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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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在我们生活中,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买卖合同的核心是商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而消费者支付相应的货款。

然而,有时候我们发现,所谓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借款合同。

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呢?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可能是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法律对于买卖和借款之间的界定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混淆。

商家会借助这一法律漏洞,将本应当属于借款的交易合同做成买卖合同,以此达到逃税或躲避监管的目的。

其次,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也可能是为了规避高利贷的法律限制。

在一些国家,高利贷是非法的,法律规定了利率的上限。

然而,有些借款人急需资金,却难以获得低利率的贷款,于是就与商家达成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交易。

商家先以低价向借款人出售商品,然后借款人以高价将商品卖给商家,商家收回差价,实际上就是高利贷的利息。

通过这种方式,商家合法化了高利贷行为,而借款人也得到了急需的资金。

再次,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还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价格是一项重要的信息。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商家可能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价格,以便以高价格向消费者出售。

消费者会被误导,并以为这是一笔正常的买卖交易。

但实际上,商家并不真正希望消费者购买商品,他们只是想通过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贷款利息。

此外,在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中,商家通常会有一些隐藏的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包括买方必须使用商家指定的支付方式,或者将购买商品信息提供给商家,以便商家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等。

这些隐藏的要求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风险,但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消费者通常难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虽然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商家或借款人有利,但却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欺诈行为。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名为买卖合同的监管,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执业技巧最高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裁判意见10条.doc

执业技巧最高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裁判意见10条.doc

【执业技巧】最高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裁判意见10条作者/甘国明来源/小甘读判例阅读说明: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情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公平处理此类案件颇具难度,且各地裁判观点差异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该规定为明确和统一此类纠纷的处理意见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如何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同样需要裁判者运用证据规则、经验法则甚至是价值理念去判断。

下列判例检索自“无讼案例”,检索日期为2016年7月11日。

检索关键词为“买卖”、“借款”,后又通过“买卖”、“借贷”、“担保”等关键词复检。

这些判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为尊重裁判者,在案件标题下对合议庭成员以及裁判日期进行了必要的标明。

裁判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可能存在误解原判例趣旨情况,读者可根据标题中的关键词或案号检索相关判例对照参考。

1.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款关系之后,为保证借款的偿还又订立了房屋认购协议,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借款提供担保,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经法院释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王高平因与海南博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2号;审判人员:孙祥壮、黄金龙、汪治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最高法院认为,王高平主张其与博海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并据此诉请确认房屋认购协议有效及履行该协议,由其取得该协议涉及的541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又包含了借款的事实。

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合同模板

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合同模板

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合同模板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a. 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借款关系。

① 本合同所涉及的买卖行为实际上为借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②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资金支持,而乙方承诺将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

③ 双方的理解与共识是,买卖合同是表面形式,实际为借款协议。

b. 确认借款金额及用途。

① 借款金额为双方协商确定的数额。

② 乙方承诺将借款用于特定的业务或项目发展。

③ 任何未说明的用途均需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c. 明确交易及借款的相关条款。

① 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列明交易条款及还款计划。

② 借款的利息、还款日期及方式需详细说明。

③ 如有延迟或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

第二条保密条款a. 各方的保密义务。

① 双方均需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②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客户资料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③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b. 保密信息的使用限制。

① 双方承诺,仅在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② 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活动或目的。

③ 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持续有效期为五年。

c. 违约责任。

① 如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③ 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保密信息的泄露。

第三条争议解决a. 争议的定义及处理方式。

【执业技巧】最高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裁判意见10条

【执业技巧】最高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裁判意见10条

【执业技巧】最高院“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裁判意见10条最高法院近日发布了一份《关于审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这份解释对于处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案件有着指导意义。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中的10条裁判意见。

1. 名为买卖实为借款,适用借款关系证明债务人的行为真实意思是借款的,应适用《合同法》等有关借款合同规定。

2. 名为“担保”实为“保证”若实际借款人为第三人,则担保行为实为保证行为。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保证人应履行保证义务。

3. 抵押合同实为担保合同若抵押合同中,抵押人权利与抵押物(房屋)不符,实际上抵押合同为担保合同。

且抵押房屋不应扣除借款人与抵押人间的租金和工程款。

4. 名为“追索权转让”,实为债权转让当借款人签订“追索权转让合同”时,如果权利人除了提供资金之外,还对担保债权的实际使用行为具有约定或者干预权利,则实为债权转让。

5. 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借款合同”如果债权转让合同中规定“还款期限已到,还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债权人有权要求承负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进行本金和利息的清偿”,则该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6. 实现担保物权,应依法清偿债权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明确的担保物权人或者抵押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分抵押担保物,实现债权扣除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之间的因果联系。

7. 存单、票据等在合同中作为担保物,应予确认若借款合同中未经质押登记的人民币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作为担保物并扣置在借款人处,则应予确认。

8. 授信合同中的保证人不得免责当授信合同中约定出具保证书的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该约定无效。

保证人应继续履行保证义务。

9. 非法持有债权,法院不予保护若转让债权记录不清,记录中权利人的变更不够确凿,则该债权转让行为是不被法院保护的非法行为。

10. 当事人故意规避监管,不予支持当事人之间故意规避监管、编造交易关系、隐瞒事实、虚构车辆购买的事实、提供虚假开票凭证等行为,对其行为应当加以制止,并不予支持。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卖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买受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物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但双方的真实意图是以本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的方式。

为确保双方权益,特订立本担保合同以确保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物品描述及交易条件1. 甲方同意出售的物品为:[具体物品描述],具体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

2. 乙方同意以[具体金额]的价格购买上述物品。

二、实际交易性质1. 双方明确,本合同虽名为买卖,但实为借贷担保合同。

即乙方通过购买甲方物品的方式,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 乙方借款金额为[具体金额],借款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具体日期]。

三、物品所有权及风险转移1. 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物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仅享有使用权,不得擅自处置。

2. 物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由乙方承担。

四、借款的偿还与物品返还1.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

2. 在借款全部清偿后,甲方应及时返还物品给乙方。

若甲方未按时返还,应按照物品价值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五、担保条款1.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如未按时偿还,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2. 乙方承诺对购买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有任何损害。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或损坏抵押物,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答辩状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答辩状

关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在此代表我方,针对原告名为[原告姓名]的案件进行答辩。

被告方[被告姓名]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有异议,并认为本案实际上是借贷关系,而非原告所主张的买卖关系。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本案的事实背景。

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实际为借贷关系。

从证据材料来看,主要的证据是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

原告主张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货款,而被告则主张这是借款,用于偿还之前被告欠原告的债务。

对于原告提出的买卖关系主张,我们提出以下质疑: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来看,并没有体现出任何关于货物交付、质量保证、价格协商等买卖合同应有的要素。

因此,我们无法认同原告的买卖关系主张。

相反,我们主张本案实际上是借贷关系。

首先,从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来看,被告明确表示借款用于偿还之前欠原告的债务。

其次,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货物或服务来偿还这笔债务,而是明确表示这是一种借款行为。

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本案为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对于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我们认为本案应为借贷关系,因此被告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们请求法庭对本案的事实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公正、公平、合理的裁决。

最后,我们强调本案涉及的是双方之间的私人纠纷,不应影响双方之间的友好关系。

我们愿意与原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同时,我们也尊重法庭的权威,相信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本案。

综上所述,我们在此提交答辩状,明确表示我们对于本案事实的异议,并主张本案为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我们请求法庭对本案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此致敬礼![被告姓名]及其代表律师[日期]。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质证意见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质证意见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质证意见英文回答:Loan Contracts Disguised as Sales Contracts: Evidentiary Considerations.In cases where a contract purporting to be a sale agreement is alleged to be a disguised loan contract, evidentiary issues play a crucial role in determining the true nature of the transaction. Courts and tribunals will examine various factors to ascertain the parties' genuine intentions and whether the substance of the arrangement aligns with the legal form.Burden of Proof and Presumptions.The party asserting that the purported sale contract is actually a loan typically bears the burden of proving their claim. However, presumptions may arise based on the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For instance, if thebuyer has limited or no ownership rights, or if the seller retains significant control over the asset, a presumption of loan may be established. Despite such presumptions, the ultimate determination rests on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presented.Key Evidentiary Indicators.1. Payment Structure:Loan contracts typically involve regular interest payments over a fixed period, while sale agreements generally require a lump sum payment or a series of installment payments without interest. Courts will scrutinize the payment structure to determine whether it conforms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loan or a sale.2. Asset Ownership and Risk Allocation:In a genuine sale, the buyer assumes immediate ownership and risks associated with the asset. In contrast, if the seller retains substantial control over the asset,such as the ability to repurchase or prohibit the buyer from selling or encumbering it, these factors may suggest a loan arrangement.3. Intention and Economic Substance:Courts may consider extrinsic evidence, such as correspondence, negotiations, and the parties' conduct, to establish their true intentions. The economic substance of the transaction will also be examined, focusing on the benefi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and whether the terms reflect a loan or a sale.4. Presence of Security Interest:If the seller retains a security interest in the asset, it strengthens the argument that the transaction is a disguised loan. Such an interest provides the seller with a means of enforcing the "repayment" of the alleged purchase price.5. Context and Market Practices:The context and market practices can shed light on the nature of the transaction. Courts may consider industry norms and custom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contract aligns with the typical terms of a sale or a loan in thatparticular market.Conclusion.In summary, evidentiary issues are paramoun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purported sale contract is adisguised loan contract. By examining the payment structure, asset ownership, parties' intentions, presence of security interest, and broader context, courts and tribunals can uncover the true nature of the transaction and ensure that the legal form aligns with the genuine economic substance.中文回答:以买卖名义掩盖的借贷合同证据意见。

名为房屋买卖合实为借款纠纷法院如何认定

名为房屋买卖合实为借款纠纷法院如何认定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纠纷法院如何区分乔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及一些放高利贷的个人利用房屋买卖合同担保贷款合同的情况越发常见。

实践中,他们常见的做法是让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款收条、借款收条等,然后将签订过程中的全部凭证收走,借款人留存的只有借款,无其他证据。

在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往往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收据等要求过户,而此时因借款人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的事实,法院在证据规则下通常会支持过户的要求。

基本案情乔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乔某)将本人名下位于上海桂林路某房屋出售给乙方(张某),总建筑面积230平方米;双方协商的成交价为人民币柒佰万元;甲方保证在收到房款后20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交付乙方,并在收到房款后30日内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落款日期显示为2015年1月11日。

2015年1月5日乔某在上海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其子乔某某代理办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等一切事宜。

乔某于2015年1月11日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张某给付的房屋价款人民币柒佰万元,房屋地址为上海桂林路某房屋。

后因乔某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乔某辩称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借款提供担保,且未收到房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件争议焦点乔某是买卖房屋还是用房屋未借款提供担保,乔某是否收到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庭审中提供了他人代为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双方签订的网签合同等证据,乔某在庭审中申请了证人王某、赵某等出庭作证。

其中赵某作证称:其与乔某是朋友,因所经营的公司缺少流动资金,通过朋友向上海某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贷款。

因其每月抵押担保,所以找到乔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为赵某借款提供担保。

期间根据担保公司要求,乔某办理了公证手续,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等。

但是,乔某并未收到房款,这笔钱经查是打入了赵某司机王某的银行账户,乔某与王某并不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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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人们通过签订买
卖合同,约定买方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而卖方则向买方提供相应的
商品或服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名为
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契约关系。

买卖合同是一种明确规定双方权益和责任的法律文书。

它规定了商
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关键条款,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有些商人为了规避某些法律风险或达到其他目的,可能会
利用买卖合同这一形式来掩盖实际上是借款的关系。

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常见情况是,卖方将商品的所有权先
转移给买方,同时与买方签署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买方需要在一定期
限内将货款归还给卖方,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尽管在表面上看起
来是正常的买卖交易,实际上买方只是借用商品的名义来获取资金,
而卖方则是出借资金的债权人。

为什么有些商人会采取这种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方式呢?
一方面,这种合同形式可以给予商人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在财务报表
上将融资款项作为销售收入来计算,从而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

另一
方面,借款利息作为一种金融成本,可以在税务上进行适当的处理,
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此外,利用买卖合同名义进行借款,也可以规
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审查,降低融资的难度和成本。

然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首先,这种操作可能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借款活动通常受到较
为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其次,这种形式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数据的虚假
和不真实,给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方带来误导,增加市场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再次,这种合同形式容易滋生欺诈、洗钱等非法活动,对整个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买卖合同实为
借款合同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同时,企业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避免采取违法和欺诈手段来获取利益,确
保买卖交易的真实、合法和公平。

最后,消费者和投资者在进行买卖交易时,应保持警惕,了解合同
的实质内容,避免被商人的花言巧语所蒙蔽。

只有真正理解和掌握了
买卖合同的实质,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潜在的风险。

综上所述,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虽然这种契约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带来一定的利益和优势,但
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相关利益
方的权益,加强对这种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监管至关重要。

同时,企业和消费者也应保持警觉,了解合同的实质,避免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只有健康、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才能真正促进商业交易的发
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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