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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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2023北京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摘要:
一、介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二、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三、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四、大病保险的适用人群和范围
五、北京市大病保险的申请和报销流程
六、总结
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是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市民应对重大疾病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

根据2023年政策规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为30万元。

在起付标准金额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范围内,大病保险将根据患者的实际医疗费用和医保政策进行报销。

2023年北京市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60%。

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即大病保险最多可报销50万元。

大病保险适用于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符合北京市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疾病,均可申请大病保险报销。

申请北京市大病保险报销的流程如下:首先,患者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其次,患者携带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大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具体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可咨询就诊医疗机构或北京市大病保险相关部门。

总之,2023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70%和50万元。

大病保险制度为全体市民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降低了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全面覆盖。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多方筹资,合理负担。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三)全市统筹,动态平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并建立筹资及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05.14•【字号】京医保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16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4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修改及增补内容》,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1、取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中"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其余费用再纳入支付范围"的规定,参保人员因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直接按有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普通参保人员要求入住干部病房的,床位费按24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参保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前7日及系统衰竭抢救期入住加强病房,特级护理费按25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重症烧伤患者入住监护病房后14日内,护理费按50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传染病、精神病医院或非传染病、精神病医院建筑独立式精神病、传染病区,未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18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经整体改造病房床位费按26元/床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
北京市医保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时需要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超过这个金额后医保才开始报销。

医保起付标准的确定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程度。

因此,了解和掌握北京医保起付标准对于参保人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截至目前,北京市的医保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一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600元后,医保开始对超出部分进行报销。

这一标准相对较低,对于一般的医疗费用能够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医保起付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一些特殊的医疗费用可能不在起付标准的范围内。

因此,在就医前,参保人员需要提前了解医保起付标准的具体情况,以免因为误解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北京市医保起付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参保人员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以确保自己在享受医保待遇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报销。

总的来说,北京市医保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因此,参保人员需要对医保起付标准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以便在就医时能够更好地享受医保待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提高医保待遇水平,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于医保制度的保障。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
北京市医疗保险是北京市政府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要自行承担的费用金额。

起付标准的确定对于参保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的负担程度。

因此,了解和掌握北京医保起付标准对于参保人来说十分重要。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的具体金额是多少呢?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布的文件,北京市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也就是说,参保人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要先支付的费用累计达到100元后,才能开始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这一标准的确定是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旨在平衡医保基金的收支,保障医保待遇的可持续性。

在实际操作中,参保人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参保人在就医前要携带有效的参保证件和个人身份证明,以便在医院进行报销操作。

其次,参保人应选择具有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以确保能够享受到医保待遇。

另外,参保人在就医时应当主动告知医院工作人员自己的医保身份,避免
发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报销问题。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的确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
需求,但也需要参保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待遇。

只有在参保人和医疗机构共同努力下,北京市医疗保险制度才能更
好地发挥作用,造福广大参保人群。

总之,北京医保起付标准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参保人的基
本医疗需求,参保人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待遇。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增进参保人对
北京医保起付标准的了解,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第二部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以下黑体字为京医保字[2000]18号文件附件的原文)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一)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

即:1.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用药适应症及限医院等级使用的药品标准仍然不变。

3.根据京劳社医发[2001]2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住院病人出院带药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医院制剂,按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9]2号)文件执行。

即:1.凡列入“制剂报销范围”的制剂,可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未被列入“制剂报销范围”的制剂,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

2.列入“制剂报销范围”的制剂,只限在规定配制该制剂的医院内就诊时使用,若超出规定的医院使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不予报销。

3.凡注明限量使用的制剂,若超出规定的限量使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只能报销限量内部分。

4.属治疗性集体用药的制剂(即患者共用一个包装的医院制剂),以治疗费或检查费形式计价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可以报销。

5.已列入“制剂报销范围”的制剂,各医院不得擅自提高制剂的价格。

确需调价的制剂,应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

北京市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北京市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北京市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北京市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遵循《北京市医疗保险(新版)实施办法》规定,根据患者所在分类类别,个人自费及自负比例不同。

一、低保家庭、低保对象、五保家庭及五保对象:
1、退休人员按规定可免除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部分,具体统筹支付比例请参照《北京市医疗保险(新版)实施办法》。

2、低保家庭、低保对象、五保家庭及五保对象的药品、诊疗费、护理费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统筹支付比例为全部。

二、一般参合人员:
1、医疗保险药品费、诊疗费、护理费50%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50%由患者自费。

2、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限额的支出,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心理咨询费、康复医疗费、新生儿费等,患者可以按照1:1比例统一自付,即患者自费5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50%。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市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的介绍,不同分类类别的报销比例也不尽相同,详情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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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

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
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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