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界限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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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 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一旦 解释超出法律文义的外延和内涵,就会进入类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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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时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考虑,我们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类推,所以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要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看其是否违背罪刑法定,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 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 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 二、如果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 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 如刑法中有关卖淫的理解,以前我们的观念中卖淫是说女 性对男性,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关于卖淫已扩大到男性 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男性对女性。 三、要按照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认知水平来评判国民的预测 可能性。我们在理解国民预测性时不能凭借有专门知识的 法律人的理解水平,要考虑社会大众的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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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分标准
不得不说理论界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划分标准有 很多,但似乎每一种都并不能彻底的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 我认为所有的划分标准其本质都是基于其是否符合罪刑法 定、是否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简单地说,类推解释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不符 合罪刑法定,而扩大解释没有超出预测可能性,符合罪刑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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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
(一)本质不同。扩大解释具有国民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没有。 (二)论证过程不同(即使有时论证一致)。扩大解释是扩大概念的 范围,从而将具体的事例纳入法条的处理范围,解释受到条文用语的 严格限制。类推解释首先承认概念与事例不同,但基于危害性相当, 从而将事例纳入概念范围。 (三)结论不同。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 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其解释往往被法 律所允许;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 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其结论往往超过了人们的理解 范围。
论刑法解释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区分

Th e Di s c r i mi n a t i o n be t we e n Ana l o g i I c a l I nt e r pr e t a t i o n a n d Ex p a n di ng
I n t e r pr e at t i o n i n Cr im i na l La w I n t e r pr e at t i o n
f r a me w o r k o f p in r c i p l e o f a l e g ll a y p r e s c r i b e d p u n i s h me n t ,S O i t i s n e c e s s a r y t o d i v i d e t e n a n lo a g i c a l i n t e pr r e t a t i o n a n d e x ・
Ma r . 2 0 1 7 V0 1 . 3 O No . 2
第3 0卷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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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 法解 释 中类 推解 释 与 扩大 解 释 之 区分
喻梦鸽 张丹丹
( 华 东政法 大学 , 上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 法最基本 的原 则 , 但绝对地机械 地遵循 罪刑 法定原 则会 有一定 的弊 端 , 因此时刑事
法律条 文进行 法律解释 十分必要 , 而解释 的关键 则在 于如何科 学且合 理地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 内进行 解释 , 为此 有 必要 对类推 解释 与扩大解释 进行界分 。从如何进行 区分二 者以及 区分 的标准该如何界 定入手 , 对主要 学说 进行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均是刑法学中的概念。
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推导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即男子被强奸也视为法律规定的强奸罪,这就属于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在刑法中被禁止。
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是指对法律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其字面含义,但该含义处于该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内。
例如,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这就是对条文中的“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在刑法中被允许。
两者的区分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1、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了普通人的预测可能性;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普通大众的预测可能性;
2、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外(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内(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
3、类推解释提升了概念的位阶,而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位阶;
4、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而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5、类推解释为刑法所禁止,而扩大解释为刑法所允许。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是什么

类推解释与扩⼤解释的区别是什么法理学是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也是最难懂的理论知识,法理学中的知识不仅是国家相关法律的补充,也是为了防⽌法律漏洞的⼀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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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解释与扩⼤解释的区别是什么类推解释是填补法律漏洞的⼀种解释⽅法,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
扩⼤解释是指在法律条⽂的⽂义过于狭窄,不⾜以表⽰⽴法真意时,扩张法律条⽂的⽂义,以期正确阐释法律内容意义的⼀种解释⽅法。
以刑法看,关于扩⼤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其⼀,从形式上说,扩⼤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义的“射程”之内进⾏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义的“射程”之外进⾏解释。
其⼆,从着重点上说,扩⼤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较。
其三,从与⽴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解释,是为了使⽴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实质上⽽⾔,扩⼤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区分扩⼤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的注意事项第⼀,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个⾏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但如果⾏为离刑法⽤语核⼼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
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做出扩⼤解释的可能性就越⼤。
但是,如果⾏为超出了刑法⽤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也不得解释为犯罪。
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就不得对该⾏为定罪科刑。
第⼆,要通过⼀般⼈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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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扩大解释和类
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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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回复】类推解释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种解释方法,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
扩大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时,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期正确阐释法律内容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以刑法看,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
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
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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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合理界限

论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合理界限熊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摘要】 刑法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基本途径,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作为两种重要的解释方法,对其应按照是否属于刑法文义所包含的内容来区分。
类推解释是一种绝对禁止的解释方法,而扩大解释是相对允许的解释方法。
只有在客观上属于刑法条文文字包含的文义范围之内,没有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且实践中符合复杂社会现实的合理的扩大解释才是允许的、合理的刑法解释。
【关键词】 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 合理的扩大解释 刑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因为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内容关系到公民的生杀予夺和人身自由的剥夺,使刑法解释具有了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殊性,故而刑法应当严格解释。
在实践中严格解释的、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解释才是合理的刑法解释。
1 类推解释———绝对禁止的刑法解释1.1 禁止类推解释的理论根据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
笔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无论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论是狭义的类推解释还是广义的类推解释,都是应该禁止的。
禁止类推解释的根据在于:1.1.1 禁止类推解释是实行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类推解释“是在法律的规则之外进行的找打活动”,是“是一种不能再被刑法条文可能的文字意思所包含的解释,是一种为刑罚提供依据的类推”。
①类推解释是为了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所以,许多学者都认为法治原则包含了禁止类推的意思。
1.1.2 禁止类推解释是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要求法具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即法的预测作用,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法律必须是确定的规则,人们能够据此预测自己的行为和安排的后果。
如果国民不能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就会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社会也会因此陷入不稳定的状态。
如果在具有成文法的前提下允许实行类推解释,国民便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类推解释为犯罪,国民就会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刑罚处罚而感到不安。
论刑法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以张某致住宿学生死伤案为例

论刑法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以张某致住宿学生死伤案为例刑法是国家力量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宗旨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在刑法的适用中,解释界限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是常见的两种方法。
本文将以张某致住宿学生死伤案为例,探讨这两种方法的界限和限制。
2019年9月22日,湖南宁远县某宾馆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当时,宾馆中的一批准备参加学术研讨会的学生在休息时,被前来行凶的张某所袭击,造成28名学生受伤,其中8人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很快将行凶嫌疑人张某抓获。
针对这样的刑事案件,刑法的适用非常重要。
在使用刑法时,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是两种常见的方法,但也需要注重它们的明确界限和限制。
首先,扩张解释的作用是将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
例如,如果法律规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那么,扩张解释可能是指这种损害不仅包括直接的攻击行为,也包括可能导致身体损害的行为。
在张某案中,扩张解释可以是指,除了袭击行为造成的死亡和伤害,还包括后期可能导致学生死亡和伤害的因果关系。
然而,扩张解释不能跨越法律条文的明确边界。
例如,在张某案中,即使这种行为导致后期的死亡和伤害,由于这种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犯罪类型不匹配,因此也不能被刑事法律所规制。
其次,类推解释是指在同一类行为中推广和适用结构和原则。
例如,在一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行为相似或类似,那么法官可以推广类似的法律规定,并用于这个案件。
在张某案中,类推解释可以是指将张某的袭击行为与伤害交通案件相似的罪行相联系。
例如,王某驾驶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如果将这两种行为进行比较,可以将张某的袭击行为当作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行为进行处理。
但是,类推解释仍然受到一些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类比行为必须结合不同的行为标准和具体法律条款。
例如,如果一审法院仅是因为判决张某袭击行为与肇事交通案件相似而将其判处了死刑,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
论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一)

论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一)关键词:类推解释;扩张解释;综合标准说;刑法解释内容提要: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问题,历来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肯定说中又有单一标准说、双重标准说和综合标准说之别。
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界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区分标准的综合性。
因此,宜采综合标准说,并应将其构建成一种层次分明、内容科学,各种标准或角度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结构体系。
一、分歧: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界限之讼争聚焦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问题,是刑法理论尚待解决的难题。
一般认为,“刑法当中,尽管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禁止类推解释而要求严格解释,但是,刑法解释也是法律解释,并不是只允许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合目的的目的解释也是可以的,其中不仅包括从立法宗旨、目的出发,缩小法条内容的限定(缩小)解释,也包括扩大用语意义的内容的扩张解释在内”。
{1}然而,由于扩张解释扩大了刑法条文字面的含义,使条文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包含在该条文之中,这一解释方法与类推解释的类比推理方法有相似之处,于是,被禁止的类推解释与被允许的扩张解释的关系问题,遂成为刑法学界颇具争议性的话题。
否定说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仅存在论理形式上的差异,既然刑法解释论容许扩张解释,那么也应容许类推解释。
因此,解决两者的界限问题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解决与否以及如何解决均无关紧要。
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也曾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别是毫厘之差,其区别的标准也就是想法的不同”,{2}因而应当在一定限度上允许类推解释,“根据注重刑法整体目的的目的论解释,合理确定类推解释的范围”。
{3}但是,由于否定说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且易被人利用成为践踏人权的帮凶,因此,一直并无多大的市场。
即使是否定说的有力倡导者木村龟二教授,在经历了二战的洗礼之后,也改变了其在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上的基本立场,转而认为“类推解释则超出了法律的明文规定,甚至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领域扩充法律的精神”,因此主张禁止类推解释,但对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持保留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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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飞 : 刑法中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界限
刑法中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界限
胡东飞
摘 要 :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规范续造的手段加以禁止的 , 而不是被作为 一种法律思维方式加以禁止 , 因此 , 不能以此否定在刑法领域采取类推 (或曰类比 ) 的思维方式以完成类型化的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 。汉语词典及 “可能的口语词义 ” 都不能成为解释刑法用语的根据 , 也不能以之作为区分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标准 。区 分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应同时考察三点 : 处罚必要性的强弱 ; 普通国民的可接受程度 ; 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 。
一 、类推 “解释 ”: 概念辨正
概念是思维的起点 , 要合理区分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 , 首先必须明确何谓 “类推解释 ”。笔 者注意到 , 中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称谓并不一致 , 有的直接称之为 “类推 ”; 有的命之为 “类推 适用 ”; 还有的将几个不同名称交互使用 ; 当然 , 更多的人将其叫做 “类推解释 ”, 如此等等 , 不一而足 。问题是 , 这些不一致的称谓是否表达了相同的含义 , 抑或是彼此相异之概念 ?
二 、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扩大解释 , 也称为扩张解释 , “系指法律规定之文义 , 失之过于狭隘 , 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
① [日 ] 西原春夫主编 : 《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 》,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 第 124页 。 ② [日 ] 大谷实 : 《刑法讲义总论 》, 黎宏译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 第 56页 。 ③ 陈兴良 : 《刑法适用总论 》 (上卷 ) ,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 第 35页 。 ④ 王玉成 : 《社会变迁中之罪刑法定原则 》, 台湾大伟书局 1988年版 , 第 369页 。 ⑤ 参见 [德 ] 亚图 ·考夫曼 《类推与 “事物本质 ”》, 吴从周译 , 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1999 年版 , 第 103 - 127
页。 ⑥ 参见 [德 ] 耶赛克 、魏根特 《德国刑法教科书 (总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许久生译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 , 第 15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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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 , 司法实践中 , 对于相同的案件 , 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学者完全可能得出相异的 结论 。例如 , 在日本大正时期 ,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电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 成为颇具争 议的问题 。否定说 (类推适用说 ) 认为 , 根据民法的规定 , 所谓财物 , 是指 “有体物 ”, 而电力 是看不见 、摸不着的抽象物 , 并不符合人们心目中的有体物的观念 , 因此 , 盗用电力的行为不构 成盗窃罪 , 把窃电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是类推适用 。但是 , 肯定说 (扩大解释说 ) 却认为 , 一方 面 , 由于电力是一种很珍贵的资源 , 对盗用电力的行为不处罚 , 不能保护电力公司的利益 ; 另一 方面 , 刑法与民法中的财物并非等同的概念 , 也就是说 , 不能将刑法中的财物限定为有体物 , 还 应包括其他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财物 。电力属于盗窃罪中所谓的财物 , 因此 , 盗窃电力的行为 也是犯罪 。这是扩大解释而非类推适用 。由于肯定说在当时的论战中占据了上风 , 因此 , 肯定说 后来被日本法院所采纳 。但在同一时期的德国 ,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电力不是财物 , 因此 , 将窃电
关键词 : 类推适用 ; 扩大解释 ; 罪刑法定原则 ; 法益保护 ; 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 : D9241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25725833 (2009) 0620104207
作者简介 : 胡东飞 ,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四川 成都 611130)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 ,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 , 但允许扩大解释 。不过 , 由于罪刑法定原 则包含了有利于被告的精神 , 因此 , 当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时 , 应当被允许 。换言之 , 现在的禁 止类推解释 , 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例如 , 《刑法 》第 67条第 2款规定 : “被采取强 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 , 以自首论 。”但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现象 : 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违法人员 , 在拘留期间 , 主动如 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该主体显然不符合 《刑法 》第 67 条第 2 款的规定 , 其行为也不符合 《刑法 》第 67条第 1 款规定的 “自动投案 ”的成立条件 。但如果不以自首论 , 则显失公平 。于是 , 可以进行类推解释 : 刑法第 67条第 2款的强制措施包括治安拘留 ; 主体包 括受治安拘留的人 ①。但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的界限究竟何在 , 迄今仍是众说纷纭的问题 。
对此 , 看看学者们各自对这些不同概念所下的定义 , 或许就会明白 。德国刑法学者罗克辛指 出 : “类推是通过类似性推论的方法 , 将一个法律规则转而适用于一个在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其他 案件的做法 。”②日本刑法学者西原春夫认为 : “所谓类推适用 , 就是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 ,
收稿日期 : 2009204202 ① 参见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 第 14 - 15页 。 ② [德 ] 克劳斯 ·罗克辛 : 《德国刑法学总论 》 (第 1卷 ) , 王世洲译 , 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 第 7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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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 2009年第 6期
胡东飞 : 刑法中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界限
适用关于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的法律来加以处罚 。”① 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指出 : “作为法律解释 方法的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 , 是指法条所规定的内容 , 和该法条的适用上成为问题的 、该法条中 没有包含的事实之间 , 因为具有类似或共同之处 , 所以将有关前者的法条也适用于后者 。”② 我 国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 :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 , 就刑法中最相类似的 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 。我们认为 , 类推解释是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前提 。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 , 尽管是一种概括规定 , 也不得视为类推解释 。”③
三 、观点述评 : 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之界限
在形式上 , 我们可以说 , 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在于 , 前者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 义 , 是在刑法文义的 “射程 ”之外进行的解释 ; 而后者并未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 , 是 在刑法文义的 “射程 ”之内进行的解释 。然而 , 令人遗憾和无奈的是 , “人类既操纵语言 , 同时 又被语言所操纵 ”④。人们通过文字来表述刑法 , 希冀由此获得一种稳定 、可靠的生活安排 。但 是 , 刑法的文字常常是多义 、不确定和变化的 , “语言文字的这种特点从艺术的角度看是优点 , 但从科学的角度看却是缺点 ”⑤。而且 , “一般而论 , 科学的定义要比词语的通俗意义狭隘得多 , 因而实际上也不精确得多 、不真实得多 ”⑥。所以 , 由此必然导致 , “法律规范之事项 , 如在 ‘框 ’之中心 , 最为明确 , 愈趋四周 , 愈为模糊 , 几至分不出框内或框外 。法之文义 , 亦系如 此 , 其文义必在 ‘框 ’之朦胧之地 , 始有复数解释之可能也 ”⑦。
由上可见 , 尽管学者们所使用的概念以及表述方式不尽一致 , 但却表达了几乎完全相同的含 义 , 即都认为类推解释的实质在于 : 对于某一行为 , 即使现有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 也应当依照 最相类似的条文加以处罚 。换言之 , 都认同类推解释是完全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 围。
可是 , 既然如此 , 又何来类推 “解释 ”? 因为法律解释并非无中生有的 “镜外生像 ”, 它必 须面对一定的文本而进行 ; 没有文本 , 则没有解释可言 。也就是说 , 解释的意图不在于续造法律 规范 , 而在于认识文字原已包含的意义 , 并将之表达出来 。对此 ,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所 指出的 : 学者多将 “类推 ”与 “解释 ”并称为 “类推解释 ”, 而与 “类推适用 ”混同 。实则法 律之 “解释 ”应局限于法条之内 , “类推 ”则出于法条文义之外 , 以弥补法律之漏洞 , 二者互不 相容 , 故以结合而称为 “类推解释 ”, 理论上似欠圆通 ④。所以 , “类推 ”概念只能用以指代 “类推适用 ”, 而不能演绎出 “类推解释 ”。
阐明这一点 , 并非文字游戏 , 而是旨在说明 : 其一 , “类推 ”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规范 续造的手段加以禁止的 , 而并不是被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方式加以禁止 。因此 , 不能以此否定在刑 法领域采取类推 (或曰类比 ) 的思维方式以完成类型化的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 。类型是规范 正义和事物正义的中间点 , 其特点在于它的接近现实性 、直观性和具体性 。类型无法被定义 , 而 只能被描述 , 它虽然有一个固定的核心 , 但没有固定的界限 (外延 ) ⑤。所以 , 它并不排除司法 者对立法者原本没有想到的 , 但完全具备类型核心意义的新事物做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 。例 如 , 《刑法 》第 267条第 2款规定 : “携带凶器抢夺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问题是 , “凶器 ”的外延究竟有多大 ? 对此 , 显然无法做出准确的回答 。因为任何人都不 可能将世间所有的 “凶器 ”罗列无遗 。因此 , 对于 “凶器 ”, 只能抽象出其核心意义 (即一切足 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 , 而不能人为事先固定其外延 。故此 , 不能因为立法者当初没有想到有人会 携带硫酸实施抢夺 , 因而事后否定这一行为构成抢劫罪 。其二 , 需要注意的是 , 在解释论上 , 禁 止类推适用主要是针对法官 (司法 ) 而言的 ⑥。因此 , 解释者不能因为刑法分则条文存在类推适 用之规定 (如法律拟制 ) , 因而认为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 , 《刑法 》第 289条规定 : “聚众 ‘打砸抢 ’,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 , 除判令退赔外 , 对首要分子 ,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此 , 解释者显然不能说 , 聚众 “打砸抢 ”, 毁坏公私财物的 , 原本符 合刑法第 275条之规定 , 因此 , 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反应当认为 , 由于刑法明确将该 行为赋予抢劫罪的法律后果 , 所以 , 对于此类行为 , 司法实践只能将其认定为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