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定罪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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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刑法看基本原则的时候,碰到类推解释,当初讲课时老师是一带而过的,可是真题里有好几道题考到了类推解释,而且据解析看,采用的是张明楷的观点。

今天回来时到学校书店定了这本书,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到。

还好以前从网上下了这本书的电子版,便把相关的摘录下来,以作分析:禁止类推解释多数学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

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刁: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两种现象之间只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

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立法机关通过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

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

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用语了解刑法禁止什么行为。

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会想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其预测可能性;如果将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导致国民实施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罚处罚。

所以,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刑罚处罚。

禁止类推解释原本只是从形式侧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对刑法做出任何类推解释,但是,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发,对类推解释应当作两个方面的补充与发展。

其一,不仅应禁止类推解释,而且应禁止一切违反民主主义、违反预测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释。

罪刑法定和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和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和类推解释作者:赵欣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8期摘要从绝对主义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发展至今天相对主义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一直饱受争议。

本文通过对罪刑法定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推导出构建罪刑法定主义的体系必然需要类推解释,并提出合理适用类推解释的界限:对法律条文在实质上进行类型判断,确定该条文规定的类型的本质属性,然后寻找发生的事实与该类型的本质属性之间是否具有类似性,如果适用类推解释,其保护的客体与原法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同一性,即在同一构成要件内。

关键词罪刑法定类推解释可能具有的词义类型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发展历程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罪刑法定主义的确立,是在十七、十八世纪,受启蒙运动的影响,个人本位主义萌芽,人权保障的理念逐步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即民主与自由。

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

司法机关享有的是人民赋予的适用法律的权力,其无权自行创制法律。

因此,罪刑法定主义禁止“法官立法”,即禁止类推;尊重人权主义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自由。

人民必须充分预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才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最大的自由,即应该知道哪些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这就要求法律明确化,所以,罪刑法定主义禁止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类推适用法律,科处刑罚措施,即禁止类推。

二、罪刑法定本身的局限性必然需要类推解释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法律本身的一些属性要求刑法解释的存在,而刑法解释又必然离不开类推思维。

首先,刑法内容由文字进行表述,从文字角度讲,词语具有的词义包括三个部分,核心意义、边缘即可能具有的意义、确实可以否定的意义。

词语的核心意义虽然明确,但是其边缘总会向可能具有的意义进行扩展,导致边缘模糊,需要解释加以限定。

其次,因为法律并不可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所有犯罪情况,只能是抽象概括,所以想要把抽象的规定与各种各样的现实表现结合在一起,就需要解释进行明确;再次,刑法难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解释进行弥补。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划分标准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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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 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一旦 解释超出法律文义的外延和内涵,就会进入类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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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时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考虑,我们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类推,所以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要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看其是否违背罪刑法定,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 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 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 二、如果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 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 如刑法中有关卖淫的理解,以前我们的观念中卖淫是说女 性对男性,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关于卖淫已扩大到男性 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男性对女性。 三、要按照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认知水平来评判国民的预测 可能性。我们在理解国民预测性时不能凭借有专门知识的 法律人的理解水平,要考虑社会大众的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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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分标准
不得不说理论界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划分标准有 很多,但似乎每一种都并不能彻底的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 我认为所有的划分标准其本质都是基于其是否符合罪刑法 定、是否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简单地说,类推解释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不符 合罪刑法定,而扩大解释没有超出预测可能性,符合罪刑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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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
(一)本质不同。扩大解释具有国民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没有。 (二)论证过程不同(即使有时论证一致)。扩大解释是扩大概念的 范围,从而将具体的事例纳入法条的处理范围,解释受到条文用语的 严格限制。类推解释首先承认概念与事例不同,但基于危害性相当, 从而将事例纳入概念范围。 (三)结论不同。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 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其解释往往被法 律所允许;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 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其结论往往超过了人们的理解 范围。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1、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4、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5、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6、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

7、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8、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9、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

12、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13、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14、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5、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16、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17、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务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刑法的法律类推综述

刑法的法律类推综述

刑法的法律类推综述本文作者:何秉松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木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就是我国刑法上的类推制度。

所谓法律类推,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

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

这是一般原则。

但是,刑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定罪判刑。

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类推制度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或补充。

类推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时又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变化的新时期,犯罪情况不仅非常复杂,而且随着政治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不断变化,现有的刑法条文决不可能把一切犯罪形式都十分详细地概括无遗,更不可能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都事先加以规定。

为了使刑法能够及时有效地同一切新出现的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必须实行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

这样做,不仅不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反而是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必需。

如果我们的刑法只能坐视某些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不能加以打击,这决不是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那种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把类推看成是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法制不相容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有人认为可以通过不断修改、补充刑法的方法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无需规定类推制度。

这也是一种不切合实际的想法。

因为过分频繁的修改、补充刑法会破坏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同时,新法律条文的制定要以一定的经验为基础,不可能出现一个新的犯罪行为就颁布一条新的法律。

事实上,即使从修改、补充刑法角度看,采取类推制度也是有益的。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均是刑法学中的概念。

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推导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即男子被强奸也视为法律规定的强奸罪,这就属于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在刑法中被禁止。

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是指对法律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其字面含义,但该含义处于该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内。

例如,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这就是对条文中的“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在刑法中被允许。

两者的区分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1、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了普通人的预测可能性;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普通大众的预测可能性;
2、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外(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内(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
3、类推解释提升了概念的位阶,而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位阶;
4、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而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5、类推解释为刑法所禁止,而扩大解释为刑法所允许。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

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

实践中的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类推解释的想象,对于填补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在理论上其存在具有一定正当性和合理性。

关键字:概念类推解释刑法正当性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进一步阐明的活动, 或者进行阐明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刑法规范事关公民的财产、名誉、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得失, 因此, 国家有权机关解释刑法规范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才能保证这种重要的刑事法律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

类推解释是指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

一、关于刑法中类推解释之争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1)否定说。

持这种主张的论者反对类推解释的存在。

否定说是现在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大多数学者也持否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理由在于, 类推是一种将刑法规范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是一种从根本上破坏刑法保障公民自由功能的刑法解释方法。

具体说来主要有三个弊端:1.有司法权侵入立法权之嫌。

类推解释允许法官将刑法规范适用于超越法条文字规定的范围,实际上是允许法官在立法者用文字设定的法律适用以外擅自创立犯罪与刑罚规范, 这种由法官代行立法职能的做法已经跨越了司法的范围, 是法官造法, 是司法干涉立法的表现。

2.有破坏刑法确定性之嫌。

刑法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 其内容的确定性为刑法规范的生命, 允许类推解释必然会带来法官个人的素质、修养、经验不同而赋予刑法规范不同的内容的后果, 从而使刑法规范不再具有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 破坏刑法内容的确定性, 破坏国家的法治的统一。

3.有损害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嫌。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刑法学–名词解释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类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溯及力、犯罪、自然犯、法定犯、隔隙犯犯罪构成、基本的、修正的、标准的、派生的、加重的、减轻的、简单的、复杂的、完结的、待补充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全无、相对无、减轻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相对负、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特殊身份、纯正身份犯、单位犯罪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目的、意外事件、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偶然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假想避险、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未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片面共犯、任意的、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复杂的共同犯罪、实行犯、一般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罪数、标准的一罪、非标准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接续犯、徐行犯、法定的一罪、惯犯、常习惯犯、常业惯犯、结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事责任、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量刑、犯罪情节、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再犯、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立功、缓刑、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减刑、假释、时效、赦免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法定刑、法条竞合具体罪名恕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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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定罪名词解释
类推定罪是指当一个人受到一项罪名的指控后,根据类似情形而推断出另一项罪名,这种行为被视为违反正当程序,并由法院审讯处理。

可以将类推定罪定义为“采用和已知犯罪行为相似的方式,根据和已知犯罪行为相似的事实,推定一个人犯下另外一项罪名”。

类推定罪是由实践发展而来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犯罪企图和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类推定罪无法成立或受到限制,此时法律应当以具体情况为重点,而不是以受害人心理为重点。

另一方面,如果只有抽象的推理,通常被认为是违反宪法原则的,因为这样的推理过于抽象,超出了正当程序的范围。

类推定罪的认定标准是比较富有争议的,它的概念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国家的立法条件来解释其范围。

尽管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受到了限制,但在英美等国家,某些调查机构仍然采用这种方法作为侦探犯罪的手段之一。

类推定罪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美国宪法,有权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审判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遵守宪法规定,不得凭空责难嫌疑犯。

法官审查一个案件时,必须根据收集的证据,判断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有该罪名指控,而不能凭借类推定罪获取有关罪名的证据。

类推定罪推定是一种引导性的推理,在司法审判中,当一个被告被控犯有和以前类似的犯罪时,法官可以基于类推原则判断他是否犯有这一罪名,但是,这一方式在审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应当
由法官慎重考虑。

类推定罪是一种自然的推理,它涉及到各种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

它可以用来认定一个人的责任,但是也可能对人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实施类推定罪时,应当以“恰当”为原则,尊重人权,保护嫌犯的权利,防止滥用联想罪的司法检查。

综上所述,类推定罪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因其关系到国家宪法规定,以及司法审判中嫌犯享有的权利,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应当谨慎对待类推定罪这一概念,尊重司法审判原则,保护嫌犯的权利,以防止滥用类推定罪的司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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