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刑法中的普通法罪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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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作者:————————————————————————————————日期: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法律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郭自力摘要: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

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

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紧迫性必要性防卫限度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论体系之争的源起与现状研究”(批准号:10BFX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白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料召集人。

英国法中,原来没有正当防卫一词,但在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中有“自卫”(self-defence)这个概念。

当受害方遇到对方的殴打,退到无路可退时,就可以使用武力杀死侵害人。

德国这个时期的刑法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正当防卫仅仅适用于对身体和生命的武力攻击,而且也是在没有办法逃避的时候才允许防卫。

直到1794年的《普鲁士法律大全》,才将正当防卫适用于防卫财产。

在早期的普通法判例中,自卫杀人在一个时期内被认为是有罪的,但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宽恕,后来逐渐发展到无罪释放。

美国刑法之犯罪论简介

美国刑法之犯罪论简介
只有积极主动学习借鉴网络web20技术尝试web20互动式的沟通即使是出了名保守的英女王在2007年底也开始通过管理充分运用网络社群服务概念实施有效率和谐的网络站youtube发表圣诞文告展现其亲民风格让更多人尤民主web20时代的网络政治才会更好的服务民众更好的其是年轻人可以收到她的圣诞祝福
2 0 1 3年第 6期
论 有着明显的差异 。 [ 关键词 ] 犯 罪的基 本概念 ; 犯 罪的 成立要件 ; 责任 充足要 件
[ 中图分 类号 ]D 9 1 4 .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 0 0 8 - - - 4 0 5 3 ( 2 0 1 3 ) 0 6 —0 o 2 8 一 . 0 3
二、 犯 罪 成 立 要 件
关于行为成立 犯罪 的条 件 , 在大 陆法 系 以及我 国, 统 一
予 以惩罚 的任何作 为或 不作 为。 当代 美 国著名 刑 法学 者波
金斯认 为 , 忽 略了犯 罪的 核心 问题——对 社 会 的危 害 , 反而 强调 了次要问题—— 司法程 序 , 基 于此批判 , 波金 斯认 为 , 犯 罪就是由法律规定应 受惩罚的任 何危害社 会的行 为。 储槐植教授对 于美国刑法中的犯罪 概念评 价说 , 基 于西 方“ 立法定性 、 司法定 量” 的法文化 , 美 国刑法 中的犯 罪概念 ,
我国储 槐植教授 认 为 , 美 国刑 法从 不 同的 角度 、 根 据 不
同的 目的对犯罪进 行 了分类 : 根 据行 为 的危 害程 度 , 分为 重 罪和轻罪 ; 根 据行 为本 身 的性 质 , 分为 本 身邪恶 的罪 和法 规 禁止的罪 ; 根据法律渊源 的不同 , 分为普通 法罪和 制定法罪 ; 以及其他 的一些分 类。 此外 , 还有学 者认 为美 国刑 法 中关 于犯 罪 的分 类 还 包 括: 联邦管辖 的犯罪 和州 管辖 的犯罪 ; 不 名誉 罪 和非不 名誉

论英美刑法共谋罪规则适用的潜在风险

论英美刑法共谋罪规则适用的潜在风险
法 上 的三大 未完 成形 态犯 罪之 一 。1 谋罪 是指 两人 [ l 共
般 而言 . 共谋 罪 的成立 需要具 备 如下条 件 :
1 .犯罪 主体 的复数性 。单人 的谋议 不成 立共 谋 罪 。 是 。 为人 没有 必要 明知 共 同共 谋者 的身 份 。1 但 行 [ 5
2行为人 达 成不法 协议 。 . 共谋 罪 的行为要 件表 现 为不 法协 议 。不 法协 议 是指 所 有共 谋者 就 实施 不法
于扩 大化 和责 任牵 连化 的危 险等 问题 。 值得研 究 。
二 、 美刑 法 共谋 罪概述 英 ( ) 一 共谋 罪 的成立 条件

醉 品 和精神 药物 ” 共谋 罪 。 联合 国反 腐败公 约》 2 《 第 3
条 也 要 。与 未 遂 罪 (t mp) 教 唆 罪 (oii t n 一 样 , 谋 罪 是 普 通 at t和 e sl t i ) ca o 共
以上 为实 施 不法 行 为而 达 成协 议 (geme t are n)的行 为 ,或者 为使 用不 法 手段 实 现合 法 目的 而达 成 协议 的行 为 。2 如 , f ] 例 A和 B就 实施 盗窃 达成 合意 , 不论 作 为 共 谋 目标 的盗 窃 是 否 实 现 , 人 都 构 成 ( 窃 ) 二 盗 共
利 弊 。共谋 罪规 则 的适 用 是否 隐含 严 重 的滥 用 和镇
概 念 ② 要 求 缔 约 国分 别 创 制 “ 组 织 犯 罪 共谋 罪 ” , 有 、 “ 钱 罪共 谋 罪 ” “ 族灭 绝 共谋 罪 ” “ 法 贩 运麻 洗 、种 和 非
压 危险 ,对 国民生 活 的提前 干 预 是否 会带 来 处罚 过
能产生处罚扩大化、 处罚 对 象模 糊 化 、 谋 者 责 任 无 限 化 、 诉 时效 无 限 延 伸 化 等诸 多 潜在 风 险 , 得 高度 警 惕 。 共 追 值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堪称为刑法学的摇篮圣地和学术生命之始,针对犯罪构成如何建构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各种构成体系理论各有优劣。

大体有三种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况,分别是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是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种要件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构建形成的理论体系。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以及对于犯罪构成认识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何为犯罪构成首先要注意的是犯罪与犯罪构成二者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从客观上揭示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基本特征,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行为的内部结构及其成立要件,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由此看出,我国的刑法理论承认犯罪概念也具有划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这便在认定犯罪时确立了两套标准,容易导致混乱。

如果犯罪构成的标准服从于犯罪概念的标准,势必抹杀具体犯罪的个性特征,如果犯罪概念标准服从于犯罪构成的标准,则会丧失犯罪概念的指导意义。

言外之义,我国犯罪概念或者犯罪构成概念二者在表述上、内容上还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构成的概念表述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体)。

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则概括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英美刑法中的主客观要件一致性原则

英美刑法中的主客观要件一致性原则

第32卷第6期2017年11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Vol.32.No.6Nov.2017[摘要]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还要求主客观要件具有一致性。

主客观要件一致性原则确立在犯罪意图作为犯罪构成要素发展的基础上,并逐渐成为刑事责任的必要要素。

主客观一致性原则包括犯罪行为与主观要素在时间上的一致和犯罪结果与犯罪主观要素在种类和强度上的一致。

由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行为与主观要素在时间上涉嫌不一致,即使立法确立了其责任,但理论上仍存在激烈争论。

原因行为具有引发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应被认定为实行行为,且行为人在原因行为阶段对故意自陷的行为及其结果存有主观过错,故此,原因自由行为符合主客观要件一致性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责任主义;主客观要件一致;原因自由行为;英美刑法;犯罪要素[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17)06-0044-07The Concurrence of Mens Rea and Actus Reus in Common LawXie Yun-shan(School of Law,Guangxi University,Nanning530004China)[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a crime not only requires objective elements and subjective elements,but also requires consistency between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s.The concurrence of mens rea and actus reus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intent as a constituent element of crime,and gradually becomes a necessary element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The Concurrence of mens rea and actus reus includes the consistency of criminal behavior and subjective elements in time and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crime result and subjective elements of crime in category and intensity.There is still a heated debate on the theory that the cause of the act of liberty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in time,even though the legislation has established its responsibility.The actio libra in cause has the practical danger to cause the harm result,should be recognized as the implementation behavior,and the doer has the subjective fault in the reason behavior stage to the intentional self-trapping behavior and its result,therefore,the actio libra in causa conforms to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 conformity principle.[Key words]accountability;the concurrence of mens rea and actus reus;actio libera in causa;common law;elements of crime 英美刑法中的主客观要件一致性原则谢芸珊(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收稿日期]2017-10-10[作者简介]谢芸珊(1991-),女,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英美刑法与中国刑法之交通肇事罪的比较分析

英美刑法与中国刑法之交通肇事罪的比较分析

英美刑法与中国刑法之交通肇事罪的比较分析作者:庄卫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本文在两大法系成文刑法体系的基础上,对英美刑法与中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制特征、法律理念进行了比较,并着重从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角度分析了交通肇事中一些典型的问题。

关键词英美刑法交通肇事罪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32-02一、法理基础比较对不同法系的类似罪名进行比较,即在于考察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在面对侵害相同或类似客体的违法行为时的法律理念、立法规则及司法上对影响定罪量刑诸因素的归置。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法律的渊源广泛、庞杂,刑事判例法主要来源于普通法和制定法。

普通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遵循先例”。

豍遵循先例就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法官采用认为正确、合理并且与立法不相抵触的成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如果以后再发生案情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就以以前的判例作为断案的依据。

豎英美刑法上的制定法,是指所有包含犯罪与刑事责任内容的成文法令、法规的总和。

现在的英国,尽管普通法仍然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大多数犯罪却是由制定法规定和调整,也就是由上议院和下议院正式通过并经过国王签署的议会法令加以规定和调整。

豏大陆法系各国刑法的显著特点就是以刑法典为核心,辅之以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从而形成完整的成文刑法体系。

豐这与英美成文刑法体系结构不同,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并无统一的刑法典,其刑法制定法的内容与形式极为复杂。

笔者对英美法系刑法与中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比较分析,主要即建立在两大法系成文刑法体系的基础之上。

事实上,英美刑法中制定法的主要内容就是对普通法的内容进行成文化。

因而制定法中有很多内容就取代了普通法的内容。

豑在成文刑法体系中,英美各国都有对交通肇事这一类罪的规定,有的国家在刑事法典中加以规定,如加拿大是在其刑事法典第249条至第261条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犯罪、证据调查、处罚及禁令的发布等内容;有的国家或地区则指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英国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分见于《1985年公路法》、《1847年城市警察条例》、《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1988年道路交通犯罪法》和《1991年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中。

论犯罪论体系

论犯罪论体系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 t
2 O年 1月 ( ) 01 下
{占 I 缸金 } ・ j
论犯罪论体 系
袁 满
摘 要 本 文对 大陆 法 系和 英 美法 系的犯 罪论体 系进 行 了简要 的对 比分析 ,以期有 益 于进 一步深 入 的理解 犯 罪论体 系的
( ) 为、 法、 二 行 违 责任 与构 成要 件 的体 系 如 李斯 特将 犯罪 的标 志分 为 “ 为行 为的犯 罪” “ 作 、 作为违 法
的举动 。不是 基于 意识 的身 体举动 , 是刑 法上 的行 为 。但 是 , 不
行为 的犯 罪”“ 为有 责行为 的犯罪”“ 、作 、作为 可罚的不法 的犯罪” 如 果行为 人的危 害行为 是因 为饮 酒 或者毒 品的作 用造成 的 , 。 即使 其 中,作为可 罚 的不法 的犯罪 ” “ 部分讨 论的是 构成要件 符合 性 问 行 为人 行为之 时 处于 意识 不清 醒状 态 ,仍然 应 当认 定为 犯罪 行 题 。贝林则 将 其分 为“ 行为 ”“ 、 行为 的违 法性 ”“ 为 的有责 性” 为 。 () 罪行 为与犯 意 密不可 分 , 是行 为人 在犯 意支 配下 作 、行 2犯 它 与“ 罪类型 及其 在刑法 上的意 义” 犯 进行 论述 , 其中 的“ 犯罪类 型” 出的一种 身体 反应 。 因此 , 没有 犯意 就没 有犯 罪行 为 。( ) 罪 3犯 就 是 指构成 要件 。 行 为必须 是客 观存 在 的, 即犯 罪行 为必 须是 能够 被证 实 的。 于 关
犯 罪论体 系 大陆法 系 英 美法 系
本质。
关 键词
中图分 类 号: 9 D0
大 陆 法 系

英美法系刑法中侵占罪构成条件之比较

英美法系刑法中侵占罪构成条件之比较
对此理的法条第403条的特别解释这里的不诚实不论上认为该经纪人的业务处理方式违背了经纪人职限于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的情形即使是一时的业规范要求将委托人的资金存人分开的帐户法不诚实也是可以构成侵占财产罪的
维普资讯
20 0 6年 0 3月 第1 9卷 第 2期


权 的情 况下侵 犯所 有权 的犯罪 。 因此 , 成立 侵 占罪 的 前 提要 素是被 告人 事 先 合 法 占有他 人 财 物 。如 果 被 告 人对他 人财 物 只是具 有 控 制 权 或 保 管 权 而不 享 有 占有权 , 那就不 可能 成 立侵 占罪 。这 意 味着 , 确 区 正 分 占有 与控制 或保 管 对 于侵 占罪 的认 定 具 有重 要 意 义 。对此 , 结合 美 国刑法 中偷 盗罪 与侵 占罪 的区 需要 分 进行 讨论 。 在美 国的大 多数 司法 区 , 定 法上 对 于偷盗 罪与 制 侵 占罪 采取 的是 分 立模 式 。偷 盗 罪 侵 犯 的是他 人 对 财 物 的“ 占有权 ” 成立偷 盗 罪 , 求 被告 人 在 没有 权 ; 要 利 获取 对财物 的 占有 的情况下 获 取对该 财 物 的 占有 。 如 果行 为人早 已获取 了对 某 物 的合 法 占有 , 么 , 那 他 随后就不可能犯有偷盗罪 , 因为该罪侵犯的是他人对 财 物 的 占有 权 。如 D 租 了一 匹 马 , 承 诺 在 出游 后 并 的 当晚归还 。但 是 , 他在 当 日就 把 马卖 掉 , 且无 法 被 追踪 , 因为他 留的是虚假 的地址 。D是否 犯有 偷盗 罪 呢?这 取决 于他 在 租 马时 的 心 态 。如 果 他 在 租马 时 就 打算 将 马卖 掉 , 么 他 起 初 对 马 的 占有 就 是 非 法 那 的, 他就犯有偷盗罪。但如果他在租马时确实是为了 出游 , 只是在 后来 又 改 变 了主 意 , 就 不 可 能犯 有 偷 他 盗罪 , 因为直 到卖 马 时他对 马 的 占有都 是合 法 的 。但 在后一 种情形 下 , D犯 有侵 占罪 。 由此 看 来 , 区分 占 有与控 制或 保管 对 于把 握 偷盗 罪 与 侵 占罪 的界 限颇 为关键 。如 果行 为人 只 是 单纯 地 对 某 物 加 以控 制 或 保 管 而不享 有 占有权 , 他对该 物所 实施 的欺 骗性转 变 的行为便成立偷盗罪。如在雇佣关系中, 低级雇员一 般被认 为 可 以控 制属 于雇 主的动 产 , 常 只享有 保管 通 权 , 占有权 是 由雇 主享 有 的 。 因此 , 果 低 级雇 员 而 如 非法攫取了雇主的财产 , 便构成偷盗罪。但是 , 被授 予广泛权限的高级雇员被认 为对其所掌握的属于雇 主 的动产享 有 占有权 , 非 仅 仅是 保 管 权 。 因此 , 而 如 果高级雇员非法攫取了其所掌握的雇主的动产 , 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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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刑法中的普通法罪
回顾英美刑法的史,实体刑法在多数情况下是以普通法
开始的,只是在后来才基本上成为法规。因此,为了确定犯罪在英美
刑法中的地位,就应当从普通法着手开始我们的工作。?

对于普通法的实质;,英国人自己的定义也相当模糊,他们只是
强调普通法是没有任何成文记载的,反映了英国的法律意识和公正精
神。1858年美国纽约的一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英国的普通法是由
圣贤发表的意见中,或者由古老的普遍的习惯中推演出来的,并且得
到法院认可的一些原则的集合。”??〔1〕?英国的教科书也作了大致
相同的解释,即“普通是国家的古老法律,是由习惯法所形成的并由
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所解释的法律”。普通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它
不是由立法文件规定的法规总和,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英国最高司
法机关-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判例组成。?

在英国上,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由判例法来
体现,因而普通法与判例法往往是通用的。但判例法并不等于普通法
或衡平法,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也可能转化为制定法,判例法可能是
对制定法的解释和发展。判例法讲究遵循先例原则,即刑事案件的判
决,应以先前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为根据。?

就英国而论,遵从先例原则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上议院的判
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在1966年以前,对上议院本身也有
约束力,只有国会的正式立法才能改变上议院的错误判决。但在1966
年,上议院大法官改变了原来的立场,认为“过于硬性地服从前例可
能在特定的案件中导致不正义,并且不适当地限制了法律的发展”,
因而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离开以前的判例。但实际上改变以前判
例的例子很少,这和英国上议院的地位有关。第二,上诉法院的判决,
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第三,
高等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和刑事
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2〕?。第四,下
级法院的判例不能约束上级法院,这是一般的情况。但考虑到法的稳
定性,上级法院也不愿轻易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即使判决有错误,
也信赖它。这是因为法有溯及力,一旦产生新的判例,容易使陷入混
乱,所以要格外谨慎。 毕业论文

在遵从先例的上,美国不象英国那样严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
各州最高法院从未认为他们自己受本院以前判决的约束,即可以推翻
以前的判决。当然,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美国最高法院并不轻易
推翻以前的判例,但在涉及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上,却比较多地推翻
以前的判例。因为美国宪法不轻易修改,只好由法院本身更正自己的
宪法判例。
进入20世纪以后,英美两国的法律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积极
开展刑事立法活动,仅受普通法调整的犯罪就很少了,绝大多数犯罪
行为都由法律予以规定。当代英国的成文法主要包括:?

第一,;英国上下两院的法律。现在,英国的议会较之以前发生
了很大变化,上下两院经常定期开会,讨论和通过一些法令,这些法
令是英国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国议会通过的法令非常庞杂,
许多是同一名称,要想正确地适用这些法令,必须区别清楚这些法令
通过的年、月、日。英国议会虽然通过了许多单行的刑事法规,但对
伪造罪、侵犯人身罪,却始终没有提出过统一的法令,1880年虽有
人提出过议案,但未获议会通过。?

第二,;具有刑法规范的行政法规。例如“道路法”、“特许证法”
等等。在普通法中不作为的犯罪很少,而行政法规中却时常将不作为
视为犯罪。例如发现特殊类型的传染病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就可视为不作为犯罪。英国的行政法规大致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授权
行政部门制定的某些法规;另一类是地方政府就某一问题而规定的条
例。除行政法规之外,有些民事法规,例如破产法,也附带刑事法规。
毕业论文

至于美国,成文法已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之一。
第一,参、众两院通过的有关刑事法律。美国国会承担着制定法
律的繁重任务,仅1981年就制定了157项,各州议会也有立法权。

第二,;司法部门制定的法律。美国法院除监督政府之外,本身
同时也有立法权。法院制定的条例在被立法机构修改之前一直有效。
但立法机构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行政部门和机构所制定的规章条例,也具有法律效力和
作用。随着联邦政府活动的大大增加,它所涉及日常生活的范围越来
越广,规章条例也以创记录的速度增加。以《联邦法典》这部登陆最
新规章条例的专书为例,近年来,每年都要新增加8万多页。虽然行
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条例现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院多年来一直拒绝
承认建立在规章条例基础上的法律,因为这等于国会放弃了它的立法
权。?

第四,;各州的综合性刑法典。美国自19世纪仿效法国,掀起法
典编纂运动。各州均有自己的刑法典。

尽管英美两国具有相当多的刑事立法,他们仍是保留普通法传统
的国家。主要理由是:第一,两国都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刑法典,
许多重要法规还是空白,刑事立法几乎不涉及总则问题,许多问题要
依赖于普通法规则;第二,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可以采用制定法,也
可采用判例法,制定法只有受到采纳时,才能成为法律禁止和法律命
令。例如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英国1969年通过的青少年法第
4条规定为14岁,普通法则规定为10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接
受这一新的立法,仍以10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这样,成文
法规定的责任年龄事实上等于没有生效。 毕业论文

在普通法系国家,当遇到民事案件,而又没有合适的制定法可以
采纳时,人们习惯于根据法官的思想来审理案件。案件发生后,法官
首先要从本国的案例报告中去寻找有关类似判例,假如没有类似案例,
还可以从其他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去寻找,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

但即使这样,也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找到适当的判例。例如在本
世纪50年代,美国某城市长期干旱,为解决全市的饮用水问题,市
政厅请人工降雨专家实施人工降雨。但是,位于该市的一名旅馆老板
却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人工降雨导致天气条件变坏,游客纷纷离去,
了他的生意,要求市政厅和人工降雨专家赔偿损失。法官受理这个案
件后,首先查阅了有关人工降雨的法律,结果发现他所在的州,以及
整个英美法系国家,均没有类似的人工降雨案例。在这种情况下,法
官只能援引一些相近似的法律条文,例如大坝渗水或者倒塌后的法律
条文,结合自己对本案的理解和观点,形成一个新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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