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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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制度

2010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3)

第三章法务部的组织结构 (3)

第四章合同管理的流程 (4)

第一节合同的签订 (4)

第二节合同档案管理 (9)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10)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11)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12)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权属判定 (12)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评估 (13)

第三节知识产权查新和检索 (13)

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备案 (14)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保密措施 (14)

第六章诉讼/非诉事项管理 (16)

第七章劳动关系法律事务管理 (17)

第八章公司投资、资产买卖、并购和重组 (18)

第九章政府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管理 (19)

第十章外部律师工作的协调管理 (20)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21)

第十二章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某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第二条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法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处理以下事项的法律事务:

1.合同管理;

2.知识产权管理;

3.诉讼/非诉事项管理;

4.劳动关系法律事务管理;

5.公司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

6.政府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管理;

7.外部律师工作的协调管理;

8.其他需要法务部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法务部的组织结构

第三条法务部实行法务总监负责制。法务总监是公司高管,全面负责法

务部各项工作,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法务部设合同管理处和综合事务处,其中合同管理处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处负责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合同管理处和综合事务处向法务总监负责。

第四章合同管理的流程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节规定进行管理。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第七章“劳动关系法律事务管理”进行。

第一节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程序报相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七条合同的会签审核程序为:(1)承办部门审核签字;(2)财务部审核签字;(3)法务部审核签字。

第八条法务部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在合同谈判及签订前,承办部门应提供以下信息,由法务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审查:

1. 主体资格: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法人,应审查其带有最新年检章的营业执照;如果对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应审查其有效证件。对于以上营业执照和有效证件,应由法务部复印备案。

2. 履约能力:审查对方当事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初步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营业范围,以及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有担保的合同,应初步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

资格。

3. 对于重大合同,还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了解其是否有违约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作为合同的附件提供,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法务部应就初步审查结果出具意见,决定是否继续与该当事人谈判及签订合同。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按本规定第九条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法务部对重大合同全程参与制度,法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0 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公司先履行合同的;

4.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5.分期付款合同;

6. 其他重大合同。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0 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应力求由己方公司负责起草,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第十五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 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颜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 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 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 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

8.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 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 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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