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解释
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

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需要相关的方法来进行指导,学习刑法的关键方法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方法多种多样,但是不能信手拈来即可利用。
对刑法的解释事关生死,不可随意解释,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应当予以禁止,而有利的解释实施允许的。
标签:禁止;类推解释;罪刑法定一、类推解释的含义类推解释,是指将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某种行为,根据其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特点比照刑法分则相似的条文解释为犯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罪行法定原则禁止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所以类推解释违反了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因而被禁止。
概言之,所谓禁止类推解释,实际上禁止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也处罚”的思维观念与做法。
在理论与实践中,虽然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可是不禁止对行为人的有利类推解释,哪些解释被刑法允许,哪些解释呗刑法禁止,尚不能准确界定。
此外,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也经常被混淆,因此笔者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
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实质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扩大解释是为刑法所允许的一种解释方法,但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释为刑法禁止。
当然容许做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也就无存在之必要。
其实,类推解释也是弥补法律漏洞而出现的,有时类推解释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不被采纳。
类推解释有其合理性,扩大解释也有并未完美无缺,能否认为错误的扩大解释就是类推解释,二则往往含糊不清。
因此,有必要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作出区分。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是相对的,一般而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是类推解释。
关于二者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第一,从形式上看,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一般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则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第二,从概念的关系上看,扩大解释不存在上位概念的位阶;类推解释则需要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上位概念中去做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
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
实践中的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类推解释的想象,对于填补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在理论上其存在具有一定正当性和合理性。
关键字:概念类推解释刑法正当性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进一步阐明的活动, 或者进行阐明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刑法规范事关公民的财产、名誉、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得失, 因此, 国家有权机关解释刑法规范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才能保证这种重要的刑事法律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
类推解释是指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
一、关于刑法中类推解释之争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1)否定说。
持这种主张的论者反对类推解释的存在。
否定说是现在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大多数学者也持否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理由在于, 类推是一种将刑法规范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是一种从根本上破坏刑法保障公民自由功能的刑法解释方法。
具体说来主要有三个弊端:1.有司法权侵入立法权之嫌。
类推解释允许法官将刑法规范适用于超越法条文字规定的范围,实际上是允许法官在立法者用文字设定的法律适用以外擅自创立犯罪与刑罚规范, 这种由法官代行立法职能的做法已经跨越了司法的范围, 是法官造法, 是司法干涉立法的表现。
2.有破坏刑法确定性之嫌。
刑法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 其内容的确定性为刑法规范的生命, 允许类推解释必然会带来法官个人的素质、修养、经验不同而赋予刑法规范不同的内容的后果, 从而使刑法规范不再具有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 破坏刑法内容的确定性, 破坏国家的法治的统一。
3.有损害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嫌。
刑法的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

刑法的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哎呀呀,咱今儿个就来好好唠唠刑法的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
你说这刑法啊,那可真是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维护正义,用不好可就麻烦啦!先来说说类推解释。
这就好比是在一个大拼图里,硬要把一块不合适的拼图塞进去,还非说它合适。
比如说,本来法律规定了不能偷苹果,那有人就类推说,那偷梨也不行啊,这就有点牵强了吧!就像有个人说,猫和老虎都是猫科动物,那我养只猫就等于养了只老虎,这不是瞎扯嘛!这种类推解释很容易就越过了法律原本的界限,搞不好就会冤枉好人呐!再讲讲扩张解释。
这就像是给一个气球吹气,让它适当变大一点,但又不能吹爆了。
比如法律说不能伤害别人身体,那把推搡也算进去,这就比较合理嘛。
这就好像说,汽车能在路上跑,那给汽车加个漂亮的外壳,它还是能在路上跑呀,这就是合理的扩张。
但要是说汽车能在路上跑,所以飞机也能在路上跑,那可就太离谱啦!咱在生活中可得小心这俩家伙。
要是法官乱用类推解释,那可就乱套啦,说不定哪天咱正常做个啥事就被抓起来了呢!但要是合理运用扩张解释,就能让法律更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更好地保护咱大家。
咱得明白,刑法可不是闹着玩的,它得严谨,得合理。
不能随随便便就类推,也不能过度扩张。
就像走钢丝,得把握好那个度。
不然,这社会不就乱了套嘛!咱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有秩序、公平的环境里,而刑法的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就是维护这个环境的重要工具。
咱要尊重法律,同时也得监督法律的执行,让它真正为咱老百姓服务,而不是反过来伤害咱呀!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我的观点就是,刑法的类推解释要谨慎使用,不能滥用,而扩张解释要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这样才能让刑法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公平。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
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许多: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其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难以区分。
例如,“卖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间有偿的性行为、“同居”是否包括通奸行为、“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就存在疑问。
笔者认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一个行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
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是,如果行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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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扩大解释和类
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
朋友,您还在为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而发愁吗?相信您看了这篇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的文章,所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问题】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回复】类推解释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种解释方法,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
扩大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时,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期正确阐释法律内容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以刑法看,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
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
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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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均是刑法学中的概念
扩大解释:对法律用语解释处于该用语可能涵摄范围内,对法律“条文上的词义”作扩大解释以后,其与日常用语的含义虽然有一定的差距,但一般人从该用语中仍然能够预测行为的妥当与否,这种解释,是属于”扩大解释“。
例如:将宠物解释为财物,宠物除陪伴人类,还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这个层面来将其解释为“财物”是属于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如果解释突破日常用语的含义,解释结论在一般人看来极其意外和难以接受,难以由此预测自己行为的,属于”类推解释“。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一词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这属于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方法是允许的解释方法,而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解释方法:但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及常考情形

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1)性质。
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被禁止的解释方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第一,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第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
第三,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位阶;类推解释提升了概念的位阶。
第四,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
【总结】易考情形:(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
(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3)将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属于扩大解释。
(4)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例如棍棒、砖块、菜刀),属于扩大解释。
(5)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
(6)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属于扩大解释。
(7)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属于扩大解释。
(8)将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
(9)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是扩大解释;将劫持汽车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地铁,属于类推解释。
如果劫持火车、地铁,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0)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属于扩大解释;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11)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属于类推解释。
浅议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浅议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法律解释中,有一种常用的推理方法叫做类推解释,它将事物相似之处与不同之处加以分析比较,推导得出法律适用的结论。
类推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使用,它可以为被告人带来很多好处。
首先,类推解释可以使被告人获得更公正的对待。
当法律文本不足以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时,类推解释可以从相似的事物中寻找依据。
这样,法官就有了更多的权威性,基于逻辑的比较,做出更公正的司法决策,而不是将相同的标准应用于所有不同的事情中。
其次,使用类推解释可以帮助被告人理解案件的重要因素。
通过与已知的案例进行比较,被告人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所面临的罪名,以及判决可能涉及的问题。
这样,被告人可以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更好地评估自己的行动,并有可能发现更好的辩护策略。
第三,类推解释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更多的申诉机会。
当法律判决不公正时,被告人可以使用类比理由提出上诉。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会找到类似的案例,证明法官通过判决达到了不恰当的结果。
这样,被告人可以在上级法院获得更大的机会,争取更好的结局。
最后,类比推理可以为法律社会提供参考。
一旦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类比推理可以被用来为未来的司法判决提供参考。
通过这种方式,社会可以更好地适应变化,并发展出适应性更强的司法体系。
这对于被告人和所有公民都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类比推理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工具。
它可以使被告人获得更公正的待遇,帮助他们理解案件的事实,并为他们提供更大的申诉机会。
此外,类比推理还可以为法律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帮助它更好地适应变化并进步。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该对类比推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尽可能地将其用于解决具体问题。
与其他推理方法相比,类比推理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将不同的事物进行比较。
这样,类比推理可以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法官提供可靠的判断依据。
同时,类比推理也可以帮助法律社会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在一些特定领域,类比推理被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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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解释
刑法看基本原则的时候,碰到类推解释,当初讲课时老师是一带而过的,可是真题里有好几道题考到了类推解释,而且据解析看,采用的是张明楷的观点。
今天回来时到学校书店定了这本书,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到。
还好以前从网上下了这本书的电子版,便把相关的摘录下来,以作分析:
禁止类推解释
多数学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
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刁: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两种现象之间只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
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立法机关通过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
如果可以类推解
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
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用语了解刑法禁止什么行为。
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会想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其预测可能性;如果将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导致国民实施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罚处罚。
所以,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刑罚处罚。
禁止类推解释原本只是从形式侧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对刑法做出任何类推解释,但是,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发,对类推解释应当作两个方面的补充与发展。
其一,不仅应禁止类推解释,而且应禁止一切违反民主主义、违反预测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释。
因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是限制解释也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另一方面,即使不是类推解释,而只是扩大解释,但如果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甚至在应当作限制解释而不作限制解释的情况下,也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解释方法无穷无尽,但可以肯定的是,类推解释从方法上来说,就是应当禁止的,而其他解释方法只有从解
释理由与结论上才能判断出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其二,类推解释的要求经历了由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到只是禁止不
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过程。
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因为文字表述以及立法疏漏的缘故,按照其文字含义适用时会造成不公平现象。
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正是为了克服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的正义。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可能具有的含义”,是指依一般语言用法,或者立法者标准的语言用法,该用语还能够指称的意义。
[25],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是不确定的。
同一种解释,有人觉得是类推解释,有人则认为是扩大解释。
例如,将刑法第259条的“同居”概念,解释为包括长期通奸或导致严重后果的通奸,既可能被人们认定为类推解释,也可能被人们认定为扩大解释。
即使一些习以为常的解释,仔细思索后也会发现问题。
例如,旧中国与国外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为,“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退出”。
我国的新旧刑法均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表述,但刑法理论千篇一律地将本罪定义为“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人们却习以为常而没有异议。
然而,“侵入”一词究竟能否包含“不退出”的行为,或者说,上述定义是否类推解释,还是存在疑问的。
不难发现,这里存在解释者的前理解、一般人的接受程度等问题。
尽管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还存在难题,但不能因此否认二者的界限,也不能因此否定扩大解释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