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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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与制度创新研究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与制度创新研究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与制度创新研究章节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概述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采用了联邦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级。

其中,联邦层面的监管机构包括国会、美联储、财政部、SEC等机构;州层面则由各州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这个体系确保了美国金融市场的高度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也给予了发行人和投资者更多的选择和保护。

章节二: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2.1 美联储美联储是美国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责是制定货币政策、监督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维持金融系统稳定等。

在标准化引入以前,美联储负责发布银行间拆借利率,这个利率现在成为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之一。

2.2 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财政政策、收税、发行国债、管理联邦机构并推动财政改革等。

此外,财政部还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并通过积极的国债发行来稳定金融市场。

2.3 SECSEC负责组织和监管证券市场,维护市场公平和透明。

此外,SEC还负责监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确保其信息披露充分、真实、准确,并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2.4 FDICFDIC是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保护消费者在托管于美国批准的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

这个机构确保了美国的金融体系高度稳定性和安全性。

章节三: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3.1 风险监测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推出了一项名为Dodd-Frank法案的改革方案,该法案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排查自身的风险,并实行风险监测制度。

监测制度的重点是将金融机构与大型风险暴露联系起来,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3.2 投资者保护美国对于保护投资者有着严格的监管制度。

借助于各种独立管理机构的帮助,该制度不断完善,保护了广大的投资者。

例如,美国证券保护基金(SIPC)就是一个负责保护客户投资安全的独立管理机构。

3.3 依靠先进技术随着技术的发展,美国的监管制度也得以不断升级。

例如,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上,美国采用了先进的金融技术来对证券市场进行实时监控,从而保障市场透明且交易公平。

美国银行法规定与合规指南

美国银行法规定与合规指南

美国银行法规定与合规指南在美国,银行业是受到严格监管和法规限制的行业。

为了保护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并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透明,美国制定了一系列银行法规和合规指南。

本文将介绍美国银行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对银行业的影响,并提供一些合规指南供银行机构参考。

一、美国银行法规定的主要内容1.国内金融监管法国内金融监管法是美国银行业的主要法律基础,旨在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金融交易的公平正义。

该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要求、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以及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等。

2.美国金融账户合规法案美国金融账户合规法案(FATCA)要求美国境内及跨境的金融机构对涉及到美国税收的非美国人士的账户进行申报和报税。

这一法案的实施使得美国成为全球唯一一个实施全面税务信息交换的国家。

3.金融犯罪及市场滥用法金融犯罪及市场滥用法(FCPA)是为了打击金融诈骗、洗钱、市场操纵等非法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对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要求银行机构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不涉及任何违法行为。

4.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旨在防止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的非法资金流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根据该法律,银行机构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进行严格的识别并监测其交易行为,确保不成为非法资金流动的渠道。

5.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是为了保证银行在面对金融危机和风险时能够承受并保障存款人和其他交易对手的利益而设立的。

根据规定,银行需要维持一定比例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潜在的风险。

二、合规指南1.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制定明确的合规政策和流程,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法规和合规要求的认知。

2.加强客户身份验证银行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验证的措施,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使用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验证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

3.加强风险管理银行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评估和监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比较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在金融领域中确保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机制。

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体制、金融市场和制度环境等因素,建立起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体系。

本文将对全球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比较,并探讨其特点和优劣势。

1.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出于对金融危机的教训建立起来的。

它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等多个机构,各自负责监管不同的金融子行业。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独立,机构之间相互合作,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然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庞杂和重叠使其决策效率较低,并且在危机时缺乏整体应对能力。

2.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为“双重监管体系”,包括金融行为监管局和中央银行,分别负责不同的监管任务。

金融行为监管局主要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

这种分工使得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相对灵活和高效。

然而,金融危机爆发时,监管体系未能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挑战。

3.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欧洲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由欧洲银行监管局(EBA)、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IOPA)等机构组成的。

欧洲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危机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方面经验丰富,各国监管机构间的合作相对紧密,形成了较为统一和协调的监管体系。

然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多个国家间的协调难题和不同监管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监管不统一和风险溢出。

4.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等多个机构组成。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规模和力度上不断加强,不断完善监管法规和政策。

中国在金融监管方面注重风险防范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

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决策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在结构和运作上存在差异。

欧美金融体系

欧美金融体系
May 2007 代理行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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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007
代理行知识讲座
4.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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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金融体系受到州和联邦两级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主要 由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个联邦监管 机构及州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组成。 1)货币监理署
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直接向国会报告,总监由总统任命,独立性强 最早的联邦级银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审批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 置,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等……
• 4)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 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定统一的原则、标准以及报告形式
• 5)州政府管理机构——50个州均有,负责监督州立银行
May 2007
代理行知识讲座
5. 美国的联邦专业信贷机构(即政策性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农业信贷机构、住房信贷机构、美国进出口银行和中 小企业管理局等,均由政府出资设立,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于 专门领域。
May 2007 代理行知识讲座
2.德国金融监管体系
1)监管机构:同时受到德国联邦银行 (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监 管,各自分担监管责任,密切合作。
因为1998年欧洲中央银行的成立,国家中央银行的功能被削弱。 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于2002年成立,由原来各自独立的银行监 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合并而成,内设若干部门, 监管不同的金融服务业机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资产质量等) 《银行法》是德国银行业经营的根本大法,包括对外资银行的 监管。德国的资本市场相对来说受到的限制较小。
7. 我行在美国的主要代理行
美联银行(Wachovia)——4th largest bank holding

我国银监会的监管体系

我国银监会的监管体系

我国银监会的监管体系目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为CAMELS,其五项指标为: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状况(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取英文首字母组合在一起为“CAMEL”,与“骆驼”的英文名字相同。

从1991年开始,美联储及其他监管部门对骆驼评价体系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市场风险敏感度(Sensitivity 0f Market Risk),以S为代表,主要考察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及股票价格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的收益或资本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

增加评估内容后的新体系为CAMELS Rating System。

英国为ARROW体系,2003年2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发表了《金融机构风险评估框架》(The Firm Risk Assessment Frame work),详细阐述了对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ARROW(Advanced Risk-Responsive Operating Framework)。

1.“ARROW"是一种对风险过程进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不是简单就经营结果进行评级;2.它关注被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对监管目标构成威胁的风险,其风险的大小由对风险的关注程度(Priority)来表示;3.关注程度(Priority)取决于风险的影响程度(1mpact)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Probability),即Priority=ImpactXProbability;4.它设置了统一的评价标准和风险IT估程序,通过对被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风险进行持续确认和评估,进而科学确定风险的影响程度(Impact)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Probability);5.它根据关注程度的大小确定具体监管措施,提供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对被监管机构实行过程控制,防止风险的恶化和最终损失的产生。

美国金融科技监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科技监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科技监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金融科技监管。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科技的领先国家,其监管模式对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美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沿,其监管经验对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美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特点1. 资本监管:美国金融科技监管注重对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的资本和风险管理。

这主要体现在对数字货币、P2P借贷平台等新型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上。

美国通过要求企业提供资金存管、实行实名制等措施,来规范其业务行为,降低金融风险。

2. 创新监管: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相比,美国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更加灵活。

它注重通过监管科技的手段来实现监管的智能化和数据化,同时也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与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共同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

3. 法律监管:美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未来发展方向主要是法律监管。

美国金融科技监管相关法规和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这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使得金融科技运营更加合规、规范。

1. 加强监管科技和大数据应用2. 完善金融科技相关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监管方面,美国的金融科技相关法规和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中国也应该加快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适应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只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够更好地规范金融科技的业务行为,从根本上降低金融风险。

3. 强化资本监管和风险防控4. 推动监管与企业合作美国的金融科技监管经验对于中国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应该加强监管科技和大数据应用,完善金融科技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强化资本监管和风险防控,推动监管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共同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

这些都将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科技业的健康发展。

美国监管体系

美国监管体系

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金融监管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赵玉花2016/6/12美国金融监管具有双重多头的特点。

双重是指政府和地方监管;多头是指多个部门监管。

主要体现在功能性监管和机构性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赵玉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32013110146)摘要: 美国金融监管具有双重多头的特点。

双重是指政府和地方监管;多头是指多个部门监管。

主要体现在功能性监管和机构监管。

关键字:金融监管,双重监管,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0引言基于美国是当今世界金融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故研究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优点与缺点。

以此作为研究本国金融监管的借鉴,更好地发展本国金融市场的监管。

1美国金融监管特征双重多头:双重监管是指政府,地方监管;多头监管多个部门监管。

其主要体现在机构性监管和功能性监管。

2机构性监管:2.1美国金融机构美国金融机构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

如图1所示图12.1.1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指美联储体系,全称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如图2所示。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由含有7名成员美国联邦储蓄理事会,12个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联邦储蓄银行,由12名成员组成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3000个会员银行,以及3个咨询委员会。

其中,12个地区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银行的总裁由每个银行的理事会选择,理事会成员一般来自当地银行和企业界。

联邦市场公开委员会是由十二名成员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全部成员七名,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它四个名额由另外11个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轮流担任。

该委员会设一名主席(通常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担任),一名副主席(通常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担任)另外,其它所有的联邦储备银行行长都可以参加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讨论会议,但是没有投票权。

美国联邦储蓄理事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监督12个联邦储蓄银行,3000个会员银行,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负责执行货币政策。

美国监管法规

美国监管法规

安全优先的金融管制时期(20世纪30年代-70年代) (3)一、金融管制的立法措施 (3)(一)银行业立法 (3)1.《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3)2.《1935年银行法》 (4)(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5)(三)证券业的立法 (8)1.《1933年证券法》 (8)2.《1934年证券交易法》 (9)3.《1938年曼罗尼法》 (10)4.《1939年信托契约法》 (10)(四)住房金融的立法管制 (11)二、金融立法管制的完善与发展 (12)1.《1956年银行持股公司法》和道格拉斯修订案及1966年和1970年修正案、《1960年银行合并法》及《1966年银行兼并法》 (13)2.《1966年利息限制法》 (14)3.国家信贷会管理局和国家信贷会保险基金 (14)4.《1978年国际银行法》 (15)5.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立法 (16)效率优先的放松管制时期(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末) (19)(一)《1978年充分就业和经济平衡增长法》(汉弗莱-霍金斯法) (19)(二)《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0年银行法) (20)(三)《1982年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 (22)(四)1982年SEC《415条款》 (24)(五)《1983年国际贷款监督法》 (25)(六)《1987年公平竞争银行法》 (25)(七)《1987年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 (26)兼顾安全与效率:向审慎监管的回归(20世纪90年代以来) (27)(一)《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加强法》 (27)(二)《1990年证券业实施修正法》 (29)(三)《1991年综合存款保险改革和纳税人保护法》 (30)(四)《1991年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和1996年《K条例》修正案 (33)(五)《1994年里格-尼尔银行跨州经营与跨州设立分行效率法》 (35)(六)《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35)(七)《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OX法案) (40)安全优先的金融管制时期(20世纪30年代-70年代)一、金融管制的立法措施(一)银行业立法1.《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3年银行法》也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它是在大萧条、银行大量破产以及公众对美国的经济、金融和政治体制极度失望的背景下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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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一、美国的金融监管立法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国会。

主要法案包括相关的机构法如《联邦储备法》、《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金融服务法》等。

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

这些监管规章主要收集在《美国的联邦监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内。

该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的集大成者。

法典共分50个部分,对应不同的联邦监管内容。

其中,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包含在第12部分(银行及银行业)和第17部分(商品及证券交易)。

该法典每年更新一次并按季度发布更新内容。

其中第1-16部分在每年的1月1日更新,第17-27部分在每年的4月1日更新,第28-41部分在每年的7月1日更新,第42-50部分在每年的10月1日更新。

另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

这些监管法规未包含在《联邦监管法典》中。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一)美国的银行业监管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

联邦政府有五个主要的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

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有银行监管机构。

美国大多数银行由不止一家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National Currency Act of 1863)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国民银行)的职能。

货币监理署主要负责对国民银行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管。

具体监管职能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制定并下发有关银行投资、贷款等操作的法规。

联邦储备体系(FED)(下称美联储)根据国会1913年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设立。

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3年设立,旨在通过保护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监管投保机构以及对破产机构进行接管等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信心。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的非联储成员州立银行负有主要监管职责,同时对其他投保的银行和储蓄机构负有辅助监管职责。

储蓄机构监管署(OTS)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

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主要负责发放联邦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并予以监管,并运用国家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NCUSIF)对所有联邦信用合作社和大部分州立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予以保护。

此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作为上述5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格式等。

(二)美国的证券业监管美国的各类证券市场,包括国债、市政债券、公司债、股票、衍生品市场等,由美国财政部、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财政部: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政府债券法案(Government Securities Act),赋予财政部监管整个政府债券市场的职责,具体监管政府债券经纪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动性的市场。

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美国国会于1975年设立了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赋予其发布有关监管法规的职责,即监管证券公司和银行承销、交易和销售市政债券等行为的法规。

MSRB是自律性组织,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的证券立法赋予了SEC以下监管职能:1、《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政府债券、非公开发行以及州内发行除外)必须到SEC注册,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2、《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规定,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向SEC以及证券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以及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场外交易的公司则必须提交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

此外,该法案还赋予SEC监管交易所成员有关交易行为的职责。

3、《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规定,SEC根据有关保护公众、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准则对电、气等公用事业控股公司予以监管。

除非豁免,公用事业控股公司必须向SEC注册;一般情况下,注册公司发行和销售证券、购买其他企业的证券、资产以及与其附属机构发生交易等需事先获得SEC的批准;并要遵守报告、簿记等有关规定。

4、《1939年信托合同法》(Trust Indenture《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Act of 1939)赋予SEC监管信托机构的职责。

5、Company Act of 1940)赋予SEC监管投资公司的职责。

6、《1940年投资咨询师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赋予SEC监管投资咨询师的职责。

7、破产法第11章规定,SEC参与破产公司的重组。

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系证券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纳斯达克(NASDAQ)市场以及场外市场(OTC)的运营和监管等。

2007年,NASD与纽约证交所(NYSE)监管委员会合并,成立金融业监管局(FINRA),负责监管经纪商、交易商与投资大众之间的业务。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设立于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市场。

(三)美国的保险业监管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由各州的保险监管局承担,包括市场准入以及监测检查等日常监管。

此外,各州保险监管局于1987年共同设立了全美保险监管协会(NAIC),作为州保险监管局的辅助监管机构。

三、美国的金融监管标准(一)货币监理署(OCC)有关监管标准根据《联邦监管法典》第12部分有关条款,OCC的主要监管标准包括:1、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以及低于充足水平需采取及时整改行动(Prompt Corrective Action)的程序;2、有关银行经营活动的规定;3、有关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的规定;4、有关银行安全制度要求、可疑交易报告要求以及遵守《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规定的要求;5、执行《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规定的要求;6、银行安全稳健的标准;7、保护客户隐私的规定;8、执行公平信贷报告的有关规定等。

(二)联邦储备体系(FED)有关监管标准《联邦监管法典》第12部分第208条规定了FED对其成员国民银行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1、国民银行成为美联储成员银行的要求;2、对成员国民银行特定投资的限制以及发放某类贷款的要求;3、有关从事证券业活动的监管规定;4、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以及低于充足水平需采取及时整改行动(Prompt Corrective Action)的程序;5、不动产贷款及评估的标准;6、有关银行安全制度要求、可疑交易报告要求以及遵守《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规定的要求;7、有关银行持股或控股的附属金融机构有监管规定等。

此外,其他条款还包括有关成员银行执行《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平等信贷机会、公平信贷报告的要求以及保护客户隐私、信息披露等规定;有关国内银行国外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美国分支机构国际银行业务的监管规定;有关银行控股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定等。

(三)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有关监管标准根据《联邦监管法典》第12部分的有关条款,FDIC主要监管标准包括:1、信息披露的规定;2、保护客户隐私的规定;3、有关银行安全制度要求、可疑交易报告要求以及遵守《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规定的要求;5、执行《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规定的要求;6、执行公平信贷报告的有关规定;7、有关银行不稳健不合规行为的监管规定等。

(四)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有关监管标准根据《联邦监管法典》第17部分有关条款,CFTC主要监管标准包括:1、《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下的有关监管规定;2、注册要求;3、报告制度;4、有关期货、期权等交易工具的监管规定;5、信息披露要求;6、有关保护客户利益的监管规定;7、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监管规定;8、对全国期货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监管规定等。

(五)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关监管标准根据《联邦监管法典》第17部分有关条款,SEC主要监管标准包括:有关法案下的监管规定。

这些法案包括《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1939年信托合同法》(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1940年投资咨询师法案》(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等。

(六)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I)与美国的资本监管标准美国的资本监管法规将随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I)的实施而予以调整,更新联邦监管法典中的相应章节。

美联储已于2007年11月通过决定,对美国大型国际活跃银行机构(即核心银行机构,总资产不低于2500亿美元、国外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I)的风险资本监管要求。

即核心银行机构要按照BaselII框架下内部评级法的高级法来计算风险资本,从而提高其风险计量和管理水平;而非核心银行机构则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高级法。

在核心银行机构完全转向BaselII标准之前,必须先经历4个季度的新旧标准并行期,然后再通过三期过渡期(每期至少1年)的考验。

在过渡期间,核心银行机构的风险资本要求累积下降幅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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