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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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具体体现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就是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它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各个刑种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的几层涵义: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

2.禁止制定违宪的或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

3.《刑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4.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

5.刑法禁止不定期刑

6.刑法关于犯罪、刑罚及其互相关系的规定应当力求明确具体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

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容含糊其词和模棱两可。

一般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类推。即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论其危害性的大小,均不能通

过类推的方法以犯罪论处。类推解释的本质是假解释之名行创制新的刑法规范

之实,这在根本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2.禁止适用习惯法。即成文的刑法典和刑法规范是刑法的唯一渊源,是定罪量刑

的唯一依据。对于刑法上没有规定的行为,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来定罪量刑。

3.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即刑罚的名称、种类、幅度,都必须有法律加以确

定,并且刑期是绝对确定的,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

4.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但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溯及既往。

5.禁止无限度减轻刑罚,排除酌定情节。

罪刑法定原则分为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上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绝对坚持,没有丝毫灵活或例外;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对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部分修正,具有一定灵活性。从适用相对不定期刑、允许实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等不难看出,我国刑法基本上采用了相对罪刑法定原则。

三、由案件分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刘四新主编《刑法实务与案例评析》

2.唐德华贾树勇主编《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于审判》

3.王世洲著《现代刑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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