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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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体系

保险法体系

保险法体系保险法体系是一套全面涵盖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它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监管法、社会保险法、保险财务法、保险市场法、保险投资法、保险业自律法、保险法律责任法和保险法律救济法等多个方面。

1、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内容、效力、违约等方面。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需对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需如实告知相关信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保险公司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投保人需按时缴纳保费等。

2、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管理规则和监督要求等。

在设立条件上,保险公司需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在组织形式上,可采取股份制或合作制形式;在管理规则上,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在监督要求上,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3、保险监管法保险监管法旨在规范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责、行为规范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还需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市场的调控和引导,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4、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涉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监管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覆盖范围和费率标准等,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程序和支付方式,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规定。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残疾人、老年人等,需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保险财务法保险财务法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和运作方式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编制要求,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和披露进行了规范。

此外,保险财务法还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流动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保障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和健康发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

保险法合同法保险保险法与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概述:保险法和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分支。

保险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是专门规范保险行为和保险合同的一门法律。

而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适用于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

本文将以保险法和合同法为主线,探讨在保险合同中这两个法律的应用。

一、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互利原则、最大诚意原则和公平原则。

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2. 保险合同的成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合同的基本要件,如主体的资格、目的的合法性等。

此外,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上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以保险费为对价,许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时向被保险人赔偿。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3.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法所规定的,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些内容,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4. 投保合同的解释和效力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投保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保险人对合同解释的合理诠释以及被保险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

而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和要件保护。

二、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1. 合同的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包括保险合同。

因此,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约定合同的条款,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保证。

2. 合同的平等原则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在保险合同中同样适用。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合法,以维护各方的利益。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构成违约,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 益,即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 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即作为保险 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 命和身体. 命和身体. –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保保保保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 .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 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 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 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的含义可理解为: 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②要有保险人的 委托授权, 委托授权,其授权形式一般采用书面授权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 即委托授权书的形式,有明示权利,默示 权利,追认权利. 权利,追认权利.③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④向保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⑤代理行为所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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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关系人, 关系人,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 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受益权 具有以下特点: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 得被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一种 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 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 (4)收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 以放弃收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 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 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5)被保 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 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 知保险人即可。
二、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与宗旨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与历法过程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商业保 险活动中保险关系动法律关系的总 称。它由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构 成,包括调整两方面的内容:一是 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国家与保险业之间的法律 关系。具体由总则、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 险业的经营管理、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 章152条构成。
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 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往别处。后 王某投保管道 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 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前半月 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 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 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 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 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 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 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 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2
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 1.保险合同的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合同,又称“契约”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 •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义务关系的协议。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 • • •
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不包 括在内。 括在内。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 文性。 文性。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 律规范的总和。 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类型
A.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 B.财产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债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具有保险 利益 ; C.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 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D.产品的制造商对因其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所依法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产品责任险) E.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有关的行为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依法应承担 医疗费、工伤补贴、抚恤金的给付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雇主责任险)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
炮击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暴 风和海况的影响只是辅助性的因素,仅起到加快下沉速度 的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促成沉船结果的有效原因。故俄 边防军的炮击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
保险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法》第10条: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
《保险法》第10条: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法》第13 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要约),经保险人同
保险合同的解释
疑义解释原则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 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 解(合同法125条第二款)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 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 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 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 的目的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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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内容:
(一)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三. 保险法的体系结构:
(一)保险法的一般体系结构:制定单行保险法规、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我国保险立法的体系结构: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将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融合而成)。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2.保险合同产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
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
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四)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
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
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1.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
付保险金的人。

被保险人的资格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关系
(2)被保险人的数量
(3)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财产、人身、责任、信用)
2.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同被保险人或投保
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1)受益人的资格并无限制
(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
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在保险合同中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财产(物、责任、利益、信用),人身(寿命、身体)。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一般就是财产的实际价值),人
身无价不存在保险价值只约定最高限额为给付标准。

6.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实告知、缴费、防灾防损、事故后通知、危险增加通知、施
救、提供单证、协助追偿等义务。

1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说明、询问、签单、保密、防灾减损、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为最主要的形式,书面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1.投保单
2.暂保单:一般为30天。

3.保险单:正式合同的书面凭证。

4.保险凭证:以称小保单。

(三)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订约提议――提出保险要求
2.承诺――接受提议――同意承保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
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

(五)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2.保险合同的无效:
(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内容不合法、表意不真实、违法违规、
损害公共利益。

具体有:危险不存在、无可保利益、违反告知义务、欺诈订立、以及人身险中违反规定的。

(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形式:按程序以书面形式在原保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书面协议。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五)因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赔付后三十天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

5.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6.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 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产生原因:
(一)合同文字表达不清
(二)合同条款表述模棱两可
(三)解释有分歧
(四)损失认定等
三.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与仲裁、法院裁决。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的原则: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
只能用于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一词多义时。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1.立法解释: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2.司法解释: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
3.行政解释:国家主管部门(保监会)
4.仲裁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解释
以上四项合称为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作为办案的依据)
5.学理解释:学者、初会团体等的法理性解释(只作仲裁、审判的参考)
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定或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制定的保险条款,其解释权在主
体双方手中。

只有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商定承认的解释或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一
致的解释,才对双方有约束力,也才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主面作出的解释都
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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