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律思想述略
论董必武司法独立思想的时代价值

论董必武司法独立思想的时代价值[摘要]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就是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董必武同志关于司法独立的诸多经典论述涉及到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司法独立与司法为民、司法工作与司法队伍建设等,这些论述对我们当今的法治中国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时代价值。
[关键词]司法独立;董必武;党的领导;人民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可以说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
董必武同志作为我党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也有很多关于司法独立的思想、论述值得我们去学习研究。
董必武同志关于司法独立的论述虽然是在几十年前提出来的,但对我们当今的法治中国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时代价值。
一、董必武同志司法独立思想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加以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则的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董必武同志在很多讲话报告都体现了其司法独立的思想。
司法独立首先是法院独立,而法院独立的重要体现就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因为“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审判”。
董必武同志曾指出,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不能进行审判活动。
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只将审判权授予给了法院。
人民法院是特定国家机关,法官是由国家任命的、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其他国家机关不能作出判决。
”?譹?訛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第78条就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论董必武立法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社 会 科 学 家
S oCI L S A Cm NTI 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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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期 , 第 总第 15 ) 4期
【 法学 与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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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必武立法思想对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其实在华北人 民政府发 出该训令之后 , 华北老区 内容 , 尤其是那些附加给《 六法全书》 反动单行法规如 司法 干部 反 映 强 烈 :司 法 司 法 , 司何 法 ?有 “ “ 所 ” 旧法 《 勘乱时期危害国家 紧急治罪条例》 《 、维护治 安紧急 可用论” “ 、镰刀斧头论” “ 、零件可用论”等等。对此 , 治罪法》 , 等等 , 这些法规出台的初衷带有浓厚的政治 董 必武 曾提 出“ 瓦木 石论 ”意 即拆 掉 旧房 的砖 瓦木 色 彩 , 砖 , 破坏 国共 合作 的局 面 , 为迫 害 爱 国志 士 的“ 成 帮 石, 还可以盖新房。而贾潜等司法干部因赞成此论而 凶”而 对于 这些法 规 自然要 加 以废 除 。 , 将 其 简称 为 “ 瓦论 ” 3 砖 。f 】 武 的上述 观 点并 不是 主 董必 ( 用其砖瓦——保留私法部分的效力 二) 张完全废除《 六法全 书》 而是要有选择性地“ , 取其精 杨兆龙先生曾经指 出:大陆法系法治文 明的精 “ 华, 去其糟粕” 。针对《 六法全书》 的具体 内容 , 我们可 华 不在 于 变动 不居 的宪 法 和行政 法 , 在 于从 罗 马法 而 以对 他 的“ 砖瓦论 ” 如下 理解 : 做 中继承下来的民商法。” 客观而论 ,六法全书》 圈 《 可算 中国法治现代化最早的阶段性成果 , 其公法部分虽具 ( 抽掉大梁——废除公法部分的效力 一) 有主观任意性 , 但其 中的私法则是整个大陆法系知识 董必武 曾指出:旧的法律一定要彻底废除 , “ 彻底 生根 、 发芽的结果 。 它的体系包含了 粉碎 , 能让它 留下 任何 痕迹 。”】蚴 不 【1此处 “ ( P 旧的法律 ” 传统在 中国演变 、 体现了 应当是指《 六法全书》 中的公法部分。 大陆法系法治变 大陆法系知识传统对于法律体 系的基本理解 , 其 革 遵循 着 “ 法 易逝 , 法长 存 ” 的规律 。实 际上 , 公 私 通 现代 法律 体 系的结构 性特 征 。 中包 含 了大 陆法 国家 过革命方式导致政权更迭的国家,在革命成功后 , 无数 代 学 者呕心 沥血 , 复 杂 的社 会 生 活 中经过 千 锤 大 从 很 多要先废除公法 ,这都会引起宪法不 同程度 的改变 。 百炼 提 炼 出的基本 概念 和基本 原理 。 多基本 概念 也 《 中的 例如在法国近代史上 , 曾经发生过帝制与共和两种政 同时是大陆法 国家法律大厦的基石 。 六法全书》 六大法律部门、 五大 基 本 法 典 、 项 制 度 和 多种 规 范 各 权的多次更替 , 每一次更替都导致 旧宪法的废除和新 宪法的制定。再如美国独立以后 , 排除了英 国宪法在 不仅性质不同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一 不分青红皂 白地全面废除无疑是 “ 倒洗澡水 的时 北美 的适用 , 制定 了 自己的宪法 。 法来 自国家 , 易 样 , 公 容 。 被统 治集 团所 操 纵 , 用来 满足其 小 集 团的利 益 。马克 候连孩子也倒了出去” 而就法治变革的规律来看 , 西方历次革命都没有 思、 恩格斯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中指出:法律是 由统 “ 即使苏联 、 欧发生 的社会主义革 东 治者 的共 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的表现。” 宁甚至一 废除 民法的先例 , 列 对废除民法也持谨慎态度。 俄国十月革命后 , 并没 针见血地指出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 “ 掌握政权 的阶级 命 , 东德也长期沿用纳粹以 的意志 的表 现 。 ” 点从 董必 武 以下 的观 点 中可 以得 有立 即废除沙皇时代的民法 , 这 前 制定 的 民法 。q 【 现代各 国私 法 表现形 式 千差万 别 , 但 到印证 : 在新 中 国法
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

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作者:高冰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9期【摘要】董必武不仅对传统中国的政治法律有着深刻的了解,而且对现代法律理念和世界其他各国法律实践有着更好的认识。
他的法治思想是其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仍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董必武在革命时期的实践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对其法治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形成的过程来理解董必武法治思想。
【关键词】董必武;法治;依法治国意义一、董必武法治思想形成的历史原因董必武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有机结合,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中所形成的博大精深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体系,是董必武先生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总结出来的。
其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
(一)国内原因:(1)、民主革命斗争的实际需要。
20世纪中国仍然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不平等条约的根源,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无知,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法制未达到近代文明的水准。
当时,中国的革命斗争形式主要是武装斗争。
但是,仅仅依靠这一种方式仍然是不够的,其他各种合法的斗争也将有利于推动中国革命斗争的进程。
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董必武先生意识到法律武器在革命斗争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孤立打击反革命,配合武装斗争。
可以说,董必武法治思想是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
(2)、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需要。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中国取得胜利。
随后,如何使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摆在党和国家的面前。
新中国成立后,一大批的中外反动势力还残留在中国大陆,因而,如何巩固新生的国家权利就摆在人民的面前。
董必武法治思想便在这种形势下不断发展。
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董必武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彻底废除了旧有的法律思想和政治法律制度,用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来构建体现人民民主意识的社会秩序。
在1956年中共八大会议上,董必武先生更是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主张,提倡在全党和全国提倡“依法办事”的政治主张。
新中国民主法律制度的奠基者董必武

一、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董必武认为,在国家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时候,不能再经常搞群众运动,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建设,确保人民行使民主权利。
那么,怎样才能充分发扬人民民主,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并对执政党实施有效的监督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按照中央指示精神,董必武呕心沥血,不懈探索,大胆尝试,开启了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河。
1948年上半年,随着解放战争的顺利推进,各解放区都得到扩大,并连接成片。
党中央首先决定,将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大解放区合并,成立中央华北局、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和华北军区,建立华北解放区,全面实现华北的统一。
董必武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负责筹备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华北二、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人民政治协商制度◆1948年8月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时,董必武和聂荣臻等在一起。
的,但是没有民族、信仰、性别的歧视,人民的权力受到充分的尊重,比资本主义旧民主制度优越的多。
” 他的讲话,给代表们以极大的鼓舞,使代表们看到了新中国的曙光,宣告了一个崭新的全国性的联合政府即将成立。
刘少奇还专门指示,会期可延长到十天以上,以便党外人士讲话。
大会民主气氛浓厚,党内代表和党外民主人士代表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建国前夕,董必武参加了全国政协会议筹备工作,直接参与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这部法律规定了新中国政权的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等,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进行立法方面的准备,为新中国政权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董必武刑事司法政策思想之探讨

习探 讨 ,以期 有效 地 遏制 当前 高犯罪 率 ,改变刑 满 释放人 员 易重新 犯 罪 的现状 ,根治 刑讯 逼供之 弊 ,树立 平 等思 想观 念 ,注重保 护人 权 。
一
、
刑 法面前 人 人平 等观
传统 的 中 国向来 重视 特权 ,轻视 平等 权 。针
对 此种情 况 ,董 必武 同 志 曾说 : “ 后对 于那 些 今
“ 王子 犯法 ,与 庶 民 同罪 ” 的说 法 ,这 些 说法 也 表 达 了 民众 希望 法 律上 平等 的心 理 ,然而 实际上
官相 护 ” ,以党 内处 分 代 替刑 事 制 裁 ,致 使 腐 败 问题 愈 演 愈 烈 。难 怪 江 总 书 记 大 声 疾 呼 “ 败 腐
不 除 ,国无 宁 日! 事 实 在在 司法操 作 中 ,不 平 ” 等的 现象 也 比比皆是 。例 如 ,构 成盗 窃罪 的犯罪 数额 要求 远远 高 于构 成贪 污罪 的数额 ;普通 人员 犯有 关 泄露 秘密 的犯罪 的 法定刑 要高 于 国家工 作
年 曾 留学 日本 专攻 法科 ,通 晓 古今 中外法 律 ,董 老 的法律 思想 非 常丰 富 ,其 关 于 国家 刑事 司法政 策 的思想 在 当前 形 势 下 仍 然焕 发 出青 春 的 活力 。
我们 拟从 董 老有关 国家 刑事 司 法政策 的思 想 中的
刑 法面前 人人 平等 观 、正确 区分罪与 非罪 观 、少 用 慎用死 刑 观 、惩 办 与宽 大相 结合观 、惩 罚与 教 育 相结合 观 、重程 序 反刑讯 观 等六个 方 面加 以学
切 地执行 ,按照 规定 办事 ;任 何人 ,不 管其地 位
多 高 ,影响 多大 ,都 应该 严格 遵守 法律 ,不容 许 有 任何 凌驾 于法 律之 上 的特权 ,不容 许对 社会 主
浅议董必武执政法治思想

浅 议 董 必 武 吼 政 法 洽 飓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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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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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必武虽然没有 直接运 用“ 董 执政 ” 一概 念, 其法 治思想涵 盖 了执政 关 系的基 本 内容 , 这 但 并在 正确 处理好
党群关 系、 党政 关 系、 党法关 系等方面进 行 了大量论述 , 形成 了独特 的执政 法治思想: 执政的基础是党群 关 系, 就要 求 这 发扬 民主 , 将人 民代表 大会制度等作 为根本的制度保 障; 政的 关键是 党政 关 系, 执 这就 要求做 到党政 职能分 开; 执政 的
一
、
党 群 关 系— — 执 政 的 基 础
成立 , 就可 以相应 地 成 立各 种 制 度 和 法律 , 其他 它 而 任何 制度 都必 须经 过人 民代 表会 议 或 人 民代 表 大会 批 准 , 由 它 所 授 权 的 机 关 批 准 , 能 生 效 。 PD 或 才 …(S I 在 董必武 执 政 法 治思 想 中 , 个 重 要 的 方 面是 一 协 商 民 主 。 董 必 武 主 张 民 主 联 合 政 府 , 视 政 协 的 重
能 够 最 广 泛 地 体 现 民 主 的 要 求 和实 质 。人 民 政 协 在 我
国政 治 体 系 中一 经 运 作 , 显 现 出 极 大 的 优 势 。 在 董 就 必 武 看 来 ,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投 票 表 决 形 式 不 能 代 替 协 少 商 , 过 政 协 这 种 组 织 形 式 , 决 策 之 前 进 行 充 分 协 通 在 商 , 能体 现真正 的民主。 更 民 主 必 须 以看 得 见 的 形 式 加 以 实 现 , 此 , 必 因 董 武 特 别 重 视 抓 好 基 层 民 主 , 再 强 调 “目前 在 各 级 人 一
革命运动与法制——兼论董必武的法制建设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中的革 命 与 法 制 的 关 系是 复 杂 与 辩 证 的①, 命 革 与 法制 在一定 条 件 下 可 以相 互 倚 托 , 制 在 革 命 法
的基 础 上建 立 , 革 命 后 的政 权 也 必 须 进 行 合 法 而 性 建设 。从 某 种 程 度 上讲 , 命 与法 制 正 因此 才 革
国经历 了多次 革 命运 动 , 总体 上 看 建 国之 前我 党
所 领导 的新 民主 主义革命 运 动主要 采取 的手 段 和
国初 期 的群众 运 动 , 目的绝 非 为群 众 运 动 叫好②,
而是 为 了从 法制 建设 的角 度还 原该 段历 史 时期 内 的群众 运动 , 以便 更 为 客 观全 面地 看 待 运 动 与 法 制 的关 系 , 而 为 当 代 中 国 的法 制 建 设 提 供 有 价 从
严 格 来讲 , 命 与 运 动是 有 区别 的 。所 谓 革 革 命 是 旧体 制 的摧 毁 与新体 制 的重 建 , 包括 旧有政
权 的颠 覆 , 最根 本 的 还 在 于对 旧有 的 以生产 资 料 所有制 为 核 心 的经 济 制 度 的 瓦解 。近 代 以来 , 中
体 现其 意义 与价 值 。客 观地 回顾 与 1 视这 段历 史 及其 系 列历 史事 件 , 并通 过董 必武 来窥 探 、 分析 建
收 稿 日期 : 0 10 - 4 2 1 — 8 2
分 。 因此 , 进入 建 国后新 的历史 时 期 , 命开 始 在 革 在一 定程 度上 抛 弃 了 强烈 的暴 力 因素 , 逐 步 借 而
助 于非暴 力 的群众 参 与 、 举揭 发 、 讨 打击乃 至 检 声
作 者 简 介 : 兵 强 (9 3) 男 , 西 永 新 人 ,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生 , 要从 事 法 理 学 和法 社 会学 研 究. 朱 18 一 , 江 武 主
简述董必武法律思想的意义

路人。因为具有这种双重身份 , 董必武反对把政 治和法律对立起来看待 。他运用更加客观的方式 去正确 的看待两者 的关系 : 即不能 只重视政治而 轻视法律 , 不能忽略法律的重要 作用等。董必武 提出了要积极立法的思想 , 而且提 出了法律 的制
定是一 个不 断 完 备 的过 程 。要 破 除 旧 法制 , 建 立 新 法制 。在 司法 方 面 , 董 必 武强调 “ 人 民司法 的基
本精神 , 是要把马、 恩、 列、 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
贯 彻 到 司法 工 作 中去 。 ” 在 执 法方 面 , 董 必 武认 为 不 仅要 严格 执 法 , 而 且 还 要 注 重对 法 律人 才 的 培
况相结合 , 我们要借鉴苏联的经验 , 但不能完全的 照抄照搬苏联在立法、 司法 和执法方 面的经验 , ,
法具有客观性 , 法律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 , 法律
和社 会物 质 条 件 的 相互 关 系 , 以及 法 律 的 发 展 遵 循 历史 必 然 性 。 由 于 马克 思 、 恩 格 论学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 二) 体 现 了第一 代领 导人 的法律 思想
党 的第一 代领 导人 对 新 中国 的法 制建 设做 出
了重要 贡献。与其他 的领袖不 同, 董必武具有政 治家和法学家 的双重身 份。这 与他早年 留学 日 本, 接受西方的法学教育有着密切联 系。同时 , 他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 将 自己的法学知识运
用到新 中国 的建 设 中 , 成 为 了 中 国法 制 建 设 的 引
动 了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事业。 [ 关 键词 ] 董 必 武 ;法律 思 想 ;意 义 [ 中图分类号] B 2 5 9 .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6 7 3 _3 8 7 8 ( 2 0 1 3 ) 0 4 一 _ 0 l 5 7 _ _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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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律思想述略郭成伟① 张琮军②董必武(1886年—1975年),湖北黄安 (今红安) 人,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伍,从事革命活动后改为必武。
他是中国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
1914年至1917年在日本留学,就读于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专业,回国后当过律师。
1921年7月,参与了中国共产党的创立。
1928年董必武在莫斯科大学和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3月奉命回到瑞金。
解放后,担任过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董必武作为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集体中惟一系统学习过法律专业知识的成员,经过长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积极探索与研究,在法制建设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他一生长期从事政权和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不仅在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方面贡献卓著,而且在新中国司法干部队伍建设方面也有很多独到的思想和建树,这对于我们当今法制工作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正如原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董老秘书任建新同志所指出的:“董老无可争议地堪称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先行者、开拓者和奠基人。
”纵观董必武法律思想,其以下几方面内容最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一、 从“以法办事”到“依宪治国”(一)倡导“依法办事”原则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彻底破除专制性质的旧法制的同时,创建和逐步完善新的,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民主和法制成为当务之急,及时地用法律形式把人民应当享受的各项民主自由和权利固定下来,以建立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董必武认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项。
……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①他强调,宪法的制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将是我国法制建设新阶段的开始,是我国进一步走向法治轨道的良好开端。
②他提出,必须适时创建和逐步完善新的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民主和法制,及时地用必要的法律形式把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表示出来,他还指出:“人民享受的民主自由的实质,必须有一个民主的组织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否则民主生活是不巩固的”;同时,“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③。
董必武深刻地分析了轻视法制心理的社会历史根源,提出了加强法制教育、培养群众法律意识的任务。
他说:“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
”④董必武一贯强调党员、干部在守法中的带头作用。
他多次强调:“我们的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认为在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后,这是对一个献身共产主义高尚事业的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因此,“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
”⑤他特别对那些自命特殊、以为法律只管老百姓而自己可以超越法律之外的人进行过严厉批评,提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⑥1954年1月,他在周恩来主持的政务院第202次会议上,对《一九五四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作了说明。
他说:因为目前立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相应落后于客观需要,“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立法工作”。
“过去搞运动,现在要有计划”,国家已经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治国方略应从搞运动转到“按法律办事”或“按法制办事”。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
董必武在大会上作了《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加强守法教育问题》的发言,他自豪地宣布:“五年来,人民民主法制随着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巩固也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他同时警告:“有些干部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不按法律办事,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例如对①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1页② 《董必武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23页。
③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205页④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339页⑤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420页于经济建设中发生的事故,常常只注重政治事故而很少注意追究责任事故;同时对责任事故,又常常只注意单纯的教育,而很少注意用必要的法律制裁,以便更有效地消灭和预防违法犯罪的现象。
还有些干部居功自傲,不把国家的法律、法令放在眼里,以为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似乎自己可以不遵守,违了法也不要紧。
这种思想是极端错误的。
”他强调:“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进一步加强政治法律工作,已成为我们当前重要任务。
”1956年9月,董老在八大上强调,“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
”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
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
其二,有法必依。
他指出,“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要“把立法问题摆在前面”,“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察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我们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件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
”①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
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
董必武还明确而又尖锐地指出,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工作中,如果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即使制定了法律制度,公布了组织条例,“还是不能执行的”,②因而他说:“依法办事有许多好处,但是,如果思想不对头,做得不得法,也可能犯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错误”;无法可依时,则要反对和防止经验主义,反对“钻法制不完备的空子,借口无法可依,把事情推出去不管”的“推事主义”。
强调只有真正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从实际出发,对事务的本身和它相关联的各方面,加以周密的分析,才能达到妥善办事的目的”,才能保证依法审判的正确性③。
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的举措得到了后来人的肯定并加以发展,薄一波同志曾高度评价,“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①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66、174、238、426页②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关于法制建设的观点最为重要。
他在大会上的发言认为,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逐步完备我们的法制,写出我们自己的《六法全书》。
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
他明确提出了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认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可以使党和政府的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群众运动一个接一个的年代,他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的境界,是很可贵的。
”①后来,邓小平将董必武的“依法办事”发展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又把这些法制原则概括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通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写进了宪法。
(二)弘扬“依宪治国”精神董必武的法学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宪政思想,他深知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权利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他明确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在1954年5月18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之前,他在《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一文中指出:“我们国家即将要公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据宪法还将要产生若干法律,这是宪法上规定的。
”②他还从政治的角度对于阐述了宪法的重要地位:“中央人民政府……确定了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
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一个历史性的巨大事件”。
③1954年3月在参加宪法研究小组和宪法小组的过程中,董必武发表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他特别强调制订宪法要注意反映中国的国情,强调宪法对中国社会生活的适应性。
如讨论宪法草案初稿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国家保护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时,要不要加“保护”一词,曾引起争论。
董必武说:“智力发展如何保护?几百万小学生,他让你保护一下,要上中学,你怎么办?为了保护,他们来质问你,你毫无办法”。
显然他是认为,应根据中国实际国情来规定宪法条文,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董必武的意见被采纳。
④董必武十分重视树立和保障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并主张要依照宪法的规定来行使国家机关的职权:“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但是它通过的法令,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违反了宪法,违反了其他的原则,可以撤销,只有人民代表大会能①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年 版。
②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344页。
③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333页。
够撤销。
”①董必武不仅鲜明地阐述了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而且强调重在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唯有如此才能使宪法真正成为根本大法。
他说,“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
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②董必武已经意识到遵守宪法的至关重要性,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守法才成为可能。
因此他进一步指出:“所以必须号召人民自动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③1982年宪法重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该法第一编第一章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表明:“依法办事”的原则已经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
董必武 “依法办事” 的原则和“依宪治国”的精神,为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当今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