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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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概述(一)合同概念合同亦称契约。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要求:合同主体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须有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二)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从法律上可以对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确定其各自的规则。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而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且是相互依赖的。

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是不可分离的,他要享受权利则必须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要使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则必须要自己履行义务。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的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亦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合同法讲义 最强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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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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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概述(一)合同内涵(二)合同特点(三)合同主要风险点(一)合同内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调整的是动态财产关系。

(二)合同特点: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主要风险点:✓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违约第二部分合同主体(一)合同主体——你在和谁交易?(二)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点(三)合同主体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四)合同主体风险防范要点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

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

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1、合同主体身份认不清『案例一』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

事后,乙拒绝还钱。

甲把乙告上了法庭。

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

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

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

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2、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概念: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案例五』员工签单,公司买单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B 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25520.3元。

合同法讲义——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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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一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广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狭义: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除民法上的合同外,还有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上的合同仅只债权合同。

2合同法“三足鼎立”:1982《经济合同法》、1985《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技术合同法》“一统天下”:1999.3.15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0.1 实施《合同法》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包含以下含义:(1)是否订立合同,完全由当事人的意愿决定;(2)当事人自愿选择相对人、合同的内容及合同的形式;(3)自愿应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限。

3公平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中,要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是指当事人要以对待自己的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实信用的主要表现:(1)订立合同时,真实的向对方当事人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当事人之间要相互配合促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2)订立合同后,合同当事人要认真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3)履行合同过程中,要积极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及各种附随义务;(4)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还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等。

5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的原则三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三种情况2法人:3其他经济组织另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1合同的形式书面: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等有形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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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讲义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劳动合同法总则 •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 劳动关系的特殊形式 • 劳动争议的处理 • 劳动合同法的实践和应用
01
劳动合同法总则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立法宗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
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06
劳动合同法的实践和应用
劳动合同法在企业中的应用
促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书面劳 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劳动纠纷。
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企 业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调整劳动组织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依 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 定程序和标准支付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 关福利待遇。
学生工和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保障
学生工
对于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订立书面协议,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订立时间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 劳动合同,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合同的, 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和程序
协商变更
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单方变更
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或劳 动者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和程序

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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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单选题】下列协议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是()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协议B.买卖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培训协议『答案』A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三、合同的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补充】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解释】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解释】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属于单务合同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解释】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属于无偿合同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从合同【解释】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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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及英美法的定义
大陆法系:合意(convention)说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 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 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promise)说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2d of Contracts)》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 被违反时法律给予救济或被履行时法律以某种方式 认定为义务的允诺。”
的意思表示方向一致的法律行为。
如社团(法人)的设立
(2)合同=契约? 1950年9月《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
同契约暂行办法》
例外?传统?如违约责任、缔约过失
2、合同与“合意” (1)合同是否都由合意构成? “事实合同关系”论——豪普特() “关系合同”论——麦克尼尔(Macneil) “强制缔约”&“格式合同”?
A看好一处楼盘,在实际看房之后与开发商B 签订购房协议,并与银行C签订按揭贷款协 议。
A在路上因患病而昏倒,此时路过的B将处于 昏迷状态的A送往医院,并垫付了治疗费用。
A从B网站购买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书,并 从网上付款,后B告知A此书断货。
A驾车不慎撞伤B。
绪论
一、合同在民法中的位置
绪论
1896年《德国民法典》抽象出了法律行为、意思 表示等概念
“抽象的平等人格”、 “个人责任与过错原则”
绪论
2、现代合同法 (1)经济状况及交易形式的发展促使各国通过大
量的特别立法、判例及学说对近代合同法进行修 正,并追求国际与地区合同法的统一。 考虑到具体人格,如劳动者、消费者概念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格式条款、强制缔约 对过错责任的修正—无过错责任+保险 合同法的统一趋势—《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 (2)一般条款的运用及由此产生的义务群

《合同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合同法》培训讲义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 《合同法》的实践应用 •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合同法》的未来发展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 同行为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特点
合同法具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合法公平、等价有偿等基本原 则,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对象包括经济合同关系。
《合同法》与《经济法》在调整经济 合同关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经济法》对经济合同的成立、履行、 变更和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而 《合同法》则在这些基础上对一般合 同问题进行了规定。
两部法律相互补充,共同维护市场经 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强化违约责任的追 究,提高违约成本,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发展
与《民法典》的协调
01
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应与《民法典》
其他部分相互协调,共同构建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
与《知识产权法》的协调
02
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应加强《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
行、变更和终止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合同法》与《劳动 法》存在密切联系。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程序和条件,这些内容在 《合同法》中也有所涉及。
两部法律在各自领域内对合同关系进行调整,共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学基础》广东工业大学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工程管理系马振东二零一零年八月目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基本概念 (1)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1)第二节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1)第三节合同的主体 (1)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3)第一节合同成立与订立的概念 (3)第二节要约 (4)第三节承诺 (6)第四节合同成立的规定 (8)第三章格式合同 (12)第一节格式合同概述 (12)第二节格式条款规则制度 (12)第三节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13)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14)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14)第二节有效合同 (15)第三节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 (19)第四节效力待定合同 (21)第五节无效合同 (24)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7)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32)第一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32)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 (33)第六章合同解除制度 (36)第一节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类型 (36)第二节双方协商解除与单方约定解除 (37)第三节单方法定解除 (38)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40)第七章违约责任制度 (42)第一节合同程序及责任形式 (42)第二节违约行为形态体系 (45)第三节违约责任 (50)第四节免责事由 (57)第八章合同的解释 (58)第一节法定解释 (58)第二节其他解释原则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基本概念第一节合同的概念(1)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 合意要有债的内容;(3) 合意要有一个外在的形式。

【结论】合同=合意+债第二节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1) 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2) 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合同法;(3)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属于其调整的范围。

第三节合同的主体一自然人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合同法讲义-1


盖尤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中把契约之 债四分“ 债的缔结或者是通过实物(re), 或者 是通过话语(verbis), 或者是通过文字(litteris ), 或者是通过合意(consensu)。”
波蒂埃(Pothier)在其1761年《合同之债(续 )》一书中将合同(contrat)定义为:“由双 方当事人互相承诺或由双方之一的一方当事人自
英美法系:允诺(promise)说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2d of Contracts)》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 被违反时法律给予救济或被履行时法律以某种方式 认定为义务的允诺。”
两大法系的接近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为或不为特定事情的债务 之协议”。Black’s Law Dictionary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什么是合同
劳动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商事合同 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契约,不以债之关系为限,其关于物权者,是曰 物权契约,亲属法上之婚约、结婚及收养,亦各具 契约之性质。”——梅仲协《民法要义》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契约的本质在于合意之合致”——von Savigny
A驾车不慎撞伤B。
一、合同在民法中的位置
民法
民法总则
物权
物权总则
债权
债权总则
亲属 继承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合同(契约) 合同分则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二、历史中的合同(契约)
1、我国古代的契约制度 “听买卖以质剂”, “听称责以傅别”——《周礼》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地官·质人》
行允诺给予对方某物品或允诺做或不做某事的一 种协议(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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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义
一、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
律的规定。
二、 合同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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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同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三)数量;
(四)质量;(表明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定金、订金、押金、违约金、赔偿金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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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合同订立:要约、要约邀请、成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
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
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撤销和不得撤销。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承诺转化为新要约:
(一)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
(二)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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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成立
(一)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未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的;
(三)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
(四)合同成立的地点:成诺生效地、签字或者盖章的
地点、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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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同效力
1. 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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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撤销权消灭
(一)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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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
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
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
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
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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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合同履行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行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恢复履行,解除合同;
(五)变更、转让(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权利和义务一并
转让);
(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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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同终止、解除
(一)协商解除;
(二)约定解除;
(三)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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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租赁合同
(一)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
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期限
1.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
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4.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 当事人可以随时不定期租赁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
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出租人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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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
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
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四)承租人主要义务
1.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
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
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
同。
2.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按照约定
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
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
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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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
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装饰装修
1.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
物。
2.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转租
1.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
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
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七)收益
1.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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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
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八)买卖不破租赁
1.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
效力。
(九)优先购买权
1.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
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十)减租
1.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
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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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返还
1.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
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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