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的主要内容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以下简称“标识法”)对已经通过安全性认证的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籽5种转基因农产品及以这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仍然残留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食品,制定了具体标识方法。
要点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定义“标识法”适用于对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管理。
“标识法”管理的农产品和相关术语的定义如下:指定农产品:包括大豆(含毛豆和黄豆芽)、玉米和马铃薯、油菜籽、棉籽,其中有一些作物品种是利用重组DNA技术开发的。
重组DNA技术:将DNA分离,然后使用酶等物质将其重新进行组合,并向具有繁殖能力的受体活细胞导入该重组DNA的一种技术方法。
转基因农产品:利用重组DNA技术得到的农产品。
非转基因农产品:属于指定农产品,但不是转基因产品。
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是一种处理非转基因作物的方法,它通过对从海外农场到日本的生产、销售和加工的每一个阶段进行控制,避免混入转基因作物。
同时在农产品分离阶段都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保证结论真实。
主要原料:在产品原料构成中比例排前三位,且重量是产品总重量5%以上的原料。
(二)标识方法“标识法”规定了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具体标识方法。
第一,“加工食品”的标识方法。
以指定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食品(包括该食品的再加工食品)(参见表2左栏),如果食品中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仍有残留,那么所有的食品生产者、制造商、包装商或进口商(或根据零售商与生产者、制造商和包装商达成的协议,对产品负有标识义务的零售商),除了要对《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4条所规定的项目进行标识外,还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注明其主要原料(参见表2右栏)。
但食品容器或包装上可用于贴标签的空间小于30cm2的情况除外。
具体标识方法如下:(1)如果加工食品是以实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料,那么无需考虑《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而应该在食品原料名称后,注明该食品是转基因食品。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第二十二页,共二十七页。
有关(yǒuguān)食肉制品的标示
2.关于食肉制品 2.1原料肉名的禽畜的种类,与食肉的标示方法同样记载,而此
时,羊肉可用英文译音记载,但兔肉、鼠肉、牛肉、猪肉、 羊羔肉、马肉等不宜用此方式。另外,野兔肉、家兔肉可标 示。 2.2关于鱼肉,规定应标示为鱼肉,但其种类别则可记载为“鱼 肉(旗鱼类)”、“鱼肉(金枪鱼类)”等。 2.3关于含于原料肉的鱼肉的标示方法,在以所含全部鱼肉作为 整体鱼肉进行标示的同时(tóngshí),系以其与各个禽畜肉相比 较按配合量大小依次记载。在以鱼肉种类进行标示时,则以 其各自配合量与禽畜的各自配合量比较,从多到少依次记载。
第十七页,共二十七页。
其他(qítā)表示事项
5.可否生食的表示 经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
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注明生食用或加工用之 区别。 6.照射放射线的表示
照射了放射线的食品(shípǐn),应注明经放射线照射。
7.经油脂处理的表示 经油脂处理的方便面,应注明“油炸过”或“油处
第十三页,共二十七页。
其他表示 事项 (biǎoshì)
3.主要原料名称(míngchēng)等的表示 3.1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3.1.1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水果。 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3.1.2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
a) 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表示至第3种。
1.食品名称。 2.生产或加工日期。
3.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及生产厂或加工厂名称。
4.其他表示(biǎoshì)事项。 • 食品添加剂的表示。 •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的表示。 • 主要原材料名称(配料表)。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
日本2015年4月1日实施的《食品标示法》整合了《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从立法角度对食品标示标准、不合规标签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食品标示标准》具体规定了加工食品(包括进口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生鲜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通用标示事项、营养成分标示、推荐标示事项及标示要求等的相关内容。
另外,还规定了各类食品的特殊标示事项。
日本《食品标示法》规定:食品销售时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过敏原、保存方法、消费期限、原料、添加剂、营养成分与能量、原产地等相关事项。
《食品标示标准》规定加工食品应标示食品的名称、原材料名称、添加剂、净含量、赏味期限或消费期限、能量及营养成分、贮存条件、标签责任人及生产商。
日本食品标准与法规

• 增加限制项目、提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强化进口检查制度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食品卫生法》
➢ 内容:
• 明确了厚生劳动省负责制定食品及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使用、 烹饪、存储的标准,以及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
• 辐照、冷冻等特殊食品加工处理方法的禁忌事项 • 食品和添加剂等的基准、表示、检查原则对食品用器具、烹饪
设备、容器、包装,婴幼儿用玩具等相关物品都做出了规制 • 明确了对国内流通及进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及处罚 • 在附录里简单规定了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动物性检验使用
的各类仪器要求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食品卫生法》
➢ 日本还出台了《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
• 规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的具体要求与步骤 • 列出指定食品添加剂名单,并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要求、
➢ 《食品安全基本法》其他内容:
• 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紧急事态的体制 • 确保标识制度的适当运用 • 强调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密切合作 • 整合试验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普及研究成果,培养
研究人员 • 加大对消费食品安全知识的传播,增强国民对食品安全知
识的理解,从多个角度依靠多元主体的综合努力,共同打 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 覆盖了食品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到餐桌的整个食物 链,体系完整、层次清晰,体现出系统性、结构性和可追溯性
一、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 国会制定
行政法规
➢ 由内阁成员自行制定 ➢ 同时以相应的国家元首令的形式发布执行
部门规章
➢ 由制定部门长官以令的形式发布,如省令、政令
➢ 一、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二、日本食品安全标准
国外食品卫生法规

国外食品卫生法规简介食品卫生法规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国也有不同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的饮食健康。
本文将主要介绍国外的食品卫生法规。
欧洲联盟食品法规欧洲联盟 (EU) 采用了非常严格的食品卫生法规来确保食品安全。
EU 采用“从农田到餐桌”这一原则来管理整个食品供应链,涵盖了从农业到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整个过程,以确保食品安全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卫生一般原则条例(General Food Law Regulation, 178/2002):该法规规定了动植物的健康标准、使用农药和兽药的标准、食品加工和销售的标准等,强调了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性。
•食品接触材料条例(Food Contact Materials Regulation, 10/2011):这项法规规定了使用原料制作的食品和工业产品的标准,并确保没有危害人类健康的化学物质溢出。
•食品添加剂法规(Food Additives Regulation, 1333/2008):根据这项法规,只有被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才能添加到食品中,而且只有在经过充分的测试并且没有副作用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使用。
•餐厅、旅馆和食品市场等营业场所的法规:这些场所都必须符合欧洲联盟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是美国负责监管食品和药品的联邦机构。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美国市场上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和生物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FDA 着重关注的是食品安全的三个方面:食品原料、保障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和防止微生物传播。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该法案于2011年通过,是自1938年的原产地标识法案以来最大的食品安全立法行动。
该法案着重于防范食品污染事件,提高食品供应链的透明度,并要求食品生产商和进口商采取积极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以及向FDA 提供更多报告和信息。
•食品标签法规:在美国,所有的食品包装上都必须标注营养成分和精确的食品配料。
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汇编

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汇编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手段,是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食品标签法规标准,规范了食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和要求。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进行汇编,让读者对各国的食品标签规定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一、美国美国的食品标签法规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管理和执行。
根据《食品、药品、化妆品和营养品法案》,美国食品标签需要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产品净含量、食品成分表、营养成分表、致敏物质标注等。
此外,对于特定类型的产品,比如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的食品,还需要在标签上进行特殊标注。
二、欧盟欧盟的食品标签法规主要由欧盟食品标签法规(EU FIC)来规范,其重点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通过食品标签了解产品的成分、性质和特性。
欧洲食品标签要求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信息、食品成分、营养成分表、使用说明和保存条件等。
此外,欧盟还对特定成分和营养成分的标签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中国中国的食品标签法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颁布和执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签通则》,中国的食品标签需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产品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添加剂使用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特殊类型的食品,比如进口食品和有机食品,还需要进行特殊的标注和登记。
四、日本日本的食品标签法规由厚労省(厚生労働省)负责制定和执行,其要求类似于欧盟,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信息、食品成分、营养成分表和保存条件等。
日本还对特定类型的产品,如添加了特定成分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五、加拿大加拿大的食品标签法规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负责管理,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信息、食品成分、营养成分表、保存条件以及特殊标注等。
加拿大还对部分特殊类型的食品,如含有特定成分的食品和农产品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的产品信息。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5)文章导读: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
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本文中将介绍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转基因声称和食品保质期相关标识方法。
一、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标识新食品标识法要求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与原材料明显区分开标识,具体区分的方式有(1)原材料与添加剂用斜杠区分;(2)原材料与添加剂换行区分;(3)原材料与添加剂之间划横线区分;(4)原材料与添加剂专设栏区分等共四种,图一中给出了第一种和第四种区分方式的示例。
图1 原材料与添加剂区分实例具体标识添加剂时,按照使用重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使用添加剂物质名称或物质名称和用途名并用标识。
哪些特定添加剂使用简略名称;哪些特定添加剂需要并用用途名;同种类添加剂并用时如何标识等详细内容请参考消费者厅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的添加剂相关附表。
加工助剂、生产带入品和补充普通食品生产中丢失的营养成分而使用的营养强化剂豁免标识。
添加剂相关附表连接:http://www.caa.go.jp/foods/pdf/150914_tuchi3-betu1.pdf二、转基因声称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要求,转基因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花籽、紫花苜蓿、甜菜、番木瓜(Papaya)等8种农产品和以上述8种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强制声称“转基因”,添加剂豁免转基因声称。
主要原材料是指该加工食品所使用原材料中其量位于前3,同时其重量百分比占全重量的5%以上的原材料。
日本新食品标示法4月起实施

龙源期刊网
日本新食品标示法4月起实施
作者:
来源:《世界热带农业信息》2015年第04期
2015年,日本整合《食品卫生法》、《JAS法》和《健康增进法》中有关食品标示的内容,将实施新的统一的食品标示法。
3月2日,日本消费者厅在东京举行说明会,就新食品标示基准和机能性食品标示制度进行了说明,同时明确了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食品标示法。
新食品标示法中的营养成分标示从自愿变为强制,要进行标示的营养成分有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其中钠用相当量的食盐标示。
新食品标示法实施之后,对于根据新制度进行标示将设定过渡期,生鲜食品的过渡期为1年6个月,加工食品和添加剂的过渡期为5年。
宁波鄞州检验检疫局在此提醒食品出口企业,及时关注并了解日本新食品标示法的相关要求,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尽早做好应对。
(摘自《中国国门时报》,2015-03-2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其他标示事项
3.2肉食应注明畜禽的种类 3.2.1畜禽种类指“牛”、“马”、“猪”、 “绵羊”、“鸡”等动物名称。 3.2.2畜禽内脏应注明“牛肝脏”、“心脏 (马)”等。 3.2.3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畜禽种类时, 可以省略表示畜禽种类。
其他表示事项
3.3火腿、腊肠及咸肉应注明原料肉名称 3.3.1原料为肉食时,应注明“牛”、 “马”、“猪”、“绵羊”、“鸡”等 动物名称;原料为鱼肉时,应注明“鱼 肉”。也可以表示“鱼肉(金枪鱼)” 等。 3.3.2原料肉名称依配比量多少为序加以 表示。
其他表示事项
2.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的表示 2.1依据法制定了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标准的食 品及食品添加剂,应注明符合此标准的使用 方法或保存方法。 但是,使用方法的表示限于添加剂的用途,采 用其他方法可以明确判断时,仍不能忽略对 其用途的必要的使用方法的标示。 2.2原则上表示方法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 准中使用的用语,但只要不改变其内容,也 可使用通常简单的用语加以表示。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日本食品卫生法规等
主要内容
1.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及有关规定。 2.罐头食品标签上的标注规定。 3. 3.食肉类食品标签标注的有关规定。 4.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规定。
复习题
1.日本食品标签对食品名称的标注有何规 定? 2.日本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哪 些? 3.日本食品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有何 规定?
其他表示事项
4.冷冻食品是否需要加热的表示: 4.1食用时是否需要加热的表示:生产、加 工后将其冻结的冷冻食品,应注明食用 时是否需要加热,及其特有的名称。 4.2冷冻前是否需要加热的表示:生产、 加工后将其冻结的冷冻食品,食用时需 要加热(加热后食用的冷冻食品)时, 应注明冻结前是否经加热处理。
1.日本食品标签标示的一般事项 1.日本食品标签标示的一般事项
1) 需要表示的食品及添加剂的标示事项。* 2) 表示事项要使用本国文字,正确使用使该食 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易读、易懂的用语。 3) 用容器包装或进行零售包装(外包装)时, 可以透视到内包装表示者除外,外包装必须 进行必要的标示。 另外,在容器包装的基础上加外包装,并不作 为零售时,该外包装上要表示出总称。生产 厂名称、地址、贮存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及添 加剂要表示出其贮存方法。
2.关于罐头食品的主要原材料名称的标示 2.1规定需要标示的主要原材料为牲畜、禽类、鲸鱼肉、 鱼贝类、水果。但不包括这类食品的汁液及糜状食品。 如火腿、腊肠、鱼肉糜制品。 2.2在标示主要原材料名称时,要按下列要领进行标示。 此时,如对3种以上原材料混合制作的罐头,应从含 量高的开始,依次标示至三个种类。而且原则上要在 主要原材料名称前施加“主要原材料”字样。但如在 说明书等其他标示事项中明确记载了原材料的,则不 需要标示主要原材料名称。
1.关于食品名称的标示 1.1名称要明确标示食品内容或大概标示食品的 内容,凡在该食品业界一般不采用的名称不 予承认。 1.2名称所标示的食品类别,原则上是按食品卫 生法实施规则为依据。 1.3名称的标示要与其他事项的标示区别开,或 通过商品名称的标示能准确推断一般名称的, 可省略名称标示。
罐头食品的标注规定
有关食肉制品的标示
1.关于装入容器包装内的食肉: 1.1胴体,不论是国内处理的还是进口的,甚至用针织白布或麻布 包裹者,都属需要标示的商品。 1.2畜禽的内脏和食肉同样,需要标示其清除的种类,标示方法应 指导按例如:“牛肝脏”、“心脏(马)”等的形式。 1.3用合成树脂薄膜包装的食肉,以一定数量装于硬纸板箱中,通 常情况下按箱出售时,也可将所需的标示记载于硬纸板箱上。 1.4标示方法,可采用直接印刷于包装容器上的方法、盖印的方法、 贴背面有粘胶的标签方法、或用瓜标签的方法。但挂标签的方 法,仅限于就其包装形态来看不能使用其他方法的情况,并且, 应指导不要把用过的标签不正确的重复使用。 1.5加工年月日不得用略号标示。加工厂所在地及加工业者姓名不 得用记号标示。
2.食品名称标示的规定 2.食品名称标示的规定
1) 2) 3) 4) 5) 关于食品及添加剂的名称,要确切地标示出其内容,并且要按 社会上通常的概念使用通俗化名称。* 名称中冠以主要原材料名称时,必须与主要原材料一致。 名称中加注的主要原材料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不能只冠以一 种原材料的名称。 在食品产业界,名称未被广泛通用的食品,如果以其社会概念 的内容能够判断其为何种食品,则应将其作为此种食品的名称。 对美味的鱼贝类加工品、糕点、佃煮鱼虾及其他各种食品,只 用“美味”并不能确切地表达出食品地内容,因而不能确认其 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熏制美味章鱼”这一具体名称来 确切地表示食品内容。但是,限于所谓“小吃”等没有固定名 称,亦不能区分食品种类者,可称为“美味”。 冷冻食品,除其名称外,亦应表示其为冷冻食品的含义。
6)
生产日期或加工日期的表示
1) 生产日期(包括加工日期,以下同)的表示,要在日期前加注 “生产日期”或在后面加注“生产”,使之可以清楚地辨认其 生产日期。但是难于辨认这些表示时,可以采用在指定位置注 明“生产日期○ ○ ○”的方法,单独注明年月日。 不采用代号的生产日期的表示,应注明如“昭和54年4月16 日”、“54.4.16”、“1979.4.16”。但是,这样表示仍难以辨 认时,可以分别将年月日的两位(公历为末尾两位)标注为六 位,如“540416”、“790416”。 对于盒饭,应指导其注明生产时间。 必须在生产日期前或后明确表示出批号、工厂代号、其他代号 等。 对生产日期不明的进口商品,可以注明进口日期。在这种情况 下,要在年月日前加注“进口年月日”或在其后加注“进口”。
2)
3) 4) 5)
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的表示
1)生产厂(包括加工厂,下同)厂址的表示,根据有关 居住法律注明居住号码。但是,也可按如下表示: i.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及县厅所在城市的道府县 名称,可以省略。 ii.在统一道府县内,街村名称不同时,可以省略郡名。 2)对于进口商品,可以用进口商经营部地址代替生产厂 厂址。 3)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 注明生产厂(进口商品为进口商经营部)及加工厂厂 址。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规定
参见日本食品标签上标示项目的规定 日本食品标签上标示项目的规定中 其他表示事项
1.添加剂及其制剂的表示
谢 谢!
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名的表示
1)作为法人,要表示出法人姓名。但是鉴于该包装容器 的标签面积、形状等不同,可以按如下表示: i.可以将株式会社简略表示为“KK”或“(株)”、合名 会社为“(名)”、合资会社为“(资)”、有限会 社为“(有)”。 ii.可以将农业协会组合简略表示为“农协”,经济农业 协同组合连合会表示为“经济连”。 2)如为个人时,要表示个人姓名,不得用住房号码代 替。 3)进口商品,可用进口商姓名代替生产厂姓名。 4)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 要表示出生产厂名称(进口商品为进口商姓名)及加 工厂名称(如为法人则为法人名称)。
其他表示事项
1.添加剂及其制剂的表示 (1)添加剂及其制剂,应注明“食品添加剂”。 (2)添加剂的名称,属化学合成添加剂使用规则附表 中的品名;其他添加剂有厚生大臣规定品名,并且维 生素A衍生物应以维生属A计,标示其百分含量。 (3)添加剂制剂,应注明其成份及各自的百分含量。 3 在这种情况下,其成份为维生素A衍生物时,不能表 示维生素A衍生物的百分含量,而应表示以维生素A 计的百分含量。但是,以增香为目的使用的添加剂, 则不必标示其成分和百分含量。 (4)焦油色素制剂表示应冠以“制剂”二字,并注明 有效色素的名称。
其他表示事项
3.主要原料名称等的表示 3.1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3.1.1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 水果。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3.1.2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 a) 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表示至第3种。 b) 原则上应冠以“主要原料” c) 原则应注明其种类名称。 3.1.3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主要原料时,可以省略表示主要原料名 称。在说明等其他事项中表示原料内容的均视为主要原料的 表示。
日本食品标签上标示项目的规定
《关于遵照食品卫生法的标示》
附录:遵照食品卫生法的标示指导要领 1993.3.17
日本食品标签上必标项目的规定*
1.食品名称。 2.生产或加工日期。 3.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及生产厂或加工厂名称。 4.其他表示事项。 o 食品添加剂的表示。 o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的表示。 o 主要原材料名称(配料表)。 o 冷冻食品。 o 辐照食品。 o 油脂处理食品
其他表示事项
5.可否生食的表示 经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 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注明生食用或加工用 之区别。 6.照射放射线的表示 照射了放射线的食品,应注明经放射线照射。 7.经油脂处理的表示 经油脂处理的方便面,应注明“油炸过”或 “油处理面”等经油处理的内容。
罐头食品的标注规定
有关食肉制品的标示
2.关于食肉制品 2.1原料肉名的禽畜的种类,与食肉的标示方法同样记载, 而此时,羊肉可用英文译音记载,但兔肉、鼠肉、牛 肉、猪肉、羊羔肉、马肉等不宜用此方式。另外,野 兔肉、家兔肉可标示。 2.2关于鱼肉,规定应标示为鱼肉,但其种类别则可记 载为“鱼肉(旗鱼类)”、“鱼肉(金枪鱼类)”等。 2.3关于含于原料肉的鱼肉的标示方法,在以所含全部 鱼肉作为整体鱼肉进行标示的同时,系以其与各个禽 畜肉相比较按配合量大小依次记载。在以鱼肉种类进 行标示时,则以其各自配合量与禽畜的各自配合量比 较,从多到少依次记载。
罐头食品的标注规定
1) 家畜肉按牛、马、猪、山羊及羊的区分标示家畜肉 的种类名称; 2) 家禽肉按鸡、鸭等区分来标示种类名称; 3) 家畜肉以外的牲畜肉,标示为牲畜肉; 4) 鲸鱼肉标示为鲸鱼肉; 5) 鱼贝类按鲷鱼、鳁鱼、秋刀鱼等的类别标示其鱼肉 的种类名称; 6) 水果类按苹果、梨、桔子等的类别标示其水果名称。 2.3由名称可以准确推断主要原材料名称的,可制剂的名称应遵照以下原则: i. 用“制剂”二字表示其使用目的的名称。如: 甜味剂制剂“等。 ii. 用“制剂”二字表示其主要成份。如:异抗 坏血酸制剂“ (6)化学合成品之外的食品添加剂及含有这些 添加剂的制剂,在厚生大臣对该添加剂命名 之前,对该添加剂可以省略表示其名称,单 应向厚生大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