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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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体系

保险法体系

保险法体系保险法体系是一套全面涵盖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它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监管法、社会保险法、保险财务法、保险市场法、保险投资法、保险业自律法、保险法律责任法和保险法律救济法等多个方面。

1、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内容、效力、违约等方面。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需对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需如实告知相关信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保险公司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投保人需按时缴纳保费等。

2、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管理规则和监督要求等。

在设立条件上,保险公司需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在组织形式上,可采取股份制或合作制形式;在管理规则上,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在监督要求上,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3、保险监管法保险监管法旨在规范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责、行为规范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还需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市场的调控和引导,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4、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涉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监管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覆盖范围和费率标准等,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程序和支付方式,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规定。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残疾人、老年人等,需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保险财务法保险财务法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和运作方式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编制要求,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和披露进行了规范。

此外,保险财务法还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流动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保障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和健康发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保险合同法23条

保险合同法23条

保险合同法23条
保险合同法23条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规定,它涉及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条款,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并且在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和支付赔偿金额。

首先,根据保险合同法23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核定赔偿金额。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仔细调查事故,并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

保险公司不能延误核定过程,以避免给被保险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同时,保险合同法23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赔偿金额。


旦赔偿金额得到核定,保险公司应尽快支付给被保险人。

这是为了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以应对可能的损失和费用。

此外,保险合同法23条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拒绝赔偿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
书面说明,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被保险人有权了解保险公司为何拒绝赔偿,以便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总结而言,保险合同法23条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核定和支付赔偿金额,而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详细的拒赔理由。

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应该了解并遵守保险合同法23条的相关内容,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利益。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保险法与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概述:保险法和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分支。

保险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是专门规范保险行为和保险合同的一门法律。

而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适用于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

本文将以保险法和合同法为主线,探讨在保险合同中这两个法律的应用。

一、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互利原则、最大诚意原则和公平原则。

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2. 保险合同的成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合同的基本要件,如主体的资格、目的的合法性等。

此外,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上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以保险费为对价,许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时向被保险人赔偿。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3.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法所规定的,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些内容,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4. 投保合同的解释和效力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投保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保险人对合同解释的合理诠释以及被保险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

而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和要件保护。

二、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1. 合同的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包括保险合同。

因此,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约定合同的条款,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保证。

2. 合同的平等原则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在保险合同中同样适用。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合法,以维护各方的利益。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构成违约,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即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 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保险 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 命和身体. 命和身体. –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 .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的含义可理解为: 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②要有保险人的 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默示 权利,追认权利. 权利,追认权利.③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④向保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⑤代理行为所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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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关系人, 关系人,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 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受益权 具有以下特点: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 得被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一种 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 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 (4)收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 以放弃收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 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 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5)被保 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 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 知保险人即可。
二、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与宗旨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与历法过程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商业保 险活动中保险关系动法律关系的总 称。它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构 成,包括调整两方面的内容:一是 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国家与保险业之间的法律 关系。具体由总则、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 险业的经营管理、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 章152条构成。
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 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往别处。后 王某投保管道 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 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前半月 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 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 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 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 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 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 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 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2
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保险资金冻结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资金冻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保证其偿付能力,依法收取的保费及其产生的利息、投资收益等资金。

保险资金冻结是指因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原因,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保险资金采取限制流动的措施。

保险资金冻结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保险资金冻结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保险资金冻结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保险资金冻结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用于支付保险事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2)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用于支付保险事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3)第六十条:保险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冻结保险资金的,应当依法办理:①保险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解散、破产;②保险公司因保险业务经营不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③保险公司因保险业务经营不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接管;④保险公司因违反保险法规定,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资金冻结也有相关规定:(1)第一百九十七条: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不得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第二百零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保险资金冻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保全的财产包括:被保全人的财产、被保全人的权利、被保全人的义务。

(2)第一百一十条:诉讼保全的财产,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3)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保全的财产,不得重复保全。

三、保险资金冻结的程序1. 申请人提出申请保险资金冻结的申请人可以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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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合同法保险篇一: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保险的基本原则是: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

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

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

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而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应属非要式合同。

(四)有偿性。

有偿合同是当事人在取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需要给付相应的对价。

保险合同应属有偿合同。

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必须以投保人交付相应的保险费作为对价。

(五)射幸性。

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因特定行为而引致的损益尚不能加以确定的合同。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事件,它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受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偶然性,正是这种偶然性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3款将保险人定义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将投保人定义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即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我国《保险法》第12条将被保险人定义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

在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体现在如实告知制度上,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说明和明确说明制度。

二、如实告知制度(一)如实告知的含义如实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二)告知义务的主体《保险法》第16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

与《保险法》不同,《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被保险人。

(三)需要如实告知的对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除海上保险领域外的其他保险业务采取询问告知主义。

询问告知主义是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提出的询问即可,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被保险人无需主动告知。

保险人的询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通过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完成。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我国海上保险业务采无限告知主义。

无限告知主义是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全面地告知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重要情况,而不以保险人口头或书面的询问为限,保险人也不对告知的内容确定一个具体范围。

在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告知义务较重。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况: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以下后果:1.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2.被保险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3.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或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交强险中的如实告知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如实告知问题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条例第11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交强险业务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告知的重要情况已经由国务院行政法规予以明确,投保人应当针对这些内容如实告知。

2.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该规定,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能直接解除保险合同,而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要求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只有当投保人在5日内仍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3.该条例第17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该规定,即使保险人按照上述第14条的规定解除了保险合同,仍然必须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的情况,投保人无需告知基于上述考虑,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七)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篇二: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P0XX1214495646435759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掌握)二、保险合同的分类(熟悉)三、保险合同的特征(熟悉)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掌握)第二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二、如实告知制度(投保人)三、说明与明确说明(保险人)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二、保险利益的要件三、保险利益的功能四、保险利益的效力范围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第三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成立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生效二、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四、保险责任的开始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掌握)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五章保险索赔时效第六章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掌握)第二节重复保险(《保险法》第56条)(了解)一、重复保险的概念二、重复保险的要件三、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和分摊原则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掌握)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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