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要件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三章

第三章 真题训练
(1)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答: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无效。(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人系
姨表兄妹,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备我国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是无效婚姻 的法定原因之一。(2分) (2)甲父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 答:甲父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 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 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甲父是甲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2分)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五节 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一、婚约 (一)婚约 • 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 早期型婚姻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 • 晚婚型婚姻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五节 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一、婚约 (二)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 1、 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 ,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 2、 婚约 没有法律约束力。(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姻) • 3、 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 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没收或酌情返还。 • 订婚为名进行诈骗的:返还。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选择】 •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 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晚婚 (男 25、女 23)晚育(女 24)应予鼓励”。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家庭法第四章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 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 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 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 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 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 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 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发现一些新的不宜结 婚的疾病,因此,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 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原则 性规定。
现实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三种 情形: A 意思表示虚假。即双方根本没有结 婚的真实意思,而以结婚为达到某种 目的的手段。 B 意思表示不自由。当事人因受到强 迫或暴力强制。 C 意思表示错误。即受到欺骗或重大 误解。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 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这表明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婚 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结婚主体,在年龄 上是由限制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 结婚最低年龄。没有达到这个年龄,就不 允许结婚。但它不是必须结婚年龄,也不 是最理想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由法律 加以规定的,而确定法定婚龄主要是考虑 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世界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
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 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 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 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 我国古籍《左传》中有“男女同姓,其 生不蕃”之说。 (2)是伦理道德上的要求
2、范围: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血 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 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 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 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三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一、什么是结婚?•(一)概念•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1、广义:包括订婚和结婚.•2、狭义:专指结婚。
•(二)特征•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2、结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三)性质•1、民事行为(法律行为)•2、身份民事行为(法律行为)•3、是否为契约行为?二、结婚需要具备何种条件?(一)实质要件1、结婚必备条件:(1)公益要件(2)私益要件2、禁止性条件(二)形式要件宗教婚、法律婚娉娶婚等三、从古代婚制到现代婚制(一)古代婚制1、个体婚形成时期的结婚方式掠夺婚:产生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的阶段有偿婚: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无偿婚:赠与婚、收继婚、强制婚•2、中国古代的娉娶婚•按礼制的要求行嫁娶之礼的仪式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意义:•3、欧洲各国古代的婚制•(1)罗马法:•时效婚:•共食婚•(2)寺院法:宗教婚•(二)近现代婚制•共诺婚+形式要件第二节结婚的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须有结婚的合意•指双方当事人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结婚合意的有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缔结婚姻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法定的形式•(二)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受两个因素的制约:(1)自然因素;(2)社会因素。
•我国大陆: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当鼓励•1、法定婚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2、民族自治地方可作变通性规定。
•3、晚婚晚育是倡导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性。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即无配偶者才具有结婚的资格•无配偶者:未婚、丧偶、离婚二、结婚的禁止性要件(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其他国家:规定不一我国古代:实行宗族外婚制,同姓不婚,至清末,改为同宗不婚。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禁婚亲规定(婚姻法第7条):•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特殊问题讨论:•1、决定不生育的表兄妹能否结婚?•2、姻亲能否结婚?•直系姻亲•旁系姻亲•3、拟制血亲能否结婚?•拟制直系血亲•拟制旁系血亲•(二)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事实婚姻如何证明?【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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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热门推荐:近亲结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彩礼领结婚证军人结婚婚姻登记事实婚姻与普通合法婚姻之间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事实婚姻中的男女未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而生活中,很多事情的处理可能需要证明男女之间存在事实婚姻,那么事实婚姻如何证明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的证明弄清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后,便可根据要件一一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然后到相关机构办理证明。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1、事实婚姻只限于l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2、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
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在看完上述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事实婚姻如何证明了吧,可以从其构成要件入手,然后一一对应的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有关机构来办理事实婚姻的证明。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概要

案例讨论3
胡某与妻子薛某均为再婚,2001年结婚后与胡某 与前妻所生之子小强、薛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小玲四人 共同生活。小强与小玲互相关心照顾,彼此产生了爱 慕之意。2003年12月,小强满22岁,小玲满21岁, 两人提出结婚。胡某与薛某坚决反对,周围群众也表 示不理解,认为两人是兄妹,结婚属于乱伦的不道德 行为。小强与小玲自行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 结婚登记。
案例讨论1
肖某与王某为表兄妹,青年时期两人产生恋情被 父母发现后制止,后各自结婚成家,王某育有一子, 肖某未生育。后来,因为始终无法忘记对方,两人分 别与原配偶离婚,在王某做了绝育手术后,隐瞒血缘 关系进行了再婚登记。举行婚礼时,双方家长和单位 才知悉此事,但都没有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2001年,肖某因想要小孩而王某无法生育,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 第一,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第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第三,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三、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 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未婚夫妻 的身份。 近现代的婚约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婚约必须 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第二, 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第三,婚约为非 要式行为;第四,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二、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一)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意义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婚姻的合 法成立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 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 制裁结婚问题上 的违法行为
男女双方18岁可以结婚了吗?【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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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一、男女双方18岁可以结婚了吗?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结婚的必备要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合意,是当代社会各国结婚立法上的通例,它反映了近、现代以个人为本位的结婚制度的本质。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
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
中国人娶越南媳妇如何办结婚手续
中国人娶越南媳妇如何办结婚手续导读:越南因为经济的落后和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导致许多越南女性期望嫁到国外以改变现状,并且越南姑娘出门用头巾遮着脸,只露出一对深深的美目,看起来很神秘,身材窈窕,吸引了许多中国人到越南挑选新娘。
...导读:越南因为经济的落后和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导致许多越南女性期望嫁到国外以改变现状,并且越南姑娘出门用头巾遮着脸,只露出一对深深的美目,看起来很神秘,身材窈窕,吸引了许多中国人到越南挑选新娘。
那么,越南姑娘要怎样才能嫁到中国呢?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朋友们介绍中国人娶越南媳妇如何办结婚手续。
一、中国人娶越南媳妇的条件1、中国公民同越南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越南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中越跨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越南人结婚。
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
这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例。
二、中国人娶越南媳妇所需证件1、中国公民所需持有的证件(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越南人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2)公安机关签发的《越南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4)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对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应依什么
法律确定是否承认其效力,我国尚无这方面的法律 规定。如参考《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国公民 同外国人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定,则对结婚的实质要 件和形式要件均可类推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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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
一、离婚的法律适用 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按照以下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出现夫妻双方没有共同 国籍的情况,依《公约》第8条规定应适用夫妻双 方最后共同本国法。
《公约》第7条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离 婚或分居判决,各缔约国均应该承认,行政管辖机 关所作离婚或分居决定,如依夫妻各自本国法为有 效,各缔约国也应该承认。
三、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
受 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
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 婚姻缔结地法律”。根据该规定,我国法院对其受
理 的涉外离婚案件,即使离婚的双方不是分别为中国 公民和外国人,也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中国的法 律。 2.其他有关规定。 (1)1983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 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
(3)1998年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 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大陆居民与 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第9条规定:
“离 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 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 务处理等协议事项。”第10条规定:“申请离婚登
记 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 予登记:①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②一 方要求离婚的;③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 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 项未达成协议的;④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第一节 结婚
三、我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1986年的 民法通则》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 年的《 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 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结婚条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 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 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 缔结地法律。 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问题: 问题:我国新法与旧法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 什么问题? 什么问题?
第一节 结婚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一)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结婚形式要件又称结婚的方式, 结婚形式要件又称结婚的方式,是指婚姻合法成立必 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1. 民事登记方式 必须到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必须到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婚姻 才能有效成立。 才能有效成立。 法国民法典》 63条 举行结婚前, 《法国民法典》第63条:举行结婚前,身份官员应在 市镇政府门前张贴公告。此公告应载明未婚夫妻姓名、 市镇政府门前张贴公告。此公告应载明未婚夫妻姓名、 职业、永久住所、临时住所以及举行结婚的地点。 职业、永久住所、临时住所以及举行结婚的地点。 2. 宗教婚姻方式 西班牙、葡萄牙、马尔他、 西班牙、葡萄牙、马尔他、塞浦路斯要求天主教徒之 间必须按天主教规定的仪式缔结婚姻。 间必须按天主教规定的仪式缔结婚姻。
淮阳县结婚登记处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淮阳县结婚登记处的流程是怎么样的?一、自备证件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必须携带下列证件:男女双方携带符合规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可现场照);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现役军人带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
二、受理审查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同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结婚意愿、血亲关系进行询问调查。
三、填写申请书经审查合格后,男女双方各填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必须用钢笔墨水如实填写,同时在婚姻登记人员监督下,各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名栏中签名。
四、颁证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男女双方签名栏中按指纹后,在国徽国旗举行颁证仪式:发给结婚证。
补办登记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