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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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类推适用(2篇)

法律解释中的类推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解释中,类推适用是一种常见的解释方法。

类推适用是指将一个案件的裁判理由或法律规则应用于另一个具有相似性但法律文书中未明确规定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法律解释中的类推适用,分析其理论依据、适用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类推适用的理论依据1. 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法律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

在法律解释中,类推适用体现了这一原则,将法律规则应用于相似情况,实现法律的平等适用。

2. 法律的发展性原则法律的发展性原则要求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类推适用作为一种解释方法,有助于法律适应社会变化,解决法律滞后问题。

3. 法律的合理性原则法律的合理性原则要求法律具有合理性和可预测性。

类推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可预测性,使法律更加贴近实际。

三、类推适用的适用原则1. 相似性原则类推适用的前提是两个案件具有相似性。

相似性包括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规则等方面的相似。

在判断相似性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主观臆断。

2. 适当性原则类推适用要求将法律规则应用于相似情况时,应保证法律规则的适当性。

即法律规则在相似情况下能够产生合理、公正的裁判结果。

3. 法律目的原则类推适用应遵循法律目的原则,即在解释法律时,要充分考虑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

类推适用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4. 法理依据原则类推适用应建立在法理依据之上,即类推适用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法理逻辑。

四、类推适用存在的问题1. 类推适用的滥用在法律实践中,类推适用有时被滥用,导致法律适用不公。

例如,一些法官为了追求所谓的“公平”,不顾法律规定的限制,随意进行类推适用。

2. 类推适用的主观性类推适用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法官对相似性的判断可能存在差异,导致裁判结果不一致。

3. 类推适用的不确定性类推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波动。

刑法类推解释的例子

刑法类推解释的例子

刑法类推解释的例子
嘿,各位朋友,今儿咱来摆摆龙门阵,说说这刑法类推解释的事儿。

咱得用咱的四川话、陕西话、还有北京话,三合一,来讲讲这个例子,看能不能让大家都明白个中道理。

咱们先拿四川话来说说吧。

刑法类推解释,就像咱们四川人常说的“举一反三”,你晓得不?就是从一个事情上,推想到其他类似的事情上去。

比如说,咱们刑法里有个规定,说偷东西是犯法的,那要是有人偷了鸡、偷了鸭,咱们就能用这规定去治他的罪,这就是类推解释嘛。

再来说说陕西话。

在咱们陕西,有句老话叫“以此类推”,跟这刑法类推解释是差不离的。

就好比说,咱们刑法里规定了杀人要偿命,那如果有人故意伤人致残,虽然不是直接杀人,但跟杀人性质差不多,咱们就能用这规定去判他的罪。

这就是个类推解释的例子,懂了吧?
最后咱来用北京话给大家讲讲。

在北京,咱们说话得讲究个明白,这刑法类推解释,其实就像是“按图索骥”,你手里有张图,就能找到马。

在刑法里,咱们有了个规定,就能找到类似的情况去处理。

比如说,刑法里规定了诈骗是犯罪,那如果有人用类似的手法去骗钱,咱们就能用这规定去制裁他,这就是个类推解释的例子。

所以啊,这刑法类推解释,其实就是咱们在法律上的一种灵活应用,让法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更好地保护咱们老百姓的权益。

不过啊,这类推解释也得有个限度,不能乱来,得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来,这样才能让社会更公平、更和谐。

张明楷: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张明楷: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张明楷: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标签:法律罪刑法定原则自然犯张明楷杂谈分类:它山之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

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许多: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其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难以区分。

例如,“卖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间有偿的性行为、“同居”是否包括通奸行为、“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就存在疑问。

笔者认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一个行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

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例子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例子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例子
类推是一种推理方法,可以通过将一个情境或对象与另一个类似的情境或对象进行比较来推断它们可能具有相似的法律效果。

例如,我们可以通过类推来解释刑法中的法律条款。

假设某个刑法条款规定,“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持有携带刀具将被视为犯罪”。

我们可以从类似的情境中推断,如果某个人在私人场所持有携带刀具,可能也会被视为犯罪。

这里的类推是通过比较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的相似性,以及涉及刀具持有的行为,来推断在私人场所持有刀具也可能被视为犯罪。

这种类推解释使得该刑法条款适用于类似情境,以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潜在的危险行为。

总之,类推在刑法中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条款适用范围的扩大或具体行为的定义,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均是刑法学中的概念。

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推导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即男子被强奸也视为法律规定的强奸罪,这就属于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在刑法中被禁止。

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是指对法律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其字面含义,但该含义处于该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内。

例如,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这就是对条文中的“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在刑法中被允许。

两者的区分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1、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了普通人的预测可能性;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普通大众的预测可能性;
2、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外(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内(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
3、类推解释提升了概念的位阶,而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位阶;
4、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而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5、类推解释为刑法所禁止,而扩大解释为刑法所允许。

简论罪刑法定视野下的类推解释

简论罪刑法定视野下的类推解释

简论罪刑法定视野下的类推解释【摘要】:经过了发展的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不再教条式、机械式地禁止类推解释,要在正确认定类推解释的内涵和外延的前提下结合罪刑法定的新的理论基础,理解这样的松动,这种放宽应当是合理的、理性的、有条件的。

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只有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做法是合理的。

但是在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前提下,对于那些含有类推解释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我们应当理智分析。

【关键词】: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 法律解释形式的罪行法定原则自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法国正式被法律确定以后,经过了两百多年的演变,不仅其理论基础发生了变化,而且其内容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被极大地丰富,演化成了实质的罪行法定原则。

形式的罪行法定排除类推,然而根据我国的通说,实质的罪行法定已经在这方面有所松动,即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然而,对类推的宽容是不是到此就为止了呢?正如有些学者所批评的那样,我国的司法解释当中有相当部分的内容是类推解释的结果,怎么看待这种现象?它是不是与实质的罪行法定相抵触呢?如果相抵触的话,应该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如果不相抵触的话,怎么将类推解释限制在实质的罪行法定的容忍限度之内?一、实质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类推解释罪行法定原则在确立之初,是以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思想和心理强制说为思想渊源[1],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不仅形式的罪行法定原则不能再满足现今各国刑事立法、司法的需要,而且这些思想渊源本身也受到了严厉的批判,因此学者们不得不在这些过时的思想渊源之外寻找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论支撑,同时丰富完善其内容。

改造后的罪行法定原则仍旧是现代刑法的根本,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2],相应地,其内容同时包含了四个形式侧面的内容和两个实质侧面的内容[3]。

而这些内容中最具争议的一项就是”禁止类推解释”。

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关键点上:一是类推解释含义之争,二是对类推解释的禁止界限之争。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

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

实践中的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类推解释的想象,对于填补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在理论上其存在具有一定正当性和合理性。

关键字:概念类推解释刑法正当性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进一步阐明的活动, 或者进行阐明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刑法规范事关公民的财产、名誉、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得失, 因此, 国家有权机关解释刑法规范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才能保证这种重要的刑事法律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

类推解释是指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

一、关于刑法中类推解释之争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1)否定说。

持这种主张的论者反对类推解释的存在。

否定说是现在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大多数学者也持否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理由在于, 类推是一种将刑法规范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是一种从根本上破坏刑法保障公民自由功能的刑法解释方法。

具体说来主要有三个弊端:1.有司法权侵入立法权之嫌。

类推解释允许法官将刑法规范适用于超越法条文字规定的范围,实际上是允许法官在立法者用文字设定的法律适用以外擅自创立犯罪与刑罚规范, 这种由法官代行立法职能的做法已经跨越了司法的范围, 是法官造法, 是司法干涉立法的表现。

2.有破坏刑法确定性之嫌。

刑法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 其内容的确定性为刑法规范的生命, 允许类推解释必然会带来法官个人的素质、修养、经验不同而赋予刑法规范不同的内容的后果, 从而使刑法规范不再具有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 破坏刑法内容的确定性, 破坏国家的法治的统一。

3.有损害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嫌。

刑法的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

刑法的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

刑法的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哎呀呀,咱今儿个就来好好唠唠刑法的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

你说这刑法啊,那可真是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维护正义,用不好可就麻烦啦!先来说说类推解释。

这就好比是在一个大拼图里,硬要把一块不合适的拼图塞进去,还非说它合适。

比如说,本来法律规定了不能偷苹果,那有人就类推说,那偷梨也不行啊,这就有点牵强了吧!就像有个人说,猫和老虎都是猫科动物,那我养只猫就等于养了只老虎,这不是瞎扯嘛!这种类推解释很容易就越过了法律原本的界限,搞不好就会冤枉好人呐!再讲讲扩张解释。

这就像是给一个气球吹气,让它适当变大一点,但又不能吹爆了。

比如法律说不能伤害别人身体,那把推搡也算进去,这就比较合理嘛。

这就好像说,汽车能在路上跑,那给汽车加个漂亮的外壳,它还是能在路上跑呀,这就是合理的扩张。

但要是说汽车能在路上跑,所以飞机也能在路上跑,那可就太离谱啦!咱在生活中可得小心这俩家伙。

要是法官乱用类推解释,那可就乱套啦,说不定哪天咱正常做个啥事就被抓起来了呢!但要是合理运用扩张解释,就能让法律更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更好地保护咱大家。

咱得明白,刑法可不是闹着玩的,它得严谨,得合理。

不能随随便便就类推,也不能过度扩张。

就像走钢丝,得把握好那个度。

不然,这社会不就乱了套嘛!咱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有秩序、公平的环境里,而刑法的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就是维护这个环境的重要工具。

咱要尊重法律,同时也得监督法律的执行,让它真正为咱老百姓服务,而不是反过来伤害咱呀!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我的观点就是,刑法的类推解释要谨慎使用,不能滥用,而扩张解释要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这样才能让刑法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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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
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需要相关的方法来进行指导,学习刑法的关键方法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方法多种多样,但是不能信手拈来即可利用。

对刑法的解释事关生死,不可随意解释,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应当予以禁止,而有利的解释实施允许的。

标签:禁止;类推解释;罪刑法定
一、类推解释的含义
类推解释,是指将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某种行为,根据其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特点比照刑法分则相似的条文解释为犯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罪行法定原则禁止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所以类推解释违反了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因而被禁止。

概言之,所谓禁止类推解释,实际上禁止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也处罚”的思维观念与做法。

在理论与实践中,虽然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可是不禁止对行为人的有利类推解释,哪些解释被刑法允许,哪些解释呗刑法禁止,尚不能准确界定。

此外,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也经常被混淆,因此笔者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

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实质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扩大解释是为刑法所允许的一种解释方法,但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释为刑法禁止。

当然容许做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也就无存在之必要。

其实,类推解释也是弥补法律漏洞而出现的,有时类推解释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不被采纳。

类推解释有其合理性,扩大解释也有并未完美无缺,能否认为错误的扩大解释就是类推解释,二则往往含糊不清。

因此,有必要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作出区分。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是相对的,一般而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是类推解释。

关于二者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第一,从形式上看,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一般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则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第二,从概念的关系上看,扩大解释不存在上位概念的位阶;类推解释则需要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上位概念中去做解释。

第三,从解释逻辑上看,二者的逻辑起点不同。

扩大解释是在刑法规范进行解释,不可能超出规范容忍的范围;类推解释实际上是解释者造法,将刑法规范以外的概念强行解释道刑法规范以内。

第四,从实质上看,扩大解释没有超出一般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而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尽管二者的界限模糊,我们依然要作出区分,这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禁止不利类推对限制司法权起着重要作用,而允许有利类推则起到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

因此,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这是我们多数人孜孜以求的,也是当前司法实践所坚持不懈的做法。

从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进行的研究中,确定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范围一般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关于刑法适用范围规定的类推解释;二是关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的类推解释;三是关于从宽量刑情节的规定的类推解释。

但是,允许有利类推这种观点及做法真的应当追求吗?有学者对允许对被告人有力的类推解释提出了批判,认为刑法一方面禁止类推解释,另一方面又允许有利类推,本身就有矛盾。

认为刑法严格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就应当禁止一切类推解释。

无罪类推也是错误的,是否构罪是由犯罪构成决定的,在刑法上应当是明确的,而非模糊不清、模棱两可。

即便规定了疑罪从无,通过类推解释为无罪,也有损犯罪构成的机能。

此外,允许此种类推解释,加重了刑法规范或者说是犯罪构成的不确定性,也是为刑事法治所不能容忍的。

综上,笔者认为,即便类推解释具有不确定性,其也是在刑法规范相对确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进行有利解释的。

禁止对行为人的不利类推解释,允许有利的类推解释,但是亦不能矫枉过正,放纵犯罪行为。

提出以下方法和建议:1.判断某种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属于类推解释,除了从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上考虑之外,还应考虑行为是否具有可罚的必要性,一个行为的处罚必要性越高被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若行为背离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

若是上述二者存在分歧时,就要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不得对该行为定罪处罚。

2.从公民预测可能性这一角度处罚,考虑一般人对解释的接受程度。

若果解释为一般人所接受,就说明并未超出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范围。

反之,则超出了一般人的预测范围,应予禁止。

3.从解释结论上分析,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与刑法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精神保持一致。

当解释结论与刑法条文内容不一致或者背离的刑法的基本精神,就属于类推解释,当然扩大解释与相关条文产生冲突时很容易被认为是类推解释。

此时应判断刑法用语的发展是否符合社会生活变化的趋势,若是符合,则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

此外,还可以借助外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得出结论,进而判断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刘浩:《刑法解释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 王瑞君:《罪刑法定的实现:法律方法论角度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 李国如:《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刑法解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简介:王俊芳(1991—),女,河北邯郸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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