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0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0•【文号】交运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
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宁交办发〔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宁交办发〔2020〕105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2号)精神,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对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进行分工,请对照职责抓好落实。
一、聚焦“六稳”“六保”,强化政策解读围绕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全面阐释“六稳”政策措施及其效果,主动回应热点问题,释放更多积极信号,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实时发布“六保”政策信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解读好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尤其加大纾困和激发市场活力规模性政策公开力度。
增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道路运输服务等领域经济政策发布质量和解读回应效果,加强基层一线政策执行人员政策解读的培训力度,确保经济政策落实不遗漏、不走样。
(综合规划处、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分别落实)二、聚焦关键领域,抓好重点任务(一)推进交通运输权力配置信息公开。
1.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厅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及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和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集中公布。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厅属事业单位也要梳理建立权责清单,在厅网站集中公布。
(政策法规处牵头,改革办、有关处室和单位配合落实)2.根据机构改革、人事调整等情况,及时更新厅领导及其分工、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及五市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加大行业基本信息公开力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2.09•【文号】交科技发〔2019〕161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的通知交科技发〔2019〕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和国家大数据战略部署,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综合交通运输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现将《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9年12月9日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和国家大数据战略部署,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思路以数据资源赋能交通发展为切入点,按照统筹协调、应用驱动、安全可控、多方参与的原则,聚焦基础支撑、共享开放、创新应用、安全保障、管理改革等重点环节,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五大行动”,推动大数据与综合交通运输深度融合,有效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基础设施、运载工具等成规模、成体系的大数据集基本建成。
政务大数据有效支撑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
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深入共享开放。
大数据在综合交通运输各业务领域应用更加广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人劳发[2011]3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交人劳发[201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集团)公司,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交通运输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人才是国家人才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
依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我部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努力完成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人才发展的各项任务,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附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六月目录前言一、发展现状二、形势要求三、发展思路(一)指导方针(二)总体目标四、主要任务(一)重点加强优秀拔尖人才培养(二)大力加强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三)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五、保障措施(一)完善人才领导体制(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三)开展人才资源统计(四)强化人才资金保障前言交通运输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人才是国家人才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
目前以至今后十年是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关键时期,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人才保障能力,将深刻影响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进程和效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黑交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20〕5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与更新第五章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第六章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第七章信用信息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和管理, 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现代化治理能力, 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 结合“信用交通·黑龙江”创建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主体”)在从事公路水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息,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相关事务职能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有关评价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有权采集、使用和共享上述信息, 但应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云交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持续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信用交通省”创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厅党组2022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6日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等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有效、公正公开、清单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交通运输市场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推动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处,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履行信用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科技发〔2017〕58号发布日期:2017-4-27执行日期:2017-5-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7年4月27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资源),是指交通运输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授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
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省、部际、省际相关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评价和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发布和著录,组织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和宣贯实施,监督部级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部级共享平台)的运行。
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应用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的维护管理、部级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维、部级信息资源对外共享交换的联络、共享工作的监测分析等工作,并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共享平台建设、信息资源目录著录和维护、共享信息资源,以及与部级共享平台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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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0年)
第一部分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部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目录。
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均应按要求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事项和内容
重点公开机构信息、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政策性文件、标准、行政权力事项、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人事人才、财务信息、安全质量与应急管理、综合管理、随机抽查、公众参与、舆情回应、交通扶贫、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科技与信息化、对外和港澳台合作、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及其他等22类、46项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应及时、准确、规范。
二、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为自相关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公众号:motxwb)以及微博、报刊、广播、新闻发布会等途径或法律法规指定渠道公开。
四、责任主体
制作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的各责任司局。
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五、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部及所属派出机构、直属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部分:基本目录
一、主题分类目录
二、行业分类目录
三、机构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