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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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机制探析

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机制探析

事前
事中
事后
图1
图2 [ 3 】 ( P 三 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模型探究
官员复 出在一 定程度 上 具有 其科学 性和 现实性 , 复 出程序 的规 范
有 利于整顿 官僚 队伍 , 提高行政 水平。 基于 问责 官员复 出程序 的重要 性 及 当前存 在 的诸 多缺陷 , 建 立规 范的官员 复出程 序乃我 国政 治发展 及 行政 管理应 然之需, 本文据此 拟设 计此模 型 ( 图2 ) 。 1 . 关于 问责 考察 期 的说 明。 我国 《 党 政领导 干 部选 拔任 用工作 条 例》 第六 十二条规 定 : 引咎辞 职、 责令辞 职 、 降职 的干部 , 在 新 的岗位 工作一 年以上 , 实绩突出, 符 合提拔任用条件 的, 可按 有关 规定, 重 新担 任或者提拔 担任 领导职 务。《 关于实 行党政领导 干部 问责的暂 行规定 》 第十条 : 引咎辞 职、 责令 辞职、 免职的党政领导 干部 , 一 年内不 得重 新担 任与 其原任职务相 当的领 导职务。 对引咎辞 职 、 责令 辞职 、 免 职的党政 领 导干部 , 可根 据工作需要及 本 ^ _ 贯表现特 长等, 由 党委 ( 党组 ) 政 府 按干部管 理权 限酌情 安排 岗位 或相应 工作 任务。 因此 , 被 问责官员的问 责考察期 须在一年 以上 。 此外 , 在问责考察 期被 问责官员只能从事非 领 导职务 , 责任划分 明确 , 绩 效易于 量化 考察 , 待遇与 其 间所从事 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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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体现 。 规范官员复 出程序 能保 证官 员问责制 的完 整性和威慑力。 避 免徇私枉 法。 官员复出程 序 的规 菏陛是防止官员复 出机制外溢 效 应 的重要 保 障, 主要表现 在 问责 制形 同摆设 , 责任 转移 ; 将复 出视 为必 然; 犯 错警 惕性 降 低等 , 权力 的滥 用难 以控 制 , 公共 权力 将异化 。 而规 范官员复 出的程序 可提 升官员复 出光 亮度 , 避 免 暗箱操作 发生 , 减 少权 责 交易、 责任 转嫁事后补偿 的可能性 。 留住 有才之士 。 首先 是节约人事成本。 以规 范的程 序保 住曾因失误 而被 问责的官员 , 给他们将功补 过的机 会, 还降 低培养 新干部 的成本。 若 一律不允许官员复出而重新培养 机会成本 巨大 。 其次是 能降低用人不 当风 险 。 规 范复 出程 序能 降低 了某 些官员 鱼 目 混 珠 侥幸 心理 的生成 和 滋 长。 再 次是保 障行政 效率 。 规 范官员复 出程 序 使各 部门能根据 既定时 间和规范做 好工作 安排 , 而复 出官员能很快 上手, 避 免交 接 , 提高 行政 效率 。 二. 我国官员复出程序存在的问题 第一 , 复 出时 间杂乱 无章。 复 出时 间相当于对 问责官员 的考 察期 , 学者 对我 国3 0 名 问责复 出官员 的研 究 表明 : 问责官员复 出时间 “ 卜6 个 月”的占4 3 . 4 %, 复 出时间 “ l 一 1 2 个月 ” 的占8 6 . 8 %, 复 出时间为1 年 以上 的仅 占6 . 6 %。 。 可见 , 问责官员 的复 出时 间集 中在一年 以内。 此外 , 官员 复 出的时间未能完全与被 问责 原因及 所应承担 的责任来做 区分, 缺 乏统 的指导 规范 , 容易让 某些 有关系的 问责 官员钻 空子, 缩短 自 身 问责考 察 的时间。 第二, 复 出官员职位 安排 考虑 欠妥。 【 1 ] ( D l 2 问责官 员正常通过 考察 期后 , 其复 出职位 应是降级 或与原 岗位平级 ( 包括 官复 原职 ) , 我 国却 出 现 了升级 ( 多表现 为异地 升职) 的怪 象 , 科学性 欠妥。 问责官员复 出升职 使 问责制 的严肃 性、 公 信度大 打折扣 , 还给公务 员队伍提供 不 良的示范 效应, 助长官员为所欲 为、 不负责任之 政治作 风的蔓延 和对 国家干 部的

探析中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以及出路

探析中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以及出路

影 响他 人 利 益 为前 提 , 否则 , 就要 受 到 社会 舆 论 的谴 责 。公共 道 德观 , 核 心 是 以 人 民 为 本 ,其 价 值 取 向就 是 社 会 、 集 体 、 他 人 、个 人 利 益 的有 机 统 … 。公 共道 德 是 每 个 公 民都 应 该遵 守 的规 范 , 政府 官 员 是人 民的 公 仆 ,
官 员 来 实现 这 一意 志 ; 最 后 , 形 成这 一 意志 的公 民群 体 。 他 相 信 , 国 家 应 该缩 减规 模 ,提 高政 府效 率 ,把 更 多的权 利 留给人 民,人 民应 该在 政 府 中承 担活 跃 的 重要 角 色 。人 民根据 个 人 意志 投票 产 生 公共 意 志 。如果 社 会
好 地 为政 府和 社 会 的发 展 做 出应 有 的贡 献 [ 关键词 ] 问责 官员复 出 官员 问责 制 困境 出路 中图 分类号 :6 0 9 D 3 . 文 献标 识码 : A 完善 ・ 文章编 号 :0 9 9 4 2 1 ) 7 叭O 2 1 0 1X(0 0 0 一 1 O
பைடு நூலகம்
“ 官员 高 调 问责 ,低调 复 出” 已经 成 为近 几 年 发 生在 中 国 政权 上 一 个 引 起 舆 论 哗然 的事 件 。 比如 : 因 “ 鹿 奶 粉 ”事 件 引 咎 辞 职 的 原 国家 质 三 检 总局局 长 李长 江 目前 出任全 国 “ 黄打 非 ”工 作小 组 专职 副 组长 这 一 新 扫 职 :因 “ 黑砖 窑 ”虐工 事件 被 问责 的 山西省 临 汾市 洪 洞 县原 副 县长 王 振俊 和 临汾市尧 都 区原副 区长段 春霞 撤职后 不 久先后 复 出;广州 海事法 院 院长 罗 国 华 因 出 国 “ 华 游 ” 被 免职 后 又 被 任 命 为 广 东 省 政 协副 秘 书长 。这 些 豪 “ 问责 官 员 复 出 ”的事 件 引起 了人 民的 热烈 讨 论 , 大家 对 此 的 反应 是 褒 贬 不一 。官 员 问责制 已经成 为 一 个热 点 时事 话题 ,它 的实 行和 发 展对 政府 和 社会 的 发 展具 有 重 大 的影 响。

简议行政问责复出制度

简议行政问责复出制度
责任政府 建设 是 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的重要 内容 ,而 标准化的行政 问责机制 是通往责任政府 的必经 之路 。作为一 项行政制度 ,问责制是 由 “ 人民主权 ”理论发展 而来 ,西方 国家 中,国家权力分 工以 “ 天赋人 权” 、“ 人 民主权 ”为基 础 , 践行三权分立 。据 现代 宪政理论 ,责任政府应 当对 其所有行 为 向公众负责 。广义 的问责制 , 是指有权主体依 照法定程 序 , 对具有 问责事 由的行为人责任进行追究 的制度 。这里 的行为 人外 延 较广 ,既涉及 国家公 务人 员 、企 业领 导人 员 ,也涵 括对某一事件 负有 责任 的平凡大众 ; 责任 范围既包括政治责 任 ,也有法律 责任 及道义上 的责任 。狭义 的问责制 ,指发生 重大情形 , 有 权主题依照法定程序 , 对具 有问责事 由的责任 人追究其政治责任 、领 导责 任的一种制度 。 自2 0 0 3年 “ 非典 ”启动 “ 问责风 暴 ”以来 ,问责浪潮 此起彼伏 ,但 是问责狂风暴雨过后 ,被问责官员接二连 三复 出的新 闻总会引来无数争议 ,与高调 问责相 比,官员 的复出 格外低 调 ,甚至职前公示这一法定程序 都省略 ,问责效 果备 受 质疑 ,有 人指 出 : “ 被 问责官员 大面积 复 出 ,伤 了民心。 ” 构建科 学完善合理合法 的问责制 度 ,及时消除公众 质疑 、建 设 法治政 府的必要 途径 ,同时也是 对复 出官员更好 的保护 。 本 文试从完善 问责官员 复出中的程序制度 ,思考如 何构建科 学高效 的行政复出制度 。 问责 全程公开透明 随着 我 国经 济水 平进 一步 提升 ,公众 生 活水平 逐 渐提 高 ,相对应 的民主意识 、参 与意识也得到迅速 的提升 。网络 的迅 速发 展 、信 息 的快速 爆发 扩大 了政府 信 息公 开滞 后于 公众 日益 增长 的知 情权 需求 之间 的矛 盾 ,使得 问责官 员复 出的信 息公开 形式越来 越呈现 出非规 范性 ,公众 通过微 博 、 微信 、网页等 网络媒 体 得知 问责 官员 复 出,其 中对复 出事 实 的真 实性往 往不 能正 确甄 别 ,反 而一 股脑 的跟 进转 发 吐 槽 ,引发 公众 一 片唏嘘 甚至 愤怒 ,这 里伤害 的不 仅仅 是被 漠 视 了知情 权参 与权 的普通 大众 ,更 是对政 府公 信力 的 质 疑 ,是对 相关 组织 的信 任 。因此 ,对 于官员 复 出必须 做 到 复 出信 息充分公开 , 内容应全面真实准确 , 时间要迅速及时 , 方式要便 捷有效容易获取 ,尤其是对 于公 众较敏感 的问责 前 该官 员对问责事件所承 担的责任类型 , 问责期 限、 复 出理 由、 成 绩 突 出的具体 表现 向公众 一 一说 明 ,确保 官 员复 出完 全 规 范透明 、名正言顺 。 二 、官员复出前绩效评 估 公共管理 的基 本 目的在于提升绩效 。我 国应 积极 尝试借 鉴外 国有关绩效管理 的先进经验与制度 ,以结果 为导 向、以 绩效为依据 ,对行政 官员复出绩效认真务实评估 ,以工作 中 实实在在取得 的成 绩为重点 ,设立科学量化标 准 ,全面考核 行政官员 的德 、能 、勤、绩 、廉。如 《 党政领导 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条例 》中规 定被问责的官员 “ 在新 的岗位工作一年 以 上 ,成绩 突 出,符 合提拔 任用条 件 的,可 以按 照有关规 定 , 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 职务 ” , 怎样才算是 “ 成绩 突出” , 应该通过建立 专门的绩效评估部 门 ,对 问责官员 的行为进行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引言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构建行政管理体制方面一直受到高度关注。

行政问责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政府的廉洁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进行浅析。

1. 行政问责制度的概念和作用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执行任务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责任体系的健全化。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2.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1 行政问责制度法规的规范化为了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责任法》等,明确了政府在行政问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提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保证了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2.2 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机构和程序为了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我国政府建立了专门负责行政问责的部门和机构,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流程。

例如,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2.3 强化行政问责的实效性为了增强行政问责的实效性,我国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行政问责的信息公开和公示,提高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加强对问责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问责措施的执行和效果。

3.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建立和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3.1 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中,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容易导致问责结果的延迟和效果的削弱。

需要对问责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提高问责的效率和效果。

从新一轮“问责风暴”看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

从新一轮“问责风暴”看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

从新一轮“问责风暴”看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作者:蔡晓秀王晶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5期摘要在2008年一年间,全国范围内有一大批官员因为相关责任事故引咎辞职或被免职。

这一次被问责的官员涉及的层级之高、波及范围之广、处理速度之快在中国的官员问责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官员问责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针对2008年发生的一系列官员问责事件,结合国外问责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本文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进行分析,探求我国官员问责如何由风暴型向程序化、制度化转变。

关键词官员问责问责制问责风暴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70-02早在19世纪80年代,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有因重大责任事故而被追究责任的高级领导干部。

然而真正的官员问责制度在我国的起步却较晚。

2001年4月2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但直到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才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

在“非典”期间,因应对“非典”不力,当时的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被解职,另有上千名官员被查处。

这一大规模的官员问责也成为了高官因责任追究而下台的分水岭。

一、新一轮问责风暴呈现的新特点如果把非典时期的大规模官员问责比作一场问责风暴,那么相隔五年之后,新一轮的问责风暴再一次席卷全国,仅2008年9月就有因重大安全事故被免职的县处级以上官员多达19名。

从这一轮问责风暴中,我们不难发现以下新特点。

一是问责速度之快前所未有。

从事故发生到官员被问责,中间最短只相隔几个小时,最多也不过几天,如“4.28”火车相撞事故中,火车相撞发生于凌晨4点多,仅仅4小时之后,铁道部就宣布免去济南铁路局局长的职务。

在官员的问责方面,这个速度可谓是创了记录。

二是问责力度增强,影响范围明显扩大。

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的官员问责中,厅局级和县处级官员占全部被问责官员的76.8%,这两类官员中有59.4%是行政职务,党委职务只占17.4%。

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谢吉晨
【期刊名称】《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在问责制已成为我国政府运行的一种常态的情况下,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制度安排却存在缺失.被问责官员何种情况下可以复出、复出到何种职位、以何种程序复出等缺少明确的规定,各地操作的随意性较大.这种相关制度的缺失不仅削弱了问责制的功能,而且可能会引发新的腐败行为,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完善“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可以从完善相关制度、增加透明度、强化人大的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人手.
【总页数】3页(P70-72)
【作者】谢吉晨
【作者单位】南京晓庄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11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9
【相关文献】
1.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路径选择
4.完善我国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的对策
5.我国问责官员复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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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官员问责制是指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对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和惩处。

它是监督和约束官员行为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政府廉洁、公正、高效、权力合法合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官员问责制的现状进行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完善。

中国宪法和行政法对官员问责制都有相应规定,例如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法规定了官员失职渎职行为的追责程序和法律责任。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也对官员问责机制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官员问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官员问责制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

近年来,我国通过严格的问责机制,对一些官员在职责履行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追责和惩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广东省对一些环保部门官员因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追责,上海市对一些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因涉嫌贪污受贿等问题进行追责。

这些案例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官员无论职位高低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从严追究。

官员问责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官员问责的实践尚不充分,追责力度不够。

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官员失职、渎职行为放任不管,对相关责任人不进行追责,严重影响了问责制的有效实施。

一些问责机制和程序尚待完善。

在实践中,一些追责程序繁琐、问题复杂,导致问责效果不佳。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政治敏感领域,一些官员难以得到应有的问责。

官员问责制还面临一些其他的挑战。

一方面,挖掘和收集官员失职、渎职行为的证据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源,对于一些高级官员,其权力和资源优势使得检查追责的难度增加。

一些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权力关系网络和利益输送,将其追究责任需要攻坚克难的决心和勇气。

官员问责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挑战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应当加强对官员问责制的宣传和思想教育,使广大官员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和权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

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错误或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制度。

问责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约束官员的行为,提高政府的廉洁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的权益,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在实践中,官员问责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官员问责制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官员问责制提供参考。

一、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性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对于政府的廉洁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没有问责制度的政府中,官员可能会滥用权力,任意操作,导致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而问责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官员的行为,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应当为人民谋福利,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问责制的实施可以帮助政府更加高效地管理和运作,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推动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在中国,官员问责制的建立已经有多年的历史,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一些挑战。

问责标准不够清晰。

目前,官员的问责标准仍然比较模糊,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有些官员即使出现了过失或错误行为,也难以被问责。

问责程序不够顺畅。

由于相关程序繁杂,问责的过程常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有一些问责程序存在滞后性、不公正性等问题,导致官员的问责难以到位。

问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的问责机制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问责的力度和方式上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官员们对问责的威慑作用不够强大,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效果。

为了更好地推动官员问责制的实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官员问责制。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官员的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的程序和方式,明确责任和处罚的界限,使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厉的制裁。

强化问责的实施力度。

相关部门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推动对官员的问责工作,尤其要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的问责,形成对官员的有效震慑,让他们知道犯错必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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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强化政府职责、改善政府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官员问责制”成为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亮点,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问责官员复出现象研究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并希望通过制度建设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关键词]:行政问责,官员复出监督机制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由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般认为,形式意义上我国行政问责制是从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开始的,实际意义上问责开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

2003年为应对“非典”危机,中央掀起了一场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问责风暴”,包括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在内的千名官员被问责,官员问责开始走入了公众的视野。

此后几年中,问责制逐渐趋于制度化、规范化。

从密云踩踏事故、到开县井喷,再到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每次突发事件的背后,都会有相关的政府官员被问责。

在我国目前政府和党内问责的方式主要是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问责范围不但包括对重大事故、滥用职权行为的问责,而且还包括对行政决策失误、对行政效率低、推诿扯皮、个人行为不当等行为的问责。

二、问责官员复出现象。

一次次的铁腕问责,一批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的政府官员因此丢掉“乌纱帽”,《中国新闻周刊》对“问责风暴”的评价时:这场风暴有可能导致一场影响深远的体制革命,也有可能只是另一次过眼云烟式的“运动”。

部分问责官员甚至绝大多数问责官员往往在被问责一段时间后重新复出,或官复原职,或异地任职,甚至提拔重用。

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后升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

因2009年和2010年三起特别重大矿难被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市长李恩东,4个月后即调任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

因宜黄强拆自焚事件而被免职的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宜黄县原县长苏建国,被宣布分别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抚州市公路局局长。

官员被高调问责,随后又被不经意地发现低调复出,几乎成了现实操作手法的铁律,沿着出事→问责→冷却一段时间→悄然复出→被发现→舆论哗然→解释复出符合规定→不了了之(个别新的任命被撤销)的不算完美但有惊无险的轨迹一路狂奔。

1这些官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被十分高调的被问责,但是经过一年左右的问责期限后,往往被十分低调的安排复出,如果新闻媒体和公众没有注意到,那么曾引起众怒的政府官员也就“漂白”了自己的身份。

如果发现了,舆论与公众的不依不饶往往会得到被问责官员上级的解释“其复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人民群众缺少一个应有的说明,问责官员被问责后很快复出,程序不公开透明,对人民群众来说就是“伤口上洒盐”。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员刘明望认为行政问责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行政监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但从根本上讲,民意无1.陈霄学者称问题官员几乎100%复出免职如同带薪休假 [N] 法制日报,2011-12-14力对官员是否复出进行制约,而官员的重新启用也要偷偷摸摸。

而隐蔽的复出,又触犯了公众的敏感神经:没有享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些官员从“下岗”到“上岗”周期不过半年,引发公众较大争议。

问责制度形同虚设,官员问责期间如同“带薪休假”。

如果没有最高层的雷霆行动,依据现存制度约束,制度派生的自发惩处保障不足。

集体负责往往让你找不到大错,多部门交叉管理体系往往让你难辨真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官员推脱技巧往往让你找不到方向,权力集中而责任分散的现状往往让你一头雾水,而自上而下体制内监督所限往往让追究效能不长久。

2苏州大学教授杨海坤认为问责官员的随意复出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非正常现象,具有虚化和架空行政问责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助长官员“唯上不唯下”三大危害。

民众对蛰伏一年即复出的官员颇多微辞,向有关部门询问时,往往得到“该官员复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回复,这种回复根本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问责制成为假问责。

不利于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打着有关规定的旗号,问题官员的复出往往如魔术般神奇3。

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的人情观念过度干涉行政问责制度。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在社会交往中往往会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因为人情,官员之间往往都有扯不清的利益关系。

在我国目前的政治氛围下,问责往往是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问责主体与被问责官员之间难免会有一定的利益冠以或者人情关系。

因为人情,问责主体对被问责官员的处罚流于形式,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问责官员被问责,往往是象征性的问责,在事件影响变小,群众不满情绪平息后,问责官员往往通过关系向上级跑官、要官。

问责官员,特别是一些群众意见很大的官员的随意复出说明,我国问责官员能否复出、复出的时机和方式等仍然主要取决于上级领导的主观意志,而非固定的规则。

如果上下级党政负责人均是道德人,如果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不存在规制之外的既得利益关系,那无可厚非,但现实情况下,基于庇护关系、裙带关系等建立的共同体,在政治生态中,并非是一种例外。

4(二),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岿做过一个统计,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复出的规则,尚无法律法规,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但其中,“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规定,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5。

尽管问责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问责”被当成了一种行政处分,鲜见予以刑事处罚的。

现行的问责制度威慑力远远不能震慑住行政官员。

以问责比较严厉的免职为例,中国一直是职级双轨的官员管理模式,免了行政职务,行政级别还在那里,官员依旧享受纳税人为自己提供的各项待遇,不在其位,却享受着在其位时的待遇,加上复职往往很轻松,因此中国的免职问责制度被称作“带薪休假”。

以上海静安大火为例,四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伟忠、周建民、张权和冯伟被控涉嫌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再次印证了“事故背后往往有腐败”。

但目前存在一种现象:只要官员犯了错,就拿问责来应付公众,有些官员可能还涉及贪污腐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了问责的“保护伞”,反而能轻松过关。

即使被问责官员决策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但往往是被处以行政处分,“带薪休假”结束后就可以复职了。

在这种情况下,问责制度不仅2. 陈虎从“问责风暴”到“问责机制”[J]《科学时报》,2008-10-153.邓清波问题官员复出果真“符合规定”[N] 工人日报,2009-5-15(11).4.毛昭晖问责官员屡复出引发对制度思考程序被指缺监督人民论坛,2010-6-245.顾杰.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J].理论月刊,2004(12).远离了我国建立问责制度的本意,还成为了保护官员不受刑事制裁的保护伞。

(三)问责官员违规成本低。

现实情况下,问责官员往往具有政府官员、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重身份,因为某种事件被问责,并没有阻止官员其他权力的行使。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这意味着,被问责官员一年后复出“合法”又“合规”。

在这一条款下,除了问责时限,“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等都是模糊笼统的规定。

这样的话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就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官员违规被问责的成本极小,这样官员没必要担心自己被问责,因为即使自己因为某事件被问责,一年后自己完全可以因为成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复出,只要低调点,依旧可以重新担任领导岗位。

风险小,成本低,某些官员就可以毫无忌惮作威作福。

(四)问责主体不明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若一年后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也就是说被问责官员复制在经过所谓的审批手续后在经过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就可以“干干净净”的复出了。

这样官员更多是是向自己的上级负责,而不是人民。

西方主流观点认为:政府官员行使权力要受到权力机关、政府专门监督机关、行政系统内部、政府之外的监督系统四种问责方式。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同体问责,还有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但中国当前的行政问责机制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党组织和行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问责即同体问责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主体往往不能发挥其作用。

(五)问责范围不明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但在现实情况下,行政问责机制往往是事件得到了社会舆论强烈的关注或得到上级领导的批示后才会启动。

行政问责的范围还仅仅局限于影响较大的责任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和性质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的范围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大事故后严加问责,只能给官员一时的震慑,事故平息后,官员思想往往松懈下来,侥幸心理事后死灰复燃。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首长负责政府的全面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制的党委负责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领导政府的工作。

凡是属于重大问题的都需要在党委会上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群众满意。

但是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直到2011年3月,北京才在全国首次提出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四、解决问责官员复出的对策。

实现新形势下行政体制改革,对于加快我国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步伐有重要意义。

增强政府官员的责任意思,建立责任政府,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行政问责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

6(一)加强问责的力度。

要提高问责主体的问责意识,问责官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相对于普通群众,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也必然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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