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

合集下载

论董必武的宪法思想

论董必武的宪法思想



董必 武 的立 宪 思 想
( 二) 在 宪 法 中确 立人 民 民主 专 政 的 国家 性 质 任 何 国 家 都 具有 特 定 的 国家 性 质 。 国家 性 质 是 国家 的
( 一) 制 定 宪法 的 必要 性 及 宪 法 的根 本 法地 位
根本属性 , 它在 国家制度 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我国宪法学和
尽管中外宪法学者对于宪法有不 同的理解 , 但将近现 代的宪法界定为国家根本法 则是共识 。 近 现代 意义 的宪法
乃 民主 制 度 法 律化 的基 本 形 式 , 在 一 国 的 法律 体 系 中具 有
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多采用原则性和纲领性 的方式规定
国家社 会 制 度 和 政 治制 度 的 基本 原 则 , 即 国家 的根 本 问题 ,
家 性质 是人 民 民主 专 政 的主 张 。
中国政 治法律学会 。 该学会 在董 必武 的领 导下积极地开展
研究工作 , 全 面 地 论 证 了 即将 颁 布 的第 一 部 宪 法 的结 构 形
( 三) 在 宪法 中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 国家基本政治
制 度
式、 基本 内容和写作原则。 毋庸置疑, 对于新 中国第一部宪
法 的诞 生 , 董 必 武 付 出 了 大 量 的心 血 , 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1 9 5 4年 9月 召 开 的 第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第 一 次会 议 , 通 过 了新 中 国 的第 一 部 宪 法 ( 以 下简 称 “ 五 四 宪法 ” ) 。 这 部
国家性质 作为宪法 的重要 内容之一进 行直接或 间接 的规 定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 以 “ 主权在 民” 、“ 增进全 民福 利” 等笼统的语言掩盖其资本主义专政的本质 ; 而社会主义 国家宪法大都以规范 的形式 明确规定了国家性质, 即公开

董必武民主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命运

董必武民主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命运
政 府 所 颁 布 的 法 令 , 定 的秩 序 , 们 党 员 应 当 无 条 件 地 服 从 和 遵 守 。 … … 我 请 求 边 区 党 通 过 一 个 决 所 我
议 , 告我 们 党 员必须 遵 守边 区政府 的 法令 。党 员犯 法 , 等 治 罪。 这不 是表 示我 们 党 的严 酷 , 警 加 而是 表 示 我
[]8—42 1 4 1 8
对 于某些 司法机 关不 严格 履行 法律 手续 , 侵犯 当事人 权利 的现 象 , 老提 出 了严 肃批 评 , 明确 提 出 : 董 他
我认 为依 法 办事 , 我们 进 一步加 强人 民 民主法制 的 中心环 节 。依 法 办事 有 两方 面 的 意义 : 一 , 须 是 其 必 有 法可依 。……其 二 , 有法 必依 。凡属 已有 明文规 定 的 , 须确 切执 行 , 照规 定 办事 ; 其 一切 司法机 关 , 必 按 尤
总 第 1 4期 2
21 0 2年 9月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Ge e a . 2 n r lNo 1 4
Se p., 01 2 2
J u n I fGa s n tt t fP l ia ce c n a o r a n u I siueo oi c l in ea d L w o t S
今 后 必 须 从 立 法 方 面 , 健 全 人 民 司 法 、 安 和 检 察 制 度 方 面 , 人 民 的 民 主 权 利 给 予 充 分 保 护 。 从 公 对 ¨ 1
在 建 国初期 开展 的镇压 反革 命运 动 中 , 了防止 发生 偏 差 , 中央提 出了“ 为 党 镇压 与 宽 大 相结 合 ” 的政 策 。 董 必武 结合 审判 工作 的实 际情 况 , 又提 出“ 罚 与教 育相 结合 ” 惩 的思 想 , 出 : 判机 关 的 工作 不 是 以惩 罚 为 指 审 目的 , 与 教育工 作相 辅而行 , 罚是 作为 教育 工作 的最后 的一个 手段 。1 应 惩 [5 对少 数地 区发生 的错 判 、 杀 ] 针 错 现象 , 董必 武感 到心情 沉重 , 他就 此事 告诫说 :

论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

论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
须站 稳 人 民 的立 场 , 心 全 意 地 运 用 人 民 司 法 这个 全
仍具有相当强 的现实意义。在 5 0年代董 必武何 以
会 提 出诸 多具 有 建 设 法 治 国 家 的 思想 ? 作 者 认 为 ,
除 了董 必 武早 期学 习法律 及从 事 法 律实 践 活动 这一
背 景外 , 的一 系 列 重 要 的法 律 思 想 , 他 皆发 端 于 其
基本 精 神 , 是要 把 马 恩 列 斯 的观 点 和 毛 泽 东 思 想 贯 彻到 司法工 作 中去 ” “ 民 司法 基 本 观 点 之 一 是 群 ,人 众 观点 , 与群众 联 系 , 为人 民服务 , 障社 会 秩序 , 保 维 护人 民的正 当 利 益 ” 】 4 。 15 [ (5 9 3年 4月 在 第 二 届 p) 全 国 司法 会议 上 第 一 次 集 中 阐述 了人 民 司法 思 想 : “ 总结 我们 三 年 以来 的经 验 , 是 : 认 人 民 司 法 是 就 确 巩 固人 民 民主 专 政 的 一 种 武 器 ; 民 司法 工 作 者 必 人
二 、 民 司法 的 地 位 人
中 国共 产 党 在 长 期 的革命 斗 争实 践 中 , 终 以 始
上 任何 剥 削 阶级 的 法 律 , 就 确 定 了新 中 国法 制 建 这
产 党 首次 提 出 了“ 民司 法 ” 概 念 , 人 的 即新 中 国 的法 制 是人 民司法 , 保 护广 大人 民的法 制 , 同于 历史 是 不
为指 导 , 明了新 中国 司法工 作 的指 导 思想 。 阐 再 次 , 民 司法是 各项 司法 工作 的准绳 , 否按 人 是 照 人 民司 法精 神 开展 司法 工 作是 人 民是 否拥 护 我们 的主要 依 据 , 司法 工 作者 必须 掌 握 这一 武器 。

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与实践探索

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与实践探索

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与实践探索汇报人:2023-12-12•引言•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目录•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主要内容•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实践探索•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影响与评价目录•结论与展望01引言华北人民政府时期,董必武作为华北地区的领导者,对于政权建设有着独特的思想和见解。

背景研究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与实践,对于了解华北地区政权建设的历史和经验,具有重要价值。

意义研究背景与意义目前对于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董必武的政治思想和理论方面,对于其在政权建设实践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研究现状与不足不足现状研究方法与框架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历史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对于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与实践进行深入探讨。

框架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个章节,分别探讨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实践和影响。

02董必武政权建设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董必武青年时期便怀揣着对民主、公正社会的向往,积极参与辛亥革命,推崇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这为他后来的政权建设思想奠定了基础。

早期政治经历在早期的政治活动中,董必武逐渐认识到旧中国的腐败和落后,开始探索救国之路,逐渐形成了民主、公正的政权建设理念。

思想萌芽早期政治经历与思想萌芽思想转变抗日战争期间,董必武深入接触和研究马克思主义,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权建设思想。

参与创建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时期,董必武积极参与创建陕甘宁边区政府,实行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后来的政权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抗日战争与思想转变解放战争与思想成熟思想成熟解放战争时期,董必武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自己的政权建设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人民利益。

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解放战争胜利后,董必武参与组建华北人民政府,并担任主席一职,积极实践自己的政权建设思想,为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论董必武立法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论董必武立法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20 0 9年 5月
社 会 科 学 家
S oCI L S A Cm NTI T S
M a ,0 9 y2 0
( 5期 , 第 总第 15 ) 4期
【 法学 与法制建设 】
( ., n r l o1 5 No5Ge ea . ) N 4
论董必武立法思想对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其实在华北人 民政府发 出该训令之后 , 华北老区 内容 , 尤其是那些附加给《 六法全书》 反动单行法规如 司法 干部 反 映 强 烈 :司 法 司 法 , 司何 法 ?有 “ “ 所 ” 旧法 《 勘乱时期危害国家 紧急治罪条例》 《 、维护治 安紧急 可用论” “ 、镰刀斧头论” “ 、零件可用论”等等。对此 , 治罪法》 , 等等 , 这些法规出台的初衷带有浓厚的政治 董 必武 曾提 出“ 瓦木 石论 ”意 即拆 掉 旧房 的砖 瓦木 色 彩 , 砖 , 破坏 国共 合作 的局 面 , 为迫 害 爱 国志 士 的“ 成 帮 石, 还可以盖新房。而贾潜等司法干部因赞成此论而 凶”而 对于 这些法 规 自然要 加 以废 除 。 , 将 其 简称 为 “ 瓦论 ” 3 砖 。f 】 武 的上述 观 点并 不是 主 董必 ( 用其砖瓦——保留私法部分的效力 二) 张完全废除《 六法全 书》 而是要有选择性地“ , 取其精 杨兆龙先生曾经指 出:大陆法系法治文 明的精 “ 华, 去其糟粕” 。针对《 六法全书》 的具体 内容 , 我们可 华 不在 于 变动 不居 的宪 法 和行政 法 , 在 于从 罗 马法 而 以对 他 的“ 砖瓦论 ” 如下 理解 : 做 中继承下来的民商法。” 客观而论 ,六法全书》 圈 《 可算 中国法治现代化最早的阶段性成果 , 其公法部分虽具 ( 抽掉大梁——废除公法部分的效力 一) 有主观任意性 , 但其 中的私法则是整个大陆法系知识 董必武 曾指出:旧的法律一定要彻底废除 , “ 彻底 生根 、 发芽的结果 。 它的体系包含了 粉碎 , 能让它 留下 任何 痕迹 。”】蚴 不 【1此处 “ ( P 旧的法律 ” 传统在 中国演变 、 体现了 应当是指《 六法全书》 中的公法部分。 大陆法系法治变 大陆法系知识传统对于法律体 系的基本理解 , 其 革 遵循 着 “ 法 易逝 , 法长 存 ” 的规律 。实 际上 , 公 私 通 现代 法律 体 系的结构 性特 征 。 中包 含 了大 陆法 国家 过革命方式导致政权更迭的国家,在革命成功后 , 无数 代 学 者呕心 沥血 , 复 杂 的社 会 生 活 中经过 千 锤 大 从 很 多要先废除公法 ,这都会引起宪法不 同程度 的改变 。 百炼 提 炼 出的基本 概念 和基本 原理 。 多基本 概念 也 《 中的 例如在法国近代史上 , 曾经发生过帝制与共和两种政 同时是大陆法 国家法律大厦的基石 。 六法全书》 六大法律部门、 五大 基 本 法 典 、 项 制 度 和 多种 规 范 各 权的多次更替 , 每一次更替都导致 旧宪法的废除和新 宪法的制定。再如美国独立以后 , 排除了英 国宪法在 不仅性质不同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一 不分青红皂 白地全面废除无疑是 “ 倒洗澡水 的时 北美 的适用 , 制定 了 自己的宪法 。 法来 自国家 , 易 样 , 公 容 。 被统 治集 团所 操 纵 , 用来 满足其 小 集 团的利 益 。马克 候连孩子也倒了出去” 而就法治变革的规律来看 , 西方历次革命都没有 思、 恩格斯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中指出:法律是 由统 “ 即使苏联 、 欧发生 的社会主义革 东 治者 的共 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的表现。” 宁甚至一 废除 民法的先例 , 列 对废除民法也持谨慎态度。 俄国十月革命后 , 并没 针见血地指出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 “ 掌握政权 的阶级 命 , 东德也长期沿用纳粹以 的意志 的表 现 。 ” 点从 董必 武 以下 的观 点 中可 以得 有立 即废除沙皇时代的民法 , 这 前 制定 的 民法 。q 【 现代各 国私 法 表现形 式 千差万 别 , 但 到印证 : 在新 中 国法

论董必武法制文明的思想

论董必武法制文明的思想

董必武 关 于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文 明 的Fra bibliotek 想 , 及 涉
了对 法 制 建 设 的 极 大 关 注 。 但 是 , 并 不 等 于 说 这
法制 建设 就 一 帆 风 顺 了 。首 先 , 律 在 现 实 生 活 法 中 的 运 作 情 况 存 在 许 多 问 题 。 由 于 历 史 和 现 实 的
维普资讯
20 0 6年 第 3期 总第 2 7期
湖 北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b iA miit f n Isi t o r a fHu e d ns a o nt ue ri t
No. 20 6 3, 0
Ge e a . 7 n r No 2 l
事 社会 主 义法 治研 究。
【 摘
要 】 必 武 同志是 新 中 国政 法 工 作 的 主 要奠 基 人 , 提 出的 法 制 文 明 思 想 内容 包 括 : 董 他
法制 是文 明社 会 的主 要标 志 , 国家 没有 法 制就 不 能成 为 国家 ; 确处 理 党 与政 法 工 作 的关 系; 正

党史党建研 究 ・
论 董 必武 法制 文 明 的 思想
任 舒 泽
( 汉 大学政 治 与公 共 管理 学院 , 武 湖北 武汉 40 7 ) 30 2
[ 者 简介 】 舒 泽(9 6一) 男 , 作 任 15 , 山西 太 谷 人 , 汉 大 学政 治 与公 共 管理 学院 副 教授 , 要从 武 主
董 必 武 法 制 文 明 思 想 的 提 出 董必 武 是 杰 出 的马 克思 主义 政 治 家 、 学 家 , 法

原 因 , 建 国初期 的相 当一 段 时 间 内 , 党 和 国家 在 从 的 高层 领导 到 各 级 领 导层 , 然 存 在 着 重 政 策 而 仍 轻 视 法 律 的观 念 ; 执 政 过 程 中 是 党 政 不 分 , 政 在 执

董必武关于政党、人民和法制三者关系思想刍议

董必武关于政党、人民和法制三者关系思想刍议

法 学 论 坛
董 必 武 关 于 政 党 、 民和 法制 三 者关 系思 想 刍议 人
刘 振 宇
摘 要 : 必武是 中国共 产 党第一代 领 导集体 中杰 出的政 治 家和 法学家 , 新 中国人 民民主法制 董 是
事 业 的开拓 者与奠基 人 。在 长期 的革命 和建设 实践 中, 必武提 出 了一 系列较 为 系统的 法制 思想 , 董 极 大地丰 富 了马克 思主义 的法 学 宝库 。特 别是他 关 于执政 党 、 民利 益 和社 会 主 义 法制 三者 之 间关 系 人 远 见 卓识 的深 刻见解 , 好地 兼顾 了政 治性 、 民性和 法制 的相 对 独立性 , 很 人 理论 与 实践相 结合 , 有力地
强 的中流砥柱 , 中华 民族 的独 立解 放 难 以实现 ; 一 在 穷 二 白、 况 复杂 的 国度 里进行 大 规模 的社会主 义改 情 造和社会 主 义建设 , 没有 中国共产 党这样 一个能 够得
到全 国各 族人 民普 遍 拥 护 和一 致 认 可 的领 导 核心 是 根 本无法 想象 的 。对 于这 一点 , 必武有 着深刻地认 董 识 和切身 地体 会 , 不止 一次 地反 复强调党 的领 导是 他 包 括人 民 民主法制 在 内 的新 中 国各 项事 业 蓬勃 发 展 的根本保 证 。人 民代 表 大会制 度 的建立完 善 、 民司 人

另一方 面也 是几 代 优秀 共 产党 人 宝 贵 思 想 的点 滴 结
晶 。其 中我 党创 始人 之一 , 有 政治家 和法 律家 双重 兼
司法制度和原则 的确立、 司法人员 的改造和教育、 法
律 院系 和科 研 机构 的 不 断壮 大 都 离 不开 党 的高 度重 视 和正确 指导 。正是 基 于此 , 必武 把加 强党的领 导 董

董必武法制思想研究

董必武法制思想研究

董必武法制思想研究董必武法制思想研究一、引言董必武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重要领导人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

他对中国法制建设有着独特的思考和贡献。

本文将对董必武的法制思想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更好地理解和继承他的思想成果。

二、董必武的法制思想的形成背景董必武生于湖南一个知识分子家庭,从小接受过良好的教育。

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治观念并未得到广泛普及。

董必武曾亲身经历了社会的动荡和个人的痛苦,这使得他对法制建设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和强烈的使命感。

三、董必武的法制思想的核心观点1.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董必武认为,法律是约束社会行为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工具。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才能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

他主张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普及,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 法律应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董必武是工人阶级的代表,他深知劳动者长期以来受到剥削和压迫的痛苦。

因此,他主张通过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正的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他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工人权益的法律措施,并积极推动其落实。

3. 法律应该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董必武强调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他主张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依法行事,并通过参与社会管理、监督等方式来推动法治的发展。

四、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在新中国的实践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推广。

他积极参与了制定和修改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土地法等,为建设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

他还在推动全国人民参与法制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使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五、董必武的法制思想的现实意义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我们应该深入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作者:高冰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9期【摘要】董必武不仅对传统中国的政治法律有着深刻的了解,而且对现代法律理念和世界其他各国法律实践有着更好的认识。

他的法治思想是其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仍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董必武在革命时期的实践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对其法治思想形成的原因以及形成的过程来理解董必武法治思想。

【关键词】董必武;法治;依法治国意义一、董必武法治思想形成的历史原因董必武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有机结合,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中所形成的博大精深的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体系,是董必武先生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总结出来的。

其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

(一)国内原因:(1)、民主革命斗争的实际需要。

20世纪中国仍然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不平等条约的根源,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无知,一部分由于我们的法制未达到近代文明的水准。

当时,中国的革命斗争形式主要是武装斗争。

但是,仅仅依靠这一种方式仍然是不够的,其他各种合法的斗争也将有利于推动中国革命斗争的进程。

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董必武先生意识到法律武器在革命斗争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孤立打击反革命,配合武装斗争。

可以说,董必武法治思想是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

(2)、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需要。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中国取得胜利。

随后,如何使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摆在党和国家的面前。

新中国成立后,一大批的中外反动势力还残留在中国大陆,因而,如何巩固新生的国家权利就摆在人民的面前。

董必武法治思想便在这种形势下不断发展。

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董必武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彻底废除了旧有的法律思想和政治法律制度,用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来构建体现人民民主意识的社会秩序。

在1956年中共八大会议上,董必武先生更是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主张,提倡在全党和全国提倡“依法办事”的政治主张。

他的法治思想的提出和实践为新中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在民主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董必武的法治思想的完善和构建为新中国政权的巩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国际原因:(1)、在中国处于民主革命时期,西方主要的资产阶级国家便开始了长达几百年的法治思想的探索,并逐渐走向成熟。

随着“西学东渐”,中国留学生逐渐增加,中西方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

西方较为成熟的法治思想和民主体系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这些为很早便开始探索新中国革命道路的有志之士所接收,从而开始为中国革命注入新的血液。

董必武先生便是其中一位。

(2)、1917年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爆发为仍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中国带来了马克思主义。

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思想的新理论为先进的中国革命者所接受。

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联建立的新型民主法治模式更为新中国建立民主法治社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以董必武为代表的革命者认识到法治是现代文明不可或缺的因素。

他从世界的角度对各国法治思想进行深入地分析研究。

(三)个人原因。

董必武法治思想必然还和其自身经历是分不开的。

作为中国早期的革命家。

董必武在参加革命不久便东渡日本学习法律知识,学有所成便回国当律师。

他的这些经历为他日后的法治思想奠定了基础。

同时,在土地革命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董必武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开展革命斗争。

董必武还不断地担任各种重要职务。

在苏维埃革命根据地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新中国成立后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出任政务院副总理分管政法工作。

董必武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注重运动法律武器开展革命斗争和从事管理工作。

这些实践活动为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董必武法治思想形成的历史过程董必武法治想想的萌芽、发展、形成和成熟经历是我国法治思想变革重要的历史阶段,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党和国家重要的财富,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重要的奠基石。

(一)萌芽阶段:董必武出生于湖北黄安的一个贫困教师家庭。

1905年,董必武考入武昌文普通中学堂,在读书期间,董必武有机会接触了大量的关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书籍,并结识了民族资产阶级革命先驱刘静庵,参加了革命团体日知会,接受了民主革命的进步思想。

之后,董必武受到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的革命思想启蒙,了解了西方君主立宪思想,设立议院、开办民权的宪政思想逐渐形成。

法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础。

在黑暗的封建社会,中国有法律而无法治,有特权但没有民主。

他对西方民主思想的认识成为他日后革命斗争思想的重要的来源。

“这使得他对宪政的理解,已经由一种理念转化为兼具科学性与正义性的策略”?2?,为以后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发展阶段:为争取人民民主,我们必须要借助法治来维持和巩固。

而20世纪,随着革命斗争形势、斗争任务的变化,在旧民主主义和新民主主义时期,董必武法治思想呈现不同的发展阶段:(1)旧民主主义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揭示了中国旧民主主义的开端。

中国人民开始了反帝发封建的序幕。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的爆发使得中国建立了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

随后建立了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随着革命实践的深入发展,董必武的法治思想得到了初步的实践。

为了适应革命的需要,在革命深入实践中,董必武主持起草了一些适应革命需要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农民运动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他的领导下,湖北的农民运动得到巨大发展。

由于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仍处于旧民主主义时期,中国革命具有先天的不足,即没有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也没有先进的革命阶级进行领导,这注定董必武的一系列推动中国法治社会发展的运动必然会失败。

但是,这段时期,董必武的法治实践丰富了他的法治实践内容,使他逐渐认识西方式的法治模式不能拯救中国,西方式的民主政治道路在中国是行不通的。

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董必武的法治思想也有了历史性的突破。

(2)新民主主义时期:随着五四运动的爆发,中国开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

中国革命开始了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民主革命的新阶段。

而董必武的法治思想随着马克思主义的到来也开始了新的发展。

1927年后,董必武到苏联学习,从而使得他能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开始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思考国家命运以及研究中国革命和民主法治的发展方向:通过法律的武器来推动中国民主革命的发展。

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董必武的法治思想也有了历史性的突破。

既可以通过革命武装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互统一。

董必武通过主持制定法律来推动中国民主革命的发展。

在大革命时期,他亲自主持起草制定了《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打击了土豪劣绅,发展了农民运动,处理了大批案件,有力地推动了农民运动的发展。

这是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

抗日战争时期,随着中国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中国的抗日战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董必武作为共产党在国统区的代表,更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推动抗日战争的发展。

他积极利用国民参政会等合法场所,先后制定了《拥护国民政府实施抗战建国纲领案》、《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案》等重要提案。

与此同时,董必武还针对如何推进宪政运动、制定宪法草案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一方面,宣传了共产党的抗日主张与政策,另一当面,也极大地推动了抗日民主运动的发展。

董必武通过制定法律推动了抗日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

在土地革命时期,董必武就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巩固革命根据地,同时,他还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法院院长,主持了大量司法审判工作,处理了大量危害革命根据地发展的各种案件,有力的维护了革命根据地的安定与团结,为当时革命根据地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董必武作为共产党在国统区的代表,更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来推动抗日战争的发展。

他积极利用国民参政会等合法场所,先后制定了《拥护国民政府实施抗战建国纲领案》、《切实保障人民权利案》等重要提案,与此同时,董必武还针对如何推进宪政运动、制定宪法草案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一方面,宣传了共产党的抗日主张与政策,另一当面,极大地推动了抗日民主运动的发展。

(三)成熟阶段: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阶段从解放战争开始。

1947年,随着解放战争迅猛发展,革命斗争形势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华北解放区人民政府是新中国政权建设的前凑,为建立新中国政权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

同时,这一段时期也是董必武法治思想形成的重要阶段。

在他的领导下,华北人民政府在政权组织制度、经济社会制度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一是建立规范的华北人民政治法律制度。

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统一各司法机关名称及审级的通令》,要求各地区迅速恢复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组织。

董必武规定了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的在处理案件时的权利和办事细则。

董必武的改制对健全华北解放区法治体制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经济法律制度。

早在华北人民政府还没有成立的时期,董必武就已经着手进行了统一华北解放区交通运输和金融贸易的发展事项。

先后主持召开了关于华北地区铁路交通、财政金融、贸易等专题性会议,并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此来促进华北解放区财政金融的稳定和发展,推动华北解放区经济的稳定。

同时,董必武还提出要有步骤的统一金融货币和稳定物价,取消区内商业贸易壁垒,互通有无,以此促进保护私营工商业的发展。

这些措施为新中国成立后的财经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规范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董必武的主持下,华北地区先后开展了中等教育、小学教育工作会议,并且制定了普通小学暂行实施办法、中学、师范学校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明确规定了学校教育的方针、性质和任务,为我国教育事业向正规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一系列的措施都促进了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形成。

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经济法律制度。

早在华北人民政府还没有成立的时期,董必武就已经着手进行了统一华北解放区交通运输和金融贸易的发展事项。

先后主持召开了关于华北地区铁路交通、财政金融、贸易等专题性会议,并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此来促进华北解放区财政金融的稳定和发展,推动华北解放区经济的稳定。

同时,董必武还提出要有步骤的统一金融货币和稳定物价,取消区内商业贸易壁垒,互通有无,以此促进保护私营工商业的发展。

这些措施为新中国成立后的财经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规范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董必武的主持下,华北地区先后开展了中等教育、小学教育工作会议,并且制定了普通小学暂行实施办法、中学、师范学校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明确规定了学校教育的方针、性质和任务,为我国教育事业向正规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