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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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学院科研激励机制,提高学院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科研奖励对象为以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署名的学院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论文、著作、获奖成果、研究课题。

第四条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

若同一成果以多种形式发表,多次获得院外奖项,学院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科研成果奖励每学年评审一次,并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

第六条成果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术论文第七条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且第一单位署名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或对应外文单位全称的论文。

论文系指3000字以上学术研究论文,不含文摘、诗歌、散文、小说、杂文、通讯报道、作品集等。

第八条学术论文奖励标准:1、凡独立完成,依照上述标准执行;合作完成者,只奖励第一作者,第二、三作者不奖励。

具体级别由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委员会认定。

2、艺术作品,报刊杂志上刊登者与上述论文等同;参展获奖者,国家级一等奖奖励3000元,国家二等奖与省部级一等奖视同D类,国家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与地市一等奖视同E类,国家优秀奖、省部级三等奖、地市级二等奖视同F类,省部级优秀奖、地市级三等奖视同G类。

在相应的协会组织的活动中获奖者,降一级执行。

具体级别由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委员会认定。

第九条各系部对提供的论文内容应进行核查。

教职工进行申报备案时,对于多处发表的内容基本相同或主要观点基本相同的论文要进行筛选,只能选择一篇申报,如果申报多篇,将取消奖励资格。

第三章著作第十条著作范围: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带ISBN书号的专著、译著、编著。

不含单纯的作品集、习题集、论文集、教材等。

第十一条著作奖励标准:(有具体分工任务者,三名以后均为500元奖励;如果没有具体分工,不论参与人多少,只奖励前8名)第四章获奖科研成果第十二条获奖科研成果的界定获奖科研成果指由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不含各类研究会、学会及各类征文奖)颁发的第一署名单位是“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或对应外文单位全称的各级各类奖项。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武汉大学药学院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武汉大学药学院

武大发字〔2016〕16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全校各单位、部门:《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2016年7月19日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奖励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重大成果奖和社会服务成果奖,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奖励基金列支。

第二章高水平论文奖励第三条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鼓励科研工作者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

第四条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如下:备注:热点论文2年共计12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万元;高被引论文11年共计66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千元。

同时出现热点和高被引的情况,按热点奖励。

热点论文和高被引论文奖励,属于论文影响力奖励,可与一区、二区论文奖励叠加。

第五条 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SSCI分区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第六条 SCI、SSCI和A&HCI奖励论文类型仅限于研究或综述性论文;人文社科类国内一流期刊目录,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重大成果奖励第七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八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标准如下:第九条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30%奖励;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10%奖励。

第十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学术著作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奖励10万元;由国外著名出版公司出版的以外文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每部著作奖励5万元。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整体教科研水平,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科研成果奖励每年评审1次,并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原则上每年度核定奖励1次。

第三条教科研成果的奖项设:获奖成果奖、论文奖、著作奖及教材奖、课题立项奖。

第四条凡立项的教研、科研项目的结题、鉴定、报奖等事项,归口科研处统一管理。

各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科研处做好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都必须用原件在所在教学系、处室登记,并将原件封面、扉页、前言、目录、版权页、文章、封底等相关复印件交科研处。

未进行登记、非第一作者、未注明或注明第二单位的,不属于我院奖励的范围。

第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研究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院科研奖的,由科研处报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撤消奖励并通报批评。

推荐部门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员,每人每年必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或参与编写1本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教材,未完成者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奖。

第八条评奖程序:(一)报奖人提供成果原件交所在部门初审(交复印件须带原件由科研处审查核实),部门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奖成果由本部门于当年12月31日前统一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材料汇总与核实,报学术委员会审核及评定。

(三)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面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和等级。

(四)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后,由学院颁布授奖决定,颁发奖金。

第九条奖励标准:(一)教研、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成果奖类别包括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省部科技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湖省高教省级教学成果奖、湖省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优秀成果奖)、市级科技进步奖、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和院教学成果奖。

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教技发[2015]2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02.16【实施日期】2015.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教技发[2015]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我部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

经评审,决定授予“新型低功耗多栅MOS器件的实验与理论研究”等42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飞秒激光三维微纳制备机理及其应用基础研究”等87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特种液晶材料及调光膜制备技术”等20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新型高效厌氧悬浮床反应器关键技术、装备及应用”等23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华北大气污染跨省域输送—转化机理及预报—联控技术”等39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强震区桥隧混凝土抗渗裂增韧协同设计方法与工程应用”等78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空化湍流机理研究及其在水力机械中的应用与推广”等3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二等奖;授予“一种多孔纳晶电极的制备方法及其应用”等2项成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二等奖。

全国高校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坚定不移地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投身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践中,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单位: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科学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该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是:科技成果奖,学术论文、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标准,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和新产品等。

第三条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基金支出。

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鼓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配套奖励。

第二章科技成果奖。

关第四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下列科技成果奖,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1、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著作类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1万元。

4、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5000元。

5、江苏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和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6、专利奖:中国专利金奖1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5万元;省级专利金奖5万元,省级专利优秀奖2万元。

7、社会力量奖: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资格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励并通过该渠道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5万元。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评审 工 作 坚持 质 量第 一 、 宁缺 勿滥 和 公开 、 公
平、 公正 的原 则 。评 审工 作 实行 回避 制度 , 申报 者 不参 加 奖励 委员 会和 评 审委 员会。 第十七 条 评 审采 取集 中独 立评 审 的方式 进行 。评审 委 员 会专 家依 据 本办 法规 定 的评 审 标 准 ,独立 对 申请 材 料 进行 定
学)特 制定 本办法 。 , 第二 条 高 等学校 科 学研 究优 秀成 果奖 ( 社 会科 学 ) 人文
辖市 教育 厅 ( ) 教委 为单位 , 教育 部直 属 高校 以学 校 为单 位 ( 以下
简称 申报 单位 ) 推荐 申报 。 限额 申报单位 对 申报材 料 进行 汇总 、 审核 后 , 规定 日期 内集 中向奖励 委 员会 办公 室提 交。 奖励委 在 员会 办公 室不 受理 个人 申报 材料 。
第一 条 为奖 励 高 等学 校 在 人 文社 会 科 学研 究领 域 做 出
突 出贡 献 的研 究 人 员 , 鼓励 积 极 探 索 , 于创 新 , 动 高 校 人 勇 推 文社会 科学 事业 繁荣 发展, 更好 地 为建 设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 义服 务 ,教 育部 设 立 高等 学校 科 学研 究优 秀成 果 奖 ( 文社 会 科 人
查 , 的主要 内容 为推荐奖励 范围 、 形式、 审查 成果 申请书 等是否符
合要 求。所 有推荐材料在 “ 中国高校人文社 会科 学网” 进行公 示。
第三 章
第十二条
评 审标准
获 奖 成 果 必须 坚 持 以马 克 思 主 义 为指 导 , 观
点鲜 明 , 论据 充分 , 翔 实 , 资料 数据 ; , 严 密 , 法 科学 , 隹确 逻辑 方 具 有创 新 性和 前沿 性 , 符合 学 术道 德 和 学术 规 范 , 现政 治标 体 准与 学术 标准 的统 一 。 第十 三 条 基础 研 究 类 获 奖成 果应 在 理 论 上 有 所 建树 ,

广东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广东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广东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鼓励学院依据各自的发展要求实施分层分类奖励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重大科技获奖成果、重大科研平台团队、专利成果、学术论文著作类、重大科研项目和学院科技发展基金六部分,奖励经费在学校绩效工资预算中统筹安排,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获奖科技成果奖励第三条理工类(一)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二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20万元;二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二)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成果;或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五位排名,分别按我校第一完成人单位奖金标准的1/6、1/7、1/8、1/9、1/10予以奖励。

(三)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获广东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人员,学校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四)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二等奖,获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的社会力量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五)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以及获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人文社科类(一)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等奖,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三位排名,分别按我校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标准的1/4、1/6和1/8予以奖励。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 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 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 (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 (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

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 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 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60项, 二等奖260项, 三等奖560项, 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

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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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我省高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省高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提高高校服务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我厅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评选一次。

包括下列奖项:
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
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
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所有奖项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依靠专家、科学评审、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组织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
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指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者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

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两类。

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成果的转化程度高,
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八条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书,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并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申报以学校为单位推荐申报,申报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提交。

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山西省属高等学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申请书等是否符合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一)同一成果已获得过国家、省(部)级及省直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奖的;
(二)在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三章评审标准与程序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应是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

第十四条科技进步奖应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所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技术开发类应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成果转化率,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社会公益类应在相关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专家组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获奖成果名
单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奖结果并授奖。

第四章异议及处理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

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省教育厅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专家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省教育厅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推荐学校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
的责任。

推荐学校或个人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的,经核实后,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三年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参与评奖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原《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进步奖实施办法》(晋教科[20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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