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规定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讲义提纲(090309)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讲义(管理)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已于2008年7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规定,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重要意义1.08计价规范是在03计价规范的基础之上取得的成果。
03规范执行5年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修改03规范不足之处,解决市场不规范的行为及工程造价计价的难点问题2.计价规范的管理范围增加。
体现工程造价各阶段的要求,不单是计算规则,贯穿清单编制、清单计价、合同签订、履行、结算的全过程3.将工程造价管理文件进行重新整合。
集中突出重点,便于操作,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整体效力。
08规范涉及的有关文件。
4.规范市场形成价格的计价行为。
使工程造价的规范管理有章可循。
5.清单计价规范是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三、主要变化1.正文部分的修改及补充。
45条增加137条,增加92条。
强制性条款6条增加15条,增加9条。
2.计价规范结构变化。
2003《计价规范》:正文和附录2008《计价规范》:正文、附录、条文说明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
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含义的变化。
狭义解释: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广义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的编制、投标控制价、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全过程计价的管理活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版与2003版的不同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文件赣建价发 [2010] 32 号--------------------------------------------------------------------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附件部分表格内容调整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正确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规定,方便对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按规定计取进行核实,特对《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附件部分表格内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10)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项目进行细化,在其项目下设置“环保、文明、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
(详见附表)二、“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中序号2.1的汇总内容“其中:文明安全施工费”,更正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7)中序号2.1的汇总内容“其中:文明安全施工费”,更正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附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注:①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计算基础”可为“直接费”、“人工费”、“或人工费+机械费”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版与2003版的不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7月9日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的发布实施,将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中国的全面推行。
一、08新规范与03原规范对比的特点2003版原规范主要侧重于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工程合同的签订、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索赔和工程结算等方面缺乏相应内容,不适应深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

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补充条款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还应执行本省的补充规定。
二、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如由造价员承担时,应具备相应专业的造价员资格证书。
建设项目各方应拒绝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文件。
三、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其编制工作时间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由双方在咨询合同中协商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条款。
五、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列项。
六、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需补充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补充或自行补充。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是必须保证的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析表。
具体编制可参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分析表,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列项。
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作为措施项目,分别列入组织或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七、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在确定项目名称、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时,应满足投标人按本省计价依据进行报价的需要。
八、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以“项”为单位编制。
暂估价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该暂估价材料的损耗率。
九、规费项目由规费1、规费2、规费3组成,具体内容如下:1、规费1,包括:(1)工程排污费;(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3)住房公积金;2、规费2,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规费3,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当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对上述规费项目进行调整(或增、减)时,应按调整(或增、减)后的规定列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 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 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 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 4.3.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 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 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 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新增术语 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 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 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 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08《计价规范》的颁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月1日起实 施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同时废止。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 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 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 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不得有重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 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项目实际确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 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 算
例: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 构件是按“m3”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
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探讨

使得往往有些招标人回避或不重视该项 目的设置。与“ 3 0 规范” 比, 相 “ 8规 范” 0 该部分 内容变化较 大 . 括将 “ 留金 ” 名为“ 列金额 ” 包 预 更 暂 并重新定义: 零星项 目工作 费” 将“ 更名为 “ 日工 ” 计 ; 增列“ 暂估价 : 包括 材料暂估单价 、 专业 工程暂估 价”并 取代 “ 3 . O 规范” 没有定义的“ 材料 购置 费” : 重新定 义“ 总承包服务 费” 具 体定义不在这里展开叙述 . 该 部分 内容主要体现了要公平让发 、 承包双方共 同承担风险的原则 工程建设 的特 点使 得工程造价计价具有 阶段性 .“ 8规范 ” 0 针对 工程实施过程 中. 编制招标控制 价、 投标报价 、 竣工结算三个 不同阶段 的计价特点 . 分别规定了其他项 目 清单 的计价原则 这样对具体 的做 法和要求都做出了具体而详尽 的规定 . 就使条文更具操作性 投标 ; 工程造价 ; 计算规则
1新 旧 清 单计 价 规 范 的 概 述 .
2 0 年 7 9日. 08 月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以第 6 号公告 , 布了《 3 发 建 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 范> B 00 — o 8 ̄ 下简称 “8 范”. > S 50 2 o ( G A 0规 ) 从 20 0 8年 1 月 1日起 实 施 。原 《 设 工 程工 程 量 清单 计 价规 范 》 2 建 C 55020( B 0 0 — 0 3以下简称 “3规范”同时废止 。 0 ) “3规 范 ” 0 3年 7月实施 以来 . 规范工程招 投标 中的发 、 0 自2 0 对 承包计价行 为起到 了重要作用 . 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奠定 了基 础 但 在使用 中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 方,O 规范 ” “3 主要侧 重 于规范工程招投标 中的计价行为 . 而对工 程实施 阶段全过程中如何 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 的指导性不强 “ 8规范” O 总结 了“ 3规范” 0 实施 以来的经验 . 并针对执行 中存在 的问题 . 0 规 范” 对“ 3 进行了补充 修 改和完善 “ 8规范” O 的内容涵盖 了工程施 工阶段 从招投标开始到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 的全 过程 . 并增加 了条文说 明. 强造价人员对条 加
2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说明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
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北京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标准内容GB50500-2013目录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3.1 计价方式3.2 计价风险4 招标工程量清单4.1 一般规定4.2 分部分项工程4.3 措施项目4.4 其他项目4.5 规费4.6 税金5 招标控制价5.1 一般规定5.2 编制与复核5.3 投诉与处理6 投标报价6.1 一般规定6.2 编制与复核7 合同价款约定7.1一般规定7.2 约定内容8 工程计量8.1一般规定8.2 单价合同的计量8.3 总价合同的计量9 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2 法律法规变化9.3 工程变更9.4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5 工程量清单缺项9.6 工程量偏差9.7 物价变化9.8 暂估价9.9 计日工9.10 现场签证9.11 不可抗力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3 误期赔偿9.14 施工索赔9.15 暂列金额10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0.1 预付款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10.3 总承包服务费10.4进度款11 竣工结算与支付11.1 竣工结算11.2 结算款支付11.3 质量保证(修)金11.4 最终结清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2 管理机构解释认定13.3 友好协商13.4 调解13.5 仲裁、诉讼13.6 造价鉴定14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4.1 计价资料14.2 归档管理15 计价表格15.1 计价表格组成1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本规费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XX条文解析
第二部分 新《规范》条文内容详解
1 总则
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其 中强制性条文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 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 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 录适用的工程范围。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二.新《规范》修编的亮点 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内容的变化。 新《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 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增内容为:招标控制价和投 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 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 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计价规范原来包括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和附录部分。新计价 规范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两部分。
与"03规范"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 单计价活动"相比,"08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 的全过程。
1.O.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 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工
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要点说明】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
2.O.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要点说明】本条对"项目编码"重新进行了 定义。与"03规范"相比,本条只讲了定义, 原定义"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 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 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 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 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 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分别放入本规范第 3.2.3条及其条文说明。
GB50500-20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C安装 (自动保存的)
附录C 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一、实体项目C.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C.1.1切削设备。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1的规定执行。
表C.1.1 切削设备(编码:030101)C.1.2锻压设备。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2的规定执行。
表C.1.2 锻压设备(编码:030102)C.1.3 铸造设备。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3的规定执行。
表C.1.3 铸造设备(编码:030103)C.1.4 起重设备。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4的规定执行。
表C.1.4 起重设备(编码:030104)C.1.5起重机轨道。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5的规定执行。
表C.1.5 起重机轨道(编码:030105)C.1.6 输送设备。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6的规定执行。
表C.1.6 输送设备(编码:030106)C.1.7电梯。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7的规定执行。
表C.1.7 电梯(编码:030107)C.1.8风机。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8的规定执行。
表C.1.8 风机(编码:030108)C.1.9 泵。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9的规定执行。
表C.1.9 泵(编码:030109)C.1.10 压缩机。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10的规定执行。
表C.1.10 压缩机(编码:030110)C.1.11工业炉。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11的规定执行。
表C.1.11 工业炉(编码:030111)C.1.12煤气发生设备。
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12的规定执行。
表C.1.12 煤气发生设备(编码:030112)C.1.13其他机械。
[2009]18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闽建筑[2009]18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文件号:闽建筑[2009]18号新闻来源:福建建设信息网阅读数:19063 更新日期:2009-6-17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了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新规范)。
为贯彻实施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商省财政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应当明确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不得有暂定品牌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即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
三、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有关综合单价调整的条款,应当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文)的规定,即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工程量增加部分或工程量减少后剩余部分可以重新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四、总承包服务费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规定执行;主要材料采用甲供方式的,总承包服务费按甲供材料金额的0.5-1%另行增加计算。
五、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我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包干范围,未约定的按新规范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精编00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08)第一节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一、概述(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正文条文共130条,附录六个。
“08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3.5规费清单3.6税金项目清单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2招标控制价4.3投标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1计价表格组成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特点1.“08规范”充分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加全面。
“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
“08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投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08规范”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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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有关规定
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
连建综〔2009〕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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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有关规定
各县区建设局,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已于2008年7
月9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了正确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
[2009]4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请
遵照执行。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执
行“08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
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工
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办
理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承担。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编制人员
必须是招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投标报价应由具有编制能
力的投标人或由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
制,投标人自行编制投标报价时,编制人员必须是投标人单位
注册的造价人员;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承包
人或由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承包人
自行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时,编制人员必须是承包人单位注
册的造价人员;发包人核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具有核对能
力的发包人或由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
对,发包人自行核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时,核对人员必须是发
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
饰装修、市政、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
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
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08规范”
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
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
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
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规定的,
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
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人与
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
任。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
有核实的义务和修改、调整的权力。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
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
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
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5、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
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日10天前发给投标人,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
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
查。招标控制价须按照“08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不应上调或
下浮,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08
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7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
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
机构备查。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
在开标3日前按照“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招标监督机构投
诉。由招投标监督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
如有必要,可委托造价咨询人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咨询人员复
核招标控制价,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
围在±2%以内(含±2%)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
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
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
6、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编制与核对时间, 核对时间不得超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
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完工
后,总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和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工程价款支
付凭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
料后应签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对,提出核对意见。竣
工结算(核对)办理完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
定的竣工结算(核对)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7、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合同总价,采用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2)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7)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
办法;
(8)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的费率和配合范围内容;
(9)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10)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11)违约责任及其它事项。
8、执行时间与要求
(1)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招标工程按招标
文件发出时间,非招标工程按施工合同签订时间)。
(2)2009年5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总承包人、发
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本规定第6条规定提交和报送竣
工结算书。
(3)凡在我市应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应在2009年5
月1日前对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表格进行调整,并做好软件用
户的升级服务,使之与“08规范”以及我市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4)各县、市开发区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08规范”的宣
贯工作,招投标监管机构应督促有关单位在2009年5月1日
前调整相应的电子评标系统;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须依据本规定制定招标文件。
(5)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站。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