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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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业务,保护国家利益,促进贸易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进出口业务,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出口业务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劳务贸易等方式。

货物贸易包括进出口货物的买卖、承购、委托加工、进出口代理等业务活动。

技术贸易包括技术进出口、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业务活动。

劳务贸易包括劳务输出和劳务输入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进出口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国际贸易惯例,积极参预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第二章进口业务第五条进口货物应当办理进口手续,依法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清关手续。

第六条进口货物应当符合国家进口限制和禁止的规定,不得进行非法进口活动。

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检疫标准,并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第八条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相关税费,并符合国家贸易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出口业务第九条出口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出口限制和禁止的规定,不得进行非法出口活动。

第十条出口货物应当办理出口手续,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清关手续。

第十一条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检疫标准,并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二条出口货物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确保货物质量和交货期限。

第四章投诉与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进出口业务中浮现的质量、规格、数量、价款等方面的异议和投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一)商议解决;(二)申请仲裁或者诉讼;(三)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调解和解决问题,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和程序,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及时掌握国内外市场信息,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加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一)进出口手续申报表格;(二)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样本;(三)进口税费计算表格;(四)出口合同模板。

海关与进出口管理制度

海关与进出口管理制度

海关与进出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的海关与进出口业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关与进出口工作的顺利进行,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相关部门和员工。

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关联部门和员工,包含但不限于进出口部门、财务部门、仓储物流部门等。

第二章进口管理制度第三条进口合同签订1.企业在进行进口业务前,必需与供货方签订正式的进口合同,明确产品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价格及支出方式等内容。

2.进口合同需经企业法务部门或法务顾问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并备存相关文件。

第四条进口商品准入管理1.进口商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口国家限制或禁止的商品。

2.进口商品需依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进口准入手续,包含但不限于申报、报关、缴纳关税等程序。

3.企业应与海关进行良好的沟通与搭配,供应海关要求的进口相关资料及样品。

第五条进口商品质量检验1.进口商品到达中国境内后,必需依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不合格商品不得销售或使用。

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进口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商定。

第六条进口商品税费管理1.企业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进口商品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2.进口商品税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和缴纳,确保及时、准确缴纳。

第七条进口商品库存管理1.进口商品必需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库存管理,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

2.企业应建立进口商品的追溯制度,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第三章出口管理制度第八条出口合同签订1.企业在进行出口业务前,必需与购货方签订正式的出口合同,明确产品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价格及支出方式等内容。

2.出口合同需经企业法务部门或法务顾问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并备存相关文件。

第九条出口商品准备与检验1.出口商品准备前,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准入手续。

公司进出口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进出口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进出口业务的管理,规范进出口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进出口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技术、服务等贸易形式。

涉及进出口业务的合同、协议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管理原则1. 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的原则。

2.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准确、明确。

3. 严格合同履行监督,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4. 强化风险控制,及时预防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主体1. 公司进出口业务合同由公司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代表公司签订。

2. 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五条合同签订程序1. 签订合同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2. 拟定合同文本,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

3. 合同文本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4. 经批准的合同文本送交对方签订。

第六条合同内容1. 合同应包括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信息、货物或服务内容、价格、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运输、交货、付款、验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

2. 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完整,避免产生歧义。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合同履行1.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关注货物生产、质量、包装、运输等情况,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出口任务。

3. 进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关注货物到货、验收、付款等情况,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进口任务。

第八条合同变更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

2. 变更协议应明确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变更后合同条款等。

第九条合同解除1.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风险评估1. 签订合同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了解合同风险。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
如拟进口的是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 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办理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过境路线图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
证明文件。
17
需要提交的材料〔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会制定的认证机构:
在指定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 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申请人: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作为 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强制认证申请。
4
第二节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P144-145
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
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 口。
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即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其生产 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为防止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 口质量许可制度。
管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 可以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1
监督管理原则P143
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 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 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查验单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根据需要加施商
检标志或者标识
2
第一节 进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 P143-144
第五章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对象:

药品管理法 各章节

药品管理法 各章节

药品管理法各章节药品管理法共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的进出口管理以及附则。

下面我将对每个章节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药品管理法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范围、药品定义、分类、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了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等。

此外,此章还规定了药品的定义,包括药物的定义、药品的分类等。

通过对第一章的规定,可以对药品管理的全貌有一个初步了解。

第二章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是药品管理的核心,药品管理法第二章主要规定了药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了药品生产的许可要求,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评审审查等。

此外,此章还规定了药品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标准、稽查抽检等。

通过对第二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第三章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是指药品的流通和使用环节,药品管理法第三章主要规定了药品的经营行为、药品经营许可、药品零售等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了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许可方式、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等的规定。

此外,此章还规定了药品的采购、库存、零售等要求,对药品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通过对第三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的各项规范要求。

第四章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是保障药品质量和疗效安全的关键环节,药品管理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对药品的监督检查、临床试验、医疗机构中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等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了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要求。

此外,此章还规定了对药品临床试验的管理,包括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评定、试验方案的审查、试验人员及试验设备的要求等。

通过对第四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药品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药品的进出口管理药品的进出口是药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管理法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药品的进口许可、出口质量监督和管理等相关内容。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进出口业务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规章和本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交易合同,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第三条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的原则,树立公司形象,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进出口业务活动。

第二章企业登记与备案第五条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定资质并进行公示。

第六条企业申请进出口业务登记或者备案,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查和现场核实。

第七条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资质条件包括:经济实力、信誉度、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等。

第三章进出口贸易活动第八条企业从事进出口活动应当签订合法合规的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交货期限、价格、结算方式、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第九条企业从事进出口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海关监管措施。

第十条企业从事进出口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资金管理,确保款项安全。

第四章进口物资检验检疫第十一条进口物资包括农产品、食品、化学品、医疗器械等,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检验检疫和审批手续,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五章出口退税第十二条企业从事出口业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章处罚与申诉第十三条对违反进出口法律法规和本行业规范性文件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处罚和惩戒措施,并依法公开其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对主管部门处罚和惩办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诉、复议或者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简要注释如下:1. 进出口业务活动:指企业从事的跨国贸易销售和采购活动。

进出口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单位的管理,提高进出口业务水平,保障国家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进出口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高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进出口管理部门,负责进出口业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进出口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三)审核进出口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四)办理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等手续;(五)协调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六)对进出口业务进行统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进出口业务流程第六条进出口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市场调研与客户开发;(二)合同签订与审核;(三)货物采购与生产;(四)货物出口或进口;(五)货物通关、检验检疫、外汇结算等手续办理;(六)售后服务与客户关系维护。

第七条各环节具体要求如下:(一)市场调研与客户开发: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国内外市场动态,筛选优质客户,为公司进出口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二)合同签订与审核:进出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核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货物采购与生产:进出口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生产厂家保持良好沟通,确保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等满足合同要求。

(四)货物出口或进口:进出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货物出口或进口手续,确保货物顺利通关。

(五)货物通关、检验检疫、外汇结算等手续办理:进出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确保货物通关、检验检疫、外汇结算等手续办理顺利。

(六)售后服务与客户关系维护: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解决客户问题,维护客户关系。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进出口货物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进出口货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章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概述*
思考: 一般贸易货物=一 般进出口货物?
❖ 理解: 一般进出口货物――从监管方式
一般贸易货物―――从贸易方式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海关监管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 税费并办结了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 出口货物。这里所称的“一般进出口”是海关的一项监管制度, 也就是说按照“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就 是一般进出口货物。
现监管、征税、统计三大海关业务一体化管理。 2、海关2000通关系统: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海关信息作业
平台,外贸企业可在公司办理手续。海关用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又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简称
电子口岸,或电子政府。企业用
❖海关法规定,纸质报关单与电子数据报关 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特殊条件下单 独使用纸质报关单或者单独使用电子数据 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2、要素条件: ❖ A、与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 ❖ B、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 ❖ C、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
天以内) ❖ D、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相同或大致相同 ❖ E、存在多个价格时,选择最低价格
三、倒扣价格方法 ❖ 以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销售
(三)、申报程序
❖1、准备申报单证
❖2、申报前看货取样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之前,因确定货物的品 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 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 (思考其意义?)
❖3、申报:
先进行电子数据申报 再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接到海关“现 场交单”、“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
申报前看货、取样 申报
向直属海关传输“电子数据报关单”如实申报 向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纸质报关单证 申报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章(1)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9
1992年至2000年 制定和颁布的外经贸法律、法规共700多项,包括《对外 贸易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仲 裁法》、《海商法》、《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技术引进和设备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等。 199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①多边条约 参加的多边条约主要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文学作品伯 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②双边条约 与美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与欧 盟、瑞士、日本等国签订了《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
对外贸易促进原则
四、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立法
《反倾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 《保障措施条例》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2月10日颁布,2004年修订,共六章59条,包括 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
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
主要内容:倾销的定义,倾销的确定方法,倾销的幅
二、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构成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服务进出口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由国 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部分构成。
国内法渊源 国内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承认的国际惯例。
8
3.中国外贸法律的发展

进出口管理制度

进出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管理,规范进出口行为,保障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进出口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应设立进出口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进出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业务计划,组织实施进出口业务,协调解决进出口业务中的问题。

第七条进出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报关、检验检疫等手续。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进出口业务的财务管理,包括关税、退税等事项。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进出口业务的人员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进出口商品管理第十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选择合法的进出口商品。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等手续。

第四章合同与信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签订合法、合规的进出口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评估和控制进出口业务的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信用保险、担保等手续。

第五章进出口业务流程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理进出口业务的报关、报检等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进出口业务效率。

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理进出口业务的物流、仓储等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进出口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进出口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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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进出口物品的监管 1、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2、向海关如实申报 3、进出境邮件: 4、进出境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 5、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人员的物品: 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交人员
的私人行李是免检的,但是中国有关机关有重大理由推定 其中装有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物品的,可以查验。
四、对展览品等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2007年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
法》。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界定及其监管原则P117
1、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界定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本款第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
范围内的海关业务。 (4)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的海关业
务。
2、海关的权力
(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货物
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 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物品 指包括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在内。)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
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许维利
第一节 海关监管制度
1987年1月2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2000 年7月修正。
一、概述 1、海关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1)海关总署:由国务院设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2)海关公安机构: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负责侦查走私
犯罪活动。 (3)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直接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
ATA单证册的持证人在货物出境前向本国ATA担保机构 申请签发ATA单证册后,凭此于有关入境时向该国海关申 报,并按规定复运出境。如货物在暂准进口期限届满时仍 未复运出境,则进口国海关当局可在期满后一年内向本国 的ATA担保机构提出索赔,要求支付该ATA单证册项下进 口货物应付的进口税款,该国担保机构根据海关当局的索 赔要求支付税款后,再通过IBCC向该ATA单证册签发国 的担保机构追偿已付的税款。
(5)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 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 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 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 将其带回处理;
(7)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二、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由各国担保商会负责, 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担保商会。在我国,经国务 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 商会。负责我国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工作。
*ATA单证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ATA单证册的 使用来实现对特定货物的简化的进出境通关程序, 以促进国际间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
*我国海关已于1993年8月27日加入《ATA公约》、 《暂准进口公约》和《伊斯坦布尔公约》主约及 其附约A、B。
**ATA单证册系统的运作过程:
ATA单证册制度的核心是实行暂准进口货物的国际联保。 这种联保形式的运作是通过国际商会国际局(IBCC)组 织管理的国际担保连环系统(又称ATA/IBCC连环担保系 统)进行。这个系统由各国经海关当局核准的国际商会组 织作为国家担保机构共同组成。各国的担保机构负责签发 本国申请的ATA单证册,并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应付 的关税及其他税费向IBCC履行全面担保义务。
1、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要如 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2、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 路线行进;
3、进出境工具到达、驶离时间及装卸货物等应当事先通知 海关;
4、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上下进出境旅客,应 当接受海关监督;
5、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 并配合海关人员;
6、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 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移一)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1、进出境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 *报关的期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 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向海关申报。 2、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 3、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4、未申报及误卸进口货物的处理 5、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
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解释ATA——
解释:ATA单证册是有关暂进出口货物向海关提供 担保的一种具体形式。ATA单证册是英文和法文 的合称,即Admission Temporarie Temporary Admission Carnet(简称ATA CARNET),即暂准进口单证册。它是指根据世 界海关组织有关协议规定,适用于暂准进口货物 的,用以替代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担保的国 际性通关单证,又称暂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护照。
(2)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 同、发票、账册等;
(4)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 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 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关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 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 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拘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 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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