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
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第四条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1.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发电厂220kV母线和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3.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
35kV~22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35kV~22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设计要求和审核要点一、范围规定了35kV~220kV变电站中的无功补偿装置,包括10kV-66kV的并联电容器装置、并联电抗器装置、静止无功补偿装置、静止无功发生器装置的工程设计。
适用于35kV~220kV新建变电站,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系统要求2.1各级电压无功补偿应根据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确定。
2.2变电站内装设的感性和容性无功补偿设备的容量和型式,应根据电力系统近、远期调相调压、电力系统稳定、电能质量标准的需要选择,同时考虑敏感和波动负荷对电能质量的影响。
2.3无功补偿装置应优先考虑采用投资省、损耗小、可分组投切的并联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
为满足系统稳定和电能质量要求而需装设静止无功补偿器或静止无功发生器时,应通过技术经济及环境因素等综合比较确定。
2.4变电站内用于补偿输电线路充电功率的并联电抗器一般装在主变压器低压侧,需要时也可装在高压侧。
2.5并联电容器装置一般装设在变压器的低压侧,当条件允许时,应装设在变压器的主要负荷侧。
2.6变电站内装设的并联电容器组和并联电抗器组的补偿容量,不宜超过主变压器容量的30%。
无功补偿装置应按最终规模设计,宜根据无功负荷增长和电网结构变化分期装设。
2.7综合考虑简化接线、节省投资、提高设备补偿效益,对并联电容器组和并联电抗器组进行合理分组,确定无功补偿设备的分组数。
2.8电容器分装在不同组合方式下投切时,不得引起高次谐波谐振和有危害的谐波放大。
2.9投切一组电容器或电抗器所引起接入母线电压的变动值,不宜超过其额定电压的2.5%。
2.10根据电容器组合闸涌流、系统谐波情况以及对系统和电容器组的影响等方面的验算确定分组投切的并联电容器组的电抗率。
当变电站无谐波实测值时,可按GB/T 14549中规定的各级电压母线的谐波电压畸变率及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
2.11静止无功补偿器中电容器组的设计应避免与其他静止无功补偿支路及系统电源侧产生谐振。
国家电网电力系统无功配置技术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网公司无功补偿装置的技术管理工作,规范电网无功补偿的配置要求,提高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国家电网公司在广泛征求公司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成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并于8月24日以国家电网生[2004]435号印发,其全文如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电压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信息来源:《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等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均应遵守本技术原则。
第二章无功补偿配置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电力系统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应能保证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负荷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的无功平衡。
分(电压)层无功平衡的重点是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层面的无功平衡,分(供电)区就地平衡的重点是110kV及以下配电系统的无功平衡。
无功补偿配置应根据电网情况,实施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电网补偿与用户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满足降损和调压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电网应避免通过输电线路远距离输送无功电力。
500(330)kV电压等级系统与下一级系统之间不应有大量的无功电力交换。
500(330)kV电压等级超高压输电线路的充电功率应按照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高、低压并联电抗器基本予以补偿。
第五条受端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备用容量。
当受端系统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在受端系统的枢纽变电站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第六条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结合电网规划和电源建设,合理配置适当规模、类型的无功补偿装置。
所装设的无功补偿装置应不引起系统谐波明显放大,并应避免大量的无功电力穿越变压器。
国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网公司无功补偿装置的技术管理工作,规范电网无功补偿的配置要求,提高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国家电网公司在广泛征求公司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成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电压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信息来源:《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等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均应遵守本技术原则。
第二章无功补偿配置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电力系统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应能保证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负荷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的无功平衡。
分(电压)层无功平衡的重点是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层面的无功平衡,分(供电)区就地平衡的重点是110kV及以下配电系统的无功平衡。
无功补偿配置应根据电网情况,实施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电网补偿与用户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满足降损和调压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电网应避免通过输电线路远距离输送无功电力。
500(330)kV电压等级系统与下一级系统之间不应有大量的无功电力交换。
500(330)kV电压等级超高压输电线路的充电功率应按照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高、低压并联电抗器基本予以补偿。
第五条受端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备用容量。
当受端系统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在受端系统的枢纽变电站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第六条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结合电网规划和电源建设,合理配置适当规模、类型的无功补偿装置。
所装设的无功补偿装置应不引起系统谐波明显放大,并应避免大量的无功电力穿越变压器。
35kV~220kV变电站,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高于0.95。
330-500kV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330~500kV变电所无功补偿装置设计技术规定Technical regulation ror designing or reactive for 330~500kV substationsDL 5014-92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施行日期:1993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定适用于330、500kV变电所内的330、500kV并联电抗器置,10~63kV并联电抗器和并联电容器装置,0.8~20kV静止补偿装置的新建程,扩建、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包括调相机。
第1.0.2条无功补偿装置的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根据安装点的电网条件、谐波水平、自然环境、运行和检修要求等,合理地选择装置型式,容量,电压等级,接线方式,布置型式及控制、保护方式,做到安全可靠、技术经济理和运行检修方便。
第1.0.3条遵照本规定设计的无功补偿装置,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部的有关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二章系统要求第2.0.1条系统的无功补偿原则上应按就地分区分电压基本平衡,以保证系统枢纽点的电压在正常和事故后均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第2.0.2条变电所内装设的高低压感性和容性无功设备的容量和型式,应根据力系统近远期调相、调压、电力系统稳定、电压质量标准、工频过电压和潜供电流方面的需要选择。
无功补偿装置应首先考虑采用投资省、损耗小、分组投切的并联电容器组和低压并联电抗器组。
由于系统稳定和满足电压质量标准而需装设静止补偿装置或调相机时,应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第2.0.3条并联电容器组和低压并联电抗器组的补偿容量,宜分别为主变压器容量的30%以下。
无功补偿装置,应根据无功负荷增长和电网结构变化分期装设。
第2.0.4条并联电容器组和低压并联电抗器组的分组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分组装置在不同组合方式下投切时,不得引起高次谐波谐振和有危害的谐波放大;二、投切一组补偿设备所引起的变压器中压侧的母线电压变动值,不宜超过其额定电压的2.5%;三、应与断路器投切电容器组的能力相适应;四、不超过单台电容器的爆破容量和熔断器的耐爆能量。
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

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电力系统无功补偿是指在电力系统中采取各种措施,利用无功补偿电容器等器件加以调节和控制,以达到提高电力系统功率因数,减少电力系统所需要的无功功率的目的。
电力系统中的无功补偿是保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提高电源利用率以及提高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基础之一。
在电力系统中,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负载的性质和特点配置无功补偿设备电力系统中的负载类型有突变、短暂变化、周期性变化和持续平稳变化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针对不同负载的性质和特点,应该在适当的位置配置不同类型的无功补偿设备。
例如,在电力系统中,对于高突变的负载,应该采用快速响应的无功补偿设备,以确保对系统的快速响应。
2.优化无功补偿设备的配置位置和容量在电力系统中,通过合理的配置无功补偿设备的位置和容量可以改善电力系统的功率因数。
无功补偿设备的位置应该根据负载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优化确定。
设备容量的选择应该基于负载的需求和实际需要的电容器容量进行合理的配比,以实现最佳的无功补偿效果。
3.根据系统负载需求进行有功/无功管理和控制在电力系统中,无功补偿设备需要与电力系统的有功/无功管理和控制系统配合工作。
通过配合控制系统,可以实现对无功补偿设备的精细化控制和协调管理,从而保证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对无功补偿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无功补偿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是保证其正常工作和长期使用的必要保障。
在检查和维护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测试验,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能。
5.应用先进的无功补偿技术和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力系统中的无功补偿技术和设备也得到了不断的更新。
应用先进的无功补偿技术和设备可以提高无功补偿设备的工作效率和节约成本,同时也可以增强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总之,电力系统中的无功补偿是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的配置需要遵循科学的配置原则,应根据负载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将无功补偿设备纳入到电力系统的管理和控制系统中,确保电力系统的高质量稳定运行。
35千伏以下配电线路无功补偿技术
35千伏以下配电线路无功补偿技术分析摘要:配电线路无功补偿作为配电网络降损节能的一项措施,其容量的选择应以年经济效益最高为目标,即使网络总的有功损耗最小。
本文主要对35 kv以下线路的无功补偿技术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仅供参考!关键词:线路;无功补偿;无功功率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各种家用电器的使用率及普及率越来越高,民用负荷从以往的以照明为主的有功消耗变成了以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为主的大量的无功消耗,而且民用负荷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使的配电网的无功负荷大量增加,仅靠变电站母线的集中补偿已远远不能满足配电网降损节能的需要。
由此可知,配电网实行无功功率的就地补偿是完全必要的。
1.无功功率补偿原理及原则在交流电路中,纯电阻元件中负载电流与电压同相位,纯电感负载中电流滞后电压90度,纯电容负载中电流超前电压90度,也就是说纯电容中电流与纯电感中的电流相位差为180度,可以相互抵消,即当电源向外供电时,感性负载向外释放的能量在两种负荷间相互交换,感性负荷所需要的无功功率就可由容性负荷输出的无功功率中得到补偿,实现了无功功率就地解决,达到补偿的目的。
无功功率补偿原则有:1)为减少无功功率在线路上流动造成的有功损耗,无功功率补偿应就近就地进行。
2)对于配变励磁无功损耗宜采用固定方式补偿,但考虑到运行维护及电容器本身的性能等因素,沿线各配变的无功补偿点不应超过三处,以二处为宜。
对线路感抗所消耗的无功功率,应在配变无功补偿时统筹考虑。
3)对感性负荷用户,应在用户处进行无功补偿,以补偿感性负荷及变压器绕组的无功损耗,并随无功负荷的变化而自动投切电容器组。
从电网长期经济运行的角度出发,只要不出现过补偿,功率因素补偿得愈高愈好。
2.无功功率补偿技术要求1)为提高35kv以下配电线路的供电可靠性和供电可靠率,使电力系统运行稳定、安全、经济。
通过城、农网的建设与改造工作,对35kv以下配电线路加装无功补偿装置系统,能使配电网供电能力和客户端电压质量明显改善、供电可靠性显著提高。
学习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电压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信息来源:《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等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均应遵守本技术原则。
第二章无功补偿配置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电力系统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应能保证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负荷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的无功平衡。
分(电压)层无功平衡的重点是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层面的无功平衡,分(供电)区就地平衡的重点是110KV及以下配电系统的无功平衡。
无功补偿配置应根据电网情况,实施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电网补偿与用户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满足降损和调压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电网应避免通过输电线路远距离输送无功电力。
500(330)KV 电压等级系统与下一级系统之间不应有大量的无功电力交换。
500(330)KV电压等级超高压输电线路的充电功率应按照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高、低压并联电抗器基本予以补偿。
第五条受端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备用容量。
当受端系统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在受端系统的枢纽变电站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第六条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结合电网规划和电源建设,合理配置适当规模、类型的无功补偿装置。
所装设的无功补偿装置应不引起系统谐波明显放大,并应避免大量的无功电力穿越变压器。
35KV~220KV变电站,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高于0.95。
第七条对于大量采用10KV~220KV电缆线路的城市电网,在新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根据电缆进、出线情况在相关变电站分散配置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
第八条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主变压器高压侧应具备双向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或功率因数)等运行参数的采集、测量功能。
国家电网公司管理系统电力系统电压高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系统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电网企业。
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第四条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一)35kV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O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三)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1. 500(330)kV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 发电厂220kV母线和500(330)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3. 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110kV—35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 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
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国家电网公司)
第二章
无功补偿配置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电力系统配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应能保证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负荷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 压)层和分(供电)区的无功平衡。分(电压)层无功平衡的重点是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层面的 无功平衡,分(供电)区就地平衡的重点是 110kV 及以下配电系统的无功平衡。无功补偿配置应根 据电网情况,实施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电网补偿与用户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 与低压补偿相结合,满足降损和调压的需要。 第四条 各级电网应避免通过输电线路远距离输送无功电力。500(330)kV 电压等级系统与下一级 系统之间不应有大量的无功电力交换。500(330)kV 电压等级超高压输电线路的充电功率应按照就 地补偿的原则采用高、低压并联电抗器基本予以补偿。 第五条 受端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备用容量。 当受端系统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 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考虑在受端系统的枢纽变电站配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第六条 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结合电网规划和电源建设, 合理配置适当规模、 类型的无功补偿装置。 所装设的无功补偿装置应不引起系统谐波明显放大,并应避免大量的无功电力穿越变压器。35kV~ 220kV 变电站,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 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 高于 0.95。 第七条 对于大量采用 10kV~220kV 电缆线路的城市电网,在新建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 时,应根据电缆进、出线情况在相关变电站分散配置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 第八条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主变压器高压侧应具备双向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或功率 因数)等运行参数的采集、测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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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33 0)k V电压等级变 电站容性无功补偿的主 要作用是补偿主变压器无功损耗以及输电线路输送容量 较大时电网的无功缺额 。容性无功补偿容量应按照主变 压器容量的 10%一20%配置,或经过计算后确定。
第十 三 条 500 (330)k V电压等级变电站感性无 功 补偿 配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2 第二章 无功补偿配置的基本原则 ···············…… 42 第三章 500( 330)k V电压等级变
电站的无功补偿 ···························…… 44 第四章 220kV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 45 第五章 35一110kV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 46 第六章 lOkV及其他电压等级
第二 十 条 220kV变电站安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时,每台变压器配置的无功补偿容量宜基本一致 。
第五章 35一110kV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第二 十 一 条 35一110kV变电站的容性无功补偿装 置以补偿变压器无功损耗为主 ,并适当兼顾负荷侧的无 功补偿。容性无功补偿装置的容量按主变压器容量的 10%一30%配置,并满足 35一110kV主变压器最大负荷 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0
澎 , 国家电网公司
电能损耗 无功 电压 管理 规 定 及 技 术 原 则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 置技 术原 则》
国家电网公司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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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能损耗 无功 电压管理规 定 及技 术 原 则
国家电网生 [2004]4 35号
公司系统各 区域 电网公司、省 (自治区、直辖 市)电力公司,宜昌、常州、惠州、三门峡超 高压管理处 :
为进 一 步加强国家电网公 司无功补偿装置 的技术管理工作,规范电网无功补偿的配置要 求,提高 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 国家电网公 司在广泛征求公司各有关单位意见 的基础上,制定完成 了 《国家电网公 司电力系 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以下简称 《技术原 则》,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电 网公 司反映。
第七 条 对于大量采用 10- 2 20kV电缆线路的城市 电网,在新建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根 据电缆进 、出线情况在相关变电站分散配置适当容量的 感性无功补偿装置。
第八 条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 ,主变压 器高压侧应具备双向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 (或功率因 数)等运行参数的采集 、测量功能。
第十 四 条 当局部地区 500 (330)k V电压等级短 线路较多时,应根据电网结构 ,在适当地点装设高压并 联电抗器 ,进行无功补偿。以无功补偿为主的高压并联 电抗器应装设断路器。
第十 五 条 500( 330)k V电压等级变电站安装有 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每台变压器配置的无功补偿容量
第五 条 受端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备用容量。当受 端系统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应通过技术经济 比较 ,考 虑在受端系统 的枢纽变 电站配置动态无 功补偿装 置 。
第六 条 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结合电网规划和电 源建设 ,合理配置适当规模 、类型的无功补偿装置。所 装设的无功补偿装置应不引起系统谐波明显放大,并应 避免大量 的无功电力穿越变压器。35一220kV变 电站 , 在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 因数应不低于 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高于 0.950
本 《技 术 原则》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业相关标 准 ,结合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而提出,适用于国家电网 公司各级电网企业 、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督‘, 国家电礴公司
电能损 耗 无功 电压管理 规定 及技 术 康 姗
关于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 系统无功补偿配置 技 术 原 则》 的通知
宜基本一致 。
第四章 220kV变电站的无功补偿
第十 六 条 220kV变电站的容性无功补偿以补偿主 变压器无功损耗为主,并适当补偿部分线路 的无功损 耗。补偿容量按照主变压器容量的 10%一25%配置, 并满足 220kV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 不低于 0.950
第 十 七 条 当 22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所接人母 线有直配负荷时 ,容性无功补偿容量可按上限配置 ;当
第十 九 条 22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的分组容量 选择 ,应根据计算确定 ,最大单组无功补偿装置投切引 起所在母线电压变化不宜超过电压额定值的 2.5%。一 般情况下无功补偿装置的单组容量,接于 66kV电压等 级时不宜大于 20M var,接于 35kV电压等级时不宜大于 12M var,接于 lOkV电压等级时不宜大于 8M varo
国家电网公司
STATE Grim
电能损耗 无功 电压管理 规定 及 技 术 原 则
内容 提 要
为 进 一 步加强 国家 电网公 司系统无功装置 的技术管 理工作 ,规范电网无功补偿的配置要求,提高电网的安 全、稳定 、经济运行水平 ,国家电网公司制定并印发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以下 简称 《技术原则》)。本 《技术原则》包括总则、无功补 偿配置的基本原则 、500 (330)k V电压等级变 电站 的 无功补偿 、220kV变电站的无功补偿、35一110kV变 电 站的无功补偿 、lOkV及其他 电压等级配 电网的无功补 偿、电力用户的无功补偿 、附则共八部分,对无功补偿 装置 的配置 问题从技术方 面进行 了明确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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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损耗 无功 电压 管理规定 及 技 术 原 则
第九 条 为了保证系统具有足够的事故备用无功容 量和调压能力 ,并人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 率因数在 0.85(滞相)一0.97(进相)运行的能力,新 建机组应满足进相 0.95运行 的能力。为了平衡 500 (330)k V电压等级输电线路的充 电功率 ,在电厂侧可 以考虑安装一定容量 的并联 电抗 器 。
第 二 + 六条 配电变压器的电容器组应装设以电压 为约束条件,根据无功功率 (或无功电流)进行分组自 动投切 的控制装 置。
第七章 电力用户的无功补偿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应根据其负荷特点,合理配
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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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能损 耗 无功电 压管理规 定 及 技 术 原 则
置无功补偿装置 ,并达到以下要求: 100 kV A 及以上高压供 电的电力用户 ,在用户高峰
第十 条 电力用户应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适当的无 功补偿方式和容量 ,在任何情况下 ,不应向电网反送无 功电力 ,并保证在电网负荷高峰时不从电网吸收无功电 力。
第十 一 条 并联电容器组和并联电抗器组宜采用自 动投切方式 。
第三章 500 (330)k V电压等级 变 电 站 的 无 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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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ft损耗 无功电压管理规定 及 技 术 康 则
500 ( 33 0)k V电压等级高压并联电抗器 (包括中 性点小电抗)的主要作用是限制工频过电压和降低潜供 电流、恢复电压以及平衡超高压输 电线路的充电功率 , 高压并联电抗器的容量应根据上述要求确定。主变压器 低压侧并联电抗器组的作用主要是补偿超高压输电线路 的剩余充电功率 ,其容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和运行的需要 而确定 。
第二 十 二 条 110kV变电站的单台主变压器容量为 40MVA及以上时,每台主变压器应配置不少于两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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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性无功补偿装置 。 第二 十 三 条 110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的单组容
量不宜大于 6Mvar,3 5kV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的单组容 量不宜大于3Mvar,单组容量的选择还应考虑变电站负 荷较小时无功补偿 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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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 ,电网补偿与用户补偿 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 ,满足降损和调压 的需要 。
第 四条 各级电网应避免通过输电线路远距离输送 无功电力。500 (330)k V电压等级系统与下一级系统 之间不应有大量 的无功电力交换。500 (330)k V电压 等级超高压输 电线路 的充 电功率应按照就地补偿 的原则 采用高 、低压并联电抗器基本予以补偿。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 酉己 置 技 术 原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保证电压质量和电网稳定运行 ,提高电 网运行的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 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 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等相关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 ,特制定本技术原则。
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5;其他电 力用户 ,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00
第八 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技术原则 由国家 电网公 司负责解 释。
第二十九条 本技术原则 自颁发之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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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损耗 无功电压管理规定 及 技 术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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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损 耗 无功 电压 管理规定 及 技 术 原 则
无功补偿装置所接人母线无直配负荷或变压器各侧出线 以电缆为主时 ,容性无功补偿容量可按下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