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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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0809的限度——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0806

刑法解释0809的限度——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0806

刑法解释的限度——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刑法解释的限度,是刑法解释论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之所以说是一个重点问题,是因为它关系到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得到真正贯彻执行;而之所以说是一个难点问题,是因为在解释刑法规范时,判断某一具体结论究竟是否是该刑法规范所真正包含的合理含义、是否过限,往往并非易事,分歧重重,这种分歧集中体现在对某一解释究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合理扩大解释还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的争论上。

因此,研究刑法解释的限度问题,主要应研究什么是合理的扩大解释,什么是类推解释,两者如何区分?下面笔者拟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刑法解释的极限化——合理的扩大解释所谓刑法解释的极限化,就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涵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尤其是将那些确实为刑法规范所蕴涵而又超出字面含义的意思揭示出来,因此,所谓的刑法解释的极限化,实际上就是指合理的扩大解释。

笔者认为,扩大解释有合理的扩大解释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之分,刑法解释的极限化,仅仅是指合理的扩大解释,而不包括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不合理的扩大解释,往往是超出刑法规范的实际蕴涵进行解释,因此是不能允许的。

(一)扩大解释的法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与合理的扩大解释的相容性罪刑法定原则是近现代社会一项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un crimen sine lege),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un crimen sine lege)”。

罪刑法定原则自诞生到现在,经历了从绝对罪刑法定转向相对罪刑法定的历史嬗变。

绝对罪刑法定由刑事古典学派所倡导,其派生的基本内容是: 1.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2.排斥习惯法的适用;3.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4.禁止适用事后法。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刑法学说的进化,绝对罪刑法定的学说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不断得到修正 [1],形成当前为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导的相对罪刑法定,派生出新的内涵,即:1.从完全禁止司法裁量到允许有限制的司法裁量;2.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场合容许类推适用;3.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采用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4.从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采用不定期刑;5.排斥习惯法等 [2]。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划分标准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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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 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一旦 解释超出法律文义的外延和内涵,就会进入类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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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时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考虑,我们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类推,所以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要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看其是否违背罪刑法定,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 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 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 二、如果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 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 如刑法中有关卖淫的理解,以前我们的观念中卖淫是说女 性对男性,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关于卖淫已扩大到男性 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男性对女性。 三、要按照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认知水平来评判国民的预测 可能性。我们在理解国民预测性时不能凭借有专门知识的 法律人的理解水平,要考虑社会大众的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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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分标准
不得不说理论界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划分标准有 很多,但似乎每一种都并不能彻底的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 我认为所有的划分标准其本质都是基于其是否符合罪刑法 定、是否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简单地说,类推解释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不符 合罪刑法定,而扩大解释没有超出预测可能性,符合罪刑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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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
(一)本质不同。扩大解释具有国民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没有。 (二)论证过程不同(即使有时论证一致)。扩大解释是扩大概念的 范围,从而将具体的事例纳入法条的处理范围,解释受到条文用语的 严格限制。类推解释首先承认概念与事例不同,但基于危害性相当, 从而将事例纳入概念范围。 (三)结论不同。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 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其解释往往被法 律所允许;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 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其结论往往超过了人们的理解 范围。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近代法治的一个美丽谎言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近代法治的一个美丽谎言

总之,扩张解释和类推适用都是法律解释中的重要方法。通过理解它们的适 用路径和区别,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方法,以确保法律的正确性和 适应性。
参与刑法解释的界限一直是一个备受的话题。类 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采用类似事项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而 刑法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进行合理解释,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尽管两者都 是为了填补法律漏洞,但是禁止类推解释与刑法解释的界限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禁止类推解释是基于保障人权和保障法律秩序稳定的考虑。类推解释 对于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往往会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从而侵犯了 被告人的权利。例如,将“盗窃”解释为“扒窃”,将“非法拘禁”解释为“绑 架”,都是类推解释的典型例子。这种解释方法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刑法的滥用, 使得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禁止类推解释是为了保障人权和保障法律 秩序稳定。
对于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的质疑,首先来自于案例分析。在许多实际 案例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往往涉及到对具体情况的判断。比如,对于“伤害他 人”这一条文,在具体案件中可能需要判断伤害的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 这似乎涉及到类推解释的要素。然而,伤害程度的判断又可能涉及到对“伤害” 这一词的扩张解释。因此,在案例分析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可能相互交织, 难以截然分开。
其次,刑法解释是基于对刑法条文的合理解释。刑法解释是在法律条文的字 面含义范围内,结合立法原意、法律原则、社会现实等因素,对刑法条文进行合 理解释。例如,将“故意杀人”解释为“故意伤害致死”,将“强奸罪”解释为 “强制猥亵罪”,都是刑法解释的典型例子。这种解释方法是为了明确刑法的适 用范围,防止出现歧义和误解,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尽管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的界分可能并不那么明显,但这并 不意味着我们在实际的法律工作中就可以忽视这种区分。相反,我们应该更加注 重具体情况的判断和利益的权衡原则。

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

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

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所谓,或称扩大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312 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的“明知”按字面含义理解是“明明知道”。

但是,实践中,还将它理解为“应当知道”。

这便属于。

又如,《刑法》第 252 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的“信件”按字面含义理解是书信和递送的文件。

但是,实践中,也将电子邮件、甚至手机短信息纳入其中。

这同样属于。

《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有观点认为,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把握,容易导致借之名,行类推适用之实,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反对采用。

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是类推适用,而不是。

采用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正确适用《刑法》、实现罪刑法定的客观需要。

不能因为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厘清,就因噎废食,拒绝采用。

那么,是否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呢?固然,的结论既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但是,能否采用扩张解释,并不是单纯看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

如果符合法律目的,即便是的结论对被告人不利,也是允许的。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当各种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时,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解释,而不是有利于被告人。

” 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与性扩张不同。

性扩张是指为贯彻法律规定,将本不为该法律规定的文义所涵盖的案件,包括于该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由于性扩张超出了《刑法》规定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故不为《刑法》所许可。

那么,怎么区分与性扩张?首先,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性扩张则属于一种漏洞补充方法。

其次,的依据是立法本意,性扩张的依据则是立法。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均是刑法学中的概念。

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推导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即男子被强奸也视为法律规定的强奸罪,这就属于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在刑法中被禁止。

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是指对法律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其字面含义,但该含义处于该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内。

例如,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这就是对条文中的“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在刑法中被允许。

两者的区分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1、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了普通人的预测可能性;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普通大众的预测可能性;
2、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外(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内(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
3、类推解释提升了概念的位阶,而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位阶;
4、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而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5、类推解释为刑法所禁止,而扩大解释为刑法所允许。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是什么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是什么

类推解释与扩⼤解释的区别是什么法理学是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也是最难懂的理论知识,法理学中的知识不仅是国家相关法律的补充,也是为了防⽌法律漏洞的⼀种⽅式。

下⾯,就由店铺的⼩编为您为您讲解⼀下补充法律⽂义的两种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类推解释与扩⼤解释的区别是什么类推解释是填补法律漏洞的⼀种解释⽅法,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

扩⼤解释是指在法律条⽂的⽂义过于狭窄,不⾜以表⽰⽴法真意时,扩张法律条⽂的⽂义,以期正确阐释法律内容意义的⼀种解释⽅法。

以刑法看,关于扩⼤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其⼀,从形式上说,扩⼤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义的“射程”之内进⾏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义的“射程”之外进⾏解释。

其⼆,从着重点上说,扩⼤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较。

其三,从与⽴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解释,是为了使⽴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实质上⽽⾔,扩⼤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区分扩⼤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的注意事项第⼀,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个⾏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但如果⾏为离刑法⽤语核⼼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

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做出扩⼤解释的可能性就越⼤。

但是,如果⾏为超出了刑法⽤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也不得解释为犯罪。

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就不得对该⾏为定罪科刑。

第⼆,要通过⼀般⼈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柏浪涛刑法笔记

柏浪涛刑法笔记

扩大解释是允许的,不违反刑法定原则。

类推解释是不允许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解释后的含义是否明显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Eg:把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银行机构。

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在原来文义的射程范围之内。

缩小解释是正当的缩小,eg为境外方法提供情报罪。

情报指关于国家安全的情报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补正解释:减轻处罚是法定刑以下刑罚(不包括本数)属于刑法中的例外。

反对解释:已满十八岁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岁的不从轻处罚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要赋予国民充分的预测可能性。

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 == 客观危害性 + 主观罪过性 + 人身危险性。

犯罪概念的阶层化理解受贿罪也是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为个人犯罪处罚:原则双罚,例外单罚(只罚领导,不罚单位)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因果关系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介入因素(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先前行为—→介入因素—— =>结果,判断标准是:(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正当防卫1. 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1)过失的不法侵害(2)动物侵害问题,(3)假想防卫问题。

2.适时性和紧迫性:(1)财产犯罪的特例,(追击过程)(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3)事后防卫。

3. 防卫意识: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4. 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

扩大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范围内,对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

扩大解释的依据是法律条文的目的和意图,以及社会实际情况。

扩大解释必须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出法律条文的规定。

类推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类推原理,对类似的案件进行类推适用。

类推解释的依据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类推原理,以及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

类推解释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类推原理,不能随意类推。

总的来说,扩大解释是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范围内进行的,而类推解释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实际应用中,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都需要谨慎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类推原理,不能超出法律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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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地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地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地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地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许多:
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地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地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地“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地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地含义,是在刑法文义地“射程”之外进行解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地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地事实,是对事实地比较.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三,从与立法者地意思地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地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地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地原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其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地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地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地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地相似行为具有同等地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地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地范围.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地界限仍然难以区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专家认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地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地含义地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地必要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个行为地处罚地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地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地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地可能性越小.因此,处罚地必要性越高,做出扩大解释地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如果行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地含义,则不管处罚地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地行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就不得对该行为定罪科刑.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用语可能具有地含义”大体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一般人都能预想到地含义(核心部分);
第二种情况是一般人都难以想到地边缘部分;
第三种情况是上述二者地中间部分.
在第一种情况下应当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第二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 对于第三种情况,则应通过考虑处罚地必要性来决定.例如,盗窃、诈骗数额较大地财产性利益地行为具有处罚地必要性,所以,对“财物”有作广义或扩大解释地必要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二,要通过一般人地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地预测可能性,进而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地预测可能性地重要线索.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地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地范围.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第三,解释结论与地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地整体精神相协调时,不宜认定为类推解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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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扩大解释与相关条文产生冲突,与刑法地整体精神相矛盾时,很容易形成类推解释.
第四,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地社会生活事实,因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地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
任何用语地含义都不是固定不变地,而是随着社会生活事实地变化而变化地.社会生活事实发生了变化,相关地用语含义也随之发生变化.这种随着社会生活事实地变化与用语含义地发展趋势所作地解释,不能称为类推解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某种解释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应当根据本国地刑法及其用语进行判断,而不能根据外国刑法用语得出结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在刑法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地情况下,不可能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但在刑法没有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地情况下,反而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反过来也能说明这一点.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例如,德国、日本刑法没有规定,而是将通常地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将利用机动车抢夺地解释为抢劫.用我们地眼光来看,德国、日本地刑法理论与实践似乎在进行类推解释,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在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地情况下,完全可能将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或抢劫.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再如,我国刑法常常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伪造并不包含变造(但也有例外).但俄罗斯刑法分则条文只使用伪造概念而未使用变造概念,但刑法理论仍然认为伪造包含变造,而这种解释并不被认为是类推解释.所以,在国外属于类推解释地,在中国不一定属于类推解释;反之亦然.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一个单纯地用语含义问题.换言之,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地目地、行为地处罚必要性、国民地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地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地距离、刑法用语地发展趋势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地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地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地问题.相同类型地行为,既可能因为其处罚地必要性小,而不被解释为犯罪,也可能因为其处罚地必要性大,而被解释为犯罪.所以,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并无绝对地固定界限,只有相对地区分标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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