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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4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4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务部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务部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务部是依法履行法律职能、保障社会公正和维护法律权益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法务部内部管理原则上遵循依法、公正、人文的原则,加强绩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法务部设有领导机构、办公室和业务部门。

第五条领导机构由部长(厅长)带领副部长(副厅长)组成,负责统一决策,领导部门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组织会议,管理文书资料,安排日常工作。

第七条业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设多个科室,有序开展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八条法务部的工作流程包括案件受理、调查研究、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起草等环节。

第九条案件受理环节负责接收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并进行初步评估、分类和分派。

第十条调查研究环节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研究分析,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法律咨询环节负责解答各方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指导和意见。

第十二条法律文书起草环节负责起草法律文书,确保法律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三条法务部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四条依法处理和保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信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六条根据部门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绩效考核指标,评价工作业绩。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绩效反馈机制,及时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反馈和改进。

第六章纪律监督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纪律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务部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纪律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内部腐败、渎职和违纪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法务工作,提高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水平,规范公司法务部门的运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部门的各项工作,适用于公司管理层和职工,贯彻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职责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合同文件、起草合同意见等服务。

第四条岗位职责根据公司的需求,公司法务部门设立多个岗位,如法务主管、律师、法律助理等,每个岗位的职责如下:1. 法务主管:负责公司法务部门日常工作管理,协助制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计划,分析风险,提供风险化解策略,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2. 律师:负责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如起草、审核、修改公司的合同文本、处理公司的民事、商业纠纷等。

3. 法律助理:协助律师处理具体法律工作、负责法律文书的归档管理。

第二章法律事务处理第五条协议管理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所有合同、协议的管理、起草及签署。

1. 合同、协议起草:法务部门按照公司负责人要求和业务流程制定合同、协议草案,确保内容合法性、一致性和可执行性。

2. 合同、协议审查:法务部门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审核,遇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3. 合同签署、执行监督:法务部门负责合同签署、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及处理争议。

第六条法律咨询法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回应公司内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解决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

第七条法律纠纷处理1. 监督诉讼:法务部门对公司正在处理的与法律相关的纠纷进行跟进监督,协调公司聘请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法律程序支持;2. 参与谈判:法务部门在公司和第三方进行谈判的时候可代表所在公司谈判;3. 起草律师函:法务部门可根据公司负责人的指示起草律师函。

第三章知识管理第八条知识管理1.法规研究:法务部门负责收集研究当地、行业、专业的法规政策、判例等,掌握最新的法律信息,定期向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反馈有关的法律变动。

法务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法务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法务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法务部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法务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2. 法务部各岗位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法务部负责人组织员工参加公司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2)法务部负责人定期组织内部安全生产培训,讲解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等。

2. 安全生产检查(1)法务部负责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员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3. 安全生产设施(1)法务部负责人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员工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4. 应急预案(1)法务部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2)员工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操作规程。

5.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员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法务部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法务部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务部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法务部日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 严谨、高效、公正、保密;3. 主动服务,积极沟通,团结协作;4. 严格履行职责,持续改进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法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部门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处理和协调;2.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3. 负责公司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的起草、审核和修改;4. 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法律事务的管理;5. 负责公司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处理;6. 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工作;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法律咨询1. 部门员工在接到咨询请求后,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2. 法务部对咨询事项进行初步判断,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法律意见;3. 如需提供法律意见,法务部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和答复。

第七条合同审核1. 部门员工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合同文本提交法务部审核;2. 法务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3. 合同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八条知识产权管理1. 负责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维权等工作;2. 对公司内部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

第九条法律纠纷处理1. 负责公司内部纠纷的调解和处理;2. 负责公司外部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处理;3. 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条法律风险防范1. 定期对公司业务进行法律风险评估;2. 提出防范措施,降低公司法律风险;3. 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法务部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法务部员工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3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3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务部的管理,保障法律事务的正常开展,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务部是负责组织处理组织内外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和解释,保护组织的权益,协助组织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第三条法务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起草、审核和解释法律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公告等;2. 组织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包括法律顾问服务、仲裁和诉讼等;3. 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提高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4. 监督和检查组织内各部门和成员的法律合规情况,提出建议和纠正措施;5. 其他法务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法务部可以设立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务部的工作原则包括:1. 法律依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2. 公正公平:保证法律事务的处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3. 保密性:对组织和成员的个人信息和法律文件等进行保密处理;4. 敬业奉献:为组织的利益和发展负责,尽职尽责;5. 学习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推动工作创新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法务部设部长,由上级主管领导任命并进行工作分配。

第七条法务部设副部长,由部长提名,并经上级主管领导任命。

第八条法务部设若干法律顾问,由部长提名,并经上级主管领导任命。

第九条法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法律事务办公室和法律事务专职人员。

第十条法务部的具体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由组织内设部门负责汇总和管理,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法务部负责起草、审核和解释法律文件的工作。

第十二条法务部在起草法律文件时,应当考虑到组织的实际情况,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文件的格式、内容和表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部门负责人的审核和签发。

第十三条法务部负责组织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在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争议和纠纷时,应当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维护组织的权益。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5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5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本制度由焦亚龙于拟定目录一、总则二、法务部职责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四、公司合同(协议)管理五、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六、公司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七、公司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八、公司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九、非诉讼(仲裁)事务管理十、奖惩措施十一、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公司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法制建设,内最大程度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利益,特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百川财商实业有限公司全体人员。

第三条、法务部各成员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成员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展开工作。

第二章、法务人员(部)职责第五条、完善、健全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公司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第六条、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第七条、起草、修改和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第八条、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____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第九条、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____等方面的权益。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务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法务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务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法务部设置如下岗位:1. 部长:全面负责法务部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2. 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工作,负责法务部的日常事务;3. 法务专员:负责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核、法律咨询、诉讼仲裁等;4. 助理:协助法务专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解答和指导;2. 负责公司合同、协议、文件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3. 负责公司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处理;4. 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法律保护工作;5. 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提出防范措施;6.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要求第六条合同审核流程:1. 提交审核:各部门将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提交法务部审核;2. 审核意见:法务部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3. 修改完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经修改完善后,由相关部门执行;4. 存档备案:法务部将审核通过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存档备案。

第七条法律咨询流程:1. 咨询请求:各部门提出法律咨询请求;2. 咨询解答:法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咨询请求进行解答;3. 跟进落实:法务部跟踪法律咨询请求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诉讼仲裁流程:1. 接到诉讼仲裁通知:法务部接到诉讼仲裁通知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2. 研究对策:法务部研究诉讼仲裁案件,制定应对策略;3. 参与诉讼仲裁:法务部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活动;4. 落实判决:诉讼仲裁结束后,法务部负责落实判决结果。

第四章奖惩与考核第九条法务部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奖惩规定:1.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3.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公司法务部门管理工作制度

公司法务部门管理工作制度

公司法务部门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公司法务部门的管理工作,提高法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2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职责、工作流程、文件管理、培训与考核等方面。

二、人员职责2.1 法务部门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法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度,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2.2 法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解决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

2.3 法务部门应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三、工作流程3.1 法务部门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法律文件起草、法律纠纷处理等环节。

3.2 法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各项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3 法务部门应定期评估工作流程的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文件管理4.1 法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法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4.2 法务部门应对所有法律文件进行归档和分类管理,方便查阅和调用。

4.3 法务部门应定期对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

五、培训与考核5.1 法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法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5.2 法务部门应建立考核机制,对法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激励优秀人员,促进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5.3 法务部门应鼓励法务人员参加行业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高专业素养。

六、沟通与协作6.1 法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与协作,确保法律事务的及时处理和解决。

6.2 法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高层汇报工作进展和重大法律事务处理情况,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6.3 法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七、附则7.1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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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号:
法务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2年5月10日发布2012年5月10日实施
有限公司
1、目的
为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内部法务事务的处理
3. 法务人员(部)职责:
3.1 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3.2 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3 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3.4 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3.5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3.6 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3.7 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3.8 其他法律事务。

4.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4.1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4.1.1 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4.1.2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

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4.1.3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1.4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4.1.5 企业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

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企业法务人员(部)。

4.1.6 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4.1.7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4.1.8 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4.2. 企业合同(协议)管理
4.2.1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

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4.2.2 法务人员(部)负责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4.2.3 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4.2.4 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

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4.2.5 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4.2.6 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交公司办公室备案。

4.2.7 需要企业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3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4.3.1 以企业或者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4.3.2 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3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4 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4.4.1 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审查。

4.4.2 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4.5 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4.5.1 企业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人员(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领导同意。

同时,法务主管人员(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4.5.2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4.5.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4.5.2.2 有关法律事务必须由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4.5.2.3 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4.5.3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5.4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4.6 企业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4.6.1 本节所指诉讼与仲裁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4.6.2 企业的诉讼与仲裁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4.6.3 案件起因人或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主管人员(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6.4 在企业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被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主管人员(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4.6.5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4.6.6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4.6.7 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书,法务人员(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调解、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6.8 法务人员(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4.6.9 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事宜。

4.7. 企业非诉讼事务管理
4.7.1非诉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
或法律问题的法律事务活动。

4.7.2需要以企业名义启动非诉讼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4.5节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4.7.3 办理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4.7.4非诉讼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企业主管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5.相关记录
《案件立案申请表》BSD/D-(C-JS-01)-001
《案件汇总记录》BSD/D-(C-JS-01)-002
《案件处理汇报》BSD/D-(C-JS-01)-003
公司立案申请表
案件进度跟踪
1、时间:事件:记录人:
结果:
2、时间:事件:记录人:
结果:
3、时间:事件:记录人:
结果:
4、时间:事件:记录人:
结果:
5、时间:事件:记录人:
结果:
案件记录汇总
案件处理汇报
我方单位:时间:对方单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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