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细节化探究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细节化探究【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正式实施,我国的民事诉讼保全机制形成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并立的格局。
本文拟通过探究行为保全的要件、审查标准等内容,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为保全;中间禁令;假处分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行为保全制度,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都已较为完善,但对于我国来说,该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如何进一步推动其在实务中的顺利运行仍是任重而道远。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渊源及要件分析行为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且其发展状态也与罗马法的兴衰休戚相关。
在罗马法上,执政官根据受害人请求,可以发布禁止侵权人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但这种禁止令状只具有暂时保护的功能。
该禁止令状制度现已演变成行为保全制度,如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大陆法系的假处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以前,对于行为保全并没有谈及,虽然著作权法等法律略有涉及,但未形成体系,而一直以来,学界的研究也处于稀薄状态,导致行为保全制度至今尚无一个权威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行为保全指的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仲裁开始前或诉讼、仲裁过程中,为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避免损害扩大,或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护性措施。
有学者认为,行为保全指的是,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保护利害关系人或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防止对现有权利损害的产生或者继续扩大,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裁定侵权人或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救济制度。
笔者认为,依现行规定,行为保全指的是在诉前、仲裁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对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生效裁判的难以执行,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责令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救济制度。
行为保全按照启动阶段可以分为诉前行为保全和诉中行为保全,按性质可以分为消极性行为保全和积极性行为保全。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

案例选择标准:具 有代表性、典型性, 能够充分体现民事 诉讼行为保全制度 的运用和特点
案例来源:最高人 民法院公报、典型 案例汇编、学术研 究等权威渠道
案例选择: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能够体现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典型特点和应用 情况。
案例分析要素:对案例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究民事诉讼行为保 全制度的实践操作和具体应用。
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民事诉讼 行为保全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案例结论:总结案例分析的成果,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客观评价,提出完善和 改进的建议。
案例选择:具有代表性、 典型性的民事诉讼行为保
全案例
案例结论:总结案例对民 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实
践意义和启示
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和 程序
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功能
行为保全制度的理论基础和 价值取向
行为保全制度与财产保全制 度的比较和联系
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 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 成部分,为当事人提供了 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
保全必要性:法院裁定采 取保全措施需基于当事人 的申请,且需满足保全必 要性,即不采取保全措施 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合法权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改进方向。
实践应用:行为保全制度在实践 中广泛应用于知识产权、合同纠 纷等领域,旨在及时制止侵权行
为或防止损害扩大。
制度完善:随着社会的发 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行为保全制度也需要不断 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 提供担保,并证明被 申请人存在损害行为
审查标准:法院对申 请进行审查,判断是 否符合行为保全的条
浅析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

浅析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行为保全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已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但由于是在民诉法整体大修的背景下被确立,与财产保全简单等同化,没有强调行为保全在程序上的运用,存在诸多漏洞。
本文遵循最低程序保障的要求,正视法院在行为保全程序中的衡平作用,从保障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利益的角度,探析行为保全制度运行中的各个环节该如何设计和安排。
论文关键词行为保全程序保障民事诉讼法一、我国行为保全制度规范缺失的“硬伤”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生效判决的内容切实得到实现,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命令相关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特别程序。
行为保全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长久以来处于缺位状态,但鉴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该领域也并非一片空白。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设置了海事强制令制度,《专利法》第61条,《著作权法》第49条和《商标法》第57条设置了诉前停止侵权的条款,但以上规定只适用于特别法调整的领域,不具有普遍性。
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将原第九章章名和相关条款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因此,民诉法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现有规范就是第100条、101条、102条、105条和108条。
在肯定立法进步的之时,我们也注意到行为保全制度还欠缺细致化的条款,不确定性太大,对启动、审查、担保、复议、赔偿等环节只有最基础性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完整性、系统性。
若只以上述五条作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依据,不仅缺乏可操作性,也不符合程序法上形式正义的基本要求。
二、行为保全制度基于其目的具有天然的程序性缺陷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或导致当事人的其他损害是行为保全特定的程序目的。
这一目的决定了行为保全程序有别于以处分权主义和辩论权主义为基础而建构的以对审为特征的本案诉讼程序,也决定了行为保全制度追求迅捷和高效的目标,目的性十分明确。
《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诉讼保全措施的错误或不当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概念、特点、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概述(一)概念及含义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诉讼保全措施的错误或不当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担保,以保障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特点1. 保障性:保全担保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保全措施的错误或不当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2. 合法性:保全担保的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无法起到保障作用。
3. 自愿性: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保全担保。
(三)适用范围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保全担保制度的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担保物的评估、担保金额的确定、担保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的操作难度。
(二)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对保全担保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
2. 执行难度大: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评估和确定标准,导致担保物的评估和担保金额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影响了保全措施的执行效果。
3. 当事人对制度的认知度不高:部分当事人对保全担保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在诉讼过程中未能及时提供担保或提供不当的担保。
四、完善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1. 制定详细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对保全担保制度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规定,包括担保物的评估、担保金额的确定、担保方式的选择等。
《2024年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未来能够获得有利的判决结果,防止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含义和实际运作。
二、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和内涵民事诉讼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影响未来判决的执行,而对有关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
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三、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它的存在有以下几点必要性:1. 防止当事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在进行侵害行为前进行阻止,防止因侵害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2. 保障判决的执行:通过行为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公正: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的理由、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等。
3. 作出决定:法院在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由执行法官负责执行。
五、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为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执行措施等,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 ) 二 海事强制令与‘ 前临时禁令 坼 1《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四章关于海事强制令的法律规定共 被 申请人对行为保全措施的异议; 二是让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担保方 l条 , 1 涉及管辖 、 申请和担保 、 审查和裁定、 复议和异议以及海事强制 式、 担保范 围、 担保金额进行充分协商 。 令的执行等各个方面 的司法程序。海事 强制令是指海事根据海 事请 5 审查担保与反担保。司法实践 中, . 当事人提供保证、 抵押等形 求人的申请 , 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 式的担保合合法有效 的, 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 ( ) 院对 行 为保 全 实体 内容 的 审 查 二 法 为的强制措施。从严格意义上理解 , 海事强制令的保全对象为行为 , 突破 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讼 法 》 的保 全 对 象仅 限于 财 产和 证 据 1现存证据应 当能够证 明申请人享有较大 的胜诉可能性 。要判 . 的规定 。 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体例上看 , 海事强制令与海事 断胜诉 的可能性主要从涉案权利的有效性和被 申请人侵权或可能侵 请求保全、 海事证据保全并列, 形成行为、 财产 、 证据三种海事保全制 权两方面来确定 。申请人还须提供被 申请人确实存在 正在实施侵权 度。 海事强制令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保全制度所独有, 它对我国 行为或将要实施侵权行 为的证明。行 为保全并不是仅仅针对那些 已 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制度来说是一个突破 。海事强制令的设置主要源 经发生的侵权行为, 对于那些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同样可以适用 。 于以下两个原 因: 第一 , 海事诉讼的涉外性强。 迫切需要和国际民事诉 2 不适用行为保全将给 申请人带来难 以弥补的损害。对 于不可 . 讼规则接轨 , 许多法制 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均设有行为保全制度 。 弥补的损 害的判断, 它是审理法官根据实际案件情况 , 就被 申请人未 第二, 长期海事审判实践存在大量的单凭采取财产保全无法对受害人 来损害赔偿所作出的一种法律预测 。 实施救济的情 形 虽然海事强制令解决 了海事审判实践 中的许 多问 ( ) 决 的 结果 与 执 行 三 裁 题 . 由于海事诉讼 的专业性强 , 但 海事强制令的适用范围小、 影响有 经过人民法院形式和实体审查后, 法院将会作 出裁定, 或采取行 限, 因而并未引起社会各界对行为保全制度的广泛关注。 为保全措施, 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法院在送达行 为保全的裁定后, 被 2“ .诉前 临时禁令” 制度。诉前临时禁令” “ 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人未在裁定书规定的限期 内履行裁定的, 院应立即采取措施, 法 专利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 所 强制被 申请人履行 。 对限期履行 的期限不宜太长 , 以裁定书送达之 日 确 立 的一 项 程 序 制 度 。 起 3至 5日为 宜 。
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作者:曾波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2期摘要: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立法和司法工作,把工作重点放在国计民生方面,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立法和司法单位的高度重视。
自我国出台了民事保全制度以来,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着相应的调整。
民事保全制度通常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这两大类,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当中还没有列举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这一弊端给我国诉讼保全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缺陷。
从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中,很多相关认识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当中建立完整的行为保全制度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其内容和结构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争议。
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进行一系列的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构建所谓民事诉讼,是指以保护民众私权和解决纠纷为根本目标,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目前的诉讼程序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属于事后救济的方式,缺乏一定的时效性。
在理论方面,把保全的对象作为保准,民事保全制度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这两种。
很多法制健全的国家把二者放在同一等级,目前我国尚未把行为保全作为保全制度的对象,造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一大缺陷。
在此前对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当中,相关学者已经对设立行为保全制度达成了共识,下文将就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展开讨论。
1行为保全的定义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当中的一个特殊的法律术语,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初探》一文当中被首次提出。
关于行为保全的具体内容,在英美法系当中成为“中间禁令”制度,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写在“假处分”制度当中,法国将此类保全制度纳入到“紧急审理程序”之中。
就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制度而言,保全制度通常指针对于个人财产方面。
由于近年来我国的海事强制令和知识产权法上的诉前禁令制度,促使对行为的保全在个别的民商事方面被纳入了立法和审判的实际工作当中,法院也在进行相应的尝试。
《论民事行为保全制度》范文

《论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篇一一、引言民事行为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与特点民事行为保全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害或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当事人进行某种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其特点主要包括:1. 预防性:保全措施的采取主要是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损害或使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2. 强制性:一旦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相关当事人必须遵守。
3. 临时性:保全措施一般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待判决确定后可能随之解除或转化为执行措施。
三、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民事行为保全制度需满足以下条件:1. 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2. 存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可能。
3.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担保。
4.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
四、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程序1.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保全的理由、范围及提供担保。
2.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理由、范围及担保的审查。
3. 经审查后,若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将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4. 当事人遵守裁定内容,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五、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尽管民事行为保全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需要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
2. 审查标准不统一:由于各地法院审查标准不统一,导致部分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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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提出请求并获得法院同意,采取一定措施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证据等进行保全的制度。
它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诉讼
的公正、有效进行,防止诉讼中可能发生的损害或丧失。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设立有以下几个主要目的:一是为诉讼当事
人提供诉讼风险的预防机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是为诉讼
当事人提供补救机会,尽早迅速地采取保全措施,确保争议的客观情况得
以保留;三是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滥用,保证诉讼的迅速进行;四是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争议能够得以公正解决。
首先,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请求,请求法院对
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变卖或损毁
等行为。
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形式实施,以减少申请人
的损失。
其次,证据保全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可能影响诉讼结
果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其被销毁、篡改或丢失。
证据保全可以通过
查封、扣押、复制等方式实施,以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最后,行为保全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禁止被申请人
进行一些可能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特定行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法律
追责或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行为保全可以通过禁止、命令、限制等方式实施,以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
的公正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有效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销毁证
据等行为,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它也能够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滥用,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需求不断增加,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应的保全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制度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