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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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3日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43号)文件精神,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信息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整体衔接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系统规划,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强化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德惠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致力于消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政策差距,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稳步实施,有序推进加强整合前后有关工作的衔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政策制度、提升管理服务,做到人员队伍不乱、经办服务不断,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政策衔接有序、制度运行平稳。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扬府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体制和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2017年6月底前,市本级、各县(市、区)完成管理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市县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有序整合,平稳衔接。

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先整合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后整合制度政策。

妥善处理整合过程中涉及的体制、制度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黄政发[2016]17号【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

二、整合内容(一)统一管理体制。

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

整合制度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

(二)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各地要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不断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三)统一筹资政策。

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36号)精神,做好我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

按照先理顺管理体制、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地、县两级同步开展工作。

注重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锦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互助共济、费用共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基金收入预算适度增长的原则,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服务管理、基金管理相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和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同步实施、平稳推进。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理顺管理体制与市级统筹同步,统一信息系统与优化经办服务同步,扎实推进整合工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萍府办字[2016]99号【发布部门】萍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6〕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日萍乡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推进我市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稳妥有序地做好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行政经办管理职能的有效衔接、基金资产的安全移交和人员的平稳转移,确保移交期间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参保人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同步开展原卫计部门新农合职能的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移交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分轨运行期间的有关问题,做好工作衔接。

将原各县(区)卫计部门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整体移交同级人社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19〕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6日本溪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精神,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要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020年,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纳入发展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改全局,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筹资水平、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设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框架,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

【人社方案】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享有公平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进一步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健康发展,有效增强公共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36号)工作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要求,整合市、县级所属统筹管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构建统筹城乡、制度科学、运行规范、监管到位、惠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体系,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在切实完善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和监管功能的基础上,为城乡居民搭建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网络和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发行和使用国家通用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在本市辖区内、全省金保工程信息系统覆盖地区、全国医保联网即时结算地区,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在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整合过渡期间思想不散、队伍不乱、管理不松、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二)科学规划,整体移交。

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工作思路,依据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政策制度、加强服务管理的工作路径,将卫生计生部门所管理的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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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整合工作,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优化服务效能,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X政办发〔X〕93号)精神,结合和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一)主要任务: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目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实现基本制度、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融合,进而取得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改革效果,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X年全面启动整合工作,到X年正式执行新的和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基本原则:一是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按照自治区和地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县市、乡镇两级同步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合任务。

二是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各县市、乡镇的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整体移交人社部门。

有关部门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整合期间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是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要充分调研论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经办、基金、信息系统,后整合基本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保证整合并轨期间相关机构队伍整体稳定,确保工作顺畅、有序过渡。

四是强化监督,规范运行。

整合期间,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责任,严肃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整合工作内容(一)整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档案、信息数据。

由人社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地级统筹,按照“统一制度、整合政策、均衡水平、完善机制、提升服务”的总体思路,重点做好整合制度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和提高服务效能三方面的工作。

各县市制定规范的机构整合和人员交接程序,明确整合交接时限,做好相关资产、档案、信息系统等交接工作。

对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中人员身份不同,要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妥善做好不同身份人员的统筹安排。

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业务,理顺管理体制。

1.机构和编制。

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员一并划转移交人社部门。

各县市新农合事业编制人员统一划入,新农合划转工作期间,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冻结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及人事调动。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从事新农合工作的人员,在各县市人社局的指导和管理下,继续履行原承担的新农合工作职责。

(牵头单位:各县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各县市人社局、卫计委)2.财务和资产。

各县市卫计部门列出清单,将新农合机构涉及的财务、资产和人员经费以及会计账簿资料和印鉴移交人社局。

(牵头单位:各县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国资委、人社局、卫计委)3.基金管理。

各县市卫计委要将新农合基金管理档案资料、基金报表、基金历年节余、基金财务软硬件等进行审计后移交到县市人社局。

县市财政局负责新农合基金移交监督工作,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一补助资金渠道、安排参保补助资金等制度,负责协调撤销新农合基金专户,将基金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专户,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专户。

(牵头单位:各县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审计局、人社局、卫计委)4.文档和信息数据。

各县市卫计委列出清单,将新农合机构涉及的文档资料、计算机数据生产库等移交到县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纸质版信息资料移交社保局档案室。

(牵头单位:各县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卫计委)(二)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

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随人员一并移交,纳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整合期间,除按规定结算支付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外,不得制定出台新农合有关政策;未经地区人社局批准,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其他费用。

整合完成前,新农合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各县市政府负责补齐,不得动用参合人员的下一年度个人缴费部分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已动用的,要在X年12月底前补齐。

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在合并前各自独立运行,不得互相调剂使用。

(三)整合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建设成果,按照“平台统一、数据集中、资源整合”的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覆盖城乡医疗保险信息网络。

将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纳入统一的社保信息化平台,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系统有效衔接,做到“一单结算、共同审核、统一支付”。

信息网络连接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含村卫生室),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居民医保中的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社保—银行”互联平台,为各族农村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保服务。

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X年9月底前完成对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建立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并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

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清理,纠正错误数据,剔除重复参保人员。

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逐步实现参保人员持卡缴费和就医结算。

三、工作步骤X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按照“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保障待遇的要求,各县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职能、机构、人员、基金。

X年底前,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

X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地区、县市两级成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人社、卫计、宣传、编办、发改、财政、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县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整合工作。

主要负责制定计划、召集会议、审核办法、上报文件等工作。

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二)汇总数据,整理档案。

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居民参保信息、补偿待遇、基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阶段性分析汇总、资料归档,以便预测基金风险。

(X年5月底前)(三)组织实施阶段。

1.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

主要宣传内容: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并轨运行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时间、程序、就医补偿等政策。

人社、卫计部门共同拟定宣传方案并报宣传部门审核后统一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地区、县市人社局、卫计委,配合单位:地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X年1月—X年9月)2.做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审计部门在整合期间要对新农合基金进行专项审计,落实责任,严肃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交接,按规定时限高质量完成整合工作。

(牵头单位:地区、县市审计局,配合单位:地区、县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X 年5月底前)3.做好机构整合和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地区、县市委编办,配合单位:地区、县市人社局、卫计委、发改委,有关乡镇、街办)(X年5月底前)4.做好档案、资产等各项事务交接工作及两项基本医疗保险会计、财务制度的统一和衔接工作。

(牵头单位:地区、县市人社局、卫计委,配合单位:地区、县市审计局、财政局)(X年7月底前)5.做好两套信息系统整合相关工作。

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与新农合并轨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政策调整情况,对现有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满足并轨后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结算信息的整理、汇总、分析、统计等功能。

(牵头单位:地区、县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地区、县市卫计委、财政局)(X年10月底前)6.实现基金合并统一管理和使用(机构合并完成后实施)。

(牵头单位:地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地区、县市卫计委、有关乡镇、街办)(X年11月底前)7.自X年1月起,城镇医保与新农合正式并轨运行。

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并轨工作,是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均等医保待遇的必然要求,各县市、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人社部门要会同卫计、财政等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卫计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履行过渡期间新农合职能,做好新农合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移交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机构编制部门要在管理体制调整、整合经办机构和编制资源中发挥职能作用;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并做好整合过程中相关资金和经费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计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相关群体缴费补助等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等群体参保及相关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要指导做好参保人员信息规范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药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医改办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跟踪评价、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

(三)监督保障,形成合力。

城镇医保与新农合并轨工作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任务繁重,各县市人社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动,卫生、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好两项医疗保险合并的各项工作,保障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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