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强化政府职责、改善政府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官员问责制”成为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亮点,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研究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并希望通过制度建设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关键词]:行政问责,官员复出监督机制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由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般认为,形式意义上我国行政问责制是从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开始的,实际意义上问责开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2003年为应对“非典”危机,中央掀起了一场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问责风暴”,包括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在内的千名官员被问责,官员问责开始走入了公众的视野。此后几年中,问责制逐渐趋于制度化、规范化。从密云踩踏事故、到开县井喷,再到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每次突发事件的背后,都会有相关的政府官员被问责。

在我国目前政府和党内问责的方式主要是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问责范围不但包括对重大事故、滥用职权行为的问责,而且还包括对行政决策失误、对行政效率低、推诿扯皮、个人行为不当等行为的问责。

二、问责官员复出现象。

一次次的铁腕问责,一批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的政府官员因此丢掉“乌纱帽”,《中国新闻周刊》对“问责风暴”的评价时:这场风暴有可能导致一场影响深远的体制革命,也有可能只是另一次过眼云烟式的“运动”。部分问责官员甚至绝大多数问责官员往往在被问责一段时间后重新复出,或官复原职,或异地任职,甚至提拔重用。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后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因2009年和2010年三起特别重大矿难被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市长李恩东,4个月后即调任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因宜黄强拆自焚事件而被免职的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宜黄县原县长苏建国,被宣布分别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

官员被高调问责,随后又被不经意地发现低调复出,几乎成了现实操作手法的铁律,沿着出事→问责→冷却一段时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个别新的任命被撤销)的不算完美但有惊无险的轨迹一路狂奔。1这些官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被十分高调的被问责,但是经过一年左右的问责期限后,往往被十分低调的安排复出,如果新闻媒体和公众没有注意到,那么曾引起众怒的政府官员也就“漂白”了自己的身份。如果发现了,舆论与公众的不依不饶往往会得到被问责官员上级的解释“其复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人民群众缺少一个应有的说明,问责官员被问责后很快复出,程序不公开透明,对人民群众来说就是“伤口上洒盐”。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员刘明望认为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但从根本上讲,民意无

1.陈霄学者称问题官员几乎100%复出免职如同带薪休假 [N] 法制日报,2011-12-14

力对官员是否复出进行制约,而官员的重新启用也要偷偷摸摸。而隐蔽的复出,又触犯了公众的敏感神经:没有享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些官员从“下岗”到“上岗”周期不过半年,引发公众较大争议。问责制度形同虚设,官员问责期间如同“带薪休假”。如果没有最高层的雷霆行动,依据现存制度约束,制度派生的自发惩处保障不足。集体负责往往让你找不到大错,多部门交叉管理体系往往让你难辨真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官员推脱技巧往往让你找不到方向,权力集中而责任分散的现状往往让你一头雾水,而自上而下体制内监督所限往往让追究效能不长久。2苏州大学教授杨海坤认为问责官员的随意复出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非正常现象,具有虚化和架空行政问责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助长官员“唯上不唯下”三大危害。民众对蛰伏一年即复出的官员颇多微辞,向有关部门询问时,往往得到“该官员复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回复,这种回复根本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问责制成为假问责。不利于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打着有关规定的旗号,问题官员的复出往往如魔术般神奇3。

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的人情观念过度干涉行政问责制度。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在社会交往中往往会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因为人情,官员之间往往都有扯不清的利益关系。在我国目前的政治氛围下,问责往往是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问责主体与被问责官员之间难免会有一定的利益冠以或者人情关系。因为人情,问责主体对被问责官员的处罚流于形式,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问责官员被问责,往往是象征性的问责,在事件影响变小,群众不满情绪平息后,问责官员往往通过关系向上级跑官、要官。

问责官员,特别是一些群众意见很大的官员的随意复出说明,我国问责官员能否复出、复出的时机和方式等仍然主要取决于上级领导的主观意志,而非固定的规则。如果上下级党政负责人均是道德人,如果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不存在规制之外的既得利益关系,那无可厚非,但现实情况下,基于庇护关系、裙带关系等建立的共同体,在政治生态中,并非是一种例外。4

(二),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岿做过一个统计,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复出的规则,尚无法律法规,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但其中,“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规定,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5。尽管问责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问责”被当成了一种行政处分,鲜见予以刑事处罚的。现行的问责制度威慑力远远不能震慑住行政官员。以问责比较严厉的免职为例,中国一直是职级双轨的官员管理模式,免了行政职务,行政级别还在那里,官员依旧享受纳税人为自己提供的各项待遇,不在其位,却享受着在其位时的待遇,加上复职往往很轻松,因此中国的免职问责制度被称作“带薪休假”。

以上海静安大火为例,四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伟忠、周建民、张权和冯伟被控涉嫌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再次印证了“事故背后往往有腐败”。但目前存在一种现象:只要官员犯了错,就拿问责来应付公众,有些官员可能还涉及贪污腐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了问责的“保护伞”,反而能轻松过关。即使被问责官员决策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但往往是被处以行政处分,“带薪休假”结束后就可以复职了。在这种情况下,问责制度不仅

2. 陈虎从“问责风暴”到“问责机制”[J]《科学时报》,2008-10-15

3.邓清波问题官员复出果真“符合规定”[N] 工人日报,2009-5-15(11).

4.毛昭晖问责官员屡复出引发对制度思考程序被指缺监督人民论坛,2010-6-24

5.顾杰.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J].理论月刊,2004(12).

远离了我国建立问责制度的本意,还成为了保护官员不受刑事制裁的保护伞。

(三)问责官员违规成本低。

现实情况下,问责官员往往具有政府官员、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重身份,因为某种事件被问责,并没有阻止官员其他权力的行使。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这意味着,被问责官员一年后复出“合法”又“合规”。在这一条款下,除了问责时限,“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等都是模糊笼统的规定。这样的话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就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官员违规被问责的成本极小,这样官员没必要担心自己被问责,因为即使自己因为某事件被问责,一年后自己完全可以因为成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复出,只要低调点,依旧可以重新担任领导岗位。风险小,成本低,某些官员就可以毫无忌惮作威作福。

(四)问责主体不明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若一年后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也就是说被问责官员复制在经过所谓的审批手续后在经过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就可以“干干净净”的复出了。这样官员更多是是向自己的上级负责,而不是人民。

西方主流观点认为:政府官员行使权力要受到权力机关、政府专门监督机关、行政系统内部、政府之外的监督系统四种问责方式。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同体问责,还有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但中国当前的行政问责机制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党组织和行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问责即同体问责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主体往往不能发挥其作用。

(五)问责范围不明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但在现实情况下,行政问责机制往往是事件得到了社会舆论强烈的关注或得到上级领导的批示后才会启动。行政问责的范围还仅仅局限于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和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的范围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大事故后严加问责,只能给官员一时的震慑,事故平息后,官员思想往往松懈下来,侥幸心理事后死灰复燃。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首长负责政府的全面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制的党委负责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领导政府的工作。凡是属于重大问题的都需要在党委会上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群众满意。但是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直到2011年3月,北京才在全国首次提出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

四、解决问责官员复出的对策。

实现新形势下行政体制改革,对于加快我国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步伐有重要意义。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意思,建立责任政府,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行政问责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6

(一)加强问责的力度。

要提高问责主体的问责意识,问责官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相对于普通群众,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也必然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官员的乱作为、不作为、无作为和作为

不力势必会浪费大量的国家资源,因此当官员被问责后,其受到的惩治措施应当更加严格,我认为官员问责可以吸收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对多次受到问责的官员加重处罚,对错误极大或引起社会极大公愤的官员永不录用。

问责官员复出,其待遇、福利应该根据其问责方式的不同,相对于本级别待遇低一个或者两个层次,上级党委和政府应该对其建立长期观察机制,在规定时限内问责官员表现良好,可以恢复与其级别相符合的待遇.对其升迁应该远严格于一般官员升迁制度.要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问责不应该只在出现重大事故时进行,更应该在平时加以应用,摆脱运动式风暴式问责,实现问责的常态化.。

对引起社会重大不良反应的事件,对此事件作出决议行政机关领导、党委成员和其它行政人员都应进行问责.

(二)拓宽问责范围。

对于行政问责范围,有的学者认为,“行政问责的指向是无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力。”行政问责的范围既应包括违法行为,还应该包括政治上、道义上、个人言行上造成强烈负面影响的行为等。即问责范围不但包括对重大事故、滥用职权行为的问责,而且还应包括对行政决策失误、对行政效率低、推诿扯皮、个人行为不当等行为的问责。7对决策失误、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等不同程度的问责。

(二)明确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具体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官员复出设立具体的标准程序和相关的规范约束,建立一个完善的官员复出机制。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存在一种现象,即如果有领导关注、媒体报道、公众强烈关注,那么往往会有几个官员就问责,反之就不追究。应确立行政问责的标准。行政问责标准的确立,可参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要求主体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同时在进行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时存在过错。8但在具体承担责任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动机、目的、事后态度等方面,还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法理依据主要是法规、规章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纪律规范,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比较少。邓小平说:“还是制度靠得住些。”因此应当制定一个关于行政问责的专门法律。要坚持“权责一致”的思想,明确各级政府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王锡锌教授认为,“这里面实际上是可以延伸出官员在被问责以后,复出的一个重要的条件,那就是必须要有实绩,而且还必须是突出的。”

对使官员确立“有权必有责,有责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思想,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对所有问责官员不能全部一竿子打死,经问责调查仅有轻微过失并未造成公众利益损害,政治思想素质过硬,且确有能力的官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完全可以让其复职乃至升职,重新为人民你服务。但是对于一些犯了严重错误的官员,必须清除出公务员的队伍,2012年3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网站上公布,当前我国公务员共689万人,事业干部近3000万。689万的公务员队伍,不缺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且有才能的行政人员.

现阶段问责官员问责期限较短,只有一年的问责期限,应延长问责期限,我认为可以借鉴刑法中有期徒刑制度,根据问责官员所受处分的不同确立不同的处分期限。例如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问责期限应该远多于一年,以三年为佳。

(三)建立全面、规范、有序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谣言止于公开,制度在于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本就是一种监督。建立全面、规范、有序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是问责制得以顺利推行的重要基础。

7.尹权. 试论我国行政问责范围的扩大[J]企业技术开发, 2011-5第30卷第9期

8.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92~393页。

若没有程序正义,也就没有实体正义。9官员复出的程序设置非常重要,必须经过认真、细致、慎重、严格的考察和评议。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要坚持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复出前应提前向人民群众公示,收集人民的意见,把被问责干部复出的监督权交给人民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重新安排工作时应向任职地人大、政协通报,而非单纯的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作出决定。

问题官员“干干净净”地复出,是对受伤害的民众负责,是对官员奖惩体制负责,也是对每一个官员负责。问责官员相对于一般官员来说,因为其复出的社会影响更大,因此需要接受人民群众更多的监督。韦伯就曾指出:“科层制通过保守特有信息来源的秘密性来提高监督性,公务秘密概念是科层制特有的创造,没有比科层制更热衷于此的了”。10(四)建立多元行政问责机制。

行政问责机制包括行政系统内部问责和行政系统外部问责。仅仅依赖行政系统内部问责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系统的外部问责作为支撑和辅助,只有内部外部两张问责制度相互结合才能保证问责机制的健康运行。行政系统的外部问责包含人大、民主党派、新闻传媒、社会公众等组织群体或个人。

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问责要坚持以共产党为领导核心;人大是我国权力机关,问责要坚持以人大为问责主体中枢,实现其对政府问责的正常化;各民主党派是我国的参政党,因此问责要增强民主党派通过政协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力度,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司法机关要增强自身的独立性,通过司法权制衡行政权,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公民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使之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只有加强党、人大、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问责力度,建构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以人大为中心,以司法问责为后盾,以民主党派、新闻传媒、人民群众为重要力量的异体问责体系,健全同体问责机制,才能使行政问责机制不断得到系统化、法制化的建设。11

五、结语

上述涉及的问题或许不尽全面,但是仍可以从中看出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弊端,这应当得到政府和群众的关注.

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还需要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导向,是一种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行政问责的主体、范围,建立一个完善的官员复出机制,使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真正参与到行政问责机制中,发挥强有力的监督作用,才能使政府官员真到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我国问责制度的透明化、制度化、规范化,并最终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

9.李军鹏. 责任政府理念[J].电子政务,2004(4):24-25.

10.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上卷[M]. 林荣远,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242-245

11.刘岩实现行政问责主体多元化的思考[J]时代经贸,2011年第15期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552-36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

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毕业论文

当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行政体制中的行政问责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文章简单介绍了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中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研究的意义,并介绍了施行行政问责制应遵循的原则,重点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后续高效实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关键词:中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行政问责制、研究 1前言 1.1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现在意义上的“问责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问责制最早出现英语辞典中,代表的是“accountability和responsibility”两个单词;其强调的是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之所以会出现“问责制”是因为当时西方政治存在不民主的一些问题,某些官员肆意使用自己的权力,而他们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问责制则是对这些不民主行为的约束。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来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将群众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一种经济委托代理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公民,政府只是作为行政的主体,只有得到公民的认可有具有实质的意义,另外政府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此,“行政问责制”开始在我们公共行政广泛的应用。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国人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关注。我们一般对行政问责的对象理解不够全面,行政问责的对象,从狭义上理解,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以及各级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的授权部门;从广义上理解,行政问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即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与人员都应该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 1.2行政问责制的产生及其原因 目前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对行政问责制进行研究,国外方面:美国著名学者杰·M·谢菲尔茨是最早提出行政问责制概念的。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目前处于较薄弱状况,急需完善的状态。当前中国政府行对政体制中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4)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刘玉龙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Liu Yulong [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 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模板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通用版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改进服务态度, 规范行政行为, 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工作效能, 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 ( 一) 为强化行政责任, 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 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 二)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 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 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依照本办法问责。 ( 三)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 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问责: 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 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论, 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 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 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 五) 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免职; 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 六) 以上问责方式能够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程度和影响, 决定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局或报送纪委、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七) 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实施工作, 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由办事机构负责。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前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作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权力、责任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责任政府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能积极地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二是责任政府要求自己承担道德的、政法的、行政的、法律上的责任;三是责任政府意味着要有一套对政府的控制机制。责任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责任政府的建立,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要确立“结果导向的责任政府”理念,政府的主管部门向结果负责,权力获取与权力行使的目标和结果密切挂钩。其好处有三:一是抑制对公权的需求,避免公权的无限扩大可能对私权的侵犯;二是增强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感,让他们时刻关注自己权力行使的后果,改进行政行为;三是为责任的评价和考核提供条件,改变“重权力轻责任、重态度轻处罚、重过错处罚轻无作为处罚”等官场旧习,树立高效、创新、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形象。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2003年4月,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抗击SARS不力被免去行政职责。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于缺乏有力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我国从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问题及建议

目录 绪论 (3) 一.行政的基本内涵 (3) 1.行政问责的主体 (3) 2.行政问责的客体 (4) 3.行政问责的范围 (4) 4.行政问责的程序 (4)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5) 6.行政问责的后果 (5)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5)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 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7) 2.问责范围的问题 (8) 3.问责救济的问题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绪论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一: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_缺陷及完善

第8卷 第4期 2008年 12月 中国发展China Devel opment Vol .8 No .4Dec . 2008 收稿日期:2008-10-06 作者简介:陆彩鸣(1965-),主要从事党建、组织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徐小军(1976-),讲师,主要从事公共行政、农村经济方面的研究。E -mail:tzxxj76@t https://www.360docs.net/doc/988804849.html,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陆彩鸣1 ,徐小军 2 (1.中共泰州市委组织部,泰州225300;2.中共泰州市委党校,泰州225300) 摘 要:中国行政问责制自“非典”时期正式走近公众视线,目前行政问责制建设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现实难题与制度缺陷。该文从六个方面为根本上解决行政问责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完成从人治问责向法治问责的转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404(2008)29-0033-06 行政问责制度是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问责成为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亮点。 1 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1.1 中国行政问责制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过程 “问责”自古有之。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失职官员的惩戒几乎从未间断。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许多领导干部也因失职、渎职等受到追究。中国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继而在中石油重庆开县“l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市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湖南“嘉禾违法拆迁”案、松花江污染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襄汾县尾矿溃坝事故等一系列问题的处理中,其责任人均被追究相关责任。“官员问责”已司空见惯,从而给各级政府官员戴上了“紧箍咒”,同时也推动了对行政问责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探索。 伴随着因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官员问责”,为推进行政问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 具体办法和规定。2003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这是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继长沙之后,不少省区积极跟进。2004年1月,天津市颁布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16条条文具体规定了行政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行政复核等有关问题。同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将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纳入问责对象范围,将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等18种情形列为追究责任依据。2007年11月,吉林省公布了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对没触犯法律或者违法但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以及未构成违纪或者违纪了但不够处分标准的44种行政行为进行问责。2008年元月,新一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的第一个大动作便是颁布《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要让行政问责制度家喻户晓,让全社会都来监督政府官员和政府行为。”截至目前,云南、重庆、海 南、甘肃、山西、山东等10多个省(市)已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先行试点或推行问责制的市、县级政府更多。江苏苏中地区的扬州、南通、泰州三市也于2007年3月、12月,2008年7月先后出台了《扬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南通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几乎贯穿了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等12种具体行政行为的71种情形,作出了问责规定。同时,对于行政问责责任有了较为明确的 3 3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四项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使全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好四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一是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为突破口,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征求意见、学习培训、信息简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公开服务承诺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在市政务信息网、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提高学习讨论、新闻报道、公开承诺、公开曝光的针对性,促进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三是加大信息交流反馈力度。严格落实每个月两报的(14日、29日前)工作情况和信息制度,及时掌握点线面的工作进度,为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决策、指导提供参谋和信息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年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概念的界定往往是研究的起点,况且对于行政问责制这样的新型制度,概念如何界定,意味着研究的方向与范围。对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笔者认为必须追根溯源,即从行政责任的概念开始,才是把握行政问责制的逻辑起点,才能真正挖掘行政问责制的确切含义。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大多数观点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笔者认为,将行政责任归结为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有失偏颇的。首先,这一理念不符合责任概念的原始定义。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责任具有多重属性,起码要具备两个基本范畴:一是角色义务,二是违反角色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将行政责任仅仅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则舍弃了行政责任概念中所包含的角色义务,即作为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多种

义务。在这一问题上,陈晋胜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自己的鲜明观点:行政责任的实践问题相当突出,行政责任的理论探讨颇为稀少。理论的空乏无力与实践的盲目涌动,构汇成当今社会风气的一股强劲浊流;政府作风腐败,工作效率低下。[5]其次,这种认识必然导致强化行政管理权威的结果。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仅仅停留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场合,而在日常行政行为中则可以抱着一种不负责的心理而存在。最后,这种责任理念的偏颇性还表现在将行政机构体系中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形式也从行政责任中排除出去了。在行政法治理论健全的国家,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原理非常完整。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 的义务。它包含了两层含义:1、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义务进行一定的作 为或不作为,如不得失职、侵权;2、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理,对侵权行为的对象作出行政赔偿,纠正或撤销自己的行为或决定等。 行政责任有四个特征:一是义务性。行政权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以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服务于民众利益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因此,义务性是行政责任的根本特征。二是国家性。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陈晋胜教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各级政府秉承“权责统一,用权监督,侵权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在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行政问责制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职责权限规定不清。行政问责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即不同级别、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之间有严格的责任划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由于目前各级党政关系错综复杂,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尤其是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模糊,致使行政问责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难点。目前,职责不清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往往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我国机关采取集体决策的原则,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四是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一个地方出现了问题,究竟是追究同级领导的责任,还是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如果要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究竟应当追到哪一级领导才算合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2、行政问责主体单一。一直以来,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总是局限于同体问责,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首长(省长、市长)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而对于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异体问责主体的规定则十分缺乏,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对于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政协代表对政府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制、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制)、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制等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的异体问责制度基本上没有涉及。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制度设计,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问责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3、行政问责范围不广。从当前地方政府的各类问责案例来看,问责范围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和服务效能领域,侧重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和违反工作纪律的效能问责。而对不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对党的机关、人大、政协及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对无为行为,对用人失察、失误,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执行不力,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

集团行政问责制度

集团行政问责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行政问责制度 (试行) 潍坊元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3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集团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岗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障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计划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 集团公司各类各级工作岗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决策、研发、工程、品质、采购、仓管、工地、销售、技术维修服务、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服务活动。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的主要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2、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公正、公平的原则 出现不作为、失职、渎职、贪腐行为的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进和促进管理工作之目的。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时机成熟后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第六条责任落实方式 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副总主持、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公司部门经理责任的由总经理组织召开问责领导小组分析会。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职责划分 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工作负总责。 副总经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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