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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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2.控审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货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9.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

10.证人: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11.鉴定人:是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收到刑事追诉的人两种称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受到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13.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4.自诉人: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

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1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17.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8.无罪推定:指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货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

19.审判公开: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20.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对于第二审人

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21.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22.合议庭:指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是一种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23.侦查权:指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24.检查权:指对法律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25审判权: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

26.刑事诉讼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27.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货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28.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29.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30.优先管辖:指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31.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五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2.地区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3.指定管辖:指有些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是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确定的,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

34.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35.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36.辩护: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37.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38.辩护人: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39.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40.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1.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明能力、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42.证据标准:又称为证明要求,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43.证明: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44.举证责任: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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