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法务工作,提高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水平,规范公司法务部门的运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部门的各项工作,适用于公司管理层和职工,贯彻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职责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合同文件、起草合同意见等服务。
第四条岗位职责根据公司的需求,公司法务部门设立多个岗位,如法务主管、律师、法律助理等,每个岗位的职责如下:1. 法务主管:负责公司法务部门日常工作管理,协助制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计划,分析风险,提供风险化解策略,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2. 律师:负责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如起草、审核、修改公司的合同文本、处理公司的民事、商业纠纷等。
3. 法律助理:协助律师处理具体法律工作、负责法律文书的归档管理。
第二章法律事务处理第五条协议管理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所有合同、协议的管理、起草及签署。
1. 合同、协议起草:法务部门按照公司负责人要求和业务流程制定合同、协议草案,确保内容合法性、一致性和可执行性。
2. 合同、协议审查:法务部门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审核,遇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
3. 合同签署、执行监督:法务部门负责合同签署、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及处理争议。
第六条法律咨询法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回应公司内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解决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
第七条法律纠纷处理1. 监督诉讼:法务部门对公司正在处理的与法律相关的纠纷进行跟进监督,协调公司聘请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法律程序支持;2. 参与谈判:法务部门在公司和第三方进行谈判的时候可代表所在公司谈判;3. 起草律师函:法务部门可根据公司负责人的指示起草律师函。
第三章知识管理第八条知识管理1.法规研究:法务部门负责收集研究当地、行业、专业的法规政策、判例等,掌握最新的法律信息,定期向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反馈有关的法律变动。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是指法务部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部门内部的工作行为和规范,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章和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组织架构和职责:明确法务部的组织结构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2. 人事管理:详细规定法务部内部的人事管理政策,包括招聘、录用、晋升、培训、薪酬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
3. 工作流程和程序:制定法务部内部各项工作的流程和程序,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操作规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 保密管理:制定法务部内部的保密管理规定,明确涉密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措施,确保法务部的信息安全。
5. 经费管理:制定法务部内部的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和监管。
6. 考核评估:制定法务部内部的考核评估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激励。
7. 外部合作和协调:制定法务部与其他部门或机构进行合作和协调的规定,明确合作的方式和协调的程序。
8. 纪律和奖惩:制定法务部内部的纪律和奖惩制度,明确违纪行为和奖惩措施,确保纪律的执行和维护。
以上是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可能包含的内容,具体的规章制度内容可根据法务部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细化。
法务部管理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务部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内部管理,提高法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务部是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履行法律职责,处理法律事务,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务部的工作目标是: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保证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法务部的职责分工如下:1. 负责起草和审核与本单位相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和协议,并对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2. 参与重大业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为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3. 协助上级领导处理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争议,代表本单位进行法律诉讼。
法务部管理制度

法务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法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务部的工作流程和职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法务部的职责1、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起草、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3、处理公司各类法律纠纷和诉讼事务,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5、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公司的内部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6、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
三、法务部的工作流程1、合同审核流程(1)业务部门提交合同草案及相关背景资料至法务部。
(2)法务部对合同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与业务部门沟通。
(3)业务部门根据法务部的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再次提交法务部审核。
(4)法务部对修改后的合同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
(5)合同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签署。
2、纠纷处理流程(1)公司各部门发现法律纠纷后,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法务部对纠纷进行评估,制定解决方案,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3)根据审批后的方案,法务部组织实施,包括与对方协商、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4)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法务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调整解决方案。
3、法律咨询流程(1)公司各部门向法务部提出法律咨询需求。
(2)法务部在收到咨询后,及时进行研究和分析,并给予答复。
(3)对于复杂或重大的法律问题,法务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法务部的内部管理1、法务人员的职责分工根据法务工作的需要,将法务人员分为合同审核、纠纷处理、法律咨询等不同的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2、法务人员的培训与学习定期组织法务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法务部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务部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法务部日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 严谨、高效、公正、保密;3. 主动服务,积极沟通,团结协作;4. 严格履行职责,持续改进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法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部门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处理和协调;2.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3. 负责公司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的起草、审核和修改;4. 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法律事务的管理;5. 负责公司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处理;6. 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工作;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法律咨询1. 部门员工在接到咨询请求后,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2. 法务部对咨询事项进行初步判断,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法律意见;3. 如需提供法律意见,法务部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和答复。
第七条合同审核1. 部门员工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合同文本提交法务部审核;2. 法务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3. 合同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八条知识产权管理1. 负责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维权等工作;2. 对公司内部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
第九条法律纠纷处理1. 负责公司内部纠纷的调解和处理;2. 负责公司外部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处理;3. 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条法律风险防范1. 定期对公司业务进行法律风险评估;2. 提出防范措施,降低公司法律风险;3. 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法务部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法务部员工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务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法务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务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法务部设置如下岗位:1. 部长:全面负责法务部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2. 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工作,负责法务部的日常事务;3. 法务专员:负责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核、法律咨询、诉讼仲裁等;4. 助理:协助法务专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解答和指导;2. 负责公司合同、协议、文件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3. 负责公司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处理;4. 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法律保护工作;5. 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提出防范措施;6.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要求第六条合同审核流程:1. 提交审核:各部门将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提交法务部审核;2. 审核意见:法务部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3. 修改完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经修改完善后,由相关部门执行;4. 存档备案:法务部将审核通过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存档备案。
第七条法律咨询流程:1. 咨询请求:各部门提出法律咨询请求;2. 咨询解答:法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咨询请求进行解答;3. 跟进落实:法务部跟踪法律咨询请求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诉讼仲裁流程:1. 接到诉讼仲裁通知:法务部接到诉讼仲裁通知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2. 研究对策:法务部研究诉讼仲裁案件,制定应对策略;3. 参与诉讼仲裁:法务部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活动;4. 落实判决:诉讼仲裁结束后,法务部负责落实判决结果。
第四章奖惩与考核第九条法务部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奖惩规定:1.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3.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法务部的管理制度

法务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务部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务部管理制度适用于法务部内部所有工作人员,涉及法务部工作的其他部门人员可适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法务部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司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经营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法务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务部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法务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做好司法事务处理,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务部对公司其他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的工作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七条法务部负责与外部律师事务所及政府法律部门合作的事务安排,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法务部为公司设立的专门法务管理部门,直属公司领导,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九条法务部设立法务部长,法务副部长,法务部人员等职位,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参与公司各类合同的谈判和审核,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 负责公司对外投资和并购等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审核。
3. 负责公司对外诉讼和仲裁等法律事务的处理和应对。
4. 负责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核。
第十一条法务部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档案管理制度和公司法务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法律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完善公司的法务风险预警机制。
第三章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第十二条法务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法律事务的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法务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工作纪律,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法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工作,正确对待法律事务,不得有违法行为和违纪行为,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五条法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公开透明的业务联系,保证法律事务的及时处理。
公司法务部门管理工作制度

公司法务部门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公司法务部门的管理工作,提高法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2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职责、工作流程、文件管理、培训与考核等方面。
二、人员职责2.1 法务部门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法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度,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2.2 法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解决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
2.3 法务部门应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三、工作流程3.1 法务部门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法律文件起草、法律纠纷处理等环节。
3.2 法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各项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3 法务部门应定期评估工作流程的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文件管理4.1 法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法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4.2 法务部门应对所有法律文件进行归档和分类管理,方便查阅和调用。
4.3 法务部门应定期对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
五、培训与考核5.1 法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高法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5.2 法务部门应建立考核机制,对法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激励优秀人员,促进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5.3 法务部门应鼓励法务人员参加行业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高专业素养。
六、沟通与协作6.1 法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与协作,确保法律事务的及时处理和解决。
6.2 法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高层汇报工作进展和重大法律事务处理情况,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6.3 法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七、附则7.1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公司法务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法务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法务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务部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2. 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处理法律事务;3. 高效严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法律事务处理及时、准确;4. 保密原则: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法务部负责以下职责:1. 起草、审核、修改公司各类合同、协议、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2.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3. 协助公司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4. 指导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5. 收集、整理、更新法律法规信息,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6. 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7. 负责公司内部法律培训工作。
第五条法务部享有以下权限:1. 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提交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2. 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3.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法律修改建议;4. 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5. 对公司内部法律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实施。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法务部日常工作流程如下:1. 收到各部门及子公司提交的法律文件,及时进行审核;2.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提交部门沟通,提出修改意见;3. 审核通过的法律文件,由法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公司领导审批;4. 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时提供法律意见;5. 对公司内部法律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实施;6. 收集、整理、更新法律法规信息,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7. 对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对法务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效率:完成法律事务的时间、质量;2. 业务水平: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能力;3. 风险防范:防范法律风险的效果;4. 团队协作: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能力;5. 个人品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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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号:
法务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2年5月10日发布2012年5月10日实施
有限公司
1、目的
为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内部法务事务的处理
3. 法务人员(部)职责:
3.1 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3.2 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3 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3.4 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3.5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3.6 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3.7 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3.8 其他法律事务。
4.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4.1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4.1.1 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4.1.2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
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4.1.3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1.4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4.1.5 企业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
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企业法务人员(部)。
4.1.6 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4.1.7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4.1.8 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4.2. 企业合同(协议)管理
4.2.1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
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4.2.2 法务人员(部)负责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4.2.3 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4.2.4 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
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4.2.5 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4.2.6 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交公司办公室备案。
4.2.7 需要企业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3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4.3.1 以企业或者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4.3.2 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3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4 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4.4.1 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审查。
4.4.2 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4.5 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4.5.1 企业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人员(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领导同意。
同时,法务主管人员(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4.5.2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4.5.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4.5.2.2 有关法律事务必须由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4.5.2.3 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4.5.3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5.4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4.6 企业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4.6.1 本节所指诉讼与仲裁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4.6.2 企业的诉讼与仲裁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4.6.3 案件起因人或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主管人员(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6.4 在企业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被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主管人员(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4.6.5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4.6.6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4.6.7 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书,法务人员(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调解、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6.8 法务人员(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4.6.9 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事宜。
4.7. 企业非诉讼事务管理
4.7.1非诉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
或法律问题的法律事务活动。
4.7.2需要以企业名义启动非诉讼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4.5节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4.7.3 办理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4.7.4非诉讼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企业主管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5.相关记录
《案件立案申请表》BSD/D-(C-JS-01)-001
《案件汇总记录》BSD/D-(C-JS-01)-002
《案件处理汇报》BSD/D-(C-JS-01)-003
公司立案申请表
案件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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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间:事件: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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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时间:事件:记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