人姓名被抢注及保护对策.法制与社会.2011(20). [8]朱楷东.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9). [9]宿馨文.浅议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 (1).
的原因也是基于上述观点。
前提条件。
客观上讲,乔丹与 Michael Jordan 的确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
尽管 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可以获得保护,而且乔丹体育
乔丹为一个多义词,对应内容除了有飞人之称的美国著名篮球运 注册的“乔丹”商标确会影响到 Michael Jordan 姓名权的合法权
取得授权,这无疑会直接影响到 Michael Jordan 对其姓名的商业
三、姓名权的损害与姓名唯一对应性
利用,损害到 Michael Jordan 的财产权益。因而只要消费者能在
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披露,在耐克公司提出商标异议及复审 “乔丹”与“Michael Jordan”之间产生合理的联想(北京法院在易建
育未经授权使用其姓名为由,向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获得
二、姓名权保护主体适格性
法院受理。为此,Michael Jordan 转战上海,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姓名权保护具
由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了乔丹体育及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 有地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途径提出保护。第一是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相应的注册 民法通则》关于生命权、健康权的规定与姓名权体系一致,如按照
商标;第二是通过民事诉讼,以侵权为由争取保护。根据《商标 上述法律界人士的逻辑,从法律地域性的角度考虑人身权的保
法》第 31 条及 41 条的规定,以侵犯在先的姓名权为由申请撤销 护,将会得出 Michael Jordan 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中国亦不受保
根据现行的法律,以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面临巨大的障碍。 体,理所当然可以享有姓名权保护。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 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
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所谓经营者, 自然人的姓名及为公众熟悉的笔名、艺名等均可获得保护,而并
虽非中国公民,但其在体育尤其是篮球领域,早已声名卓著。乔 理的推定 Michael Jordan 应当知道乔丹体育注册商标的相关事
丹体育产品涉及体育领域,与 Michael Jordan 享有声誉的篮球领 实。Michael Jordan 直到 2012 年才提出相关诉讼显然超过 2 年
域密切相关,普通消费者在“乔丹”与 Michael Jordan 之间完全具 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商标纠纷 侵犯姓名权 民事诉讼
作者简介:钟启春,山东交通学院;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58-02
2012 年 2 月 23 日,美国篮球巨星 Michael Jordan 以乔丹体 诉讼似乎成了 Michael Jordan 迫不得已的无奈选择。
有 合 理 的 联 想。而 且,从 乔 丹 体 育 注 册 的 “QIAODAN23”、 “JIEFULI QIAODAN”和“MAKUSI QIAODAN”等商标分析,其 通过商标指向 Michael Jordan 的意图明显。在合理的联想之下, 如果乔丹体育产品质量或者品牌定位较低,将可能影响到消费者 对 Michael Jordan 的评价,造成其声誉受损。同时,如果市场上 出现多个乔丹或类似商标,会导致他人没有意愿向 Michael Jordan 获取授权,使用与其姓名相关的商标,或者会要求以较低的价格
过程中,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裁定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 联案中要求在先姓名权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质暗含了议姓名与商标之间建立关联),即可认定“乔丹”构成侵权,而
系”。从媒体报道信息看,北京法院不受理 Michael Jordan 起诉 无需将 Michael Jordan 与乔丹必须具有唯一对应性作为侵权的
动员之外还有艺名是乔丹 (Jordan) 的英国女模特凯蒂·普莱斯 益,但 Michael Jordan 在“乔丹”商标注册 10 多年后才起诉维权,
(Katie Price)。 但对 Michael Jordan 姓名权的保护并无需以“乔 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恐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丹”与 Michael Jordan 本人必须具有唯一的对应性为条件。重名
与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法院 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
均未提出所保护姓名权必须与讼争商标必须具有唯一对应的要 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
求。法律上讲,在先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本质上是一个侵权纠 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
商标注册,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本案中乔丹体育 护的结论,这明显有悖常理。有大量案例表明,非中国公民的姓
主要争议商标早在 2000 年前后就已获得注册,如今,Michael 名权同样可以受到保护。如在布兰尼·斯皮尔斯与苏州市益盛
Jordan 若以侵犯姓名权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明显超过 5 年期 服饰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中,商标局以苏州市益盛服饰有限公司
严格的文义解释,Michael Jordan 显然不符合“经营者”的身份要 (Michael Jordan 将名字授权给耐克公司在中国使用就是最好的
求,当然也就不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另一方面, 例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种民事财产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就姓名权与商标权纠纷,还可通过两种 权益,同样也应当受到保护。从逻辑推理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经纬
商标纠纷法律分析
2012 · 09(中)
——以乔丹案为例
钟启春 吴让军
摘 要 本文对美国公民 Michael Jordan 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案进行法律分析,认
为在不正当竞争保护主体不符,撤销商标已经超过时限的情况下,以不正当竞争提起本案将面临巨大的障碍,故以侵犯姓
姓名权属于人身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权,可以获得跨域保
Michael Jordan 以侵犯姓名权为由提起纠纷表示不理解,甚至认 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姓名权是民事主体所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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