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落户职称分类
上海中级职称对照表

上海中级职称对照表如下:
•科学研究:中级:工程师。
•卫生技术:中级:主治医师(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
•农业技术:高级: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中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工程技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馆员。
•文物博物:高级: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中级:馆员。
•工艺美术:高级: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中级:工艺美术师。
•技校教师:高级: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人社专〔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以及国际职业资格和职称评价衔接机制,探索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本市对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提供便利保障服务及职称比照认定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31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认定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境外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本次考核认定工作。
二、考核认定范围在本市合法工作的《上海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C类项目持证人员,可申报认定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其境外专业经历、工作业绩、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评价依据。
其中,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工程技术领域持证人员考核认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金融与管理领域持证人员根据证书项目分别考核认定会计或经济专业人员副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现有职称基础上申请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考核认定。
三、考核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4.08.30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4.08.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五章 附则
上海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央和上海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本市农业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优化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及《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三条 本市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初级职称实行聘任制,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自主开展聘任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农业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相关部门。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专业包括农学、园艺、植保、土肥、水产养殖、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业农村发展与管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畜牧、兽医、野生动物保护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与评审专业相关领域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长期在街镇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上海市落户办理流程

上海市落户办理流程一、落户材料准备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提供原件)。
2、本市落户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落户条件1、居转户落户(1)中级职称居转户居住证、社保、个税满7年,最近4年累计36个月以及申报当月社保缴费基数达到1.3倍。
(2)7年+2倍社保缴纳基数缴费居住证、社保、个税满7年,最近4年累计36个月以及申报当月社保缴费基数达到2倍。
(3)5年+3倍社保缴纳基数缴费居住证、社保、个税满7年,最近4年累计36个月以及申报当月社保缴费基数达到3倍。
(4)临港居转户可将持证年限缩短至5年,甚至3年,最近4年累计36个月以及申报当月社保缴费基数达到1倍。
2、留学生落户(1)直接上海落户(需过试用期)前50国外本科或硕士或者前500国外博士。
(2)6个月社保(无基数要求)前51-100国外本科或硕士。
前500国外本科或硕士+STEM专业+上海重点企业。
(3)6个月社保(11396元/月)非500强海归博士/101-500强国外本科/国内全日制本科+101-500强国外硕士国外本科+国外硕士(无排名要求)/国内双一流本科+国外硕士(无排名要求)国内专科+国外本科+101-500强国外硕士/国内专科+国内统招专升本+101-500强国外硕士。
(4) 12个月1.5倍社保缴纳基数缴费国内非全本科+国外硕士(无论是不是前500强硕士,前置本科为非全则需1年1.5倍社保缴纳基数缴费)国内全日制专科+非全本科+国外硕士/国内专科、HND起点的境外本科+硕士国内本科+国外硕士(非双非500强)。
3、人才引进落户(1)学历落户①本科学历2年落户上海重点机构+本科+学位+(核心业务骨干)+在职2年+2倍社保缴纳基数缴费(专业最好是理工科学士,如果不是理工科学士,则必须是企业的核心骨干人员才能够走此方式落户)。
②硕士学历1年落户上海重点机构+硕士+学位+在职1年+2倍社保缴纳基数缴费。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沪人[1999]52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第三条(个人申报)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申报材料核实)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第五条(评聘分级分类管理)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沪人社专〔2023〕233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233号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人员选拔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坚持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评价,形成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
第三条会计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上海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高评委”)分别负责本市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沪人社规〔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0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5月21日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本市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拟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第三章标准条件第三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相关会计规章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三)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在单位财务管理和财政政策应用研究等专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四)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社会效益;(五)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上海中级职称的用处

上海中级职称的用处
上海中级职称的用处有:升职加薪、入户有优势、提高企业地位等。
一、升职加薪
在国企或公有制单位,中高级职称是个人待遇的保障。
有了中级职称或高级职称,升职加薪会更有优势。
如果你在私企,比同事多出一个中高级职称的你,工资都比同事高很多。
工程技术类行业的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客观评价,也是升职加薪的一个保障。
很多企业在技术人员获上海市中高级职称后可以获得单位的工资提升奖励,事业单位,国企、央全退休后可以加退休金。
二、入户有优势
很多人评定上海中级或高级职称,目的是为了落户上海。
而中级职称或高级职称可以帮助您落户上海,或者居住证加分。
这对在上海奋斗的人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好处!毕竟别人千辛万苦还不一定能成功的事情,拿到中高级职称的你,很容易就做到了。
上海落户政策中提出“在本市初评调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询位相对应”可申请落户;外地职称在国转户操作中不被认可的。
三、提高企业地位
如果你评上了中级职称或高级职称,对公司和企业也有很大的帮助。
建筑企业在进行招投标或承接工程时,对资质等级有明确的要求:企业的资质越高,能承接的项目就越大。
而企业要想提升资质,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多招聘中级职称以上的人。
例如想要获得三级资质标准,就得招聘不少于6位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
所以,一旦你评上中级以上相关职称,那么除了可以自己获利外,还能得到大家的认可和关注。
也大大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在整个行业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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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职称分类
上海落户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种。
具体职称分类如下:
- 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统计师、助理会计师、二级技师等。
- 中级职称: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二级律师、二级编剧等。
- 高级职称: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教师、研究员、副研究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审计师、美术师、技师、法医师、高级工程师、建筑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体育高级教练、一级律师、一级编剧、导演、剪辑、摄影等。
不同职称的落户要求和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了解更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