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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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杭民发〔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4〕7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直属养老机构:现将《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7月31日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6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在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实际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社工编制人员,村两委工作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养老服务机构(或机构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护理人员,第三方派驻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外包的护理人员。

2.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3个月(含试用期)。

3.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

4.养老护理员需当月出勤20日(含)以上,未完成出勤任务的,不享受当月特殊岗位津贴。

5.养老护理员需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当年未完成任务的,次年不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6]21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1.2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1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1月29日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见习训练工作,规范见习训练管理,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见习训练的对象(一)市区生源见习训练对象1.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2.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3.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4.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5.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6.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非市区生源见习训练对象1.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2.在杭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

二、见习训练期限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3-6个月。

经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双方协商一致,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期6个月。

三、见习基地的申请与认定(一)见习基地的申请条件1.事业单位申请条件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杭人社发〔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28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确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杭民发〔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了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本次提高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救助标准,实现市域同标。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企业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企业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企业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期刊名称】《杭州政报》【年(卷),期】2018(000)011【摘要】杭人社发[2018]210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大学生企业实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3日杭州市大学生企业实训实施办法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大学生来杭就业创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22号)和《杭州市接收大学生实习办法》(杭组通〔2018〕45 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页数】4页(P44-47)【作者】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2.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3.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J],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引进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J],5.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1月29日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规范我市公益性岗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政策性帮扶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指持有效就业援助卡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政策享受凭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解决生产生活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原则“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行政村)规模、人口总数等实际情况确定。

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三类岗位”范围,适度控制“三类岗位”的规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严格控制政策性帮扶岗位数量。

二、“三类岗位”范围(一)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开发管理的,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岗位。

包括:1. 基层人力社保管理类岗位: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协理、用工监测统计等。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来源:民政局 2011-10-21 10:15:44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文件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 州 市 民 政 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民发〔2011〕220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各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逐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不断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水平,现将调整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及执行标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

(一)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三)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困难家庭、综治(维稳)和城市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基础工资、绩效奖金、补(津)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基础工资。

3、职称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并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每年有个案研究)的,每月分别给予600元、400元、200元职称津贴。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10•【字号】杭民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民发〔2019〕3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财政局:现将《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4月10日杭州市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3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帮助困难老年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决定在本市实施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试点(以下简称适老化改造),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适老化改造旨在通过社会组织(企业)专业化服务和操作,为本市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住房安全性和无障碍设施等方面改造,从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降低在家庭发生意外的风险,是推进困难老年人家庭宜居环境建设、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 是完善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主要原则1.坚持自愿申请、全程参与的原则。

适老化改造以自愿为前提,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老年人家庭成员必须自愿申请,改造方案须经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同意后实施。

同时,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接受和遵守适老化改造前、后的约束条件和规定,签署有关协议并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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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服务
【发文字号】杭民发[2015]31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
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民发〔2015〕317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社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精神,做好养老服务业资金补助工作,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2015年11月19日
杭州市养老服务业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精神,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质量高、服务优、覆盖广的养老服务,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原则
(一)发挥市场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二)强化财力保障,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

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养老服务业建设的投入力度。

各地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各级财政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拓宽养老服务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调整财政关系,推动财权与事权对等化。

明确界定市、区两级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建立与责任挂钩、充分体现养老服务职能的资金分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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