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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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体系

保险法体系

保险法体系保险法体系是一套全面涵盖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它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监管法、社会保险法、保险财务法、保险市场法、保险投资法、保险业自律法、保险法律责任法和保险法律救济法等多个方面。

1、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内容、效力、违约等方面。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需对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需如实告知相关信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保险公司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投保人需按时缴纳保费等。

2、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管理规则和监督要求等。

在设立条件上,保险公司需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在组织形式上,可采取股份制或合作制形式;在管理规则上,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在监督要求上,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3、保险监管法保险监管法旨在规范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责、行为规范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还需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市场的调控和引导,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4、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涉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监管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覆盖范围和费率标准等,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程序和支付方式,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规定。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残疾人、老年人等,需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保险财务法保险财务法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和运作方式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编制要求,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和披露进行了规范。

此外,保险财务法还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流动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保障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和健康发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而保险法律法规则是保险行业运作的重要依据。

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个关键的保险法律法规,并分析其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影响。

一、保险法保险法是国家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的最基本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财务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作为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必须要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遵循法律的要求。

比如,要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遵守保险公司的专业道德规范,并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确保业务合规。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建立的约定。

保险合同法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变更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作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要熟悉保险合同法的内容,确保与客户进行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了解并遵守保险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维护客户权益,并对索赔进行及时处理。

三、保险消费权益保护规定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要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比如,要提供真实、全面的产品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要明确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风险和责任,不得利用欺诈等手段推销保险产品;要及时、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和赔付请求,确保客户得到及时满意的解决。

四、保险资金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及大量的资金,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资金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比如,要合理配置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安全和收益稳健;要定期进行财务监测和报告,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真实和透明;要与监管机构进行密切沟通,及时提供相关的资金情况和报告。

综上所述,保险法律法规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重要规定。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

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金融领域,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的服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介绍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并探讨其重要性及对行业的影响。

一、保险法律法规的种类及内容1. 保险法保险法是保险行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旨在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资质、责任限制、理赔程序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2. 保险监管法规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对保险行业进行管理、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例如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合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等。

3.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指规范保险合同行为的法律,保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益,约束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它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4. 其他相关法规保险行业还需要遵守公司法、财务会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以确保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合规要求的重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合规要求能够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行业的经营行为。

例如,保险公司要对销售人员进行规范的培训,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2. 维护行业稳定合规要求有助于维护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要求、投资管理规定等,可以有效控制行业风险,防范市场崩盘。

3. 提升行业形象合规经营能够提升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增加公众对保险业务的信任度。

合规要求涉及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能够增强行业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三、保险行业合规的具体要求1.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度,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必要时,还应配合国家相关机构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2. 信息安全合规保险公司应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加强数据保护意识和技术防范措施,防范数据泄露和黑客攻击。

新《保险法》修改介绍

新《保险法》修改介绍

二、保险合同法
3、保险金支付 、 (1)增加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第42条第2款)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43条第2款) (2)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变化 增加规定,被保险人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的,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45条) 被保险人两年内自杀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中,增加了例外规定,即自杀时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除外(第44条) 删去了老法第65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 责任的规定。 (3)理赔时效 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提供(第22条第2款)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第23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第24条)
二、保险合同法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1、保险费交纳 、 (1)对宽限期增加了新规定(第36条) 催告之日起三十日 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 可以合同另有约定 (2)扩大了可诉讼追讨保费的险种范围(第38条) 从非人身保险到非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可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保险事故通知 、 增加了对保险事故不及时通知后果的规定(第21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保险合同法
交足两年保费的, C 交足两年保费的,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第43条第1款,同老法)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伤残或死亡的(第45条,同老 法) D 退还现金价值 合同终止两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第37条,老法有是否交足两年之分) 年龄误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第32条,老法是扣手续费后退保费) 被保险人两年内自杀的(第44条,老法同) (六)合同争议解决(第26条) 合同争议解决 将原来的除斥期间明确为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为五年,其他为两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即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 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保险 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 命和身体. 命和身体. –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 .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的含义可理解为: 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②要有保险人的 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默示 权利,追认权利. 权利,追认权利.③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④向保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⑤代理行为所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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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关系人, 关系人,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 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受益权 具有以下特点: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 得被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一种 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 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 (4)收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 以放弃收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 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 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5)被保 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 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 知保险人即可。
二、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与宗旨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与历法过程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商业保 险活动中保险关系动法律关系的总 称。它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构 成,包括调整两方面的内容:一是 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国家与保险业之间的法律 关系。具体由总则、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 险业的经营管理、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 章152条构成。
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 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往别处。后 王某投保管道 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 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前半月 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 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 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 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 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 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 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 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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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1.最大诚信原则 2 .可保利益原则3 .补偿原则 4 .近因原则1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
(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

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3 .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

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为限。

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4 .近因原则近
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也就是说,保险
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

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衡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
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
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
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
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
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
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
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
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届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
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 条规
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而并非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应属非要式合同。

(四)有偿性。

有偿合同是当事人在取得某种利益的同时需要给付相应的对价。

保险合同应届有偿合同。

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必须以投保人交付相应的保险费作为对价。

(五)射幸性。

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因
特定行为而引致的损益尚不能加以确定的合同。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事件,它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受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偶然性,正是这种偶然性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

我国《保
险法》第10条第3款将保险人定义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将投保人定义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即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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