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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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公司法务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它是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的重要制度,对于公司的法律合规性建设、风险防范、法律纠纷处理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下面将从法务管理范围、法务管理机构、法务流程、法务工作要求等方面阐述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一、法务管理范围1、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审查、起草、签订、履行等。

2、投资并购:包括股权投资、资产并购等相关法务处理。

3、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权、转让等。

4、诉讼与仲裁:包括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处理、调解和代理等。

5、日常事务:公司各类日常事务所需的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的起草、公文的审查等。

二、法务管理机构公司设立法务部门,由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设立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及部门专家组成,为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提供咨询、建议等支持。

三、法务流程1、法务审查流程:法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审查标准和流程,确保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符合公司利益,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流程:法律顾问按照公司领导和部门专家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公司执行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给予合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依法合规性。

3、纠纷解决流程:法务部门组织公司强有力的法律团队,以如法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四、法务工作要求1、法务尽责:法务部门承担着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责任,必须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

2、及时、有效处理法律问题:法务部门必须高效地响应公司各项日常业务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且要采取合理的处置方式,使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

3、讲求团队合作:这是法务团队的核心要求,强调有利于公司的合作。

法务部门应该与相关部门积极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4、保证机密性:法务部门处理各种业务展现了其特别的系统性、持久性和跨部门综合性,故必须要保证机密性。

5、学习能力:法务人员应该持续学习、探索发展方向、关注法律行业的变通。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集团内部法务事务的处理3.法务人员(部)职责:3.1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3.2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3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3.4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3.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3.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3.7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3.8其他法律事务。

4.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程序4.1企业法律事务管理4.1.1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4.1.2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

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法务工作,提高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水平,规范公司法务部门的运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部门的各项工作,适用于公司管理层和职工,贯彻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职责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合同文件、起草合同意见等服务。

第四条岗位职责根据公司的需求,公司法务部门设立多个岗位,如法务主管、律师、法律助理等,每个岗位的职责如下:1. 法务主管:负责公司法务部门日常工作管理,协助制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计划,分析风险,提供风险化解策略,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2. 律师:负责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如起草、审核、修改公司的合同文本、处理公司的民事、商业纠纷等。

3. 法律助理:协助律师处理具体法律工作、负责法律文书的归档管理。

第二章法律事务处理第五条协议管理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所有合同、协议的管理、起草及签署。

1. 合同、协议起草:法务部门按照公司负责人要求和业务流程制定合同、协议草案,确保内容合法性、一致性和可执行性。

2. 合同、协议审查:法务部门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审核,遇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3. 合同签署、执行监督:法务部门负责合同签署、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及处理争议。

第六条法律咨询法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回应公司内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解决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

第七条法律纠纷处理1. 监督诉讼:法务部门对公司正在处理的与法律相关的纠纷进行跟进监督,协调公司聘请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法律程序支持;2. 参与谈判:法务部门在公司和第三方进行谈判的时候可代表所在公司谈判;3. 起草律师函:法务部门可根据公司负责人的指示起草律师函。

第三章知识管理第八条知识管理1.法规研究:法务部门负责收集研究当地、行业、专业的法规政策、判例等,掌握最新的法律信息,定期向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反馈有关的法律变动。

法务管理制度

法务管理制度

法务管理制度法务管理制度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法务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务管理制度1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工作,根据《xx商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部及省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省公司法务专员任职资格由省公司和法务部共同确定,由于法务专员工作性质特殊,工作内容向省公司总经理和法务部负责,按照总部统一要求完成省公司各项法务工作。

二、工作职能(一)职能定位核心职能:1、协助法务部处理所在省公司内各类相关法律事务;2、负责组织打击本区域的假冒伪劣产品;3、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打假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文书资料;4、为省公司提供法律咨询、保障。

工作权限:1、法律事务筹划的建议权;2、合同的法律审核权;3、手续不符法规要求时拒绝签审的权力;4、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权;5、针对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议权;6、其它经公司批准赋予的权限。

(二)工作职责:1、及时发现省公司内常见问题,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2、协助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负责制订并审核各类法律文件;3、协助法务部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法务工作;4、协助总部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正,参与公司重大合同谈判、签订,对公司各类合同履行进行监督;5、负责对公司合同档案的管理;6、协助处理危机公关、政府部门投诉等事件的协调、沟通和处理;7、协助处理子公司筹建及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事务工作;8、负责办理省公司内知识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事务;9、代表子公司处理各类仲裁、诉讼案件;10、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宜;三、编制配置各省公司按照总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编制配置法务专员。

四、日常管理1、日常考勤省公司专职法务专员省公司编制,业务受法务部指导,日常管理以省公司为主,考勤管理由省公司进行。

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务工作,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提高公司的合规水平,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处理、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制定等。

第三条公司法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利益,保护公司声誉,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第四条公司法务部门是公司法务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各部门和人员在公司法务工作中应做到严格依法行事,积极合作。

第五条公司法务工作应当维护公司与他人之间的合法权益,防范并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的合规合法。

第二章法务部门的职责第六条法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的法律需求,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支持。

第七条法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公司合同,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的合同,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第九条法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公司对外诉讼与仲裁活动,向公司管理层提供法律意见,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法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

第三章法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务工作程序,确保法务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公司的法律文书和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公司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合规检查机制,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法律合规检查,确保公司的合法经营。

第十五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法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法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稳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法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诉讼及仲裁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法务工作。

第三条公司法务部门是公司的法律顾问和法律风险管理者,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处理、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并配合公司法务部门开展法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法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保障公司的经营稳定。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六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公司合同的审核、起草和修改工作,并督促各部门签署合同。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在签署合同前,应当征求法务部门的意见,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司不得签署未经法务部门审核批准的合同,若有违反者,责任由签署者承担。

第九条公司法务部门定期对已签署合同进行审查和维护,确保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诉讼及仲裁管理第十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法律诉讼及仲裁事务的管理和处理,协助公司处理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发生诉讼及仲裁事务,应当及时向法务部门报告,并配合法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随意进行诉讼及仲裁活动,需经法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诉讼及仲裁档案管理制度,对公司法律诉讼及仲裁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知识产权管理第十四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十五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系统,保存公司的知识产权证书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保障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和维护,及时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法律风险预警和应对第十八条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法务管理制度(完整详细版)

法务管理制度(完整详细版)

法务管理制度(完整详细版)法务管理制度一、引言法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并确保企业合法经营、避免法律风险的一套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法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并提供相关的操作指南和制度要求。

二、法务部门职责和权限1. 法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和处理,包括合同审查、纠纷处理、法律风险评估等;- 监督和评估公司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改进措施;- 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保持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 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尽职调查。

2. 法务部门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所有公司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参与涉及法律事务的商业谈判和司法程序,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起草和审核与公司利益相关的法律文书,如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等;- 建立和维护公司的法律档案和法律知识库。

三、法律事务处理流程1. 合同管理流程:- 合同起草:由相关部门填写合同模板,并提交法务部门审核;- 合同审查:法务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合同签署:合同经法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存档;- 合同履行: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定期向法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2. 纠纷处理流程:- 纠纷发生:当发生纠纷时,相关部门立即向法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纠纷评估:法务部门对纠纷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处理建议;- 纠纷解决:根据法务部门的建议和公司战略决策,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 纠纷记录:对解决的纠纷进行记录和总结,以便以后参考和借鉴。

四、操作指南和制度要求1. 法务部门操作指南:- 合同审查操作指南:根据公司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进行审核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法律咨询操作指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包括接待方式、时间要求等;- 法律风险评估操作指南:对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2024年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公司法务管理制度范文一、为规范本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管理,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落实加强公司对合同等法律事务的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力度降低诉讼及非诉讼纠纷的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设立法务部,法务部归属公司部直接管理,由公司领导分管其日常工作。

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如下;(一)、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人,其中法务经理人,法律副经理人,法务专员人。

(二)、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法务副经理和法务专员在法务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三、法务部的事务范围如下:1、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2、代表和辅助公司参与重大项目和重大业务活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的洽谈和谈判等商务活动;3、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法律形象,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4、起草、审核公司经营所需合同、协议、函件(具体报审流程详见附件二《公司合同报审流程指引》);5、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6、处理其他事务(如工商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7、协助外聘律师办理公司诉讼案件、专项非诉讼案件。

8、卷宗归档、保管。

四、法务部的具体职责如下(更进一步具体职责内容详见附件一《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一)、决策法律支持。

1、从法律专业角度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规范化。

2、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法律角度的决策支持。

(二)、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定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不定期协商外聘律师为公司员工做法律专题讲座。

2、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3、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调研,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完善建立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4、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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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

第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汇签审核与签订第十一条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汇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第十二条公司合同的汇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

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6、合同履行;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与管理: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2、合同标的合法性;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二十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 5000 元的;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 我方先履行合同的;4. 有封样要求的;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标的为人民币 50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二十四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

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11、正副本份数为 4 份及以上;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13、约定的联系方式;14、附件名称;15、签约地点、日期;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

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 2 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二十八条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

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三十条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

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汇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三十二条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三条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四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五条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公司办公室档案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第二节合同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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