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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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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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解释刑法看基本原则的时候,碰到类推解释,当初讲课时老师是一带而过的,可是真题里有好几道题考到了类推解释,而且据解析看,采用的是张明楷的观点。

今天回来时到学校书店定了这本书,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到。

还好以前从网上下了这本书的电子版,便把相关的摘录下来,以作分析:禁止类推解释多数学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

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刁: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两种现象之间只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

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立法机关通过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

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

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用语了解刑法禁止什么行为。

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会想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其预测可能性;如果将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导致国民实施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罚处罚。

所以,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刑罚处罚。

禁止类推解释原本只是从形式侧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对刑法做出任何类推解释,但是,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发,对类推解释应当作两个方面的补充与发展。

其一,不仅应禁止类推解释,而且应禁止一切违反民主主义、违反预测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释。

刑法类推解释的例子

刑法类推解释的例子

刑法类推解释的例子
嘿,各位朋友,今儿咱来摆摆龙门阵,说说这刑法类推解释的事儿。

咱得用咱的四川话、陕西话、还有北京话,三合一,来讲讲这个例子,看能不能让大家都明白个中道理。

咱们先拿四川话来说说吧。

刑法类推解释,就像咱们四川人常说的“举一反三”,你晓得不?就是从一个事情上,推想到其他类似的事情上去。

比如说,咱们刑法里有个规定,说偷东西是犯法的,那要是有人偷了鸡、偷了鸭,咱们就能用这规定去治他的罪,这就是类推解释嘛。

再来说说陕西话。

在咱们陕西,有句老话叫“以此类推”,跟这刑法类推解释是差不离的。

就好比说,咱们刑法里规定了杀人要偿命,那如果有人故意伤人致残,虽然不是直接杀人,但跟杀人性质差不多,咱们就能用这规定去判他的罪。

这就是个类推解释的例子,懂了吧?
最后咱来用北京话给大家讲讲。

在北京,咱们说话得讲究个明白,这刑法类推解释,其实就像是“按图索骥”,你手里有张图,就能找到马。

在刑法里,咱们有了个规定,就能找到类似的情况去处理。

比如说,刑法里规定了诈骗是犯罪,那如果有人用类似的手法去骗钱,咱们就能用这规定去制裁他,这就是个类推解释的例子。

所以啊,这刑法类推解释,其实就是咱们在法律上的一种灵活应用,让法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更好地保护咱们老百姓的权益。

不过啊,这类推解释也得有个限度,不能乱来,得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来,这样才能让社会更公平、更和谐。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是什么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是什么

类推解释与扩⼤解释的区别是什么法理学是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也是最难懂的理论知识,法理学中的知识不仅是国家相关法律的补充,也是为了防⽌法律漏洞的⼀种⽅式。

下⾯,就由店铺的⼩编为您为您讲解⼀下补充法律⽂义的两种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类推解释与扩⼤解释的区别是什么类推解释是填补法律漏洞的⼀种解释⽅法,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

扩⼤解释是指在法律条⽂的⽂义过于狭窄,不⾜以表⽰⽴法真意时,扩张法律条⽂的⽂义,以期正确阐释法律内容意义的⼀种解释⽅法。

以刑法看,关于扩⼤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其⼀,从形式上说,扩⼤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义的“射程”之内进⾏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义的“射程”之外进⾏解释。

其⼆,从着重点上说,扩⼤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较。

其三,从与⽴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解释,是为了使⽴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实质上⽽⾔,扩⼤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区分扩⼤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的注意事项第⼀,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个⾏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但如果⾏为离刑法⽤语核⼼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

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做出扩⼤解释的可能性就越⼤。

但是,如果⾏为超出了刑法⽤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也不得解释为犯罪。

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就不得对该⾏为定罪科刑。

第⼆,要通过⼀般⼈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论刑法解释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区分

论刑法解释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区分

Th e Di s c r i mi n a t i o n be t we e n Ana l o g i I c a l I nt e r pr e t a t i o n a n d Ex p a n di ng
I n t e r pr e at t i o n i n Cr im i na l La w I n t e r pr e at t i o n
f r a me w o r k o f p in r c i p l e o f a l e g ll a y p r e s c r i b e d p u n i s h me n t ,S O i t i s n e c e s s a r y t o d i v i d e t e n a n lo a g i c a l i n t e pr r e t a t i o n a n d e x ・
Ma r . 2 0 1 7 V0 1 . 3 O No . 2
第3 0卷第 2期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4 - 6 3 4 1 . 2 0 1 7 . 0 2 . 0 2 3
论刑 法解 释 中类 推解 释 与 扩大 解 释 之 区分
喻梦鸽 张丹丹
( 华 东政法 大学 , 上海 2 0 0 0 4 2 )

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 法最基本 的原 则 , 但绝对地机械 地遵循 罪刑 法定原 则会 有一定 的弊 端 , 因此时刑事
法律条 文进行 法律解释 十分必要 , 而解释 的关键 则在 于如何科 学且合 理地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 内进行 解释 , 为此 有 必要 对类推 解释 与扩大解释 进行界分 。从如何进行 区分二 者以及 区分 的标准该如何界 定入手 , 对主要 学说 进行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例子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例子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例子
类推是一种推理方法,可以通过将一个情境或对象与另一个类似的情境或对象进行比较来推断它们可能具有相似的法律效果。

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类推来解释刑法中的法律条款。

假设某个刑法条款规定,“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持有携带刀具将被视为犯罪”。

我们可以从类似的情境中推断,如果某个人在私人场所持有携带刀具,可能也会被视为犯罪。

这里的类推是通过比较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的相似性,以及涉及刀具持有的行为,来推断在私人场所持有刀具也可能被视为犯罪。

这种类推解释使得该刑法条款适用于类似情境,以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潜在的危险行为。

总之,类推在刑法中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条款适用范围的扩大或具体行为的定义,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柏浪涛刑法笔记

柏浪涛刑法笔记

扩大解释是允许的,不违反刑法定原则。

类推解释是不允许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后的含义是否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Eg:把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银行机构。

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在原来文义的射程范围之内。

缩小解释是正当的缩小,eg为境外方法提供情报罪。

情报指关于国家安全的情报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补正解释:减轻处罚是法定刑以下刑罚(不包括本数)属于刑法中的例外。

反对解释:已满十八岁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岁的不从轻处罚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赋予国民充分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受贿罪也是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为个人犯罪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只罚领导,不罚单位)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果关系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介入因素(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介入因素—— =>结果,判断标准是:(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正当防卫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1)过失的不法侵害(2)动物侵害问题,(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1)财产犯罪的特例,(追击过程)(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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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
朋友,您还在为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而发愁吗?相信您看了这篇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的文章,所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问题】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回复】类推解释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种解释方法,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

扩大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时,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期正确阐释法律内容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以刑法看,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
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
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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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学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试论刑法学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试论刑法学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行江
【期刊名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类推、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三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否具有相同的涵义,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不同的理解.正确地理解三者的关系,对于认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具有很大的帮助.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是刑法学解释中一个重要的、复杂的问题.探究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标准,一直是刑法学家努力的目标.
【总页数】7页(P146-152)
【作者】行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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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

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

实践中的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类推解释的想象,对于填补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在理论上其存在具有一定正当性和合理性。

关键字:概念类推解释刑法正当性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进一步阐明的活动, 或者进行阐明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刑法规范事关公民的财产、名誉、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得失, 因此, 国家有权机关解释刑法规范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才能保证这种重要的刑事法律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

类推解释是指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

一、关于刑法中类推解释之争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1)否定说。

持这种主张的论者反对类推解释的存在。

否定说是现在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大多数学者也持否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理由在于, 类推是一种将刑法规范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是一种从根本上破坏刑法保障公民自由功能的刑法解释方法。

具体说来主要有三个弊端:1.有司法权侵入立法权之嫌。

类推解释允许法官将刑法规范适用于超越法条文字规定的范围,实际上是允许法官在立法者用文字设定的法律适用以外擅自创立犯罪与刑罚规范, 这种由法官代行立法职能的做法已经跨越了司法的范围, 是法官造法, 是司法干涉立法的表现。

2.有破坏刑法确定性之嫌。

刑法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 其内容的确定性为刑法规范的生命, 允许类推解释必然会带来法官个人的素质、修养、经验不同而赋予刑法规范不同的内容的后果, 从而使刑法规范不再具有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 破坏刑法内容的确定性, 破坏国家的法治的统一。

3.有损害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嫌。

刑法解释使刑法变得不确定, 公民无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轻刑重的界限, 不可能以刑法规范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 不可能根据刑法规定的内容来预测自己行为法律后果, 这样, 人民就不可能用刑法的规定作为自己行为的界限和自由的保障。

(2)肯定说。

持这种主张的论者认为刑法类推解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1.类推解释是发现“潜在的法”的方法。

王觐教授认为,刑事类推解释若善为运用, 确能随犯罪变化, 社会发展, 而收便宜之效, “不能拘泥于旧思想而不理解法律之进化”。

2.类推解释是弥补立法缺陷的方法。

任何刑事法律都不可能是“完备和没有空白的”。

对于必然存在的没有为刑事法律所规定而又不能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只有通过类推方法来处理, 而类推又是扩大解释所无法替代的3.类推解释并不必然损害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推与刑法的保障功能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类比推理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法官可能通过类推确定行为, 公民也可以同样通过类推来预测。

对于选择何种主张首先要做的是做好关于刑法中类推解释概念的界定二、类推解释概念的界定关于类推解释的概念,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出发,类推解释是指采用类比推理的方法,来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而从具体的内容出发,则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指出:“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是指法条所规定的内容,和该法条的使用上成为问题的、该法条中没有包含的事实之间,因为具有类似或共同之处,所以将前者的法条也适用于后者。

”类推适用主要指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运用类推方法适用法律,类似于判例法国家的“法官造法”。

类推解释的内涵应该是更加丰富的,而接下来所讲诉的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是单指最高司法机关在出台司法解释是运用类推的解释方法,与类推适用时完全不同的。

自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罪行法定原则后,禁止类推解释被广泛接受,作为罪行法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禁止类推解释的要求经历了由禁止一切类推解释道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演变过程。

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而这些规定因为文字含义适用时会造成不公平现象,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为了克服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的正义。

目前允许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已经成为学界的通说。

三、从实践层面上看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通说认为:在刑事司法领域,不允许类推解释,但是允许扩大解释。

但是在刑法司法解释中相当一部分存在“类推解释”现象。

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暂由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公法论处。

刑法中明文规定贪污罪的发最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上法条则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行为人满足一定条件时,仍可以构成贪污罪,这里存在一个类推解释,解释主体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作为类推的连接点,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是,同样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并无实质区别,应当得到相似的处理。

实践中的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类推解释的想象,最高法院实质是在将一些行为犯罪化。

所以朱苏力说“司法中所谓解释,就其根本来看不是一个解释的问题,而是一个判断问题。

”“存在即合理”,存在的一切事物都可以找到其存在的原因,刑法中类推解释的存在,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于立法理性的有限性与人们对于正义的无限渴望之间的矛盾。

人类追求法的合理性应是一个永恒不断发展的过程,因为其认识是无法终极的。

在一个条文不完备、漏洞百出、不符合人类理性之要求的刑法文本之下,人们更希望刑法解释在尽量大的限度内展开,弥补漏洞实现法律合理性。

上案例中,从表面上看,好像是最高司法机的一个纠正错误的过程,但综合来看,其实司法解释比较恰当地照顾到法律的滞后性,充分发挥了灵活的优势,对于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维持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优点分析由于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滞后性以及立法理性的有限性,法律漏洞不可避免,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减少或是填补法律漏洞,所以需要有种有效机制来修补,这种机制可能是修改法律,也可能是法律解释,也可能是“法官造法”。

1、刑法司法解释与修改刑法比较。

首先,刑法解释启动和修改方式都很灵活,节约成本,而对于法律的修改来说,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立法权的性质决定了立法活动的缓慢和烦琐,并且难以启动,发现漏洞到填补漏洞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此空白期间司法的公正很容易流失;再者,司法解释的主体比立法者更加熟悉司法实践,掌握更多的有效信息,可能更恰当的填补法律漏洞。

有人指出司法解释具有擅断的可能性,但是这个可以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加以避免,法德权威性应该与法的理性正相关,漏洞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而频繁的修改法律更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司法解释可以是法律的补充,课一实现理性与稳定性的“双赢”。

2、刑法司法解释与“法官造法”比较刑法司法解释与法官造法是有一定的不同的。

“法官造法”是指个别法官在处理莫案件时,认法律虽未规定,但实际上应该规定,即存在法律漏洞,于是通过解释相关条文将该法外事项解释在内,进行判决的行为。

它可以将法律的内容融入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后出现案件时,具有更强的使用性。

“法官造法”在判例法国家普遍存在。

同时“法官造法”允许法官在立法者用文字设定的法律适用以外擅自创立犯罪与刑罚规范,侵入的立法权,同时必然会带来法官个人的素质、修养、经验不同而赋予刑法规范不同的内容的后果, 从而使刑法规范不再具有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 破坏刑法内容的确定性, 破坏国家的法治的统一。

所以,判例法国家更加适合“法官造法”,而大陆法系国家,更加注重理性主义思想,不看好“法官造法”。

而在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同时也缺乏适用判例法的经验和复杂的技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背景,完善司法解释可以节约更多的制度成本,也更加适合中国的国情。

四、从理论层面上分析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1、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与类推解释有学者在论证类推解释中指出,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国民通过刑法用语了解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刑法中的的类推解释可能是国民所不能预测到的,那么在国民在实施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后,也会遭到刑法的处罚。

是的刑法类推结解释有损害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嫌。

应禁止“不教而诛”。

所以对于刑法中的司法解释,其生效前应该必须公开,虽然,实践中司法解释的公开、公布程序与范围可能还需要完善。

2、类推解释存在的正当性“相似案件相似处理”,是一句拉丁谚语,类推解释的正当性主要源于此。

类推解释的目的是填补法律漏洞,实现实质理性,首先必须肯定的是,这种愿望本身是正当的,所以类推解释并非一种自然为恶的东西。

人们之所以认为应当禁止类推,无非是看到或预测到了类推解释的不良的一面,例如对形式理性、法律安定性的损害,可能导致罪行擅断等等。

其中有的批评针对类推解释本身,例如存在类推解释必然会或多或少损害法的安定性,这种矛盾是固有的、必然的;有的批评则针对类推解释的具体运行状况,即实然层面,例如类推解释的存在很可能导致罪行擅断,这种矛盾是有可能解决的,比如完善监督机制。

面对实质理性和实质理性、法律安定性与实质正义这些固有的矛盾时,完美的状态只是奢望,利弊必须被权衡。

简单的固守罪行法定,并禁止类推,或着坚持解释应有利被告人,操作起来简单的多,理论上也可以轻易地的赋予其正当化的根据;但正当性在那里?上述讲的这种类推解释对于人们的自由并为施加多余的限制,同时也为与民主格格不入,它是在比较照顾法律安定性的前提下,可以实现更多的实质正义,法律的形式理性需要与实质理性达成一种妥协,而包含合理类推解释的司法解释兼具类似法律的形式与判例制度的内容,有可能促进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矛盾的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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